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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32:42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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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38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企稳回升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金融业要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继续贯彻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保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合理的资金需求,着力扩大内需、优化信贷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汽车、钢铁、电子信息、物流、纺织、装备制造、有色金属、轻工、石化、船舶等重点产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着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跟踪宏观经济走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紧密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加强信贷政策宏观指导,更多运用市场化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把握好信贷投放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信贷政策指导要增强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同时,对已经出台的信贷政策要加强导向效果评估,有效疏通政策传导渠道,提高政策导向效果。

(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加强监管引导和风险提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强信贷风险和投向管理,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发挥信贷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调控要求,信贷投放要体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资产负债综合管理要更好地服务于促进经济科学发展。对于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要求、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要及时高效保证信贷资金供给。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技术标准、项目资本金缺位的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四)对产业链中辐射拉动作用强的骨干重点产业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有竞争力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鼓励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银行差异化竞争,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对基本面好、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的信贷需求,要按规定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五)对地区主导性重点产业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中小企业,要综合考虑产业集群的周期性风险、组织协作网络、融资担保关系等,在科学把握贷款期限、规模和利率的同时,着力改进金融服务方式,不断提高对新兴产业集群金融支持的深度和广度。

二、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改进和加强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

(六)围绕落实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适当增设产品研发中心,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研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七)对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可探索开展核定货值质押融资、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等业务。推动采取在建船舶、“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模式,对信誉良好的船东和船舶企业要及时开具付款和还款保函。发展适合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

(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促进成长型的中小电子信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发展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组成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对授信、担保、保险等业务开展集成创新,有效满足重点产业中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规范发展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满足重点产业和新兴行业中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短、频、急、小”的资金需求。

(九)积极改进和完善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方式,着力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中发展势头良好的重点骨干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创新、引进和吸收成长性好、成套性强、产业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和重大设备,推动国内企业自主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船舶出口买方信贷和保函等业务,为船舶出口、船舶出口企业技改研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

(十一)合理发展消费信贷,积极稳妥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资信调查、信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的汽车消费信贷全过程法制化、规范化。支持和促进符合条件的国内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积极开展汽车融资性租赁、购车储蓄等业务,促进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的多元化。

(十二)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要积极研发适销对路的金融创新产品,优化信贷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大配套金融服务和支持,促进和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集成、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支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多方面拓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融资渠道

(十三)进一步推动多层次、多元化直接融资体系建设。创新适合重点产业企业发展需要的债券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重点产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社会化的风险投资机制,支持和推动重点产业集群发展。依托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器、孵化园区等产业集聚区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规模。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为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条件。积极推动创业板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新渠道。

(十四)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等,鼓励有条件的境内上市公司实施境外并购,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作用。规范发展股权质押贷款。鼓励信托公司发挥功能优势,开展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政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发行金融债券的财务公司范围,支持重点产业企业集团发展。引导商业银行进入金融租赁业,提高行业整体实力,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的积极作用。

(十五)充分发挥保险对重点产业调整振兴的风险保障作用。支持保险企业积极开发与重点产业特点相适应的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险产品。创新中小企业保险产品和承保模式,促进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稳定。积极推进科技保险发展,探索建立使用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险,加强保险企业与银行的合作,促进消费增长。推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发展,支持国内信用销售。

(十六)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保险企业积极配合国家产业和外经贸政策,通过提供中长期及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资信调查、发布行业及重大风险预警信息、商账追收等服务方式,在费率、限额、理赔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重点产业出口企业化解出口收汇等各类风险,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

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重点产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七)加强和改进境内外并购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制度、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境内外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贴息、风险奖补、设立并购基金等方式,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业务。对重点产业企业在境外投资国家建设急需的能源、矿产等战略资源,开展境外资源勘探和开发,以及向境外转移过剩的生产能力和成熟技术,金融机构要做好信贷支持和外汇收支等配套金融服务。

