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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08:27  浏览:9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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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下列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一)文化宫(馆、站)、俱乐部、舞厅、音乐餐厅、卡拉OK歌舞厅、影剧院、录像放映厅、音像带经销出租网点、电子游艺室、台球室、保龄球室、咖啡屋、酒吧等文化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馆(场、池)、滑冰场、旱冰场、射击场、射箭场等体育运动场所。
(三)公园、风景区、冰上娱乐场所、狩猎场等游乐场所。
(四)其他经营性公共娱乐活动场所。
第四条 经营性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群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营性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地建筑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场地面积和定员人数符合规定标准。
(三)出入道口畅通,照明设施齐全。
(四)其他应具备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 开办经营性舞厅、卡拉OK歌厅、影剧院、俱乐部、射击场、射箭场、狩猎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开办文化宫(馆、站)、音乐餐厅、录像放映厅、音像出租网
点、台球室、保龄球室、咖啡屋、酒吧、体育场(馆)、游泳馆(场、地)、滑冰场、旱、 园、风景区、冰上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再向公安部门申报治安登记。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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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安部门对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每年核验一次。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连续半年未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安部门收回《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经营性公共娱乐场所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合并、分立、扩大经营范围或废业,应当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物资贸易交流会、文化演出和体育比赛等项活动,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外,还应报公安部门备案,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延时或通宵举行娱乐活动,应于开办五日前到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二)实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治安员或保安人员。
(四)按核定容量售票,不得超员。
(五)按规定标准设置、使用灯光和音响设施。
(六)维护治安秩序,对出现的治安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播放或演出政治反动、下流淫秽、封建迷信等内容的节目。
(二)设置封闭式包厢或单间。
(三)以色情引诱招揽生意。
(四)转让、租借或伪造《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应当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参加娱乐活动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枪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管制刀具和异味物品入场。
(二)抛掷杂物,损毁公共设施。
(三)拥挤起哄、堵塞通道和出入口,影响他人正常活动。
(四)强邀他人伴舞,调戏妇女。
(五)寻衅滋事、斗殴、酗酒、赌博。
(六)谩骂、侮辱工作人员。
(七)其他妨害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行政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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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2004〕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现将《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表格1: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1]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3
[表格2: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2]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4
[表格3: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3]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5
[表格4: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4]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6
[表格5: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5]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7
[表格6: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6]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8
[表格7: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方案7]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49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 文件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


安认委 [2003]1号


各有关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1号)的精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统一管理,经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认委)和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研究,对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培训等有关活动的机构和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安全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认证结果负责。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应获得安认委的认可资质或备案资质,并按照安认委颁布的认可规范或相关要求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内审员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获得安注委认可的资质,并按照安注委颁布的相关文件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内审员培训活动。
二、凡未在安注委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的人员,以审核员名义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安注委、安认委将不予承认。
三、申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培训资质的机构应向安认委或安注委出具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培训的机构,应主动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在受理组织认证申请的同时抄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将认证结果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获得安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违规向组织颁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和适用范围内,安认委将严格按照有关认可规范给予暂停或撤销认可资质的处理。
五、获得安注委认可的培训机构违规向人员颁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培训合格证书,安注委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或撤销培训资质的处理。
六、获得安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向获证组织颁发安认委规定的全国统一格式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按照安认委规定格式颁发的认证证书,安认委不予承认,并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发证机构予以处理。未经安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认委不予承认,同时将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证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获得安注委认可的培训机构应颁发安注委制定的全国统一格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培训合格证书。未获得安注委认可的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安注委不予承认,并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定期通报体系运行情况。当获证组织发生伤亡事故,认证机构应及时对其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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