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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口服液使用直颈安瓿包装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08:07  浏览:9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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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口服液使用直颈安瓿包装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口服液使用直颈安瓿包装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我局国中医药经设[1990]30号文《关于进行口服液安瓿包装情况调查的通知》发出后,有20个省、区、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反馈了意见,其中8个省、区、市已具备更替口服液安瓿包装的条件,12个省、区、市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余24个省、区、市也通过其它方
式提出了一些意见。大家主要认为:
一、1991年7月1日前尚不具备淘汰全部口服液直颈安瓿的条件,有关部门推荐的替代包装尚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1.易拉盖包装、瓶子没有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包装机械难以适从。灌装过程瓶子破损率高,瓶盖金属无材质标准,极易拉断,开瓶更困难。瓶子、瓶盖要适应
要求,从制定标准、实施标准、达到标准还需要一个过程。2.易拉盖包装口服液密封性能差,成品的渗漏率在20%-30%左右,成品保存期短,产、销、市场缓冲调节性能差,并容易引起产品的染菌或霉变,不能保证包装质量。3.口服液采用螺旋盖包装,是国外最近推出的口服液
第三代最新包装。据介绍能克服以上包装的不足,但包装机械国内尚无消化吸收,引进设备价格昂贵,同时包装成本也高。
二、当前市场疲软,企业各种费用增加,效益下降,产品包装成本的提高,企业难以消化吸收,部分企业反映缺乏更新包装设备的资金。
三、在企业的产销经济活动中,优胜劣汰是客观规律。当前,易拉盖包装已占有较大市场,多种包装并存,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落后商品,在市场竞争中必然逐步淘汰。
根据有关资料和各地对淘汰口服液直颈安瓿包装的意见,我局对口服液使用直颈安瓿包装意见通知如下:
一、口服液使用直颈安瓿包装存在着使用不方便和服用割口时玻璃屑落入口服液内等问题,有可能伤害消费者,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研究开发口服液新颖包装,解决当前口服液包装中存在的问题。但在没有找到质量可靠的替代包装以前,不搞一刀切的淘汰,避免给国家、企业、消费者造成损失。所以,淘汰中药口服液直颈安瓿包装暂缓执行,继续供应市场。
三、对已改用易拉盖包装的地方和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不断研究改进包装,提高包装瓶子质量。做到不合格的包装不出厂,过期产品不销售,以满足市场需求,维护消费者利益。
四、要求各地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质量、品种、效益年”的活动通知精神,把全部工作切实转移到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争取中药工业的质量、品种、效益有个明显进步,使企业逐步走上投入少、质量好、效益高的发展道路。



199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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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宋国忠与宋国木房屋买卖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宋国忠与宋国木房屋买卖纠纷案的电话答复

1990年4月11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关于河北省高级法院的宋国木与宋国忠房屋买卖一案的答复问题。经我庭研究决定做如下答复:
1.买卖关系无效,因为条件违法,故唐山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原则上没有问题。不动为宜。
2.致买卖关系无效的原因是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对于拆迁补偿费事,唐山中院未予处理是有欠缺的。可按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通过补充判决的形式,对国家发给拆迁补偿费合理进行分割。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1989〕冀民字第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唐山市滦县宋国忠为与宋国木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后宋国忠不服向我院申诉。由于涉及政策法律问题,我院拿不准,特请示:
申诉人宋国忠与被申诉人宋国木系同乡关系,1986年10月,宋国木主动找中人说合,将自己3间半平正房以3600元卖予宋国忠,款已交清,立有契约。在买卖过程中,宋国木提出让宋国忠给申请一块宅基地,待宋国木盖好房后,立即搬出。宋国忠答应了宋国木的要求。此事虽然在契约中未写明,但双方承认,中人证明。1987年11月宋国忠办理了纳税手续,并领取了滦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证。
因唐山市陡河电厂储灰池渗水,影响该村居民的住房,1988年6月经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核村搬迁,并按规定补偿搬迁损失。宋国忠所买宋国木3间半房屋,补偿搬迁费13300多元。1988年10月宋国木以宋国忠未给批回宅基地,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搬迁费应归已为由,向滦县人民法院起诉。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宋国木承认买卖关系有效,但由于宋国忠未给批回宅基地,要求分得搬迁补偿费百分之五十。宋国忠只同意给百分之二十。调解未果,判决双方买卖关系有效。宋国木不服上诉。唐山市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以批宅基地为附加条件,虽然在买卖契约中未写明,但双方均承认,中人证明,双方规避了法律,宋国忠买房后虽然办理了合法手续,但由于买卖关系不合法,因此,判决双方买卖关系无效。宋国忠不服向我院申诉。
经我院研究,有两种意见:
一、双方买卖自愿,款已交付,立有契约,并已办理了合法手续。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虽然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曾言明申请审批宅基地一事,但未在契约中写明。同时申请审批宅基地并非那一方个人说了算,需经批准,而申请宅基地有两种可能,一是批准,一是不批准。双方并未说明申请宅基地批不准时怎么办,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中规定的是很严格的。因此,不能认定申请宅基地为该房屋买卖附加条件,应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有效。
二、双方虽然买卖自愿,立有契约,款已付清,办理了合法手续,但双方均承认买卖过程中一方要求另一方给申请宅基地,对方也答应给申请,应视为买卖关系的附加条件,现所附条件没有成就,一方当事人可以反悔,且双方规避了法律,应认定双方关系无效。
我院倾向第一种意见。
当否,请批示。
1989年12月5日


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程控电话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程控电话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数字程控电话交换机(以下简称程控交换机)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程控交换机的技术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生产能力已初具规模。为了适应我国通信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快程控交换机工业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扩建国内已引进的三条局用程控交换机生产线外,对引进技术,建设新的局用程控交换机生产线,要根据国内需要和外商合作条件,采用议标和招标的办法进行。

目前,我国生产的用户程控交换机已基本满足国内的需要。今后,各部门和各地区不要盲目引进用户程控交换机生产线,应支持现有企业尽快形成经济规模,加强技术开发,提高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
二、在电信网的发展中,原网扩容要充分考虑国内现有机型和已生产的机型,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凡引进新的制式,必须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国际招标进行。对使用允许国际招标的国外贷款(包括政府贷款),进口局用程控交换机,应公开招标;对使用不允许国
际招标的国外政府贷款,进口局用程控交换机,要加强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三、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大力支持程控交换机技术的研究和自主开发,为其成果商品化创造必要的条件,并通过市场竞争,加速技术进步;对技术力量强、市场开拓好和经济效益高的程控交换机生产企业要重点支持,鼓励这些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扩大生产能力,形成经济规模,参与国
际竞争,以促进我国程控交换机工业的发展。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199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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