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严格执行勘查申请登记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21:59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严格执行勘查申请登记程序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关于严格执行勘查申请登记程序的通知

地发〔1994〕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

  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初期,由于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每年的勘查计划下达较晚,与《暂行办法》关于凭计划申请登记的规定难以衔接。为解决这一矛盾,保证国家重点勘查计划项目的实施,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当时的建议,经有关的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地质矿产部在1989年规定了对3月底以前申报的勘查项目实行统一平衡,3月底以后申报的勘查项目随报随审批的方法(地发(1989)53号文)。

  几年来,多数省(区、市)仍按这一惯例执行。随着计划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一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要求,为严格执行勘查登记管理行政法规,规范勘查申请登记程序,加强勘查登记管理,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请勘查登记的单位,应当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凭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勘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勘查工作计划或者凭勘查合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勘查登记。没有勘查计划或者勘查合同的勘查申请不予受理。

  二、凭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计划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须先报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再报地质矿产部审核发证。其它计划项目或勘查合同项目申请,报有关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三、变更、延续项目的申请,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申请变更勘查工作范围、变更勘查工作对象或变更勘查工作阶段的,必须在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超过原勘查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期限的,变更登记申请无效。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凡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终止后提出变更或者延续申请登记的,一律按新项目申请登记办理。如与其它新申请登记发证的项目发生重复交叉的,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择优登记;无法择优登记的,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国务院或者有关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裁决。

  四、 取消《关于认真做好1989年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地发(1989)53号)文中关于“3月底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凡在此期间受理的项目,均实行统一平衡”的规定和各省(区、市)已形成的对3月底以前申报的项目实行统一平衡的惯例。

  在延续申请登记申请书格式没有印制之前,可以暂用变更申请登记书代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6?

1994-04-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如何处理

奚正辉


  很多债权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案件通过诉讼打赢了,法院也已判决,可是债务人还是不付款,向法院申请执行,可依旧执行不到,法院中止执行。这个时候作为申请执行人有什么方法来救济?

  笔者研究分析了民事诉讼案件执行的规定,详细列举了执行的措施,望给当事人一点启发:

一、 被执行人应该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若拒绝或虚假报告,法院可以罚款或拘留。依据《民诉法》第217条。

二、 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据《民诉法》第218条。

三、 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从其工资收入或其他投资经营收入中提取。依据《民诉法》第219条。

四、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其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动产及不动产。依据《民诉法》第220条。

五、 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法院有权搜查,发现财产有权查封、扣押等。依据《民诉法》第224条。

六、 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强制迁出房屋,并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依据《民诉法》第226、227条。

七、 若被执行人逾期付款的,应当按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利息。依据《民诉法》第229条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94条。

八、 法院有权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依据《民诉法》第230条,《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37、38条。

九、 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登记到征信系统或媒体曝光。依据《民诉法》第230条,《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

十、 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被冻结的财产,法院有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民诉法》第102条,《刑法》第314条。

  案例:何某向某木材公司购买了木材,3万元货款未付。木材公司起诉到法院,并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将何某价值3万元的木材清点加贴了封条,就地封存,责令何某妥善保管。后何某擅自出售取得3万元,法院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侦查期间,何某家属将3万元交于公安,使得法院判决顺利执行。最后法院判决何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成立,判处拘役6个月。

十一、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有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民诉法》第102条,根据《刑法》第313条。

十二、 若被执行人为个人,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因为夫妻登记结婚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财产共同共有。

  案例:冯某与丈夫余某开办了床具厂,经营期间欠常某货款。法院判决冯某向常某支付37.8万元。之后,冯某与余某协议离婚,床具厂的资产归余某,债务由冯某偿还。6个月后,常某申请追加余某为被执行人。两人得知要共同偿还后,便将床具厂的两台机器变卖,躲债。最后法院判决冯某与余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冯某与余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十三、 若被执行人为公司,可以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有些情形需要另行起诉,有些情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这里的难点主要是债权人的举证比较困难。依据涉及到公司法方面的规定及诉讼执行方面的规定,因为涉及的法条较多,笔者将这些法条进行了挑选归纳,详见文章的附件。

  其实法律赋予执行法官的权利还是很大的,只是执行法官没有作为(没有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或者其他部门对执行法官权力的不重视(甚至怠于配合执行),正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造成了“执行难”。笔者一直坚持并宣扬生效的裁判文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受到尊重并执行,容不得半点讨价还价。若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那么判决就是一纸空文,那么当事人发生纠纷就不会诉诸法院,那么法院就没有存在的必要。那时当事人的纠纷就会采取私力救济,讨债公司与黑社会遍地开花,那么社会将会动荡,民不聊生,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当然有些判决难免有错误,法律也要给其救济的途径,但不是通过抗拒执法的方式,而是应该通过上诉、再审等方式。
  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大执行力度,打击挑战司法威信的人,那样社会才会安宁和谐。曾经有人提议将执行工作移交给公安局处理,这就说明了当前法院的执行工作力度不够,手段太软,对被执行人没有威慑力,查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执行中止了,就不闻不问了,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如何来保障。当前将执行工作移交公安还不太可行,但是笔者认为法院执行庭(局)与公安局合作联动,若发现抗拒执行,不履行生效裁判书或转移变卖财产等,立即移送公安侦查处罚。相信如此施行后,执行中止就会少很多,执行完毕的案件就会多很多。


附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