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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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即日起施行。2005年4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东莞市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及意见的工作制度》和《东莞市政府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转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镇街政协小组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转给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一名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审 核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在“两会”前,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镇街政协小组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撰写建议、提案;在“两会”期间,对收集的建议、提案,组织市政府主要组成部门,对建议、提案进行初步审核。对部分一事多议的建议、提案,采取分解的办法,尽量做到一事一议、内容集中;对主题不明、表述不清的建议、提案进行内容和格式修正,尽量做到行文规范,表述清晰;对不符合我市实际、缺乏可操作性、连续重复提过的建议、提案,作不立案处理。
第三章 交 接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将建议、提案转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计算机在网上签收。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办。
第六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协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如有不同意见,应按规定在7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
第四章 办 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
第九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成效。各承办单位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章 答 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应有书面答复。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
第十三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提案应按交办之日起,会办单位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承办单位三个月内答复建议、提案者,特殊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后可延长至半年。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的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作为解释和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书面或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者。
第十六条 对建议者寄送的同时,应分别抄送市人大办公室、建议者所属的镇街人大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对提案者寄送的同时,应抄送市政协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向人大代表寄送答复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征询领衔代表的意见。代表所属的镇街人大办公室负责协助收集有关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将意见在收到建议答复的10日内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八条 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市政府办公室将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
第二十条 独办、分办及协办的主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20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或在市长会见政协委员座谈会上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给予批评。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将市直各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情况纳入办公室系统督查工作年终总结评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现役单位和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及各镇街适用本办法。各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进口付汇备案表”上使用印鉴的备案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在“进口付汇备案表”上使用印鉴的备案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7年3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7)汇国函字第074号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项下的进口付汇时,须审核“进口付汇备案表”及印鉴的真伪性,因此,我局特将在“进口付汇备案表”上使用的印鉴章的印模向你行备案,请按此审核,同时请将此函及时
转发至你行的各分支行。
请各分局将此函转发至所在地的各外资银行。
1997年3月21日
关于印发《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协同应对,科学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征,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3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件;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
(3)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跨辖市、区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事件;
(4)市环委会需要指导、协调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5)核与放射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2事件分级
按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3组织体系
3.1机构与职责
成立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安监、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建设、海事、通信、宣传、水利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有: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污染事件应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国家报告监测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地方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委会,与市环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有:协助应急中心实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中心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甄别环境污染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计划。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负责指挥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工作程序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中心立即投入运作,设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若干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赴现场进行处置工作。
3.3成员组成
市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中心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的副市长
成员:
(1)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2)市政府办公室
(3)镇江军分区
(4)市委宣传部
(5)市公安局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市财政局
(8)市建设局
(9)市交通局
(10)市水利局
(11)市卫生局
(12)市环保局
(13)市气象局
(14)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5)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16)镇江海事局
(17)镇江电信分公司
(18)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市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件类型临时增加)
3.4各成员单位职责
3.4.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3.4.2副总指挥: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3.4.3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
3.4.4镇江军分区:根据总指挥的决定,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3.4.5市政府办公室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的情况;
(3)对正、副总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4)为指挥部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5)负责应急救援涉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的安置和处理。
3.4.6市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4.7市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巡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
(3)负责架设现场350M无线通讯网络并负责维护;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5)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3.4.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
3.4.9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3.4.10市建设局
(1)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3.4.11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3.4.12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
3.4.13市交通局
(1)负责内河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
(3)负责航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4)支持镇江海事局在长江的应急救援工作。
3.4.14市卫生局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2)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3)负责向应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3.4.15市环保局
(1)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对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处理工作;
(2)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
(3)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
(4)负责向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5)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6)建立环境污染事故档案;
(7)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4.16镇江海事局
(1)负责对落水人员、沉船的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应急处理;
(2)支持地方海事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3.4.17市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3.4.18镇江电信分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3.4.19市水利局
(1)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
3.4.20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2)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使用的药品供应和安全。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预警监测与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
(2)长江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海事、交通部门负责。
4.2预警预防
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Ⅲ级预警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确认,报请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后发布。
4.2.1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中心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2.2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控点,空气质量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长年密切监控全市水质、空气环境质量。
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应急装备。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Ⅲ级环境污染事件由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信息报告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110和12369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情况,并注意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如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外办、台办等部门进行通报。如事件可能影响到市(境)外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辖市(区)。
5.3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5.4.1指挥和协调机制
依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应急中心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安监、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5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船舶、港口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按《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5.6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综合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信息发布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应急结束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2通信保障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等内容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建立现场指挥部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畅通的通信保障体系。
6.3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必要时可调用医疗、消防等专业队伍和群众性队伍。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专家库,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在预先应对的同时,由专家对化学物品的毒性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6.5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由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市民政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2调查分析
调查报告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汇总,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审核。
7.3保险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8宣传、培训和演习
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并公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选择重点污染源地区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习,模拟污染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总结。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1.1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1.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2制定、更新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江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更新和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摘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二)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四)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六)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三)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