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18:02  浏览:9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修正)

(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审议通过,1999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地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清正廉明、精通法律、秉公执法的法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
助理审判员被任命审判员以上法官职务时,不再经过考试。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是组织全国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考试方案并组织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承办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在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期间设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报考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报考对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律师、法学教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的;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和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大学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和获得非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的;法学硕士、博士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考试方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查、考场设置、监考等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知识、综合知识。
考试的具体内容以考试复习大纲为准。
第十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一条 考试复习大纲、试题及评分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 评卷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加考试合格者和律师、法学教师、其他法律工作者考试合格调入法院工作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颁发《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取得《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被任命为法官。
第十五条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考场规则、监考守则、试卷保密规定等考试纪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制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因作弊取得《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合格证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宣布其无效,并收回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考试经费列入法院业务费范围,专款专用。按规定收取的报考费,应当全部用于考试支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国强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后增加“《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南明河花溪水库大坝至乌当大桥段及其支流小车河、贯城河、市西河的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该段河道的治理和保护”。
三、删去第十条的内容,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以下顺序顺延。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

(2002年9月18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04年3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第三条 开发、利用、整治河道,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猫跳河、南明河及其一级支流河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本款(一)项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南明河花溪水库大坝至乌当大桥段及其支流小车河、贯城河、市西河的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该段河道的治理和保护。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绿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河道的整治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维护堤防安全,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河道岸线及滩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航道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改动、拆除、迁移河道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的,由改动、拆除、迁移单位承担有关费用。
第八条 修建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开发水利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以及从事旅游开发等,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及规划审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期间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河道整治规划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有河道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0日将有关文件资料报送河道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送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一)采砂、采矿、采石、取土等;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修路、开渠、打井;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木材等物料,修建房屋或者其他构筑物以及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整治河道、修建水工程建筑或其他设施、围垦河道;
(五)旅游开发。
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影响行洪及阻塞岩溶暗河和行洪水道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阻水高杆植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移动或拆除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以及各类测量、监测等附属设施;
(五)在大坝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安全的活动;
(六)在河道两岸及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段进行毁林、垦荒、取土、采矿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七)挤占河道;
(八)倾倒垃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九)在河内漂洗有毒有害物品和使用电具、炸药、有毒药物捕鱼。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堤防、护岸及绿地、闸坝、截污沟、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污口的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下列阻水障碍物或者工程设施,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该河道的管理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规定清除期限;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一)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引道、码头、栈桥、泵房、渡口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二)围堤、围墙、房屋;
(三)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四)弃置的矿渣、砂石、煤渣、泥土、垃圾等;
(五)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及设置的拦河渔具;
(六)行洪通道内的高秆植物;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势稳定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所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无效,并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对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审批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河道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政〔2011〕17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发展,发挥其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群体,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各部门、各地方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仍然面临着融资渠道不畅,创新人才缺乏,支撑创新的公共服务不足,政策环境有待完善以及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集中各方力量,汇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拓展发展空间,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带动广大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供重要支撑。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应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
(一)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开发项目、共同培养人才。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中根据产业链需要,大力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继续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通过科技特派员、创业导师等方式组织科技人员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二)推进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继续实施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加快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驿站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继续推进技术转移等专业化联盟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门的成果转化机构。推进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等重大任务,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式,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和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实现技术升级。在十城万盏、十城千辆、金太阳等试点示范工程中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产品。
三、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四)发挥科技园区和基地的集聚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以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及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等为载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在国家高新区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工作,通过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实施,吸引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专业特色、产业链关系向国家高新区集聚。培育集群品牌,形成龙头企业。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功能,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网络化建设。
(五)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根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引导各级政府的专项资金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倾斜。构建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提供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结合区域优势、产业基础等条件形成支撑与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企业集群。
四、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
(六)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整合资源,以用为本,推进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题服务行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服务。
(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标准等服务。引导和支持各类基础条件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研究实验条件。
(八)加强知识产权与标准服务。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专题培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在知识产权信息查询与分析、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处理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联合制订技术标准。
(九)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作用。促进从事管理咨询、注册咨询、会计事务、审计事务、法律援助、人才培训、国际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的社会化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建立汇集各类专业机构的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类服务需求提供网络支撑。鼓励专业化机构通过培训、示范等多种方式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各类专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信息与中介服务作用,在项目推荐、人才引进、信息收集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境外拓展业务,开发市场,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十一)深入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通过创新投入方式和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创新型试点城市和部分省市开展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信贷原则,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性融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科技支行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进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组织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设立多层次、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深化科技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十四)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体系建设。鼓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为种子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施力度,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倡导私募股权基金和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有效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供给量。
(十五)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股权代办系统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促进作用。扩大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及其它板块上市融资。大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改制上市进程。探索利用债券工具和信托工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六、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十六)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已有政策落实力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研发活动。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探索多种形式的鼓励、补贴机制。
(十七)进一步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力争逐年稳定增加中央财政预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规模。创新支持方式,扩大资助范围,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带动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八)充分利用科技计划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比例。
七、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九)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梳理和评估已经出台的政策法规,针对突出问题补充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方结合本地情况,制订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型试点城市和部分省市开展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开展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的先行先试。
(二十)实施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政策。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各项国家人才重大工程的实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人才。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人才需求,提供信息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聘用人才给予适当补助支持。
(二十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中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分析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继续实施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减免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既是一项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各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应落实办法,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落实。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