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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32:25  浏览:8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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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可用于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单台或者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院校(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负责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发布共享信息、组织购置评议和实施奖励等。
  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工作。
  第五条 共享服务平台应当能够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服务。市共享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与黄河三角洲地区其他城市的合作,参与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建设。
  支持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承诺提供共享服务。共享服务承诺应当包括共享服务可行性论证以及共享时间、范围、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经评议、批准后,政府采购单位方可组织采购。
  本市已有同类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不予批准其购置申请。
  第八条 经评议批准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科技部门应当在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优先满足项目建设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全部或部分以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其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15日内,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鼓励管理单位将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管理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使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规范合同文本,并与用户签订合同。合同中主要包括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一条 市财政每年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激励资金(以下简称共享激励资金),用于补助因使用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节约财政购置资金的单位、奖励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协作共用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
  共享激励资金使用办法由财政、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暂行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评估制度。
  由科技、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科学仪器设备共享中介服务机构,定期对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管理单位服务时间和质量、功能开发、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单位获得的共享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使用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科技、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养管理和操作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相关人员,对在共享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相关信息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接受联合国、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无偿援助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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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民政部


ICS 03.160
A 00
备案号:3594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28—2012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Procedure of Village Committee Election

2012-03-02发布

2012-03-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1
5 选民登记 2
6 候选人产生 3
7 候选人竞职陈述 3
8 投票选举 3
9 另行选举、重新选举和补选 5
10 选举材料归档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湖北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唐镖、王江伟、唐鸣、王勤、詹成付、王金华、汤晋苏、黄观鸿、郝海波、杜炜、贾虹、马建平。

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29-2012 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MZ/T 029-201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委托投票 proxy voting
选举日期间不能参加选举,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填写选票并投票的选举行为。
3.2 
另行选举 second poll
候选人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当选人,或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为确定当选人或选出不足名额而举行的第二次投票活动。
3.3 
重新选举 re-election
因各种原因造成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而重新组织的投票活动。
3.4 
补选 supplementary election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职务进行的选举。
4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
4.1 人数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3人,成员总数宜为奇数。
4.2 产生方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4.3 名单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告知全体村民,并报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乡政府备案。公告的书写样式见附录A的A.1。
5 选民登记
5.1 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
选民登记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告知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公告样式见附录A的A.2。
5.2 选民登记员的确定和培训
5.2.1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从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中,挑选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本村情况的人担任选民登记员。选民登记员的人数可根据本村人口和居住条件

确定,一般一个村民小组应有2-3人。
5.2.2 选民登记员应经过培训。受过培训的选民登记员应掌握选民资格的条件,明确登记的方法、任务、时间和注意事项。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工作岗位职责;
b) 选民资格条件;
c) 登记方法要求;
d) 登记注意事项。
5.3 登记对象确定
选民登记时,应根据选民登记的一般规定确认参加选举村民的选民资格。年满18周岁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如遇到特

殊情况,应报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
5.4 登记方法
选民登记可采用以下方法:
a)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
b) 选民登记员入户登记。
5.5 造册登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印制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对具有参选资格的村民造册登记。
5.6 选民名单公布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和确认的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告的书写样式见附录A的A.3。
5.7 村民申诉受理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解释或纠正。村民选举委员会还应当将处理结果

予以公布,以便接受村民监督。
5.8 选民证颁发
在选举日的10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根据确定无异议的选民名单填写发放选民证,并由选民签收。选民证样式见附录A的A.4。
6 候选人产生
6.1 候选人人数确定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应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
6.2 候选人产生方式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
6.3 正式候选人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相对多数、差额的原则,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
6.4 候选人名单公布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小组备案。候选人名单按照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顺序公布,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公告样式见

附录A的A.5。
7 候选人竞职陈述
7.1 竞职陈述的方式
候选人在选举日前或选举日当日可以举行竞职陈述,竞职陈述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a) 候选人在选举大会上集中陈述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b) 在选举日前召开介绍大会,候选人在介绍大会上陈述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c) 候选人到各村民小组巡回陈述并回答选民的问题;
d) 有闭路电视的村,候选人可在电视上陈述。
7.2 竞职陈述的内容
竞职陈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a) 本人基本情况;
b) 竞选职位及理由;
c) 治村方案;
d) 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7.3 竞职陈述的组织
竞职陈述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8 投票选举
8.1 投票方式确定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从以下三种方式中确定一种投票选举方式:
a) 召开选举大会,把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到一起投票;
b) 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
c) 设立投票站,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8.2 选票印制
8.2.1 选票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分列,注明职务和候选人姓名,说明写票方法和要求。
8.2.2 候选人名单按得提名票的多少排列。提名票相同的,按姓氏笔画排列。选票样式见附录A的A.6。
8.3 投票时间和地点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将正式选举投票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向村民公布,同时报乡(镇)选举指导机构备案。
8.4 委托投票办理
8.4.1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意愿投票。
8.4.2 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不应接受委托。
8.4.3 委托人确定被委托人后,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通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被委托人应于选举日的3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证。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核实批准后,委托生效,并应当

