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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5:10  浏览:97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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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2012年第9号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3日




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01﹞101号)
2.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
3. 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
4. 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
5. 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
6. 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
7.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
8.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
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
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
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
12.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
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0﹞76号)
14.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
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
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
17. 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95号)
1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35号)
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01﹞43号)
20.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
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
22.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
23.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
2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200号)
25.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
26.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
2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2号)
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
29.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
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7号)
3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3﹞36号)
32.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
33.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
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9号)
35. 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85号)
36.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201号)
37.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
38.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54号)
39.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
40. 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
41. 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
42. 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06﹞9号)
43.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99号)
44. 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号)
45. 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
46.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
4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
48.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
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84号)
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
51. 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
52.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189号)
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216号)
54.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9﹞149号)
5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09﹞183号)
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
57.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58. 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59. 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60.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
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
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
63.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
64.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
65.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
66.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
67. 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
6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
69.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05﹞59号)
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06﹞210号)
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
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
7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
7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7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7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1﹞549号)
77. 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
7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
79. 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
8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
8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82. 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
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
84. 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06﹞114号)
85.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
86.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87.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
88.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
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81号)
90.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
9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
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
93. 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
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
95.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
9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
9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
9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
99.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
100. 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
101.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
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
1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
104.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
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
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10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
10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
11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
1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1﹞68号)
112. 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113. 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
114. 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
115.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
1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
117.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
11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
1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
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
1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5﹞91号)
122.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
123. 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07﹞206号)
124.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
125.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
12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
12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
1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129.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130.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13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
132. 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
133. 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
13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
135.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
136.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
137.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
138.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
139. 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1﹞560号)
14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1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
14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
1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
1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6﹞3号)
14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07﹞41号)
14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
14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9﹞275号)
148. 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
1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07﹞162号)
1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7﹞259号)
15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
152.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
1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
1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2﹞93号)
15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2﹞186号)
1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
157.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
1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
1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
160. 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
1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
1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54号)
16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
164.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
165.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
166.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
167.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00﹞69号)
168.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
1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
170.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
1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
172.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02﹞53号)
173.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
174. 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04﹞71号)
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176. 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7﹞30号)
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
178.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
179.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
180.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
18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
18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
1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03﹞90号)
18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
18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09﹞3号)
18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
18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9﹞294号)
188. 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
1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
190.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
19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
1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
19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
1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7﹞45号)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
2.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
3.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
