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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34:36  浏览:8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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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文化部


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改善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条件,加强全国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总体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地方特别是边疆地区文化设施维修、专业设备购置的专项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由文化部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文化、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专项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化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文化部门)使用专项经费,必须接受文化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补助范围如下: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部门所管辖的文化馆、文化中心、群艺馆、图书馆、影剧院、排演场(厅)、剧院(团)等文化单位的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购置。
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经费限用于补助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18个地区。
二、文化流动车的补助。
三、地方文化事业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专项经费,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
第八条 省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专项经费的申请单位。省级文化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文化部门申请专项经费时,均须逐级上报省级文化部门,经省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文化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九条 对各省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文化部进行审核汇总,并根据文化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结合各省级文化部门对专款的管理情况、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制定出初步分配方案,征得财政部同意后,由文化部、财政部共同下达。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经费补助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文化部门,文化部门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经费一次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 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未动工的,文化部和财政部可将该项目予以注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它补助项目,或由财政部收回。
第十四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用款单位应上交其主管部门,用于下年度本地区文化设施的维修。
第十五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文化部门提出报告,经文化部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动。
第十六条 用款项目完成后,由用款单位编制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省级文化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文化部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和财政部将暂停核批所在省、区、市新的补助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虚报补助经费预算;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挪用专项经费;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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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

北政发[1990]64号



  为鼓励台湾同胞前来我市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及国家有关引进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台湾投资者)在我市举办独资经营企业,或与我市国营、集体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企业);开展补偿贸易,来料、来样、来件加工装配、合作生产;购买本市企业的股票和债券;承包、租赁本市企业;投资改造老企业,购置房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成片开发经营;以及选择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在我市进行投资。台胞投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办法外,同时享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规定。

  二、台湾投资者可用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台胞投资举办的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台湾投资者的实际投资比例不低于25%,才能享受台胞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台湾投资者在我市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依法转让和继承。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按国家规定不实行国有化,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如因修铁路、公路等),而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台湾投资者可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投资的各种保险(包括政治风险保险)。

  三、台湾投资者经向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批准、可以在本市的工业、农业、渔业、服务业以及其它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投资。鼓励台胞向交通、原材料工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开发利用本市资源的行业投资。台胞可在本市公布的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自行确定投资意向。

  四、台湾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产的独资企业,经营年限可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年限可由合资、合作各方在合同中商定,也可以不规定经营年限。

  五、对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台胞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⒈在本市市区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不化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企业所得税率一律减按15%征收。

  ⒉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台胞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的开发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科研性质的试种、试养项目,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年内豁免一切税收。

  台胞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规定应收税率的八折征收。

  ⒊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市区办的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县办的企业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先进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市区办的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县办的企业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⒋在合浦县举办的台胞投资企业,属生产性和科研项目的,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八折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交通、能源、港口项目和国家急需的、缺门短线项目,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开发型项目,或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生产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

  ⒌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⒍台湾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本市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50%,经营不满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台湾投资者将其从企业所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或捐赠于国内公益事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营不满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缴回已退的税款。

  ⒎台胞在大陆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来源于本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的,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多的减免税优惠。

  ⒏台湾投资者在本市范围内举办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⒐台胞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⒑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设备,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装配后的产品出口,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⒒对国营、集体企业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得的加工、装配收入,从获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还可适当 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⒓补偿贸易项目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补偿贸易生产的产品,生产环节照章征税,出口时,退还已征税款。

  ⒔台胞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产,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建成使用或购买之日起,免征三年房产税,期满后按规定照章纳税。

  ⒕台胞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⒖台胞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本企业所需生产和管理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器材及企业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以及台湾投资者在企业工作期间,自用的,合理数量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为履行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用于生产内销部分,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征税。

  六、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外汇自行平衡的情况下,经批准,允许有一定比例的产品内销,其中,属国内急需,并需要进口的,可以国内销售为主,还可以申请其余部分产品以产顶进,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外汇管理局批准,以产顶进的产品允许用外汇结算。

  七、台胞投资企业因生产缺乏资金,可用现汇、国外贷款、固定资产向本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也可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八、台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凭批准合同向企业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台湾投资者在下列形式中的一种选择。

  ⒈根据规定的用地价格,在合同期限内一次性缴清场地费用,或分年付息缴交场地费用。

  ⒉台胞投资企业作为承担人租赁场地使用。租赁场地费用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企业投产前按每年每平方米八折收费,投产后按每年每拉方米租金缴交。