及时公布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单。委托投票证样式见附录A的A.7。
8.4.4 持委托证的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凭证领取选票、写票和投票。
8.5 选举工作人员的确定和培训
8.5.1 在选举日前应提前确定和培训下列工作人员:
a) 验证发票员;
b) 唱票员;
c) 计票员;
d) 代书员;
e) 选举秩序维护人员。
8.5.2 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应在选举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确定。
8.6 验证发票
选举工作人员对照选举名册向村民发放选票。
8.7 组织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在选举会场或投票站进行投票。
8.8 剩余选票销毁
在投票结束后,清点选票前,由总监票员当场当众销毁剩余选票。
8.9 选票集中清点
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的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对选票进行集中清点。
8.10 选票检验
8.10.1 有效票检验
有效票分整张有效或部分有效两种。
a) 按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和规定的写票方法写票的,整张有效;
b) 按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书写同意符号,而对其他候选人不书写任何符号的,整张有效;
c) 对所有候选人书写反对符号的,整张有效;
d) 对部分候选人写反对符号,而对其他候选人不写任何符号的,整张有效;
e) 对某一候选人按规定方法写票,而对其他候选人的写划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
f) 在选票上不写任何符号的(弃权票),整张有效。
8.10.2 无效票检验
出现如下情况的选票应作为无效票:
a) 所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的;
b) 对所有候选人书写同意符号的;
c) 完全无法辨认的。
8.10.3 疑难选票认定
疑难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以下程序认定:
a) 对疑难选票进行编号;
b) 讨论和表决认定事项;
c) 根据多数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意见确定认定事项,认定全部或部分有效的选票,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d) 填写疑难选票认定表,认定表样式见附录A的A.8。
8.11 公开计票
在村民和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对选票进行公开计票。
8.12 选举结果公布
公开验票、唱票、计票结束之后,选举主持人应当众公布计票结果。
8.13 选票封存和结果报告单填写
选举委员会将选票进行封存,并填写三份选举结果报告单,报县(区)民政局、乡(镇)政府各一份,本村存档一份。
8.14 法定当选票数确定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8.15 当选证书颁发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结果进行确认后,颁发当选证书,并于3日内公告当选名单。
9 另行选举、重新选举和补选
9.1 另行选举
9.1.1 另行选举应在选举日当日或选举日后的10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9.1.2 另行选举应按规定职数,实行差额选举。
9.1.3 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未当选的人员(包括另选他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得票数相同的,按姓氏笔画排列。
9.1.4 另行选举召开选举大会或投票站投票,由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有效。
9.1.5 另行选举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票数的三分之一,以相对多数得票为当选。
9.1.6 另行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9.2 重新选举
9.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选举,重新选举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a)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程序违法;
b)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某个环节违法,致使整个选举无效;
c) 个别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使选举环节和程序遭到破坏。
9.2.2 重新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9.3 补选
9.3.1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或被罢免造成缺额的,应在3个月内进行补选。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不足一年且不影响工作的,可以不进行补选。
9.3.2 补选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也可由村民代表会议重新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10 选举材料归档
10.1 归档要求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建立相应的选举工作档案,并交由新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3年以上。
10.2 归档材料的范围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至少应包括的内容:
a)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b) 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c) 上级有关选举的通知、文件;
d) 选举宣传提纲、宣传材料;
e) 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f) 选民登记册;
g) 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h) 选票和投票委托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i) 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j)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k) 选举工作总结;
l) 其他有关选举方面的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村民委员会选举常用文书规范

A.1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样式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告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本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了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
村民对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村民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A.2 选民登记公告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登记通知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商议,本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民登记时间定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以下人员将被纳入选民登记范围:
1)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选民登记的地点设在村民委员会或各村民小组组长处,对于偏远的地方,我们也将派工作人员入户进行登记。请村民相互转告,积极参加选民登记,行使选举权利。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A.3 选民名单公告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名单公告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现将本村登记的选民名单公布如下:
第一村民小组:
×××、×××、×××;×××、×××、×××;
……
第二村民小组:
×××、×××、×××;×××、×××、×××;
……
如有遗漏,或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请于××××年×月×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A.4 选民证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证

编号:(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所在村组:
投票时间: 投票地点:
注意事项:
1)凭本证领取选票;
2)此证只限本人使用;
3)未经盖章无效。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A.5 正式候选人公告样式
××村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
××选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区、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经本村选民提名,现将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告如下:
主任候选人:×××、×××
副主任候选人:×××、×××
委员候选人:×××、×××
选民如对名单公布的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可在×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反映。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A.6 选票样式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 号
说明:
1)应选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
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
2)同意的请在候选人姓名拦下方符号栏内划“○”,不同意的划“×”;不同意
选票上的候选人,可在姓名空格栏内另写上另选其他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
符号栏划“○”;
3)不许划同一候选人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如划同一候选人两种或两种以上
职务,该选项作废,其他划对的职务视为有效;
4)任何符号不划的,视为弃权票,胡写乱划而无法辨认的选票视为废票。
A.7 委托投票证样式
选民姓名
被委托人姓名
委托理由
村民选举委员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说明:此证由选民填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盖章有效。被委托人凭此证领取选票。
A.8 疑难选票认定表样式
选票
编号 简述选票
认定缘由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字:

