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倪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54:56  浏览:9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

作者:倪昊
写作日期:2002年3月
电子邮件davsda@sina.com

[本文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在现行的法规政策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同时学者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看法也各不相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有其成功之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制度越来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有学者提出了以农地使用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模式。笔者认为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化方式固然有其道理,但是物权有僵硬性的缺陷,在中国农村现在的经济条件下,这种改革方案必然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在目前的条件下最佳的办法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契约化,用债权的灵活性来弥补物权的刚性,从而达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的目标。

[关键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地使用权 物权化 契约化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简介
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业是否稳定、农业是否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进行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废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指引下,我国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制,使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又经历了一场重大的革命,从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中国农地制度的核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农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集体组织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获得的在一定时期内,在政策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经营农用土地的权利。由于这种权利是通过各式各样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的,因此其内容具有多样性、差异性。
在政策法规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称谓五花八门。有的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称之为“土地使用权”、有的称之为“农地使用权”、有的称之为“承包使用权”。本文为了讨论的需要,仍然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学者们众说纷纭,综合起来主要有劳动关系说 、 物权兼债权说 、债权兼物权说、复合所有权说 、田面权说 ,但主要集中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上。
物权说主要理由有: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所直接规定的权利。学术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第二,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上和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第三,土地承包权具有排他性;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长期稳定性。
债权说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定的标准。第二,承包权不能对抗发包权,强行摊派乱收费甚至任意撕毁合同,侵犯农户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第三,发包人权利膨胀,干预农户的生产经营,农户转包需发包人的同意,这一点更无异于债权关系。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
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成功之处
从总体上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成功的,其原因简述如下:
第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产生大体上符合了我国“用地性质不同,法律调整不同”的客观规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于其他土地使用权的根本标志就是其权利的设定是否以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归属与使用的问题。抛弃了过去立法“重归属,轻利用”的“所有权本位”观念。而通过承包经营合同把农地交到能够积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个人手中,使农地在一定时期内充分发挥了其生产的潜力,实现土地的增殖,为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制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特定时期调动起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解决农业大国中农业人口的就业问题和维持整个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有不少反映公有制特色的具体内容,如土地用途不可擅自改变、及时使用土地、减免承包费、法定最长承包期限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后的再生或补偿等,适当地体现着一定的国家或集体职能,即保障耕地资源的有效维护和充分利用、保障农民的劳动就业和基本生活、保证下一代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平等机会等。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弊端及其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我国是现行农地使用制度的核心,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使农民生产、生活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土地承包经营制的缺陷日渐明显,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
1、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法律法规不系统、不具体,而且比较滞后。在制度的具体实行中真正起到直接作用的是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原因在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本身就是一场自下而上的制度革新活动。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在其过程中起着直接作用。而法律则在认可和规范农村基层的一系列制度创新活动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所以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例如,现行立法对于目前全国各地农村实践中出现的不同类型的农地制度, 就无统一的、系统的、及时的规范。所以现在应借助立法对全国各地农村的创新成果进行总结、巩固和统一。
2、现行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内容即“农业经营”的含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农业”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农业是仅指栽培和饲养牧畜的生产事业,而广义上的农业还包括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村副业等项生产在内。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文件和学者的论著中使用的“农业”—词多采广义上的概念; 而且在传统上,对“农业”一词一般理解成广义上的概念;在实践中也习惯于接受和使用广义上的“农业”一词。采广义上的“农业”与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现状更为相符,便于系统地规范狭义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农村副业中的土地使用制度。
3、 行法在列举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同土地时,定性不准不清。《民法
通则》第80条第2款和第81条第3款分别规定了以土地为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为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实质上,所谓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与在法律条文中未列出的耕地和草地等都是土地的不同自然表现形式,它们与土地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 因此,上述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能并列于法律条文之中。否则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认为这两种权利是并列关系。例如,有的学者把上述二者强行割裂开来,把其中的后者定性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所说的用益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含有债权属性。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虽有争论,但不可否认它在某些方面的确表现出债权的属性。表现如下: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内容仍由联产承包经营合同设定,发包人仍保留了相当大的对发包土地的支配力,而承包人并无完全自主支配土地的权利,不具备物权法定的特性。从而使得这种权利的物权效力不强,使之具有债权的典型特征——相对性。当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时,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非是侵害物权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及消除影响等责任。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是一种典型的完全由联产承包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限于集体与本集体农民,这反映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衷,但更反映了一种集体内部权利义务的分配关系。这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象是具有对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的效力,而并无物权的对世效力。当土地受到集体成员以外的人的侵害时,赖以救济的依据不是个别成员的承包经营权,而是集体的所有权。第三,现行法规定,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这符合双务合同中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或部分转让的特征,但不具物权转让的特征。第四,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没有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不符合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反倒类似于债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方式。
(二)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负面作用
由于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着明显的缺陷,所以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第一,不利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在承包双方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为发包方利用土地经营管理人的优势地位任意侵害承包方的权益提供了方便;在外部关系上,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足以对抗来自第三人的非法侵害,土地承包人几乎处于一种无权的地位。第二,不利于农用地使用权、收益权的市场流转,从而限制了市场对农用地利用的优化配置。承包人对承包标的的依法处分完全由发包人控制,发包人几乎处于准行政主体的位置。第三,刺激了承包人农业生产的“短期行为”,造成农用地的破坏,同时它还使得农民不能安心生产和进行长期投资,不利于农业生产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缺陷的原因分析
从现在的角度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确实是有缺陷的,咎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原因。法律制度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它表明和记载了经济关系的要求。同样,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也不是立法者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在我国对农村经济进行改革,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记载和调整产生的各种新型的农村经济关系而确立的。这一制度在当时不仅没有暴露出如此多的不足,而且适合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和推动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改革措施的贯彻和实施。现在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对农村土地制度提出新的要求,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慢慢脱离了现实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而现行法对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又只是零散的修补,而且过分依赖于政策的颁布,显然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弊端由此产生。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短期性和不可自由流转性,就阻碍了土地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阻碍了农村经济向集体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由此可见,农村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是使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表现出诸多局限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
第二,立法理论和技术上的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在其确立之时,没有任何已有的立法模式可以借鉴,而当时我国法学研究不够深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研究不成熟。由于立法技术上缺乏充足的理论指导,必然导致一系列的失误,所以在当初立法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时,没有为以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留下足够的余地,缺乏前瞻性。从而其自身的毛病积少成多,积小成大。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名称的使用,便是当初立法技术上的失败,现已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一个障碍。
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革思路
由于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明显的缺陷,所以学者们纷纷提出自己的设想来改革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的主流观点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思路是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为某一模式的用益物权,并将其纳入统一物权法体系的设想。这一思路主要针对现行农地使用制度中土地权利不稳定、缺乏有效保护等缺陷问题,建议运用效力强大的物权制度改造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解决这些问题。这一思路目前得到大多数法学学者的赞同。
物权化思路是一个大趋势,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但用哪一种模式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革,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提出用永佃权的模式改造土地承包经营权 ,有的学者提出用用益权的模式来改造土地承包经营权 ,著名学者梁慧星提出的以农地使用权为模式来改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路 得到了众多学者的赞同。
所谓农地使用权是指农业经营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活动的权利。
(一)农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1、 农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农业经营者。
2、 农地使用权系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
的土地为客体。
3、 农地使用权系一种以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的用
益物权。
4、 农地使用权是以支付地租而成立的物权。
(二)农地使用权的内容
所谓农地使用权的内容,也就是农地使用权应当包括的具体权能,笔者认为它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国税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税务总局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前期清理工作中尚未得到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3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瑞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出口溴甲烷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9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化科技(中山)包装工具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8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次调整2005年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85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121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6〕46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2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证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672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731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车辆购置税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6〕30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和调整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发〔2005〕94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6〕868号)
  2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9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0〕658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国税发〔1994〕28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19号)
  二、部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
  1.《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第一条。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第二、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参与和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参与和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 [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部署。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下发了《2009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和《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任务分工》(以下简称《任务分工》)。为贯彻落实《工作要点》精神和《任务分工》要求,现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参与和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立足职能,认真落实《任务分工》的各项要求。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有机融入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工作的每个领域、每个环节中,切实做到“四个统一”。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明确重点,采取更加有效、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严厉打击各种制假售假、坑农害农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农时特点,围绕开展强农惠农行动,查处坑农害农行为。要认真研究制定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做到提前部署,周密安排,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坑农害农行为。

