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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5:51  浏览:8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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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交通运输部
2013年10月28日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统一评定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二)定期评价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设计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对于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从业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其评价结果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报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以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进行评价,经签认及时公示。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签认后予以公示。其他行为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全国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业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省级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具有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公路专业甲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2亿元以上,或具有公路专业乙级资质企业承担投资额1亿元以上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或大修工程勘察设计时,应进行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全国综合评价得分,并根据掌握的其他行为予以扣分后,确定信用等级。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或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设计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某省份或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具体应用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相关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向部报备实施细则,明确组织机构、评价程序、台帐管理、签认机制、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建立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委托机构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或在局域网络、互联网络、行业媒体公示。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重点对信用管理台帐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准确性、告知或签认程序完备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doc
(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lj/201311/P020131105565695063477.doc)

附件2.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doc
(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lj/201311/P0201311055656952963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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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8〕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以下简称“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及专款专用,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管理要求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行技援贷款包括A、B两类,A类技援贷款主要用于规划,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论证、技术和市场等专题研究相关费用的支出;B类技援贷款主要用于相关行业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用,包括“两基一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重大技术改造、环保及资源开发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业务等项目的前期费用。

  第三条 凡以南宁市人民政府信用为基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持的我市技援贷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利用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户存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统借统还原则。南宁市开行技援贷款统一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到期统一偿还。

  (四)还款分担原则。南宁市统一承贷的开行技援贷款,分为公益性项目用款和经营性项目用款两类。公益性项目用款由项目建设单位的管辖政府(含派出机构)负责筹集还款资金;经营性项目用款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管辖主体负责筹集还款资金,市财政适当予以贴息资金补助。公益性项目用款和经营性项目用款由市发改、财政部门提出,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利用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贷款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项目预算、决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职能部门、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监督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申请技援贷款项目计划;协调指定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完善贷款材料,监督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技援贷款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本息及贴息的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负责及时向指定借款人拨付还贷财政补助资金,并督促指定借款人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本息。

  市审计局:对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审计,确保技援贷款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达到预期效益。

  第八条 指定借款人的职责

  (一)汇总、编报年度开行技援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技援贷款合同,及时将贷款资金转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三)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技援贷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的,向市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四)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各政府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开行技援贷款转贷资金借款合同,协助国家开发银行进行项目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及时向市财政和借款人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保证项目进度;

  (三)合理、有效使用开行技援贷款资金;

  (四)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完成时,及时编制财务结算报告;

  (五)及时向指定借款人划转偿还贷款本息资金(指需签订转贷协议的项目建设单位),确保借款人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的,向市政府或其管辖政府(管辖主体)申请补贴资金。

  (六)及时向市发改、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技援贷款申请及还贷资金来源计划。

  第十条 利用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A类技援贷款项目必须是我市急需开展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B类技援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规划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规划。

  (二)按《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指定借款人获得开行技援贷款后,要及时归集到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技援贷款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期实际完成的费用额,认真填写“项目用款申请表”,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送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相关业务处审核同意后,直接支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协助指定借款人建立开行技援贷款资金台账,指定借款人要及时向市发改委、财政局报送资金报表,以便市发改委、财政局及时掌握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四条  市政府审核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财政补助开行技援贷款还款计划后,市财政局将还款资金转入指定借款人还款专户,由指定借款人统一偿还开行技援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和指定借款人要加强对开行技援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使用开行技援贷款的建设项目,在向银行融资借款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使用国开行贷款,遇到问题无法协商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6〕5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初稿)〉的报告》(中疾控报卫发〔2005〕505号)收悉。我部对该程序作了适当修改,经部领导审定同意,现批准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请你们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审查收费,审查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中央财政本级支付。
二○○六年一月九日
附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
1工作范围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技术机构负责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1.2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2工作部门与职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职业卫生)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以下简称“辐射安全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放射防护)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2.1资质审定工作采取审定负责人制。审定负责人负责资质审定工作的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所资质审定的管理制度。
(2)审查现场考核专家组人选。
(3)审查技术评估上报资料。
2.2职业卫生所指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部,辐射安全所指定放射卫生防护室(以下简称“审定组织者”),分别承担本所负责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组织,有关资料的接收、准备、汇总、上报。
(2)职业卫生所审定组织者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辐射安全所审定组织者负责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和评审意见的汇总上报。
(3)现场考核专家组人选的提出。
(4)负责与卫生部、受理单位、申请单位及现场考核专家的联络。
(5)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其他工作。
2.3负责资质审定的工作部门指定其科技处负责资质审定工作中考核样品的保管、发放和质量控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考核样品的登记和保管。
(2)现场考核前将加盖骑缝章并封装的考核样品(包括浓度范围)移交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
(3)在规定的时间提供考核样品的数据。
3工作要求
3.1涉及资质审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资质审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3.2不得泄露考试试题、模拟评价试题和考核样品数据等保密资料,保证技术评估的客观、公正。
3.3严格控制现场考核人数,与现场考核无关人员不得参加。
3.4参加资质审定的人员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馈赠。
3.5曾被申请单位邀请参与资质认定咨询、参与指导和共同完成相应技术服务报告的专家应当回避对该申请单位的资质审定。
4工作程序
4.1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审定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中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程序》执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资质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审定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执行。
4.2审定组织者收到受理单位转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受理单位联系。
4.3审定组织者自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共同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在60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技术审查、现场技术考核和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的工作。
4.4审定组织者从专家库抽取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作为现场技术考核专家人选,经审定负责人同意后报卫生部批准。现场考核专家组组长由卫生部指定,并对现场技术考核负责。申请单位的技术顾问、现场考核前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指导的人员不得作为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
4.5审定组织者应当制定现场技术评估计划,作好以下现场技术考核准备工作:
(1)组织专家完成考试试题和模拟评价试题工作,准备试卷,试卷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2)准备有关资料和表格;
(3)现场考核前由负责联络的工作人员接受(签字)科技处移交的、加盖骑缝章并封装(浓度范围)的考核样品,带到申请单位;
4.6现场考核专家组到达现场后,审定组织者将现场考核样品、模拟评价试题移交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成员交给申请单位的接受人,办理交接手续。
4.7专家组组长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要求主持现场技术考核工作。
4.8申请单位提交考核样品的检测报告后,专家组成员启封加盖骑缝章的考核样品浓度范围信封,获取考核样品的参考值。
4.9审定组织者整理考核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技术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经审定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在结束现场考核5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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