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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12:14  浏览:8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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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

计政策(2001)14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有力地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项目业主规避招标或者搞假招标,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垄断经营;行政部门直接介入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法人招标自主权;一些地方、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外系统投标人。为全面、准确地实施招标投标法,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地学习宣传招标投标法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法纳入“四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加强招标投标法的学习和培训。主管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的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招标投标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各有关新闻单位要重视招标投标法的宣传报导,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二、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

(一)坚决制止以推行招标投标为名强化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禁止人为划小标段,阻碍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中标项目分包,严格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挟、暗示中标人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行业的承包商、供货商。

(二)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地发展计划部门要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抓紧对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地方性规章的清理工作。清理的重点是与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配套细则相抵触的内容,特别是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地区封锁规定。清理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一)凡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必须依法招标。

(二)积极推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各类服务招标特点的招标投标规定和评标规则,规范服务招标活动。

(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不得缩小国家确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同时要防止规模标准过低影响招标活动效率和效益。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四、切实贯彻公开性原则,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

(一)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招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省级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在省级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省级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应当报送国家计委备案。

(二)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五、规范评标机构和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

(一)依法组建评标机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其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准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定标。

(二)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制度。要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实施动态管理,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给予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级发展计划部门要研究设立跨部门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打破部门界限,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

(三)正确使用标底。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成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严格执行标底保密制度,对发现有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鼓励实行无标底的评标方法。

(四)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为切实体现评标公正,防止“暗箱操作”,凡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招标人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保证金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可以除外。

六、整顿招标代理机构,促进招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一)整顿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规范和整顿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没有完成与政府部门脱钩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对行使或者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限期予以纠正和处罚。禁止任何个人私自为投标人和招标人充当中介,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二)严格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有关方面参加的专家委员会认真评审,严格把关。资格认定部门评定招标代理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

(三)研究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自律机制,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研究组建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性组织,指导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逐步建立招标代理信誉评价制度。

七、转变职能,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一)项目法人招标自主权依法受到保护。对制定招标工作计划,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和评标工作、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等事项,应当依法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准擅自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依法核准招标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凡需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其中,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国家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拟采用自行招标的,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

(三)完善监管手段。省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快招标投标监督网络建设,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监督网络互联,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

从今年下半年起,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开展一次对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招标投标法的专项检查,依法惩处各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活动,进一步推动招标投标法的贯彻落实。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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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农垦奶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农垦奶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办垦[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奶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要求,当前要着力加强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认真吸取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教训,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分析目前垦区奶业生产和奶制品质量安全形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垦区奶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奶牛存栏较多或奶制品加工规模较大的垦区,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奶业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垦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职责,逐级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质量监管工作到位。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垦区实际特别是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认真研究对策,完善有关措施,促进垦区奶业生产稳定发展。

  二、要深入奶牛养殖场(户)了解当前生产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养殖企业和奶农的实际困难。要千方百计帮助做好产销衔接工作,协调垦区内外的加工企业增加原料奶收购数量,努力减少养殖企业和奶农的损失,避免倒奶杀牛现象发生。

  三、要督促检查辖区内饲料企业和养殖场,认真执行饲料安全监管制度,并对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和奶牛养殖场(小区)自配的饲料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严禁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要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生产记录、产品留样观察和可追溯制度等要求,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四、要通过深入开展农垦现代化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继续大力推进垦区的规模化、标准化奶牛场建设,为确保原料奶的质量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要充分发挥“农垦现代化养殖示范场”的示范带动作用,强化饲养管理标准的培训和实施,规范分散养殖户的养殖行为。要加强对收奶站的监督和管理,加快机械化、制冷式奶站的建设,支持奶制品加工企业通过服务性奶站直接对奶农收奶的方式,努力减少收奶的中间环节。要在奶牛养殖小区和自负盈亏的挤奶站派驻第三方奶源质量管理监督员,负责奶源管理工作。加强对建在垦区外的奶源基地和加工企业的垂直管理,派专人监督检查,确保奶制品质量安全。

  五、要健全和落实奶牛的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健全投入品记录和动物疫病治疗记录,严禁使用和添加国家明令禁用药品,严格执行休药期。要强化疫情监测工作和疫情报告制度,特别是奶牛养殖集中地区,要加大监测数量和频次,一旦发现疫情,要严格按要求及时上报。

  六、要继续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好2008年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母牛补贴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扶持政策,积极推进垦区奶牛政策性保险。同时,要积极争取把垦区奶业发展纳入国家和当地政府扶持的范围,把扶持奶业发展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七、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农垦系统在奶源基地建设、质量安全控制、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等方面的典型和经验,树立农垦奶制品优质安全的品牌形象,积极引导奶制品消费,促进农垦奶业的稳定发展。

  各垦区要及时、全面掌握当前奶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重要情况、采取的有关措施以及各项政策在垦区落实情况等及时报送我部农垦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局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邮电局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区巴州邮电局在经营中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新工商公字〔1999〕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电局利用公用企业的优势地位,对用户已由其他经营者安装调试正常的数字程控用户交换机,采取不予批准的方式强制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含服务)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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