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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01:01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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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与《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1、为建立健全我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卫生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医疗救援水平,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充分履行医疗卫生机构救死扶伤的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2、本预案是县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指导原则、处置程序规范和卫生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过程中责任义务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县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置工作的依据。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反应迅速。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卫生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处理工作。
4、科学应对,加强合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以下突发公共事件而造成群体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援工作。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涝灾害、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核辐射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二、医疗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医疗救援应急组织包括: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组;县卫生局成立县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120”的调度指挥;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急救中心(站)等业务机构,以及特种(化学中毒、核辐射等)事故的专业医疗救治机构。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1、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为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澄迈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 指 挥:县政府主管卫生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卫生局局长
成 员: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与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外事侨务办、县科学技术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商务局、澄迈县电信分公司、澄迈工商行政管理局、澄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局、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县农场办事处。
职责: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负责向省有关部门汇报应急处理情况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方案;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任务。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进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展与改革局:保持物价稳定。
县财政局:安排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与交通管制,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车辆、专用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紧急运送。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外事侨务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科学技术局: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科技问题。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商务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要品的生产、储备和高度保证供应。
澄迈县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澄迈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澄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县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县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农场办事处: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涉及农场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授的各项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股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股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与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措施。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机构并负责指挥。
(二)日常管理机构
1、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信息系统;组织制定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置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参照省卫生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指定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3、专家咨询组
①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专家咨询组。其职责是: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②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4、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详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5、医疗救援机构
①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任务。
②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化学中毒、核辐射等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转运。
三、医疗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县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县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四、医疗救援分级反应
(一)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县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 的应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
(二)重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1、县政府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伤员救治;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县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县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同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三)较大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卫生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同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一般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反应
1、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县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门批准,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反应终止。
2、卫生行政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要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针对、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五、现场医疗救援及指挥
(一)应急医疗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同时要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特别强调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确保安全。
(二)现场医疗救援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对轻、中、重、死亡作出标志(分类卡用5cm×3cm的不干胶材料制成),别卡在伤病员的左胸前或其它明显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辩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协调工作,使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应急救授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四)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首先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及向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车厢内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救治和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的搬运,以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伤病员要合理分流或按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
六、医疗救援资源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技术研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紧急救援中心、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互相连通的信息网络,并与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衔接沟通。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相关行业间的信息共享。
(二)紧急救援机构
根据服务人员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三)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县中毒、核辐射基地。县医院建立完善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相应的专业科室。
(四)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1、县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不少于12人(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
2、县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五)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六)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各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红十字会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红十字会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各类预案的制定
(一)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报县政府审批发布,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政府备案。
(三)县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四)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澄迈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扩大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6个以上的县(市)级以上行政区域。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6个以上的县(市)级以上行政区域,有扩散趋势。
(5)省内2个及以上毗邻县(市、区)出现5起及以上疟疾突发疫情,且有扩大蔓延趋势(详见附录1)。
(6)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众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疟疾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详见附录1)。
(10)登革热在1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
(11)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疟疾突发疫情(详见附录1)。
(6)登革热2年后首次发生。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县政府批准并报海南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五)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反应迅速,措施有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预案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科学应对,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地方、军队和农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1、澄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和职责。
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分别负责对全县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卫生局、县宣传部、县新闻办、县外事侨务办、县发展与改革局、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县交通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县通信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林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澄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红十字会、县农垦办、县武警支队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防病知识。
县新闻办: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民导舆论;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
县外事侨务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组织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发展与改革局:保持物价稳定。
县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县财政局: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习、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与交通管制。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和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县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陆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应急物资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控,确保食品加工生产质量卫生安全。
澄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农垦办: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垦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
县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处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修订和实施工作。按照县政府的要求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3、组织起草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提出修改意见。组织制定、适时修订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预案和技术方案。
4、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组织指导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并及时分析,作出预警。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
5、组织县级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和技术的应急培训,指导县级应急培训。组织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指导本县的演练。
6、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县级储备计划。
7、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8、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县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指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咨询建议。
3、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及其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对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5、参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6、指导社会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7、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县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5、应急组织体系。
(见附录2)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规定加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及全国统一举报电话等)。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详见附录:3)
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除国家规定的监测项目外,要根据我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权限,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④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相关县、市、省通报有关情况。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公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 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的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反应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采取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开展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相关培训。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逐级组织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公众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病学调查工作。
(3)根据规定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困。
(4)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5)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6)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7)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事件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如受检测能力限制,应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求支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县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域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督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Ⅳ级)。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部门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Ⅲ级)。
(1)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县政府应急反应。
县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Ⅱ级)。
县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Ⅰ级)。
省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或乙、丙类传染病发病在规定时间内降低至规定标准以下。
一般和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设备和劳务进行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六)人员安置、困难救助。
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人员安置和困难救助工作。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本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国家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决策指挥系统联系省级相关部门,覆盖全县。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全县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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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韶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九月九日





















韶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倡社会公德和文明、健康生活行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

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是:

(一)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和生产车间及两人以上的办公场所;

(二)学校和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和休息的场所;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四)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等阅览室和展示厅;

(五)火车站、汽车站售票厅、候车厅和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及公用电梯间内;

(六)影剧院、录像放映厅(室)、室内体育场(馆);

(七)商场、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宾馆和酒楼大厅以及歌舞厅等场所。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教师、医务工作者应带头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并积极参与戒烟活动。教师、家长应教育青少年不吸烟。

第五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吸烟。香烟销售者必须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等告示。

第六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第七条 全社会都要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八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三)建立健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选择适宜场所设置“吸烟区”,并予以公示,让吸烟公民知情;

(四)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烟灰盅。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义务,并有检举投诉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权利。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人停止吸烟。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公共场所吸烟执法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扰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爱卫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嘉兴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8〕80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嘉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障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环保、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发展改革(物价)、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 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禁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或街道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从事城市供水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所在地县(市)供水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供水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应当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城市消防等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实行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城市供水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规模,合理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工程,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 从进户计费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和管理;居住区(物业)区域供水共有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经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由其统一管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计费水表由供水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及检定不合格水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掩埋计费水表。
第二十四条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三级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

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对出厂水水质的主要指标实行在线监测。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供水和二次供水的主要水质指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定期检测和公告制度,二次供水水质的监测由所在地的县(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和职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及检测系统,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并视情况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被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应当给予补偿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的确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整水价。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供水的,应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禁止城市供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一)禁止盗用城市供水;
(二)禁止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等涉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相关卫生许可批件;国家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
城市供水、质量技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的城镇供水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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