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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50:59  浏览:8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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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29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负有管理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建设的;

(二)授意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

(三)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承包工程或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干预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管理监督职能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 违反规定,受理、评审、审核、审批投资项目的;

2.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投资项目的。

(二)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 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发放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正常建设的;

2. 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

3.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政府投资项目正常建设的;

4. 未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查处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监理人员资质及人员变更、签证不实或不及时等问题的;

5. 未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查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存在的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财政部门、政府投融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 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认真审核、审批的;

2. 未按规定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影响项目正常建设的;

3. 对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不力的;

4. 未按规定审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5. 未履行项目建设资金监管职责,造成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导致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四)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2. 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案件线索不报告、不移交的;

3. 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的,审计工程造价结果显失公正的,出具虚假报告或出现重大报告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 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造成建设资金不能结算和决算的,或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五)招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 未按规定监督检查或者接受备案审查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进行交易,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制止、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交易操作程序、规则或者故意泄露交易秘密、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4. 未能公正处理和解决招投标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投诉的;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条执行。

(六)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 不按《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

2. 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

3. 不履行监管职能,导致项目建设工期、质量等出现问题或建设资金流失的;

(七)依照本办法负有对责任追究对象实施处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或对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或者处罚的问题,不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并移送相关资料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项目工作、脱离实际报批项目估算和概算,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审批、不按规定组织项目变更审批、不按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

(二)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材料、设备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或应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而违反规定私自在场外交易的,或肢解工程违法分包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指定中标单位、虚假招投标,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泄露标底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造成政府资金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造成项目建设超概算的;

(七)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者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制止、纠正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工程监理单位人员资质及变更、签证不实或不及时等违法违规问题,或现场工作人员参与虚假签证的;

(九)对工程设计、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或项目建设资金流失的;

(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签定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未严格执行合同,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审计,导致建设资金多付、不能及时拨付,造成政府投资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建设项目资料,导致资料缺失的,或阻碍、拖延审计或不能审计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二)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七条 工程建设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执法监督不力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执法检查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中,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行为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应积极支持、配合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违反规定,干扰、妨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应追究责任者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以下责任追究: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停职、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上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单处也可同时处理。

符合责任追究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由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程序作出处理,报市监察局备案。

市监察局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对性质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直接查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减轻损害的;

(二)检举、揭发其他单位或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 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市本级政府及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本办法执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监察局、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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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论纲

