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22:00:05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政办〔2003〕8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专利的申请,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设立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平顶山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申请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和技术先进且有市场前景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专利申请资助条件:
  (一)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所申请的专利应当属于国家、河南省及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支柱产业: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以及机电、食品、石化、建材等;
  (三)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经由河南省专利代理机构或申请人单位内部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利工作者办理。
  第四条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以相关成果申报发明专利申请且具有形成产业化前景的,将优先予以资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以上费用中,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额为每件500元(其中外观设计为300元),其它费用按不抵于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资助。对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已享受本办法资助的,在后专利申请不予资助。专利申请资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提出专利申请时,对发明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第二次为授予专利权时,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资助。
  第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时须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报送复印件1份:
  (一)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单位开具的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
  (四)委托河南省境内专利代理机构的发明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
  (五)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
  (六)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
(七)其它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县(市)级专利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审查后,每月20-25日向市知识产权局报批一次。
  市知识产权局可直接受理市直部门及有关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签发专利申请资助审核意见通知书。
  第九条对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在接到审核意见通知书1个月内,可到申请受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资助领款手续。
  市知识产权局对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人直接支付资助款项,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款项由知识产权局直接划拨该单位财务用于冲抵原列支款。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享受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专利的转让或实施给予协助,中介费或管理费的收取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1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履行中哥政府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

农农发[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见附件)的规定,该协定将于2009年3月9日起生效。现将该协定副本印发你们,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协定的规定,对从哥伦比亚输入我国和我国输往哥伦比亚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请通知有关企业单位在与哥伦比亚方面签订有关贸易合同时,按照该协定的检疫要求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在植物检疫领域的双边合作,防止有害生物从缔约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传入和蔓延,保护两国的植物生产和植物资源,促进两国经贸关系和科技交流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负责执行本协定的主管机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及农村发展部



第二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二)“植物”是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三)“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加工品。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五)“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一种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它在供种植的植物中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预期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的缔约方领土内受到限定。

(六)“限定物”是指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任何能藏带或传播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运输工具、集装箱、土壤和任何其它生物、物品或材料,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

  (七)“植物检疫证书”是指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准证书所制定的证书。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应支持、进行和开展双方植物检疫的合作。

二、本协定的履行要符合缔约双方现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主管机构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从缔约一方境内传入另一方境内。



第五条

缔约一方输往另一方的任何限定物,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往另一缔约方境内的限定物必须符合另一方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输往另一方的限定物必须接受严格的植物检疫,并附有输入缔约方所需要的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该批货物不带有输入国所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用英文写成,也可加上输出国的官方语言。

(二)应尽量避免使用秸秆、叶片和其他可被有害生物浸染的植物材料作包装和铺垫材料,但可以使用纸、合成材料和经缔约双方许可的其他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包装、铺垫材料须经适当的检疫处理。

(三)不得将土壤输出或随输出货物传带到缔约另一方的境内。



第六条

一、缔约各方均有权依照本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另一方输入的限定物实施检疫。当发现限定物受到浸染,或违反缔约方有关的检疫法规时,缔约各方均有权进行检疫处理。

二、缔约各方在检疫过程中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不符合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协定规定的任何物品,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七条

一、为了促进贸易,在必要时或根据要求,缔约双方可在输出国境内共同实施植物检疫,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各方负责各自的费用。

二、缔约双方共同实施检疫时,应遵守输入国关于输入商品的有关法规。

三、共同检疫的地点、程序、条件和日期应由缔约双方主管机构予以商定。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应交换各自国家现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缔约双方应支持植物检疫专家的技术交流。

三、缔约双方应加强在植物检疫措施和控制方面的科技合作,对在合作项目中获得的任何成果及信息,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条

本协定不应违背缔约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或因作为任何国际组织成员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中出现的争议或问题,应由缔约双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的修订须经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并应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互换照会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本协定将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通过互换照会相互通知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OO五年四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尹成杰                  阿里亚斯

(农业部副部长)            (农业及农村发展部部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申请免缴获奖奖金个人所得税的函》(环函〔2003〕381号)。函中称:为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表彰和鼓励为中国环保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设立了“中华环境奖”,并成立了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12个单位的领导(专家)组成的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评选办公室设在其直属单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目前已评选出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三名(每名奖金10万元)、提名奖获得者十名(每名奖金1万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特为此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鼓励更多的公众投身环境保护事业,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第二届“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名单及获奖金额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名单及获奖金额表

序号 姓名\单位 通讯地址 奖金额
1 香港绿色力量 香港尖沙嘴亚士厘34号天兴大厅7A 10万元
2 马荣华 湖北省鄂州市委办公室 10万元
3 季昆森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0万元
4 李树纯 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92号 1万元
5 高廷耀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1万元
6 韩增旗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房干村 1万元
7 惠志军 北京市复兴路11号 1万元
8 钱易 清华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1万元
9 董玉清 荆门市象山二路3号荆门报社院内 1万元
10 张永泽 拉萨金珠中路61号自治区环保局 1万元
11 周世武 四川省宜宾市马掌街50号五楼 1万元
12 江苏省环境厅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91栋 1万元
13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工程与工程学院大气污染防治中心 天津市卫津路94号 1万元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