(十八)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探索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提高并购重组效率。不断丰富并购方式,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和多种金融工具组合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健全、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规范引导证券经营机构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中介服务,并提供融资支持。进一步修订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规章及相关配套文件,简化行政许可程序,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支持和便利。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活动透明度,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为并购重组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九)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便利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吸收更多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外汇市场产品,为重点产业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市场工具。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稳定高端产品出口份额。

(二十)加大境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金融支持。推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为重点产业中有竞争力的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提供进出口收付汇服务便利。进一步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程序和方式,便利重点产业企业出口和先进技术进口。鼓励金融机构灵活运用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缓解重点产业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支持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灵活掌握出口收结汇联网政策,进一步提高船舶企业预收款结汇额度,为船舶出口外汇核销提供便利,保证造船企业正常资金需求。满足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的外汇资金需求,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

(二十一)积极探索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加紧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分散“走出去”企业的汇率风险,提高海外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增加试点企业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并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增加出口信贷资金投放,支持国内企业承揽国外重大工程,带动船舶、冶金设备、装备制造成套设备和施工机械出口。

五、加强信贷结构和信贷风险预警监测,有效抑制产能过剩和防范金融风险

(二十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动,加强辖区内信贷结构和信贷风险预警监测,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尤其是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产能落后、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并要采取妥善有效措施保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二十三)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国家已经明确为产能过剩的行业以及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禁止通过新发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股票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融资。

(二十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把信贷关,在积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禁止对国家已明确为严重产能过剩的产业中的企业和项目盲目发放贷款。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项目的金融支持,支持发展低碳经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低碳金融创新产品,对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按照“绿色信贷”原则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和完善客户环保分类识别系统,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从严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的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支持。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防控信贷风险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发展和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建立信贷结构和存贷期限错配情况按季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对重点产业金融服务状况的动态监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和联合预警机制,积极改进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拨备管理和资本充足管理,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二十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标准和贷款条件,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制度。及时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贷资金运作的风险监测、风险提示和风险防范,对于出资不实、治理架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运用制度不健全的融资平台,要严格限制贷款,有效提高对各种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贷款和政府背景贷款的信贷风险评估和管理能力。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会同当地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各中资金融机构,并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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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食盐批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盐批发经营环节的有效管理,落实国家食盐分配调拨指令性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食盐专营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定食盐批发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省盐务管理局依法负责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批准、发证、注销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盐批发企业包括: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州、市级食盐批发企业,县级食盐批发企业以及受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委托、经省盐务管理局批准从事食盐委托代转批发的企业。

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是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批发业务的延伸和有益的补充。为贯彻实施GB/T18770《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适应食盐生产和销售环境及市场变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按食盐合理流转的行政区划设置,科学合理地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食盐委托代转批发。

原则上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批发或者代转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五条 为确保加碘食盐的稳定供应,落实国家下达的食盐购销指令性计划、净化食盐市场、维护食品安全,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对全省的食盐市场供应和市场管理;其他各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对本销售区的食盐供应和市场管理;在未设立食盐批发企业的县(区),受委托的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负责本销区的食盐供应和市场管理。

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要妥善协调与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关系,健全食盐营销网络。各食盐批发企业不得随意发展其他代转批户,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不得再转让食盐批发权。

第六条.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委托食盐代转批发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范围的营销网络;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平均存盐量不低于年销售量的六分之一,专用仓储要求干燥、卫生;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七条 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应当遵守《食盐专营办法》,服从省盐务管理局对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的统一管理。从规定的供应渠道购进食盐,在规定的销售范围内销售食盐,保持合理库存,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食盐价格。

第八条 申请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如实填写并向省盐务管理局提交《食盐批发(代转批)许可证申报表》。其中申请委托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的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注册资金、仓储面积、经营网络、人员构成和上年度食盐经营及市场管理状况,由省、州、市食盐批发企业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盐务管理局。