                 高军

[摘要] 经济的持续增长引发城乡差距式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成为当下理论和实践研究的热点,而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效用。本文在明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质的基础上,通过叙述当前我国城乡公共服务发展的失衡现状,寻找和分析原因,继而为加快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真正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言献策。
[关键词] 城乡发展 公共服务 均等化
[作者简介] 高军(1972—),男,江苏淮安人,法学博士,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副教授,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常州市法学会理事、副秘书长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的势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本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然而,经济高增长的背景下依旧有许多农民无法与城市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城乡差距式发展造成的城乡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等问题日益凸显。为此,在统筹城乡发展中,深入研究我国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促使广大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着重要意义,亦能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质
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对于有着经济学研究历史的西方国家而言是一个旧词汇,但对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而言仍是一个新鲜的词语,因此在论证、立项、制定和实施具有中国国情色彩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时,有必要深入了解我国国情背景下城乡公共服务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及外延,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质,更好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一)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界定
早在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即作了全面、具体而细致的要求,“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基本目标任务是: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的、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让广大农民群众劳有所得、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现阶段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这是党的决议对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描述,是我国相关建设的前提和依据,也是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基础。
从学理上定义,一般而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指农民作为一国的平等公民,在财政待遇上,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时应与城镇居民大体一致、大致等量。 这里的基本公共服务,就是指社会成员在一定经济社会生活条件下必需的、直接关系最基本人权的公共服务,也就是满足人的最低的、无差别需要(生理和安全需要的服务项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主要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等,同时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这样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方面在承认不同地区、城乡、人群存在差别的前提下,政府能够在地区间、城乡间和个体间提供大致相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即保障所有公民均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其实质是强调“底线均等”;另一方面,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要求政府为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基础性质的、不同时期不同水平的公共服务产品。即确保已统一建立的公共服务制度在合理差别范围内能够为社会所容忍和允许,其实质亦在强调均等化并非绝对的、无差别的均等化,而是“相对的均等”和“有差别的均等”。
(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
界定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应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在界定的范围内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其实质就是城乡居民在生存权方面实现均等化。学者认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就业服务、基本住房、基本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务”,基础教育、基础科技、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等“公共事业性服务”,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基础性服务”,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国防安全等“公共安全性服务”,法律规范、产权保护、政策制度等“一般性公共服务”五方面内容。 不过针对党的十二五规划,考虑到目前的现状,笔者认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应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就业服务与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务。人权包含生存权与发展权,其中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作为享有公民权的社会共同体的一员,每个社会成员均应当享有大致同等水平的生存保障,虽然追求良好的生存条件需要每位共同体成员自身的不断努力与创造,但对于那些身处偏远地区、生活条件艰苦的社会群体以及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由于其自身方面先天的或社会的条件限制,这就需要国家、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给予其帮助,尤其是现代社会中作为社会契约产物的政府有义务去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积极采取各方面的措施,努力实现所有社会成员生存待遇上的基本均等。
2、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城乡公共事业性服务。公共事业是指以社会发展和进步为前提,以实现公众整体利益为目的,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或协调各个方面利益关系的事业。 相对于基本的生存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处于更高的一个层次,人们在获得生存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改变生存条件,需要得到良好的教育与医疗卫生保健,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为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3、水电、道路设施等城乡公益性基础设施服务。这些公益性基础设施不仅关系着城乡全体居民的生存、生活与生产活动,还与他们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生活环境的改善有着紧密的关系。但在公益性基础设施方面,目前我国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尤为明显,城市居民享受着较为优越的设施服务,而农村居民待遇较差、乃至几乎无法享受,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常因水电紧缺、道路不通等问题受到制约。
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历来注重行政职能的转变,公共服务意识和供给公共产品的责任意识显著提升,服务能力也在不断增强,村村通等政府民生工程的总量在不断增加、质量在不断提高。同时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基本公共服务的分配公平问题,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取得显著成就,比如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提高并稳定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政策范围内的医保基金支付水平提高到70%以上。 不过,尽管我国近些年来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实现了跨越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良好的社会效果,却仍与我国十二五规划的战略目标存在较大差距,距离全国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真正实现还有部分问题亟需关注和解决,这样能够为将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提供可靠的现实依据。
(一)我国城乡公共服务的失衡现状
