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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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决定修正)
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干部,选拔符合条件的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提高妇女领导成员的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按照规定应当有女干部参加领导机构的,必须积极选配妇女领导成员。
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各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规定限制条件。
第六条 在普及义务教育中,男女少年儿童享有同等的权利。
对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对拒绝接受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学校直接责任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女学生无正当理由辍学的,学校、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促其复学;放任不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 小学高年级和中等学校应当对女学生进行青春期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保障女性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八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和对职工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童工。
各单位在劳动制度改革或者精简机构时,不得歧视和排斥女职工,不得违反规定强令女职工提前退休。
第九条 各单位在集资建房、分配住房以及其他生活设施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不得对女职工作出歧视性规定或者附加条件。
对配偶在异地工作或者离婚、丧偶的妇女以及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未婚女职工的住房安排,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条 用工单位和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动保护条款。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和赔偿损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不得以男职工调动、辞职、擅自离职等为由而辞退其同在本单位工作的配偶。违者,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女职工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结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按计划生育的子女,其居住、户籍、生产劳动和计划生育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股权分配等方面与当地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以男方名义承租,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离婚时男方搬出的,房屋由女方继续承租。出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以承租人离婚为借口终止租赁合同。
(三)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或者所有权属男方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搬迁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让女方继续居住或者帮助其解决,直至其再婚或者有房可搬迁时止。
(四)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离婚妇女,需要建房而又符合条件的,与所在村其他村民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农村妇女离婚后,任何人不得侵害女方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离婚为借口收回住房、取消户籍和应当享有的集体福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夫妻因男方过错而离婚的,对子女抚养和住房、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应当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给女方造成损失的,男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已办理纯女户养老保险或者养老基金的,如女方不能再生育,男方主动要求离婚的,男方份额中的国家、集体投保份额归女方享有。
第十七条 禁止溺、弃女婴和残害女婴、幼女。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女婴出生后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视为弃婴,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胁迫或者诱骗女童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拒绝受理受害妇女的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10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决定
(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28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给女职工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和赔偿损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五、第二十条修改为:“胁迫或者诱骗女童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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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核定并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国发【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核定文化部确定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080处)以及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计106处),现予公布。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方式,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改善的关系,认真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计1080处)
