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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37:04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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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土资籍[2006]4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工作,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宗地经设定登记后,因土地使用权改变、转移、终止或土地使用权人更名,土地界址、座落、使用条件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发生错登、骗登、漏登后,而须依法办理的登记。
  第三条 土地变更登记必须履行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
  第四条 土地变更登记应遵循“内容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变更登记须进行地籍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及土地权属状况。
  地籍调查时宗地权属界线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可依据原权属调查成果;若权属界线或部分界线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依法批准的依据重新确权,并由发生界址变化的相邻方指界确认,测绘成果按照登记要求作调整或修改。
  第六条 原已登记发证的用途与现行土地分类不一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及《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新〈土地分类〉(试行)的通知》(杭土资籍[2003]17号)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土地变更登记内容必须登记在土地登记卡上,以反映土地权利的延续关系。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除房地产项目用地单位以外,因原企业名称注销且地方税务部门出具免税凭证的土地使用权人更名引起的(包括变更前后企业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
  (二)因宗地地名变更引起的;
  (三)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原宗地四至退进减少土地面积引起的;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土地资产划转调拨等原因引起的;
  (五)符合《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土资[2006]55号文件)办理单套住宅及配套非住宅用房继承、赠与、调换手续引起的;
  (六)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集体土地资产划转(仅限于纯集体的土地资产)引起的;
  (七)因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终止或被依法收回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引起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先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单位或个人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买卖、交换、赠与、析产引起的(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除外);
  (二)房地产项目用地单位因股权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人更名;
  (三)因企业(纯国有、集体企业除外)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引起的;
  (四)因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引起的;
  (五)集团公司与独立法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的相互让渡引起的;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或者抵债资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引起的;
  (七)经批准的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再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到集团成员企业以外引起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先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为国有独资或纯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引起的;
  (二)改制企业经土地资产处置后引起的;
  (三)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宗地移位或土地面积增加引起的;
  (四)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再作价入股或授权经营到集团成员企业引起的;
  (五)因置换土地引起的;
  (六)因土地用途、终止年限调整引起的;
  (七)同一权利主体宗地合并、分割等原因引起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依申请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或更正登记:
  (一)土地权利因客体灭失、使用权依法收回、使用期限届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等原因终止,致使原登记内容失去效力;
  (二)土地登记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骗登或漏登并经查属实;
  依申请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或更正登记须按照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依职权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或更正登记: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限期申请注销登记,原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原土地权利人限期申请更正登记,原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的。
  依职权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或更正登记须按照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进行,并将登记结果书面通知(也可采取报纸公告送达)原土地权利人。
  第十三条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需提交下列必备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委托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地籍调查成果;
  (六)原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一) 已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需提交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
  (二) 因土地使用权人更名引起的,需提交更名依据(涉及出让土地的,须提交税务部门免税凭证);
  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更名的文件;属股份制企业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工商更名审批审核表;属合伙制企业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更名的书面依据及工商更名审批审核表;
  (三) 经合法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交批准文件;
  (四) 因证书遗失补发引起的,需提交报纸注销通告及书面具结书;
  (五) 因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引起的,需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六) 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资产划转引起的,需提交主管部门及原权利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前提是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房产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暂缓土地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向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4、土地变更登记的权源依据不足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暂缓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法院强制执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土地使用权无抵押且被执行人拒不交出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报刊通告注销原土地证书后,按照土地登记法定程序予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因土地证书遗失、灭失,经报刊通告后,可向相应的土地登记机关提出遗失补证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补证申请后,应按土地登记法定程序经审核后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内无异议的,重新核发土地证书,并在新证中备注“补发”字样。
  第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死亡或受让人死亡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其遗产的继承处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九条 原经登记的政府储备地块在供地后,由新的使用人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注销原土地证书。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之前本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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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转发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 国家经委 等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转发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总工会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转发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总工会、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业以川劳人险〔1988〕002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中反映的问题,在其他一些地区也同样存在。我国现行的保险福利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亟待进行改革
,以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福利体系和制度。但这项改革很复杂,又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为了使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小型工业和商业企业更好地推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并在实行经营方式转变时注意保障职工应该享受
的保险福利待遇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个部门的上述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近几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省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小型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增加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拥护。同时,一些企业对于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制度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一些配套改革尝试。值得注意的是,有
些企业在承包、租赁以后忽视了职工应该享受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损害了职工的合法利益,加重了职工的负担,影响了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积极性,不利于改革顺利进行,为此,对国营企业在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劳动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减轻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时的困难,通过立法,为职工所提供的一项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的重要措施,也是宪法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现行劳动保险制度,存在着不适应当前情况的一些问题,必须随着经济体
制改革进行相应改革。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明文规定:“要保障职工正当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条例等法令所规定的职工个人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
要改进的,经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因此,改革劳动保险制度必须稳妥地、有步骤地进行。对现行劳动保险制度中确实不合理的地方,可报省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有重点的、分阶段的改革试点,在国家(包括中央、省)未作出新规定前,原则上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不要随意改变。
二、承包、租赁企业的承租人,必须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合同没有纳入的,必须补订入承包、租赁合同中。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病假、伤残、死亡待遇,特别是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待遇,不准随意降低甚至取消。
四、要遵循“保证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劳保医疗待遇。医务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要协助企业领导做好女职工保护工作。
五、各产业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于今年年底对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并且写出专题报告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底前分送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1988年3月23日