(二)经省盐务管理局审核后,对符合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发放食盐批发许可证;对符合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发放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

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第九条 省盐务管理局根据国家盐业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换发许可证,集中换证后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日常变更换证,通过文件或者由州、市盐政主管机构在当地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委托代转批发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由省盐务管理局适时安排。年检时,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食盐批发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年审签章;食盐委托代转批发企业由省盐务管理局指定的州、市盐政管理机构负责年审签章并报省盐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不合格,行政许可到期后不予延续行政许可:

(一)不执行国家食盐定价的;

(二)不认真履行市场管理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供应渠道购进食盐或不执行国家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的;

(四)转让食盐批发权的;

(五)冲销其它销区的;

(六)以工业盐冒充食盐销售获取暴利的。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一般事项变更的,应当在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副本变更登记栏注明情况,再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事后报省盐务管理局备案。因企业合并、分离等企业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原发放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或者食盐代转批发许可证交回省盐务管理局注销,再按新证申报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关于认真贯彻国办紧急通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国办紧急通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11月22日发出《关于当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针对目前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严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
同时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务院办公厅还在通知中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评估机构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指
示精神,为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紧急通知”的要求,立即组织力量深入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并由主要领导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亲自挂帅,做到组织落实。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要摸清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家底,准确掌握中方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存量及增减变化情况;要摸清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情况,通过分析,预测变动趋势;要掌握和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根源,包括不法外商的侵权问题和中方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方面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将解决结果逐级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主动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使用和收缴情况以及企业缴纳和减免税收情况进行调查,并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工字〔1994〕295号文件的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解缴和监缴工作。
(三)开展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汇总后附有关文字说明于6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计表式附后)。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环节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把审批前的国有资产评估及确认关,并将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工作与国有产权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避免因两者脱节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任何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均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对于1995年11月22日国办“紧急通知”下发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现仍有未进
行国有资产评估及确认,或违反规定漏评、低评等问题,要查明原因,按违反国办规定予以严肃处理,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要同时追究中方合营者、合作者领导人的责任。较大数额国有资产投资未进行评估并因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必要时由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上报国务院。
(二)为使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国有产权管理密切配合,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的基础管理作用,使国有产权管理更加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和可操作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资产评估结果,并以评估确认通知作为核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
产出资额的依据。
(三)外商以进口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时,为避免不法外商高报价,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合资、合作合同时,应要求中方合营者、合作者提交商检部门的价格鉴定报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三、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国有产权的管理,有效地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查批准之前,通过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要求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将企业合资、合作合同上报审查,发现有中方出资比例和收益分配比例偏低、费用负担和管理人员确定不合理等问题,应责成中方合资者、合作者与外商及时进行
交涉并妥善解决。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开业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配合工商行政等部门对外商资金和其他合作条件到位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有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到位的,应要求中方合营者、合作者与外商协商相应调整出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此给中方造成的损失,应向外方追究违约责任。


(三)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增资、扩股等重大产权变动,涉及投资者(所有者)行使的权利时,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应于召开董事会讨论决定前听取中方管理人员的报告,召集有关技术、财务人员共同讨论作出决定。数额较大或影响中方控股地位的,应由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凡由中方控股的,在发生产权变动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四、着手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决算的审核工作,并在企业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按行业汇总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存量和增减变化情况,对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并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汇总报表及文字说明
材料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财政部。
(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联合制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第98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合营者、合作者进行考核,由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下达考核指标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负责考核的组织和推动工作,并从总体上考核各行业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加强对中方的行为约束和规范,督促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切实负起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责任。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督促中方合营者、合作者认真履行投资主体的义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使之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了解中方合营者、合作者是否有效地行使
了合资合作一方各项权利并履行了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合作者的资格进行规范。空壳企业或已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的企业难以履行合营者、合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应进行必要的调整,由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重新确定新的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商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同意后相应办理产权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19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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