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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34:50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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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08]65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枣庄市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为质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仅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股权质押贷款以公司名义申请,由公司或投资者个人提供股权质押,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和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我市辖区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六条 市、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七条 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股权质押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质押的股权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质押的股权依法可以流通,即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二)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即出质人对所质押的股权必须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三)申请质押的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第九条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三)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但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0%。
  公司净资产应由合法的中介机构评定。对净资产较高的公司,贷款人可给予优惠措施。
  第十一条 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期限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股权质押贷款利率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的同时,要切实体现风险溢价原则,对资产质量高、经营效益好的公司可适当下浮利率。

第四章 股权质押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并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资料包括:
  (一)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股权发行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股权凭证,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五)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二)拟出质股权份额,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
  (三)实现质权的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十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和出质人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五)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的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审核,对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出具相应股权出质登记证明。
  股权出质登记证明应载明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出质股权数额等。
  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利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出质登记证明办理贷款。

第五章 股权质押贷款风险责任

  第十九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确保到期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贷款人在发放股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二十一条 质押贷款的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二条 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或者出质人所担保的贷款债务提前清偿的,贷款人应在归还贷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将质押股权返还给出质人,并注销出质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权质押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及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还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
  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和扣缴应缴税金后,贷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款项交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所质押的股权,应依法由相关部门办理。
  贷款人在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出质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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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1日凌晨,美国洛杉矶南郊的南加州大学校园附近发生一起枪击案,一男一女两名中国留学生被枪杀。这是继4月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奥克兰市奥依克斯大学发生校园枪击案以来的第二次枪击事件。美国社会频繁发生的枪击事件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思考。

  美国社会为何频发枪击案件

  据美国联邦调查局估计,美国目前大约有2.5亿支枪在私人手里,另外每年还有500万支新枪被私人购买。美国民众这样庞大的持枪基数,几乎达到人手一枪的地步,这也从数量上证明了民众对枪支的接受和需要。

  美国社会私人枪支的数量如此之多,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公民对枪支的特殊态度。很多时候民众是把枪当做一件普通物品而不是武器,人们购买的枪支寄到家中时,邮递员往往会直接将包裹扔在空无一人的住宅门口。

  当今美国,公民持枪的历史原因已不复存在,但公民个人持有枪支的传统一代一代传承下来,形成了美国独有的枪支文化。而且民众普遍认可这样一种观点:人民持有武器是为了防止政府走向专制和独裁,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使枪击案件发生之后,许多美国民众也认为,“造成犯罪的是人,而不是枪械本身。”这一论调表明,美国民众认可持枪的自由,对于因持枪自由而引发的枪击惨案,则是“自由必须付出的代价”。

  除此之外,美国社会利益集团的影响也是私人枪支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美国步枪协会就是支持和鼓励公民持枪的典型代表之一。这个组织有超过300万的付费会员,再加上大量的广告收入,协会有雄厚的资金游说国会、法庭以及官僚。该组织的口号之一就是“枪不杀人,人杀人。”该组织不但具有强大的游说能力,而且还进行有关研究和调研。该组织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在严格控制枪支的州的犯罪率几乎和没有严格法律的州的犯罪率一样高。这也从一个方面支持了美国公民持枪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公民的响应和认同。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社会枪击案件频繁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民众持枪的法律基础

  每一次恶性枪击案件发生后,都会引起美国国内关于禁枪问题的讨论热潮。但基本上都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其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有关规定,奠定了美国民众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法律基础。众所周知,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对公民持枪权利这样规定:“训练有素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可见,在美国,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被认为是一种天赋人权,并且在宪法中规定这种权利不可侵犯,这就奠定了美国民众持有枪支合法化的法律基础。

  宪法修正案之所以如此规定,与美国携带枪支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而且枪支在北美先民开发美洲大陆、建立美利坚合众国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美国政府如果想要禁枪,就有违宪的可能,如果想通过修改宪法来彻底禁枪,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先不论修宪的程序和条件十分严格,但就结果而言,“在美国历史上,尽管提出过上万个修宪的提案,但最后形成修正案的,只有寥寥27条。”

  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

  事实上,对于第二修正案有关美国民众持枪的规定,一直都存在争议。修正案中的前后两句话,究竟是并列关系、因果关系还是条件关系,利益各方从不同的立场进行了不同的解读,并一直争论不休。

  简单来说,支持“禁枪派”的认为,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的持枪权利,其主体是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且训练有素之民兵,是一种集体权利,而非指公民个人拥有的持枪权利。而支持“持枪派”的则认为,修正案规定的是个人权利,即公民个人拥有持枪的权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 (McDonald v. Chicago)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终止了这一争论,做出了具有深远影响的裁决。