一是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突出重点地区,把农资主产区、农资主销区、农资案件高发区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点品种,把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农膜等农业生产必需的农资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大案件,把影响面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重点;突出重点农时,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确保农资消费安全:

   1)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资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对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坚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农资消费安全。突出重点季节,结合春耕、夏播和秋种等重要农时,组织开展“保春耕、保夏播、保秋种”三次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农资市场、农资经营者中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禁用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是严厉查处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傍名牌”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境外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的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表示等手段,冒充进口化肥,欺骗广大农民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农资商品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4)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以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农资广告为重点,严厉查处制作、发布虚假农资广告行为。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

5)强化日常规范管理。加大对农资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工商所经济户口档案,实施动态监管。依据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情况,客观评定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农资经营者的重点监管。加大农资市场巡查力度,提高市场巡查的执法效能。

二是加大农村市场建材专项打假力度。要以农村建筑用钢材、水泥、装饰装修材料等关系人身健康和建设工程安全的产品为重点,重点查处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切实服务灾区重建。

 三是加强对农村家电市场的监管力度。要深入开展家电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洗衣机、手机等“家电下乡”商品的检查和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售后服务是否到位,确保农村家电市场规范有序。

三、加大打击传销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打击传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硬任务,切实做到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群防群控。

一是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和两个条例为重点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防止传销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进工厂、进市场宣传活动,有效防止和遏制传销向农村、社区、校园和西部渗透蔓延。

