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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法官素质/王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4:36  浏览:86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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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法官素质

  王斌

  随着21世纪的到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正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这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法律规范已成为构筑新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基础与前提。除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相适应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外,必须提高司法机构的权威和效率。江总书记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这是保证司法机构权威与效率的重要方面。而作为二十世纪的人民法官,则更是需要具备如下素质:

  一、具有市场经济的司法理念和专业知识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官,必须也只能用市场经济的观点、方法和司法理念去思考、对待和解决社会各种司法现象和问题,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司法素养和行为准则;法官不仅要对各种案件作出正确判断,而且要对所适用的法律的立法竭力有较深刻的理解,创造典型案例,探索司法审判新的特点和规律,这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司法的发展趋势要求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较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能,还要求法官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目前我国无论是法官队伍还是专业审判庭的设立,都强化了单一业务型人员的发展,法官对各种信息选择、分析、判断的安全能力较弱,难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二、具有与世界法律接轨能力

  加入WTO以后,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和法律条文,保护正当贸易关系,提高我国经济竞争能力,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必须遵守国际规则,这也是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基点。它不但预示着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也会带来法律、制度等上层建设领域的相应调整。利用国际规则允许,保护民族工业、服务业的发展,也成为法官的重要使命。

  三、道德素质

  坚持司法道德是法官的天职。排除非法律因素困扰,坚持司法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保持中立,坚持正当的司法程序,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新世纪法官必须具有的职业道德,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要逐步树立职业权威和荣誉地位,并通过法官遴选制度加以确立和体现,以此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同时要对审判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要坚持公开审判制度,使审判进程透明化、公开化,杜绝审判环节的“暗箱操作”,改变“先查后审”、“先定后审”的现象。

  总之,法官的素质非常重要,事关司法改革最终目标的实现。对现行法官制度、人事制度、法院关系制度、经费制度等的改革,也是促进法官素质提高的重要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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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6〕046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已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所发生的价值变动部分税收上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改组或股权调整等原因,对已有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对资产重估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异部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
原则处理。



1996年3月19日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2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48号),制定本办法。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的管理、开发、建设、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8〕48号)执行。

  第三条 保税港区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建设成为功能完善、政策宽松、运行高效、环境优美、高度开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四条 自治区和钦州市制定优惠政策和促进措施,在政策、规划、项目、土地、财税、资金、人才等方面支持保税港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加大各级政府对保税港区的投入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保税港区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口、工商、环保、税务、外汇、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保税港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经有关部门批准,管委会可以设立、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保税港区的治安、消防、港政、航运、水上交通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八条 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可以在保税港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和用海审查报批;

  (五)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审批;

  (六)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审批。

  管委会应当将行政审批实施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管委会在保税港区内设立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管委会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管委会组织编制保税港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建设规划,并与钦州市相关规划相衔接,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税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保税港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在保税港区内设立企业,依法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由管委会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集中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保税港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承诺事项等内容在管委会公共网站公示,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管委会组织协调驻保税港区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单位建立保税港区口岸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协调各监管部门对保税港区的监管工作,创新口岸监管制度,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五条 建立联合查验机制,对需要查验的进出货物、船舶、人员,由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进出保税港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凭管委会发放的专用证件在指定通道通行。管委会负责协调海关、边检、检验检疫等有关单位,保证进出保税港区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安全、有序、便捷通行。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保税港区开发经营主体,享有保税港区开发建设权及对所投资项目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负责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的维护、经营性设施的运营管理以及其他后勤保障。

  第十八条 管委会负责组织储备和管理保税港区内的土地。

  第十九条 管委会会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港口等单位推进保税港区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保税港区公共信息,实现保税港区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与钦州市人民政府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保税港区与毗邻区域的规划、产业、项目、市政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对接,实现良性互动发展。

  第二十一条 保税港区内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钦州市和保税港区有关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税港区内企业应当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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