  此案中,奥蒂斯·麦克唐纳是芝加哥一名普通市民,在申请购枪时遭芝加哥市政府拒绝。因为在此之前,芝加哥已执行了28年禁购手枪的规定。对此,麦克唐纳选择诉诸法律,最终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2010年6月2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5比4的投票结果,裁定扩大保障公民持枪自由的宪法条款适用范围,州、市政府限制人民拥有手枪的法律违宪。判决书称,美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拥有武器的权利,不仅是美国联邦政府,各州和各地方政府也必须尊重这项法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影响巨大,被认为是对宪法第二修正案的细化和解释。最高法院的这次裁决,明确了宪法赋予的每个公民的持枪权利,不管是在美国联邦政府层面,还是各州政府层面,都必须对此予以尊重。这也为修正案中,“人民”究竟是指普通的美国民众,还是指“保障自由州安全所必需的民兵”,也就是持枪究竟是一种个人权利,还是一种集体权利的争论暂时划上了休止符。

  枪击案件对美国社会持枪合法化的影响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次裁决被认为是“持枪派”的一次胜利,但5比4的投票结果,表明了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大法官们在对“持枪”还是“禁枪”这一问题理念上的分歧,反映了双方力量对比的接近性,也是美国社会在“持枪”和“禁枪”问题上激烈斗争的一个缩影。

  投下反对票的大法官史蒂文斯认为,这一裁定将对美国社会和宪法体系产生“破坏性”影响。这一裁定也遭到了芝加哥市市长的反对,其表示:“我们永远不会向那些持枪伤害他人的人屈服。”

  最高法院的这次裁决,从结果上看,是“持枪派”的胜利,但裁决也同时指出,一些长期以来实施的枪支管理法令,如禁止罪犯或精神病患者持有武器,禁止在学校、政府机构等敏感场所携带武器等,不应受到置疑。裁决支持了美国公民持枪的权利,但在肯定这项权利的前提下,最高法院也明确指出,保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应受到必要管制。

  总之,在目前的情况下,美国社会想要实现彻底禁枪的目标,实属不能。不管是“持枪派”还是“禁枪派”,都应该将注意力转移到对枪支的控制和限制上来。联邦政府以及各州和地方政府,应该完善能够有效预防滥用枪支带来负面影响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强防止枪击案件再次发生的预警机制。也就是说,在保护公民持枪权利的同时,出台更完善的关于枪支的买卖和使用等方面的限制和约束性的法律规定,将个人持枪可能对社会或他人带来的危害降至最低,则是美国枪支改革的主要方向和目标。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于1999年9月22日通过)


厦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水、电、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配套设施的种类、数量相同的,不结算差价。”
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偿还后,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住宅安置房建安平方米造价结算;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调一个档次偿还安置所增加的建筑面积及因房屋结构原因造成超面积安置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的50%结算;被拆迁人要求超过应偿还的建筑面积安置或要求分标准户型安置后,超过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其超过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增加的安置面积,不计价。实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地点分为就地安置、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以高层建筑作为安置房屋的,须经被拆迁人同意,方可实施拆迁。”
四、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以被拆迁人原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以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或一份住宅租赁合同为一户,提供具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的单元住房给予安置。
原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或住宅租赁合同标明的为准。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按规定换算或以实际丈量为准。
五、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实行就地安置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实行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先根据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确定安置面积,再就近上靠标准户型。标准户型每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为一个档次。确定的安置面积不满55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55平方米的标准户型安置;55平方米以上、不满7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安置;70平方米以上、不满85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85平方米的标准户型安置;85平方米以上、不满10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安置;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应上靠的建筑面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分标准户型安置。”
按前款规定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满7平方米的,可上调一个档次安置。
六、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被拆迁人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实行就近安置的,每户增加一个档次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每户增加二个档次安置。“
七、第五十二条删去第二款和第三款。
八、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所有权人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求安置的,按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交纳安置分配费。承租使用人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安置,但应按安置房建筑面积以住宅安置房建安平方米造价的15%交纳安置分配费。
九、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被拆迁人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就地安置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就近安置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至20%的建筑面积安置;异地安置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增加20%至40%的建筑面积安置。”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也可实行货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的,须经被拆迁人同意。拆迁人应将所应承担的安置费用,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遵循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在厦门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实施前拆迁主管部门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仍适用1996年8月8日颁布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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