近年来,中央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公共服务的资金和人员投入力度,但由于历史的、体制性的原因,当前我国城乡公共服务已呈现出明显的马太效应,城市与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日益显著,所谓的“城市越来越像欧洲,农村越来越像非洲”是这种现状真实的写照。
1、社会保障体系的非均等化。当前,中国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已基本建成,几经改革,日臻完善。然而与此相比,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才刚刚起步,许多地区仍处于建设盲区地带。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仅包括农村养老、新型合作医疗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以五保户、特困户为主的基本生活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很明显这样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偏窄,水平偏低,但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目前我国城镇已基本建立起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在逐步进行完善发展和资源整合。处于起步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显然远低于城市居民,例如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省,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城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占城镇总人口的一半以上,而全省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不足一成;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资金为1734.8元,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均资金却只有75.4元,仅为城镇职工的1/23;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城乡差异也非常明显,农村最低保障补助水平不到城市的40%。
2、城乡教育资源分布的非均等化。农村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最薄弱的环节,长期以来,城镇仍然是国家财政教育经费支出的重点投入对象,农村教育经费支出严重不足,无论在硬件设施还是师资力量方面,城镇均远优越于农村。同时在城镇,农民工子女和城镇子女的教育资源分配问题日益凸显。例如,西安市农村教师研究生学历仅占全部教师研究生总数的8.9%;本科学历占7.56%;专科学历占63.74%;高中学历占81.67%,高中以下学历占94.79%,农村师资学历普遍偏低。 一方面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软件缺失,另一方面就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仍然较差,相当一部分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仪器设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尤其是农村学童午餐状况就在2011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除此之外,农村居民非义务阶段教育的经济负担也是比较重的,因穷辍学时有发生。以高中教育为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根据对53个国家的公立普通高中学费情况分析,结果显示只有7个国家收费,我国年均学费1139元,是7个国家中收费最高的。 农村教育的教学场所、师资队伍等普遍紧张,不能满足新型农民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农村教育资源不但投入不足又流失严重,又加剧了城乡教育发展的现实差距。
3、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均等化。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已形成高水平、低覆盖的局面,医疗卫生硬件资源的配置分布过于集中,卫生服务的供给严重不均衡,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优秀的医疗卫生人才大多集中于城市医院,农村、小城镇的卫生服务仍十分落后,形势也十分严峻。以新疆为例,2006年全国开始强调公共卫生的公益性改革后,我国重新恢复或强化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各类卫生人员的卫生服务功能,导致农村的卫生机构与卫生人员数量都快速增加,新疆各级政府也借用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加强了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以期改善投资形象。但通过2010年新疆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评估的结果来看,从2000年起,无论万人护士数、万人病床数还是万人医生数,城市都远远高于农村,最高年份近乎3倍。 如果考虑到医生、护士的素质以及病床使用率等情况,新疆城乡卫生医疗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显然会更大。除却医疗卫生条件的失衡现状,城乡医疗卫生制度的差距也不容乐观。我国现行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医疗可谓起步早、改革稳、筹资多,待遇好。相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行,虽然在供需方面弥补了农村公共医疗卫生供给严重不足的现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医疗卫生不断增长的需求,但现有制度存在的诸如费用报销比例低、小病医疗缺失等问题,尚不能从根本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实情况,更无法缩小前述城乡医疗卫生服务非均等化的失衡现象。
4、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非均等化。由于政府公共产品供给制度改革的滞后,导致我国城乡间水、电、路、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的供给存在较大差别。近年来,政府和市场将大量的资金投向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却因资金匮乏进展缓慢乃至停滞。随着政府逐渐开始注重民生工程的建设,农村的基础设施的确有了明显改善,但较之城市日渐完备的公共设施,两者差距还是在拉大。比如重庆市的基础设施服务均等化程度评价显示,7年间重庆市城乡基础设施均等化水平基本呈现U型发展趋势,在经历了2006年的极低点后在2007~2008年有所回升,但均等化水平较低:一是城市交通和固定资产投资水平持续增长,而农村基础设施底子薄、后劲不足,提升困难;二是城市基本交通里程7年间翻了近一番,但农村交通里程数增长不足30%;三是城市居民供水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但农村仍有335万人没有解决基本饮水问题。 由此可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差距仍在不断拉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和步伐依旧缓慢而艰难。
(二)我国城乡公共服务失衡现状的原因分析
总体而言,城乡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原因:宏观层面是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发展的失衡,导致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滞后于城市;中观层面是由于公共财政制度不完善的制度缺陷,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缺少足够的财政资金支持;微观层面则是农村公共服务“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造成农民难以有效表达其实际需求,无法形成有效的沟通和反馈。同时,供给渠道单一、投资资金使用分散等问题也制约着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绩效。
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导致城乡公共服务失衡的根源
基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初期选择了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最终形成了城乡对立的二元结构发展模式。在此基础上,公共服务的提供也采用了城乡有别的模式。
其一,城乡户籍制度是造成城乡二元公共服务体系现状的内因。通过户籍制度将现有公民人为的分割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不同的户口则代表着不同的身份地位和不同的福利待遇。城市居民的公共服务历来由政府供应,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国营企业职工享有病伤后的公费医疗、公费休养与疗养、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女职工的产假及独子保健、职工伤残后的救济金以及职工的丧葬、抚恤等各种劳保待遇;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半公费医疗及死亡时的丧葬补助等”,从此开始城乡居民在基本社会保障上处于“水火两重天”的境遇。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宣示了公民的平等权,但城乡二元结构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群体平等地享有国家公共资源的权利。
其二,制度的“路径依赖”导致城乡公共服务的马太效应。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教授曾指出,一种制度一旦形成并稳定,即具有“路径依赖”效应,难以在制度内实现突破。事实上,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已完全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成了身份歧视,必须予以革除,这已成为共识,近年来各地政府也采取了一定的改革举措,但这些举措也仅仅限于局部细微的突破,而未能打破体制的框架。我国城乡二元公共服务体系的差别供给,直接导致农村基础设施滞后、人口素质技能偏低,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地区经济的发展水平又直接关系着基层政府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循环往复,导致城乡差距从各个方面日益扩大加深,马太效应的出现反而强化了二元结构的长期性。
