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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实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23:20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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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实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颁发《中山市实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3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实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中山市实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的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
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站)必须严
格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中山市广播电视局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负责
本市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公安、工商、城建、供电、电讯及交通等
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对本辖区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工程选址、设
计、施工、安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广播电视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报批手续,并由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颁发的《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和安装。
第六条 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必须符合市广播电
视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
施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 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建设使用的广播电视
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按规定由市广播
电视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有
线广播电视传输网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 在市辖区内安装使用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
施接收传送境内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许可证
后方可安装和使用。
第十条 设置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
节目的,应向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广播
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地面接收
设施。
第十二条 已批准使用的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必
须接受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管理并执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经营部门可按规定向有线
广播电视终端用户收取有线广播电视入户费、维护费和收
视费。收费必须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用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有
线广播电视维护费和收视费。逾期缴交的,每日加收5‰违
约金,逾期30天仍不缴交的,可切断信号停止服务。
第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终端用户因搬迁、建筑等需
要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必须到有线广播电视经营部
门办理迁移手续,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私自拆迁。
第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站)必须按规定转播中
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
闻联播节目。各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应设置专门的频道传
送中央、省、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全套节目。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站)必须按照规定时间
播放公益广告;播放商业性广告,必须是合法的商业行为。
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站)不得以新闻报道形
式播放广告,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站)应当建立健全广播
电视节目播出审查制度。禁止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
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 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 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和电
视台(站),不得阻挠广播电台、电视台(站)记者正常的采
访活动。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设施(包括节目发射设施、制
作设施节目传送、节目监测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
单位和个人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
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动或迁移广播电视
设施的,应先向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
准同意后,由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拆迁,施
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
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拆除或损坏发射、接收广播电视天线及其附
属设备的围墙、围网和其他标志物的;
(二)向发射天线、接收天线、光纤传输线、同轴
电缆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射击的;
(三) 擅自向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天线、卫星
地面接收站及其附属设备截传、干扰、解扰有线广播
电视信号的;
(四) 在天线、卫星地面接收站、光纤传输线、同
轴电缆线等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五) 故意损毁、破坏用于广播电视播出、采访和
抢修活动的通讯、交通设施的;
(六) 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附近建筑施工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的行为,由市广播
电视管理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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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取得子女抚养权,未能分割同居期间所购房产
  一位高级工程师与比他年轻20岁的外来打工妹由结识到同居,再到对簿公堂,长达7年的婚外情最终破裂。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非法同居7年生一子
  1988年,边秦从某研究院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来,边秦还开办了自己的公司,拥有一定数额的资产。他与结发妻子在1981年生育了一个男孩,现已参加工作。
  1999年7月,一个偶然的机会,边秦在广州市相识了从四川来广东打工的林萍。2000年10月开始建立较密切的同居关系。2003年10月29日,林萍在广州市剖腹产生下儿子边小鹏,边小鹏出生后户口随母入籍四川。
  结婚提议遭女方拒绝
  2004年6月,边秦以其名义在珠海市购买华南名宇名仕园某套房子给林萍母子居住,该房价款为人民币58.7818万元,面积149平方米。边小鹏出生后一直由林萍照看,林萍于2005年3月装修房子后搬入居住。
  边秦为与林萍结婚,2005年3月16日与其发妻在广州市协议离婚。2006年7月,边秦提出要求与林萍结婚,因林萍不满边秦对财产的约定内容而不同意结婚。边秦因此于2006年7月14日在珠海市接走儿子边小鹏回广州市,2006年8月22日又与发妻复婚。
  反目后两次对簿公堂
  2006年7月21日边秦向香洲区法院提出要求抚养权的诉讼。林萍受诉后向香洲区法院提出要求抚养儿子边小鹏并要求边秦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及分割同居期间购置房屋。
  香洲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为了有利于边小鹏的健康成长及照顾女方的权益,非婚生儿子边小鹏由林萍抚养,并由边秦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1.6万元,边秦享有探视权;边秦于2004年6月以其名义在珠海市购买给林萍母子居住的房子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处理,归边秦所有,由边秦补偿一半折价款人民币29.3909万元给林萍。
  一审判决后,边秦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均由边秦支付、林萍并未出资,遂作出判决:孩子由林萍抚养,边秦每月支付抚养费用1200元,至边小鹏18周岁止;驳回林萍要求分割华南名宇名仕园某房产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同居期间财产不直接认定共有
  主审此案的法官称,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属于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依法应直接认定属双方共同共有。而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处理原则予以分割,即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不应直接认定属于双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该房屋购买于2004年6月,此时边秦与发妻尚未离婚,即该房屋购买在边秦与发妻的婚姻存续期间,这期间同时存在边秦、发妻的婚姻关系及边秦、林萍的同居关系。边秦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他购买该房产,而林萍出示不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涉案房屋购买时属于边秦与发妻的共同财产,林萍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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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

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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