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直属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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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直属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直属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1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呼伦贝尔市直属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HGS-2009-0006),并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2日
呼伦贝尔市直属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属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参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公正地评价市直属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政府直属、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代政府党组任免的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对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具体负责。
第二章 核原则
第五条 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二)坚持注重实绩原则;
(三)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原则;
(五)坚持表彰奖励与惩处诫勉相结合原则。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
(二)领导本单位实施工作任务的能力;
(三)工作实绩。
第七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素质。主要包括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
(二)组织领导能力。主要包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能力。
(三)工作作风。主要包括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作风;调查研究、求真务实作风;勇于改革、坚持原则、严格管理、勤奋敬业作风。
(四)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主要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的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方式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其中任职考核包括任前考核、任中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
第九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由被考核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可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年度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由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实行统一考核、统一评价,考核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任职前考核。是对拟任职人员由市人事局组织、主管局协同对其进行的考核。
第十二条 任中考核。是对聘任期内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行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年中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聘任期满考核。对事业单位聘任期满的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可以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的终止聘任。
第五章 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对领导班子考核按工作实绩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掌握,评定的考核等次由考核组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
(一)工作实绩突出的标准: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出色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领导班子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工作创新能力强,群众公认度极高。
(二)工作实绩比较突出的标准:能较出色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年度工作任务,领导班子团结,工作创新能力较强,群众公认度较高。
(三)工作实绩一般的标准:履行职责情况一般,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领导班子具有一定的凝聚力,但工作缺乏创新,群众认可度一般。
(四)工作实绩较差的标准:履行职责较差,不能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中存在较大失误,群众对班子不拥护。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考核标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领导干部的标准: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完成工作量化指标;清正廉洁。
(二)合格领导干部的标准: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工作实绩比较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
(三)基本合格领导干部的标准: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还有差距。
(四)不合格领导干部的标准: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未完成年度工作量化指标,工作实绩差。
第十六条 优秀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比例应占市直政府序列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人员数量的15%以内,进行考核时可按主管部门所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总量合并计算,并向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人员倾斜。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履行下列程序:
(一)个人述职;
(二)民主测评;
(三)个别谈话;
(四)调查核实;
(五)撰写考核材料;
(六)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与使用
第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考核组对考核结果做出整体评价,对班子的评价结果不对外公布,作为评价其主管部门的重要参考。对实绩较差的领导班子,市人事局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对其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及领导个人的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及市委、市政府对主管局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核时,市人事局可以委托授权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甘政函
〔2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
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
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实际执行中,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
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
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
年龄执行。
请你省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环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 通知
抄 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 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六条 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 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八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 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十四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
http://www.zhb.gov.cn/info/bgw/bwj/200908/W02009080736806186476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