2、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缺乏应有的财政保障
常言“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城乡公共服务的建设和均衡发展更是需要强有力的、完善的财政制度作为资金保障,尤其是对于发展缓慢的农村公共服务建设而言更是如此。而如前所述,我国各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反映在客观数据上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基础设施等问题,多是源于建设资金的匮乏。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虽强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但弱化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两级政府的财政能力,直接导致县域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资金投入不足。 不仅地方政府用于公共服务建设的资金不足,而且在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又将有限公共资源的绝大部分投向了城市,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以及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可以说政府是城市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如此下去,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投入甚少,在大多数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仅仅成为名义主体,农民所需的公共服务大都由农民负担,实际上可以说农民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责任。特别是乡镇一级财政紧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等因素,导致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仅能维持在较低水平,目前的财政体制决定了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的资金供给与财力需求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较大缺口。而与此同时,我国有关专项转移支付、政府资金预算等财政制度的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门分配利益的交叉,引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置重复以及擅自弥补财政预算赤字等现象,最终造成大量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落实不到位、不及时,非但没有起到均衡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作用,反而加剧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失衡。
3、农村公共服务决策机制难以反映农民的实际需求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受“万能政府”、“政府父爱主义”思想的支配,农村的实际需求被忽视,农民真实意愿的表达途径明显受阻。 公共服务决策权缺失,农业和农村活动是根据自上而下的计划安排进行,大部分公共服务也是根据计划建立起来的,农民并不是公共服务政策制定的直接参与者。 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保证了农民有权充分表达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但事实上我国农村公共服务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仍未改变。本身就不充足的财政专项资金即便落实到位,也无法根据农民意愿和呼声处理最需要解决的公共服务矛盾。此外,由于农民参与政治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渠道的不畅通,加之农民权利意识相对薄弱,导致农民参政能力弱化,农民仅仅是“被代表的”, 在现行的体制中缺乏有力的代言人,难以反映其诉求,最终演变成为只是公共服务建设的被动接受者。
三、提升我国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对策建议
诚如前述,在我国,城乡之间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存在巨大的差距,这已然是不争的事实。十二五规划中将缩小城乡差距,构建均等化的城乡公共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既定目标,表明政府也急于改变当前城乡差距过大的失衡现状。从公平正义和制度建设的角度看,缓解和缩小城乡差距重在通过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以缩小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的差距,这是新阶段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 为此,笔者针对上述造成我国城乡公共服务发展失衡现状的原因,提出以下四方面建议:
(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分配制度
城乡二元结构是导致城乡公共服务严重失衡的根源。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固然源于经济的自然发展,但政府的城市偏向、城乡隔离制度更是催化剂和放大器。 只有切实改变了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结构,有效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实行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兴办农村工业,做到真正的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才能够通过城乡经济一体化夯实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经济基础。因此,要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尽快消除对农民带有歧视色彩的制度障碍和政策限制,让农民公平、公正地享有普遍的国民待遇,释放新时代农村的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可以说,不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城乡二元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也不可能有实质性的突破。
具体而言,就是要遵循“广覆盖、低水平、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原则,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统筹发展,缩小城乡差距:(1)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接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2)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体制,整合城乡教育资源,进一步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其中,尤其要注重保护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与城市居民子女大致同水平的义务教育服务。(3)协调城乡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农村医疗服务,在现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深入推进农村医疗保险,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4)整合城乡基础设施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凸出重点建设工程,着力改善农村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农民的精神面貌。同时要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中,合理布局,并将基建资金和人力向农村延伸与倾斜。
(二)积极落实财政支农政策,优化基层公共资源配置
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视角的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为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二元社会”转型历史条件下的中国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构建理论框架,为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探索适当的实现手段和实现方式,设计建立完善的地方公共财政体系的主要方面和改革路径以形成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无论在城镇还是在乡村,政府始终作为公共服务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具有不可推卸的职能责任。而在城乡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今天,就需要政府建立健全财政对农村公共服务资金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的总量和比重,在建立惠及亿万农民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同时,不断加强中央和地方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