××××年×月×日
A
A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流程
B.1 宣布大会开始
主持人宣布准备开会,请各村民小组长清点选民人数,将清点结果报告主持人。符合法定人数要求
后,主持人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B.2 奏国歌
全体起立奏国歌。
B.3报告选举工作情况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a) 选民登记情况。本村人口数、登记的选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及年满18周岁无行为能力不列
入选民名单的人数(没有的不报告);
b) 提名情况。选民提出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的人选;依法确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
候选人名单。
B.4 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B.5 宣读投票办法
B.6 讲解选票
B.7 检查并密封票箱
B.8 投票开始
B.9 结束投票
B.10 集中票箱
B.11 清点选票
B.12 检验选票
B.13 唱票和计票
B.14 宣布计票结果
B.15 封存选票
B.16 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B.17 宣布当选名单,颁发当选证书。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政办〔2008〕101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人事局拟定的《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对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州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近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人事部第6号部长令)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及青海省人事厅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青人综字〔2005〕165号)文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州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州、县、乡三级统考制度。

第四条 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根据编办核准的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并认真填写编制审核通知单,最终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根据《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治州各级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根据行业、专业特点加试藏语文。

第八条 自治州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中照顾5分。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方式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聘用。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任命或调任的人员,从涉密岗位调整且未达到解密期的人员等,可直接聘用。

(二)专核聘用。对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人员、州内紧缺专业面向省内外招聘的人员、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岗位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采取以考核为主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考试聘用。除(一)(二)款所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近人员,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第十一条 单位因特殊需要,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开考试招聘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开考试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报批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和考核;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方案的制定与信息公布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其内容包括:

(一)经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空编数;

(二)岗位设置情况;

(三)拟招聘岗位、人数;

(四)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五)招聘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县、乡招聘方案,经县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州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州级单位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州、县、乡招聘方案经州政府批准后,统一由州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全州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适当考虑东西各县的差异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比例下达本县生源招收名额,分别划分本县生源和外县生源录取分数线的办法,确保一定数量的本县高校毕业生招聘为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今后主办县和州直及其它县生源采取录取比例分配的办法,分配比例确定为6:4(即主办县为6、州直及其它县生源为4)。

第十六条 凡采取考试方式招聘人员的,应由州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其内容包括:

(一) 招聘单位名称;

(二) 拟招聘岗位及名额;

(三) 招聘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四) 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

(五) 其他须知事项。

第五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公开招考报名时,由州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成立临时报名工作小组。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由考试承办机构核发准考证。

第十八条 对招聘职位报名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形不成竞争的职位,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个别特殊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要经过州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才能开考。

第六章考试

第十九条 规定考试录取分数,州级和其它县为一个分数,主办县为一个分数,各自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但应限定最低分数线,分数线根据每次考试成绩最后确定,如分数达不到录取标准,其占用名额及编制仍留在主办县和州直及其它县,待以后考试时予以补充。

第二十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测试其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素质,技能等。

第二十一条 笔试一般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必要时可加试其他科目。

(一)公共科目笔试由州人事考试中心会同省人事考试中心,从国家题库中购买考试命题及试卷。

(二)专业科目笔试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中心会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组织命题。

(三)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笔试成绩。

(四)笔试的具体工作由州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面试

第二十二条 面试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成立面试评委会,由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由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成立监察小组。

(一)参加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二)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采取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其内容和具体方式由用人单位(部门)确定。

(三)面试考官由有关专家及用人主管单位(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担任,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其中专家成员有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1/3。

(四)笔试面试成绩按照7:3的比例进行计分,笔试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

第二十三条 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根据加权成绩高低,公布应聘者的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第二十四条 采取考核方式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相应的测试方式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考核和体检

第二十五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体检须在指定医院进行,由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合格标准,由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和专业岗位要求确定。对体检结果要求复查的须经州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部门)同意并组织复查。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人员要配合医生组织好体检工作,对没有正当理由按时不参加体检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体检参考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和加盖医院公章,由医生整理、归类、移交给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聘用。空缺名额,可在后备人选中依次递补。

第九章聘用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一条 采取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同时,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二条 采取直接聘用、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经州人事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遵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证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对考试聘用和考核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四条 州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州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负责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方案,并会同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招聘单位负责人与新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即新聘人员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公开招聘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八条 对在招聘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由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宣布招聘结果无效,并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舞弊行为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三十九条 在招聘工作中,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负责受理和查处。

第十二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四十条 考录经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招聘信息发布之前,由州人事考试中心详细做出考试经费预算;主办县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主办县负担全部考试费用;州直机关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州财政负责全部考试费用,所收报名费金额上缴州财政。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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