二是与公安部门一起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查处一批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在准确打击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同时,深入排查和化解矛盾,做好对参与传销人员的疏导、教育等善后处置工作。

三是抓紧完善以传销违法人员、案件信息库为重点的禁止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全国工商系统信息共享,加大对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监控力度,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监管,实施精确打击。

四是促进完善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等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大力推进创建无传销社区(村)工作,进一步发挥基层组织和综治网络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群防群控,齐抓共管。

四、加大整治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取缔黑网吧

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治工作力度,加大查处取缔黑网吧执法力度。

一是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坚持“先证后照”。凡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必须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方可核发营业执照。

二是对黑网吧和变相黑网吧要始终采取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就打、绝不姑息。要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学校周边黑网吧的查处取缔上。要依法没收黑网吧开办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不留后患,严禁以罚代管,确保取缔工作有力、有效。

三是对已经查处的黑网吧要记录在案,定期回查。对明知是黑网吧而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或租赁场所等行为,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等的规定,严厉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严格依法处罚。

四是要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黑网吧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针对黑网吧隐蔽性强、发现难的问题,要在中小学校、城市社区、农村商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广泛张贴查处取缔黑网吧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动员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形成群防群治群管的综治氛围。对黑网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震慑违法,教育群众。

五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要推动建立地方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工商与公安牵头,文明办、文化、通信管理、关工委等部门协作配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并举,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委会积极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依法打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

一是把净化网络环境,查处网上非法“性药品”和性病治疗广告作为近期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要工作内容,在已经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对网上“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净化网络环境,加大对网站的监测力度,对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网站加强跟踪监测。

二是按照国务院七部门下发的《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及《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确定任务的分工方案》要求,切实抓好部署落实。要坚持协作办案,综合治理等工作制度,采取“删、关、查”等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继续保持打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

三是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关闭违法网站。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作用,积极协调卫生、医药、通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形成整治合力。工商部门及时查处由公安、卫生、医药等部门转交的非法涉性广告,对拒不改正、继续发布含有低俗内容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网站,及时转请有关部门予以删除或关闭。同时,提请卫生、药监、中医药行政部门对发布非法涉性广告的广告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暂停相关产品的销售或核减诊疗科目。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在查处黑恶势力过程中,需要核查有关企业注册信息的,工商机关要积极予以核实;同时要按照打黑除恶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运输、物流、批发、建筑、休闲娱乐等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对发现的涉黑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二是认真履行职责,继续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各级工商机关要依法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娱乐场所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管理;贯彻执行《禁毒法》的规定,依法查处对戒毒治疗药品、医疗器械、治疗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作用,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农民工开展禁毒防艾宣传,使其充分认识毒品危害,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三是积极参与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违法犯罪专项斗争,确保“三电”畅通。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堵塞违法犯罪分子销赃渠道。今年将在全国继续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专项整治以解决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混乱、备案制度不落实、收脏销赃问题严重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内容,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数量多、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为重点区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申请,一律不批。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已经取缔的无证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做到“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对无证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特别是油气田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及各类公共设施的,要从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商务、电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合力,确保废旧金属收购业健康发展。

四是全面落实2009年“扫黄打非”工作重点,努力开创“扫黄打非”工作新局面。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扫黄打非”工作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文化市场有序繁荣。把“扫黄打非”工作纳入工商工作的总体部署中,以自身职能为出发点,以查缴非法出版物为重点,以查办大案要案为突破口,统筹兼顾,积极配合,在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全面落实《2009年全国“扫黄打非”行动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和分工要求。

七、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2009年全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各项部署和责任分工,积极履行职责。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强巡查,按照“发现要早、化解要快、处置妥当、防止蔓延”的要求,深入排查化解矛盾;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健全责任体系,不断增强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为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做出新的贡献。

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开办网吧和设立彩票投注站点,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600米以内设立彩票专营场所,禁止在学校周围设立电子游艺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三是加强市场执法,坚决收缴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不良文化信息的“恶搞证件”、“口袋本”、不良游戏软件、图书、“少儿版人民币”等违法商品。同时,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加强宣传和教育,积极引导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防范和减少因不恰当使用有关文字图案等引发社会问题。

四是加强学校周边商业网点的管理,防止其从事扰乱学校教学、生活、治安秩序的经营活动。对经营儿童玩具、餐饮、文化用品等商户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切实保障师生消费安全。

八、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等专项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力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积极主动、满腔热情地为流动人口经商办企业在市场准入、政策支持、收费减免、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地提供快捷、便利服务。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消除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隐患。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落实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要严把职业介绍机构准入关;严厉打击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虚假劳务信息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黑职介”,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市场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二是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吸纳安置刑释解教人员,支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投资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并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服务。各级个私协会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刑在教、回归人员积极开展帮教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释教人员中的重点人物的帮扶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0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深入扎实地开展各项工作;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完善体制和机制,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迎接建国六十周年做出新的贡献!

                     (总局印)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