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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4:53  浏览:8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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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潮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市属行政执法主体”),以及市属行政执法主体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评价和奖惩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市属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属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法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编办等部门组成,作为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评议考核工作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本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况;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属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 依法细化和量化本部门行政执法的裁量标准及公开情况;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况;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于每年年初组织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市属行政执法主体应于每年年初组织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上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制订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由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与考核对象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共享考核资源,避免重复考核影响正常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制度建立的文件、资料;
  (三)查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执行情况;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评查行政执法案卷;
  (五)召开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发放行政执法评议卡,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及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六)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及有关监督机关了解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变更、撤销等情形的案件数量以及有关情况。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属行政执法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按规定程序追究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评议考核机构应当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对象。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属行政执法主体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潮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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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5〕235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将家用电动洗衣机等进口商品列入《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目录中的家用电动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热水器、电烤箱类、微波炉、电饭锅、电熨斗、电灶类、电动食品加工机、液体加热器类、录像机、音响设备、个人计算机、显示器、开关电源、打印机、电动工具、低压电器、电焊机等商品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其它商品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必须获得国家商检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使用安全标志,方能进口。

  附件:    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家用电动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热水器、电烤箱类、微波炉、电饭锅、电熨斗、电灶类、电动食品加工机、液体加热器类、录像机、音响设备、个人计算机、显示器、开关电源、打印机、电动工具、低压电器、电焊机、电信终端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火灾报警设备、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汽车用安全玻璃、汽车轮胎、摩托车轮胎、汽车安全带、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7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有关条款的修订)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7号)

为进一步改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简化登记程序,提高审查效率,方 便软件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经研究,决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 法》的有关条款(以下简称《办法》)做如下修订便软件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经研究,决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有关条款(以下简称《办法》)做如下修订:
一、《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改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权利保证书和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份。?BR> 另外,申请者还可以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载有全部目标程序的产品样本一份”。
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软件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审查所受理申请”,改为“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在受理日起六十日内审查所受理申请”。
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改为“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异议请求书影印件转给软件登记者。软件登记者应当在收到异议请求书影印件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书面答复的,其登记视为无效,予以公布”。
四、《办法》第六条增加第二款“申请者可通过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在部分省、市设立的软件登记代办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上述修订自二OOO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20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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