4. 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
5. 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
6.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
7. 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
8. 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
9.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
10. 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
11.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
12.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
13. 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
14. 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
15.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
16. 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
17. 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
18. 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
19. 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91号)
20. 关于购买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317号)
21. 关于非法捕杀和出口昆虫标本案件定性处理的函复(林函策字﹝1993﹞322号)
22. 林业部关于《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4﹞28号)
23. 林业部关于经济林地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函复(林函策字﹝1994﹞41号)
24. 林业部关于护路林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4﹞111号)
25. 对《关于何为“正当理由”的请示》的复函(林策监﹝1995﹞24号)
26. 林业部关于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书能否撤销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12号)
27. 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解释意见的函(林函策字﹝1995﹞67号)
28. 林业部对《关于如何适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5﹞137号)
29. 林业部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6﹞96号)
30.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对私自填写使用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37号)
31. 林业部办公厅对“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53号)
32. 林业部关于解释《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复函(林函策字﹝1997﹞30号)
3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连霍高速公路郑州段扩建工程占用的两侧防护林带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73号)
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鲁林政发﹝2007﹞96号文的复函(林策发﹝2007﹞143号)
35.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
36. 国家林业局关于抓好灾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8﹞18号)
37. 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1﹞416号)
38. 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林护﹝1986﹞242号)
39.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厅护字﹝1997﹞18号)
40.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厅护字﹝1997﹞32号)
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工作的通知(林造发﹝1999﹞206号)
42.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0﹞497号)
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科植物产品检疫管理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2﹞14号)
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灾区重建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34号)
45.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9﹞100号)
46. 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6号)
47. 关于实施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林资(权)﹝1995﹞7号)
4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办资字﹝2009﹞5号)
49. 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222号)
50. 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51. 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1﹞102号)
52. 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7﹞40号)
5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6号)
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3﹞167号)
55. 林业部关于木片生产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130号)
56. 关于颁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资字﹝1989﹞327号)
57.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41号)
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实施效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林资发﹝1999﹞140号)
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
60. 关于清理整顿养熊场的紧急通知(林护通字﹝1993﹞131号)
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林传﹝1999﹞51号)
62.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3﹞34号)
63. 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
64. 关于印发《中国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工程资金募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8号)
65. 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66. 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字﹝1990﹞527号)
67. 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68. 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120号)
69. 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68号)
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类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1﹞215号)
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1﹞345号)
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
7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3﹞185号)
74. 关于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号)
75. 林业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5号)
7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安字﹝2004﹞53号)
77.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林安﹝1986﹞342号)
78. 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的意见(林检法﹝1989﹞1号)
79.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
80. 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财综﹝1994﹞48号)
81.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
82.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6﹞65号)
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
84. 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82)林科字34号)
85. 关于加强全国林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科﹝1986﹞162号)
86. 关于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计﹝1988﹞23号)
87. 关于印发《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通字﹝1997﹞105号)
8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种用林木种子(苗)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10﹞4号)
8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13号)
90. 关于注册库存象牙的通知(濒办﹝1989﹞9号)
91. 濒管办关于发布《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办审批程序(暂行)》的通知(濒办字﹝1999﹞6号)
92.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鸟类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1999﹞115号)
93.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野生鸟类出口工作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2000﹞22号)
94.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龟鳖类贸易管理的通知(濒办字﹝2001﹞45号)
95.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蛙类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62号)
96. 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01﹞67号)
97. 国家濒管办关于暂停从部分国家进口特定野生动物物种标本的通知(濒办字﹝2001﹞72号)
98. 国家濒管办关于停止受理部分龟鳖类进口申请的通知(濒办字﹝2002﹞41号)
99. 国家濒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7号)
10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4﹞149号)
10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天字﹝2006﹞96号)
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7﹞219号)
103. 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0﹞466号)
10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1﹞521号)
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退发﹝2008﹞146号)
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产品交易会管理的通知(林行发﹝2003﹞29号)
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0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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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信访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信访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1月28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辽宁省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包括本辖区内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处理来信来访事项应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都应确定一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建立负责人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的制度。
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应健全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人员,设置信访接待场所。
第五条 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本部门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办、查办、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三)协调有关单位处理信访事项;
(四)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或有关负责人反映信访人的要求、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指导所属单位信访工作。
第六条 凡是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信访部门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原办理单位和复查机关两级负责制。
第八条 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及受理和办理单位职责权限,有权对信访事项做出最初处理的单位是信访事项的原办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受理和办理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时间报告办理结果;
(三)答复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
(四)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
(五)报送、转送不属本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信访信息。
第九条 信访事项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是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机关。其职责是:
(一)受理不服原办理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对信访人请求复查的信访事项,复查后原处理不正确的应当直接处理或责成原办理单位重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二)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写出调查处理报告,按规定时限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三)组织或会同原办理单位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
第十条 多数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选派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发生多数人共同上访,经工作仍滞留不走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场领回上访群众。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上访人,公安机关应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予以拘留或采限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顶着不办或弄虚作假、谎报处理结果的;
(三)应与有关地区、部门共同办理信访案件而故意推诿的;
(四)鼓动支持信访人越级上访的;
(五)泄露信访秘密的;
(六)丢失、隐匿、私自销毁信访人的信访材料的;
(七)追查、威胁、恐吓、压制信访人的;
(八)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
(九)其他违法或违反信访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携带凶器、爆炸物、危险物品威胁信访工作人员的或者侮辱、殴打、要挟信访工作人员的;
(三)以上访为由流窜行骗、聚众闹事的;
(四)串联、煽动他人无理上访的;
(五)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占据办公地点、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的;
(六)其它扰乱工作、生产、教学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长期上访滞留不走,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遣送回市的上访人员,公安机关凭遣送函将其送市遣送站,上访人所在单位或地区应派人对其进行教育,并由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将上访人接回,期间的费用由上访人承担。
第十四条 对信访人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农民由其所在的乡镇政府、居民由其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确认为精神病患者的,其需要反映的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精神病人来访的,其监护人应负责带回。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3日

关于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的规定

卫生部


关于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的规定

1986年5月16日,卫生部

为配合国家尘肺X线诊断标准的颁布实施,我部将发行“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尘肺X线诊断标准片(以下简称标准片),是尘肺X线诊断标准的组成部分,与标准条文同等重要,各级尘肺诊断组织及职业病防治机构均应配备。
二、标准片的版权属国家所有,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发行。标准片的复制单位由卫生部指定,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
三、标准片的生产计划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根据需要制定,经卫生部批准后,与复制单位签定合同,组织生产。
四、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组织国家职业病诊断组尘肺病小组对复制单位生产的标准片进行质量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印记方可发行;未经审查的标准片,不得发行;不合格者,予以销毁。
五、标准片的工本费,由卫生部按非盈利性产品核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工业部门,请将本地区、本部门标准片的需要量,于6月底以前报送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以便安排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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