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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曹培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40:57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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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研究

曹培忠1,周艳波2


论文摘要: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 "双刃剑",在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但是由于规定不完善,易诱导绿色贸易壁垒。一些发达国家在绿色贸易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尽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适应世界自由贸易环境。

关键词:标准化 自由贸易 双重性


一, 引言

1947年,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产生了关贸总协定,3作为重要国际组织,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的条约,尤其技术条约,已经成为规范贸易行为和制度世界性指导原则。但是这个多边贸易体制具有大国利益倾向,尤其是自由这个贸易中的实用主义依然存在,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一个场所。事实和历史证明:关贸总协定纠纷不断,原因之一便是自由贸易中的实用主义和大国主导操纵,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使然。有人说:WTO是一个“富国俱乐部(club of developed and rich states)”和“只保护富国利益(protection states' profit only)”4。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 "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亦有不利的一面,因此要扬长避短。一方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另一方面,也要适当搞一些自己的标准,以阻挡外国企业长驱直入,保护本民族利益。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要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在WTO的过渡保护期内的条件,战略高度上重视标准化作用。

二,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发展的趋势和WTO技术标准协议

当今世界技术标准发展的趋势:5 (1) 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密不可分,技术标准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因此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制高点。6(2)国际贸易壁垒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通过法律、政策等形成的限制进口的贸易壁垒,其中主要包括对进口产品数量的限制,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和贸易技术壁垒(3)贸易技术壁垒的核心是标准,贸易技术壁垒主要通过产品技术标准和制定技术法规,以及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法规的合格评定程序来实现,其核心是技术标准。 当今世界技术标准发展的另一种趋势是:技术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越来越多,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与预防协议(SPM)、《TBT协定》中,人为设置障碍,这已经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组成部分。7

1993年,关贸总协定历经七年艰苦谈判,达成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的宗旨是限制贸易技术壁垒,要求尽可能采用统一的国际标准。但是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给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带来的利益并不对称。原因是发达国家实际上掌握着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技术壁垒可言,发达国家的产品能够长驱直入,而对于发达国家,这些标准则可以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的铜墙铁壁。8 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密不可分,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捆绑现象屡见不鲜。9

三,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研究

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

从概念上讲,WTO的规则体系中存有许多例外,如保护环境的规定,俗称环保例外权。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 Gasoline 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这种环保例外权的行使往往和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在国家主权高于一切的国际法原则的影响下,有些国家利用GATT/WTO在规定自由贸易的同时,出于对环保和不均衡考虑的例外,如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和规定不完善,一些发达国家在过份严格的科技标准化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绿色贸易壁垒,形式多样,涉及产品广泛,措施花样繁多。绿色贸易壁垒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纵观GATT/WTO的历史,不难发现:GATT成立之初所奉行的不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公平的贸易结果,1958年的GATT专家组的报告指出, 对初级产品的依赖和市场问题和现存的规则和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10经济学家劳尔.普雷比克研究也表明: 发展中国家,如拉美国家,不得不为较少的回报出售越来越多的货物.11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U.S.A. Gasoline 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如,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的国家,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出口货物已超过25%,约400-500亿美元,极大地削弱WTO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发挥。

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不仅严重损伤自由贸易,而且一旦纠纷出现,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缺陷是程序繁杂,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纠纷解决,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之便,拖延时间,采取实用主义,让对方失去机遇和市场.首先,诉讼成本较高,须聘请精明强干的法学者,了解WTO的规则和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的期望进行预测,其次,诉讼时间长,在GATT历史上,有的争端解决拖延时间长达5年.最后,即使胜诉,在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时,发展中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难以抵偿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尽快建立快速争端解决机制(rapid disputes of resolution of mechanism)12

四, 我国科技标准化概述

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13。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占领农业国际市场,是农业发展的一个战略性问题。加强标准化建设对我国面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能力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技术标准与国外具有明显差距并且技术标准水平落后,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14在高技术产业领域,除了在中文编码、VCD和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域有少量标准被纳入国际标准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提出的标准,受制于人。另外,技术标准制定与科学研究脱节。15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中国政府在中承诺按照国际惯例,开放市场,增强透明度,公布技术标准,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为改变我国频遭贸易技术壁垒限制,16成为受贸易保护主义受害大国局面,当前条件下,在WTO的过渡保护期内,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找出WTO的TBT 和现行的标准化的差距,集中整治,解决突出问题;第二, 必须从战略高度上重视标准化工作;第三,入世条件下实施标准化建设战略,建设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第四,在入世条件下政府应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淡化政府干预职能并加强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研究。