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暂行办法》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执行。原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同时废止,此办法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办法下达前,建设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仍按原订条款执行。

附件: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本着积极、安全、有利、服务的原则,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提供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贷款。
第二条 贷款对象。凡经有权机关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对外承包工程,进行劳务技术合作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并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者都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贷款。
第三条 贷款范围和用途
一、企业为承包国外工程、出口劳务、开展技术服务、开办合营企业需要派出人员的费用以及在国内备料支用的人民币。
二、企业承包国外工程带动设备出口,在国内所支付的设备预付款。
三、企业使用财政部门核借的外汇额度所需的配套人民币。
四、企业在与国外业主进行结算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性垫款。
第四条 申请贷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经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批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户并有一定数额的存款;
三、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并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明显的经济效果和较好的企业信誉;
四、承包项目必须提供与业主(或总承包)签定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对承担较大的工程项目则应提供可行性的评估报告。
五、必须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提供具有支付能力的法人为其作经济担保。
第五条 贷款手续。
一、企业应根据年度业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财政部门批准的外汇额度批件等资料编制年度贷款计划提供给同级建设银行。 二、借款单位应按项目向同级建设银行提交借款申请书(格式附后)。 三、同级建设银行在经过平衡后的贷款计划范围内, 根据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书以? 敖杩畹ノ惶峁┑挠泄刈柿希ò⑾畹呐⑼饣愣疃扰⑾钅科拦雷柿稀⑾钅亢贤侗尽⒒蛐槭榈龋┗蚴档乜疾烨榭錾笈睢? 四、借款单位持批准的借款申请书于10天内同开户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格式附后)办理借款手续,过期作废。
第六条 贷款期限。
承包工程、出口劳务与技术以及带动设备出口需要的周转金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自项目移交对方后半年内全部还请,但一般最长不超过五年;
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依照批准的外汇额度期限,即在偿还外汇额度的同时,还清人民币配套贷款;
其他临时需要的贷款可视具体情况商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 贷款利息。原则上根据合同中所规定的贷款期限长短分档计息。
一年以内(含一年)月息6·6‰,年息7·92%.
一年至三年(含三年)月息7·2‰,年息8·64%.
三年至五年(合五年)月息7·8‰,年息9·36%.
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另行商定(但不得低于月息7·8‰)。
第八条 贷款管理
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签订项目合同额超过一定额度(中央级企业贰仟万美元,地方级企业壹仟万美元)而需要向建设银行申请借款的,建设银行除对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资料进行评估外,必要时将会同有关部门或承包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二、各级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借款申请,由同级建设银行进行审批,建设银行开户行负责与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办理贷款手续,监督支用,计收利息,按期收回本金。
建设银行开户行与上级行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情况,共同协助借款单位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加强管理,促进借款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提高经济效益,到期还清贷款。
建设银行开户行应定期向上级行编报贷款的发放与回收报表。
三、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于季度开始前5天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开户行按月将贷款转为存款并开始计息。月份用款计划如有增减,经建设银行同意可以进行调整。
四、建设银行有权对借款单位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单位应向同级建设银行和开户行按期提供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五、贷款利息每季计以一次。利息不能按期支付的,应按实际延付期按日计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合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贷款被挪用其他用途的,对挪用部分加收50%的罚息。
六、借款单位结汇后应将人民币存入建设银行,并以对外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收入以及其他自有资金归还到期贷款。
第九条 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由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对 外 承 包 项 目 人 民 币 借 款 合 同