  ⒊依法成片购买土地使用权,自行投资开发经营。

  九、台胞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费用,根据地段、用途情况,按企业所在地规定的费用标准给予优惠,其中:

  ⒈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用地,场地费用减收30%;

  ⒉一般工业、仓储用地,种养业用地,场地费用减收20%;

  ⒊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等非生产性用地,场地费用减收10%。

  十、台胞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按1元征收,其中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改造老企业,或投资举办能源、交通、原材料和开发性农业等基础性生产企业,建设期间至投产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起按50%征收土地使用费;其他生产性的台胞投资企业减按70%征收土地使用费。

  十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台胞投资企业按国内同类国营企业的指标减征10%。

  十二、台湾投资者投资在本市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本市急需的工业项目及对老企业改造,生产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可根据其投资额适当安排内地代理人或亲属亲友,由农村户口转为企业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并享受商品粮供应,其中:

  凡一次投资在15万(县10万)美元以上者,可安排1人;

  凡一次投资在30万(县20万)美元以上者,可安排2人;

  凡一次投资在50万(县40万)美元以上者,可安排3人;

  凡一次投资在100万(县80万)美元以上者,除准其安排三人入户外,由企业所在政府奖给一块60平方米住宅建房用地,土地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可以转让或赠与。生产期限未满十年而终止合同的,上述所安排的人员、投资者要求继续保留其城镇常住户口和商品粮供应的,应补缴国家对城镇人口的补贴费用;所奖住宅用地按当时地价补交土地费用。

  十三、台胞投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在合同、章程范围内,投资者有权自行制订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原料,销售产品和自主经营进出口业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增加或辞退职工;可以在当地招聘和招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招聘人员属我市国家干部或工人的,允许他们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到开除;可根据企业效益自行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根据需要,可邀请国外专家或厂商来我市洽谈业务和进行技术服务。经批准可派人出国培训和洽谈业务。

  十四、台湾投资者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开发性农业,除按国家规定支付或提取我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十五、对台胞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和通讯设施,其供应和收费标准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

  十六、台胞投资企业遇有不合理收费情况可以拒交;也可向当地经济委员会直到国家有关部门申诉。

  十七、台湾投资者前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须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护照,身份证或其工商企业证书的影印本等有效证件,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资格,并出具《享受台胞投资企业优惠认可证书》后,方能按本办法给予优惠待遇。

  十八、台胞投资企业,台湾投资者可委托国内亲属、亲友或聘请其他人员充任代表或代理人,代理关系必须有投资者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十九、台湾投资者因需要可申请在北海市定居,其有本市投资举办的企业,仍然享受台胞投资企业的待遇。

  二十、台湾投资者投资在我市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合资、合作的我方负责申请。兴办独资企业,由投资者直接申请,或委托在大陆亲属、亲友或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办理。

  台湾投资者投资兴办企业的申请,由市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受理。

  台胞投资企业的审批,属本市权限办理的项目,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不属本市权限办理的项目,及时上报办理,尽快签复。

  二十一、台胞在海外开设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公司、企业以及居住在海外以个人身份来本市投资举办的企业、台胞与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合资、合作前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视同台胞投资企业,享受上述优惠待遇。

  台胞捐赠资金或设备给居住本市的亲属、亲友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捐赠金和设备。价款超过企业固定资产净值25%以上的,可凭证明材料向市县政府对台事务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定,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参照享受本优惠待遇。

  二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北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0年七月十三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1986年以来,我省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法律常识普及取得成效,公民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不断深入,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保障和促进我省扩大开放、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工业化进程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与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加快江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全省改革发展进程,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依照全省第四个五年规划,每年要确定全省普及法律法规的重点,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扎扎实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二、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把法制教育作为青少年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培养青少年的遵纪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三、坚持学法和用法相结合,推进依法治省各项工作。积极开展地方、行业、基层和专项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我省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加强安全工作法制建设,坚决遏制各种事故特别是杜绝重大、特大和恶性事故的发生;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促进全省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
    四、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生动活泼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省营造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电台、电视台和报刊要开辟并办好法制专题节目或专栏,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覆盖面。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抓好城乡基层干部的法律学习,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到每家每户。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根据农村特点,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通俗易懂,富有实效。要重视抓好城乡流动人口、个体私营业主的法制宣传教育,落实责任,教育到人。
    五、加强组织领导,把法制宣传教育引向深入。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全省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明确责任,健全制度,注重效果。
    六、依法开展监督,促进法制宣传教育落到实处。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适时听取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活动、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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