五,结论:

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涉及自由贸易的纠纷不断,原因之一便是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使然。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 "双刃剑":在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但是由于规定不完善,易诱导绿色贸易壁垒。一些发达国家在绿色贸易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17,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工作,尽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适应世界自由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WTO,, [R], 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10mis_e/10m00_e.htm [2]刘笋,《国际贸易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3]周道许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金融》[M],时事国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4]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经济》[M]编辑部,《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经济》,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版
[5]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6]邵津主编,《国际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7],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J].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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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号《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主任:马凯
                                部长:谢旭人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糖(以下简称储备糖)管理,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糖,是指国家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食糖,包括储备原糖和储备成品糖。

  第三条 从事储备糖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糖的市场调控管理。由发展改革委商商务部、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储备糖的年度调控总量计划以及总量计划内的市场调控时机、收储和投放数量等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储备糖市场调控的具体组织实施和保管、更新轮换管理。储备糖需要轮换时,由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商务部组织实施。商务部负责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申领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储备糖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糖财政补贴资金,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糖计划,及时发放和收回储备糖贷款,对发放的储备糖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商务部委托操作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糖管理和具体操作。操作单位要及时上报储备糖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提出储备糖计划安排建议,并对储备糖数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 商务部委托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糖公证检验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糖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地方承储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落实储备糖计划,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包括代储企业和储存库)负责储备糖在库管理工作,加工企业负责储备糖的加工,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并严格执行储备糖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糖的监测信息及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及时办理储备糖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三章 入储及加工管理

  第十二条 商务部商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储存安全、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节约成本和费用的原则,选择储备糖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下达储备糖入储和加工计划,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员办。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三条 储备糖收储实行招标采购办法和送货到库制。

  第十四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标小组,通过招标方式落实储备糖加工企业。加工储备糖出库和回储,实行加工厂到库提货制和送货到库制。

  第十五条 储备糖收储入库、加工出库数量超过计划的部分,一般应控制在计划的1‰以内。因特殊情况需超出上述比例时,由操作单位提出建议,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核复。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或加工企业根据实际入储或加工的储备糖数量(计划),按含税成本向操作单位提供担保证明或资产抵押。

  第十七条 操作单位根据储备糖入储及加工计划,与交储、承储及加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资产抵押或担保手续,并按计划入储或加工回储。合同条款由操作单位拟定后报商务部、财政部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储备糖计划下达后,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应按时保质保量落实,不得调整、更改、拒绝或拖延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按程序报批。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要及时将计划执行情况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员办。


第四章 在库管理

  第十九条 商务部建立储备糖监测系统,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动态管理信息和食糖市场价格进行监控。操作单位、承储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商品台账,实行严格的挂牌和计算机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有关监测报表,向商务部、财政部和所在地专员办报送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应将储备糖与地方储备糖、企业经营糖分开存放,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和挂牌明示,不同年份、不同品种的储备糖应分垛堆码。

  第二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动用储备糖,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糖品种,承储单位不得虚报储备糖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糖储存地点。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工作机制,严格在库管理,确保储备糖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加强储备糖日常管理,发现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商务部、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在库储备糖由财政部驻北京市专员办监督操作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统一办理财产保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糖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报告商务部。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五条 操作单位根据储备糖储存时间、质量状况及当年食糖供求预测情况,于当前榨季结束前1个月提出下个榨季轮换建议,报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提出储备糖榨季轮换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操作单位,抄送有关专员办。

  第二十七条 储备糖轮换原则、出入库时机、进度,由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确定后,操作单位根据储备糖榨季轮换计划,按本办法的规定择机操作。