外施借字第 号

申请贷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 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承包 国(地区)
工程项目所需人民币周转资金,乙方同意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批准的
号借款申请书所核定的借款指标范围内发放贷款。双方除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外,协商
同意下列各项内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根据批准的借款申请书,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元。
二、乙方凭甲方提送的详细用款计划和具体用途清单,作为付款时审核依据,
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提供的贷款,期限 年 个月。甲方保证从签订
合同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还清全部本
息。并附分次还款具体计划做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贷款利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按年息百分之 计算。超过还款期
限,逾期部分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收百分之
五十利息。贷款利息每季计收一次。利息不能按期支付的,应按实际延付期按日计
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五、乙方提供贷款的项目,如果甲方中止对外施工合同,应即通知乙方并还清
借款本息。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对现行利率进行调整时,按新
规定利率执行,不另签订补充协议。
七、甲方应按期归还贷款。到期不能如数归还时,应由甲方的担保单位负责从
(单位)
资金中清偿。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甲方担保单位三方签章后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
后失效。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以及甲方的担保单位各执一份,乙方执三份。
甲方:单位名称 甲方的担保单位名称 (公章)
乙方:单位名称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地 址 地 址
地 址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对外承包企业人民币借款申请书

借款单位名称 电话 联系人 建设银行编号:
开户建设银行名称 借款单位主管部门
┌───────┬──────────────────┬────────────────────────┐
│ │ │工程所在国家(地区)地点 │
│ 承包项目名称 │ ├────┬───────────────────┤
│ 及项目内容 │ │ │当地币 │
│ │ │合同造价├───────────────────┤
│ │ │ │折美元 │
├───────┴──────────────────┼────┸───────────────────┤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
│总分包形式 │施工期限 个月 │
├──────────────────────────┼────────────────────────┤
│计划利润率 │各年完成工作量(美元) │
├──────────────────────────┼────────────────────────┤
│预收工程款(包括临建工程) 美元│预收工程款和自有资金可 元 │
│ │以解决部分(折人民币) │
├──────────────────────────┼───┬────────────────────┤
│ │项目 │ │
│工程(项目)需要人民币 元 │价款 │ │
├──────────────────────────┤ │ │
│ │收回 │ │
│人民币用途 │方式 │ │
├──────────────────────────┼───┸────────────────────┤
│申请人民币借款(大写) 元 │还清本息日期 年 月 日 │
├────┬─────────────────────┼───┬────────────────────┤
│ │ │还款 │ │
│用款计划│ │计划 │ │
├────┼─────────────────────┼───┼────────────────────┤
│ │ 公章 负责人 │建设 │ 年 月 日 │
│借款单位│ 年 月 日 │银行 │ 负责人: │
├────┼─────────────────────┤ ├────────────────────┤
│经济担保│ 公章 │审批 │ 年 月 日 │
│单 位│ 负责人: 电话: │意见 │ 联系人: │
└────┸─────────────────────┸───┸────────────────────┘
说明:
1.借款单位报送借款申请书时,应按建设银行要求同时附送有关资料。
2.本申请书一式五份,经建设银行审批同意后,一份退借款单位,二份送经贸部(局、委)一份送经办行, 一份由批准借款的银行留存。
3.借款单位接到批准的借款申请书后,即与开户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198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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