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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43:48  浏览:9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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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市政府三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



(2000年10月8日市政府三届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形成完善的创业投资体系,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为其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在深圳市设立、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创业投资公司为非金融性的投资公司,是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创业投资机构。
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是为创业投资公司提供相关管理和咨询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是指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市场准入渠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深圳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批;深圳市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登记注册。
深圳市科技风险投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我市创业投资事业的协调机构,负责有关政策的拟订、政府部门的协调、创业投资行为的规范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形式为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设立中外合资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所缴付的实际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5%。
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注册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缴清全部注册资本。
设立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且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应具有创业投资同业公会认可的创业投资资格。
除以上条件外,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独资创业投资公司的,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的,境外投资者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中方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业记录;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应具有创业投资同业公会认可的创业投资资格。
第十一条 设立外资独资或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的申请人,应向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企业申请表;
(二)在境外的注册登记文件、资信证明文件、资产负债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从事创业投资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人向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深圳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凭批准证书向深圳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如下:
(一)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
(二)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
(三)投资咨询业务;
(四)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如下:
(一)受托管理和经营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
(二)投资咨询业务;
(三)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或风险)”字样,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管理(或风险投资管理)”字样,并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标明其公司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投资额,超过其全部已投资额的70%的,经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享受深圳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机构,由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年检,不合格者,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可以全额投资。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
深圳技术产权交易所应为创业投资股权转让提供优质服务,支持创业投资利用国内外创业板股票市场撤出变现。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机构严禁从事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 成立创业投资同业公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按公会章程的规定加入公会。
公会开展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工作,对其成员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定,形成自律机制,协助深圳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等部门开展创业投资机构年检等活动,并负责创业投资专业人员的认定;开展信息交流,促进业务联系和合作,推动国际民间交流活动,培训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专业
人才。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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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3]362号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辽宁、山东、湖南、四川省交通厅:

经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2003年11月在试点省份组织进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科目考试时间为2003年11月28日(周五)、29日(周六)、30日(周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

监理行业
11月28日

周五下午

14:30-17:00
11月29日

(周六)上午

8:30-11:00
11月29日

(周六)下午

14:30-17:00
11月30日

(周日)上午

8:30-11:00
11月30日

(周日)下午

14:30-17:30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

经济
合同管理
监理理论
道路与桥梁

隧道工程

交通工程
综合考试

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

经济
合同管理
监理理论
港口工程

航道工程

机电工程
综合考试


二、各地发布报考公告的时间为9月23日,报考者的报名时间为10月8日至17日。并于考试前30天向考生核发准考证,以便考生复习准备应考。
三、报考公告应在各地主要媒体发表,内容包括各科目考试时间、考场所在地、报名时间及地点,受理报考单位名称和咨询电话。
四、各省应按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办法》(厅公路字[2003]339号)和考试方案的要求,成立考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领导、组织好试点地区考试的各项工作,确保考试试点工作有序、按计划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名单报部。有关考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及时与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5292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九月九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1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市政府以每年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指标为依据,对各部门实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考核。


凡我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市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均属招商引资统计范围。其中包括以现金、实物等作为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包括国家及省的拨款)。


第二条考核奖励的对象、原则和形式。


(一)考核奖励的对象为市政府各部门。


(二)采取分类考核奖励的原则。对一类部门、二类部门区别考核奖励,对二类部门适度放宽考核条件。奖励形式为一次性现金奖励。


(三)责任目标的考核周期为一年,采取每月考核与年终考核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引进项目单位于每月7日前将上个月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市经委、市人事局,利用外资项目报送市外经贸局认定后转送市经委。考核部门联合对责任单位引进项目开工、签约并注册、洽谈、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予以通报。


第三条考核的内容。


考核内容分别为当年开工项目数、当年签约并注册项目数、当年洽谈项目数、当年引进资金额四项,其中以当年引进资金额作为年度奖励标准。
当年开工项目、签约并注册项目、洽谈项目不得重复上报,当年引进资金额含上年度已签项目在考核年度实现的缴资额。


第四条考核的认定办法。


(一)当年开工项目考核认定需提供材料:


1当年招商引资开工项目考核表(需加盖部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公章)。


2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合同(提供复印件)。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投资者的相关资料。


(二)当年签约并注册项目考核认定需提供材料:


1当年招商引资签约并注册项目考核表(需加盖部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公章)。


2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合同(提供复印件)。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投资者的相关资料。


(三)当年洽谈项目考核认定需提供:


1当年招商引资洽谈项目考核表(需加盖部门、参与洽谈县区政府公章)。


2部门洽谈项目情况说明(简要说明项目洽谈过程及取得的进展情况)。


(四)当年引进资金考核认定需提供材料:


1当年资金到位考核表(需加盖部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公章)。


2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合同(提供复印件)。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投资者的相关资料。


4银行进帐单复印件(进账单时间必须是当年度,付款人与投资人名称要相符,收款人与所投资企业相符,资金用途要明确)。


5购买机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购买方与投资方一致)。


6利用外资额需提供市外经贸局认定材料。


第五条奖励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对完成当年招商考核任务指标的部门予以奖励。


(二)对完成当年引进域外资金任务指标的部门,奖励10万元。对超额完成任务指标20%以上的,以50万元为基数,乘以实际超额百分比予以奖励,奖励上限为50万元。利用外资项目将外商实际到位注册外资额按相应比例换算成人民币后作为考核依据,并参照引进域外资金奖励标准增加5—10万元。对引进重大项目奖励另议。


第六条奖励的申报程序及认定。


(一)各部门将招商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报送市经委,由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共同考核认定,上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奖励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七条各部门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


第八条增加对招商引资绩效考核的权重比例(比例另定)。


第九条加强对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申报部门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除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外,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对负责申报材料审核认定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把关不严,纵容弄虚作假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经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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