  第二十八条 储备原糖、白砂糖原则上入库分别满5年、15个月后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轮换。特殊情况下可结合宏观调控进行轮换。在不影响保质储存和调控投放的前提下,年度轮换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库存总量的30%。未按要求及时组织轮换造成的损失,按责任归属相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轮出后,操作单位必须组织承储单位根据计划按时、保质轮入。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同意。

  第三十条 轮换成品糖需串换品种时,由操作单位提出建议,报商务部、财政部核复后实施,实施情况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反映,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出库管理和组织动用

  第三十二条 操作单位根据储备糖出库、加工、轮换、移库计划及质检单位出具的公检证书,组织承储单位按规定出库。

  第三十三条 储备糖国内销售出库原则上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商务部组织实施公开竞卖,竞卖底价由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财政部确定,实行到库提货制。具体销售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并抄送所在地专员办。

  第三十四条 由于突发事件或其它原因,储备糖需移库的,操作单位提出移库计划建议,经商务部、财政部核准后组织实施,并将移库通知抄送发展改革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专员办。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储备糖收储、出库(投放、销售)、加工、轮换、移库计划,及时接卸入库或出库储备糖,不得拖延。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储备糖应符合施行的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入储的国产储备糖一般应是本榨季生产的符合储备糖质量要求的食糖,加工的中央储备白砂糖质量要符合国标一级或一级以上。因特殊情况需入储上榨季生产的食糖,由操作单位报商务部、财政部核复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原糖储存时间一般不超过7年,白砂糖储存时间从加工时间起算,一般不超过18个月。最长储存时间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为准。

  第三十八条 质检单位在收到商务部的委托检验通知后,对储备糖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公证检验,于储备糖出入库前检验完成,检验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质检单位应在公检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储单位出具公证检验报告书,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送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操作单位。商务部对储备糖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质检单位应对储备糖公证检验结果负责,确保公证检验结果公证、科学、准确。承储单位如对公检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反映,商务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储备糖在规定期限内质量问题,有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含专员办)应加强对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储备糖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糖收储、销售、轮换及动用等计划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糖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按照信贷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储备糖贷款的信贷监管。操作单位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四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管理储备糖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应报请商务部、财政部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储单位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操作单位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商务部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扣拨其管理费和公检费补贴,直至更换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

  第四十八条 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收缴其违法所得。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市委办发[2005]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2005年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2005年市级机关(部门)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和市委五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开放兴市”意识,健全和完善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市级机关各部门和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和办法

按工作性质和职能,分为开放型经济综合目标考核、招商引资实绩考核和招商引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迪荡新城、工业国资公司、二轻集团、供销总社、商贸国资公司、黄酒集团、震元集团、招商局等为开放型经济综合目标考核单位。

按市政府下达的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和自营出口综合目标(见附件1)进行考核。完成目标得基本分100分,超减分计分标准如下:

项 目
完成目标分值
超减目标加扣分

合同利用外资
20
每超减目标300万美元,加减0.5分。
列入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每批一个加3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0.5分。

实际利用外资
50
每超减目标100万美元,加减1分。
当年实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批一个加5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2分。

自营出口
30
每超减目标200万美元,加减1分 。
进入全省出口50强企业,每一个企业加1分;荣获中国和省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每只分别加2分和1分。迪荡新城、招商局按30分计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1分;

加工贸易出口比重每提高(下降)1个百分点加(减)1分。



以积分高低评出开放型经济优胜奖3名(获优胜单位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各奖人民币5万元。

(二)除开放型经济综合目标考核单位外,其余市级机关和有关单位按引进外来投资项目每只计2分、实到外(内)资每10万美元(100万元)计4分,以实绩高低评选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各奖人民币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招商引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单位(见附件2)。

市级机关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职能,对招商引资进行定量、定性和服务质量考核,并纳入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分值为1分。

三、考核要求

1、年终先由各单位对照《2005年市级机关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自查自评,并将招商引资项目按内资和外资有关要求分别报市经贸委和市外经贸局确认。

2、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和市监察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根据考核实绩,提出考核意见分别报市政府和市级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附件:1、2005年市级有关单位开放型经济考核目标

2、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岗位目标责任 制分解考核表



  1、2005年市级有关单位开放型经济考核目标(略)

   



  

2、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岗位目标责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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