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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0:23  浏览:9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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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标题: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
文号:天政发[2003]46号


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

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资来我市兴办工业,培植和壮大我市工业经济实力,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投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市上保证用地需求,投资者可在两区工业园和适宜办工业的地方优先选址,并按生产规模、投资数额、经济与社会效益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1、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生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相邻地的最低标准支付。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除征地补偿费用按相邻地的最低标准收取,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次2年内交清。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第一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二年起按相邻地的同等价格下浮20%收取,5年内不变。

2、投资在500—2000万元的项目,其生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1)秦城区内征地补偿费最高每亩不超过5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2)北道区内征地补偿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除征地补偿费按划拨方式供地办法处理
外,并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第一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二年起按相邻地的同等价格下浮20%收取,5年内不变。
3、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秦城区每亩3万元、北道区每亩2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对投资数额大、安置就业岗位多、对财政贡献大的项目,可在此基础上下浮;对效益特别好的项目可无偿供地。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按划拨方式的办法解决,并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第一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二年起按相邻地的同等价格优惠50%收取,5年内不变。
二、收购市内企业资产兴办工业的,土地可继续划拨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投资数额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三、市内工业企业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比照上述办法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四、在市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涉及的市、区两级行政性收费,市区所得部分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收80%。
五、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政策几点说明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工业项目,一般在北道区选址,提供用地。
2、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工业项目,主要以划拨方式为主提供用地。需要出让土地的,视企业投资落实情况议定。
3、安置就业岗位多,主要指在我市兴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且主要使用本地劳动力和安置本地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
4、由市、区政府共同承担的征地补偿费资金暂按4:6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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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1997年6月19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1997]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工作质量,实现财政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办公室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明确措施要求,搞好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办法的贯彻实施,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是政务信息工作的专业科室,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管科室是本地区和本部门政务信息的工作机构,负责各上级和本级提供信息,并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设立专业信息职能机构。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市政府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和重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实施信息引导和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联系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中省直单位的信息机构均是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所属的二级单位吸收为信息直报单位。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综合部门要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其他部门可根据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中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熟悉政府及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的信息工作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须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尽快安排人员补岗。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市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并确保各项任务完成。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各网络成员单位的特点,把成员单位分成市(县)区、市直部门、财税金融、中省直单位、部分大中型企业5组。市(县)区组,每月至少要向市政府报送10条信息;市直部门组,根据工作性质分4类,按其类别每月至少分别向市政府报送8条、6条、4条、2条信息;财税金融组,每月至少向市政府报送6条信息;中小直单位组,每月至少向市政府报送4条信息;大中型企业组,每月至少向市政府报送2条信息。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按季度向各网络成员单位下发信息报送参考要点,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各网络面员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必要时,要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大力支持信息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采集信息,完成信息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开展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指导网络成员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并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对省、市政府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登记、办理、催办,并按时限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报告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网络成员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实行计分考核,考核情况将作为年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二十二条 报送的政务信息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准确可靠,重要大事件上报前,经过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报送迅速,必要时要连续报送;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要有新意;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政党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的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四条 向市政府报送的各类信息,原则上要打印成文,无传真机的单位,要派人直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完善、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施行。


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信息化进程,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围绕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工作,以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为目标,充分发挥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推动我市信息化全面发展。

第四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电子政务建设;

(三)电子商务建设;

(四)行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与区域信息化建设;

(五)推进全市信息化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信息化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方式安排。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的项目,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根据我市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年初确定当年信息化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公布项目申报具体的要求。

第七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申报按隶属关系分级受理。各区市县的项目报送区市县信息产业局审定后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市本级项目直接报送市信息产业局。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需提交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下达,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完成进度达到50%且资金已完全落实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的,预留10万元尾款,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第十一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于2002年6月14日联合下发的《大连市企业信息化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大财企字〔2002〕1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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