在提升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财力的同时,还要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职能,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提升乡镇一级财政保障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的自身能力。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权、事权相对称的原则,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分配格局,增大地方财政自主权,健全政府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和评估体系,形成科学的公共服务分工和问责机制。
(三)构建和拓宽城乡公共服务的供给渠道
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最基本和重要的职能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是社会中所有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单纯依靠政府,难以稳定、持续地保障城乡公共服务的供给,更难以平衡城乡公共服务。因此,为了更好的贯彻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保持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供给,应当拓宽思路,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优势,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多中心”参与的格局,寻找到政府与市场、社会组织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平衡点。除了政府发挥职能作用,首先就是市场介入,走诱致性制度变迁之路,督促政府必须走强制性制度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之路,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比如政府应放手并支持各种市场力量在创新、推广成功经验、适应迅速变化和完成复杂的技术性任务层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允许和鼓励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外资作为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和服务者,通过引入竞争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降低公共产品的管理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运作效率。值得一提的是还应发挥非政府组织或社会团体参与公共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力量,鼓励民间团体积极行动,自愿的投入到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特别是涉及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可以充分调动社会的公益热情,既减少地方政府的资金困难,又提高了农村公共服务的效率。
(四)建立农民自身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需求表达制度
农民是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实践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以农民的公共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推进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 也就是说农民是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主体,只有农民自身才是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状况优劣的最终评价者。目前,现实状况是我国农村公共服务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仍未改变,无法根据农民意愿和呼声处理最需要解决的公共服务矛盾。因此,应当相信农民是“理性人”,有能力处理好自己的事务,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表达权,逐步实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决策机制从“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这要求,一方面,必须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充分实行村基层的村民自治,建立村民民主投票的公共服务供给决策机制,最后由全体农民或村小组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具体建设项目进行表决,切实反映农民的需求信息,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决策的效率与质量。另一方面,积极发挥各类农村合作社、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凝聚作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使农民能够真实表达意愿,维护农民享受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合理权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三月八日)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确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控、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近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地区和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都要认真贯彻落实。1999年我们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迎接澳门回归祖国,搞好安全生产具有特殊的意义,
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讲政治、保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克服麻痹松
懈思想、骄傲自满情绪和侥幸心理,切实把预防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努力减少人员伤亡,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在机构改革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
削弱,要加强和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尤其要加强和稳定基层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同时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大技术进步力度。
(三)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国家监督和行业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交通运输、煤炭、电力、石油、化工、建筑、林业、商业、文化娱乐和易燃易爆危险行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安全设施不配套、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不允许出厂和使用;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检查、评估和监控;加强企业重大危险设备、设施的安全认证和企业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考
核工作的管理。开展行之有效的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调整经济结构,对事故隐患较多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综合治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坚决按期关闭非法开采、布局不合理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矿井;整顿和关闭技术落后、浪费资源、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
业(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和小炼钢厂)。
(三)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和制度建设。要在目前已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一)各级宣传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重大事故进行曝光,用典型事例教育
广大职工知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大、中、小学也要适当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开展每年一次的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
(二)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务工农民,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四、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传递。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中,特大事故要立即报告国务院。对
重大、特大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并及时进行处理。对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违章违纪造成事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坚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伤亡事故
的调查处理和对特大事故调查结果进行批复结案等工作,重大事项请示国务院决定。



199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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