一、古遗址(共计220处)
序号 编 号 名 称 时 代 地 址
1 Ⅰ-1 元大都城墙遗址 元 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
2 Ⅰ-2 十字寺遗址 元 北京市房山区
3 Ⅰ-3 天妃宫遗址 元至清 天津市河东区
4 Ⅰ-4 爪村遗址 旧石器时代 河北省迁安市
5 Ⅰ-5 石北口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永年县
6 Ⅰ-6 北福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易县
7 Ⅰ-7 钓鱼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北省曲阳县
8 Ⅰ-8 台西遗址 商 河北省藁城市
9 Ⅰ-9 东先贤遗址 商 河北省邢台县
10 Ⅰ-10 南阳遗址 周 河北省容城县
11 Ⅰ-11 讲武城遗址 战国至汉 河北省磁县
12 Ⅰ-12 常山郡故城 汉 河北省元氏县
13 Ⅰ-13 土城子城址 南北朝 河北省尚义县
14 Ⅰ-14 边关地道遗址 宋 河北省永清县
15 Ⅰ-15 会州城 辽至明 河北省平泉县
16 Ⅰ-16 刘伶醉烧锅遗址 金至元 河北省徐水县
17 Ⅰ-17 九连城城址 金至元 河北省沽源县
18 Ⅰ-18 海丰镇遗址 金 河北省黄骅市
19 Ⅰ-19 小宏城遗址 元 河北省沽源县
20 Ⅰ-20 大名府故城 宋 河北省大名县
21 Ⅰ-21 塔水河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西省陵川县
22 Ⅰ-22 上郭城址和邱家庄墓群 周至汉 山西省闻喜县
23 Ⅰ-23 南村城址 战国至晋 山西省方山县
24 Ⅰ-24 黄河栈道遗址 汉至清 山西省平陆县
25 Ⅰ-25 霍州窑址 宋至元 山西省霍州市
26 Ⅰ-26 洪山窑址 宋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27 Ⅰ-27 阿善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28 Ⅰ-28 赵宝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29 Ⅰ-29 红山遗址群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30 Ⅰ-30 夏家店遗址群 新石器时代至战国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31 Ⅰ-31 朱开沟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商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
32 Ⅰ-32 秦直道遗址 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陕西省旬邑县
33 Ⅰ-33 麻池城址和召湾墓群 汉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34 Ⅰ-34 黑城城址 汉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35 Ⅰ-35 朔方郡故城 汉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巴彦淖尔市
36 Ⅰ-36 霍洛柴登城址 汉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
37 Ⅰ-37 克里孟城址 汉至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
38 Ⅰ-38 沃野镇故城 汉至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
39 Ⅰ-39 白灵淖尔城址 南北朝 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
40 Ⅰ-40 十二连城城址 隋至唐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
41 Ⅰ-41 城川城址 唐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
42 Ⅰ-42 查干浩特城址 辽至明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
43 Ⅰ-43 安答堡子城址 金至元 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44 Ⅰ-44 净州路故城 金至元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
45 Ⅰ-45 砂井路总管府故城 元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
46 Ⅰ-46 巴彦乌拉城址 元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47 Ⅰ-47 庙后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48 Ⅰ-48 高台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辽宁省新民市
49 Ⅰ-49 石台子山城 汉至唐 辽宁省沈阳市
50 Ⅰ-50 赫图阿拉故城 明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51 Ⅰ-51 百草沟遗址 战国至晋 吉林省汪清县
52 Ⅰ-52 自安山城 南北朝 吉林省通化市
53 Ⅰ-53 龙潭山城 晋 吉林省吉林市
54 Ⅰ-54 苏密城 唐 吉林省桦甸市
55 Ⅰ-55 城山子山城 唐 吉林省敦化市
56 Ⅰ-56 磨盘村山城 唐至金 吉林省图们市
57 Ⅰ-57 偏脸城城址 辽至金 吉林省梨树县
58 Ⅰ-58 秦家屯城址 辽至金 吉林省公主岭市
59 Ⅰ-59 城四家子城址 辽至元 吉林省白城市
60 Ⅰ-60 叶赫部城址 明 吉林省四平市
61 Ⅰ-61 辉发城址 明 吉林省辉南县
62 Ⅰ-62 五排山城址 战国至汉 黑龙江省东宁县
63 Ⅰ-63 小四方山城址 战国至金 黑龙江省穆棱市
64 Ⅰ-64 雁窝岛城址 隋 黑龙江省宝清县
65 Ⅰ-65 塔子城址 辽 黑龙江省泰来县
66 Ⅰ-66 瓦里霍吞城址 辽至清 黑龙江省桦川县
67 Ⅰ-67 桃温万户府故城 元 黑龙江省汤原县
68 Ⅰ-68 莽吉塔站故城 明 黑龙江省抚远县
69 Ⅰ-69 南京人化石地点 旧石器时代 江苏省南京市
70 Ⅰ-70 藤花落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连云港市
71 Ⅰ-71 大墩子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邳州市
72 Ⅰ-72 花厅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新沂市
73 Ⅰ-73 三星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金坛市
74 Ⅰ-74 骆驼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宜兴市
75 Ⅰ-75 青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苏省海安县
76 Ⅰ-76 绰墩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江苏省昆山市
77 Ⅰ-77 天目山遗址 周 江苏省姜堰市
78 Ⅰ-78 宜兴窑址 晋至清 江苏省宜兴市
79 Ⅰ-79 钟山建筑遗址 南北朝 江苏省南京市
80 Ⅰ-80 明故宫遗址 明 江苏省南京市
81 Ⅰ-81 龙江船厂遗址 明 江苏省南京市
82 Ⅰ-82 跨湖桥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杭州市
83 Ⅰ-83 上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浦江县
84 Ⅰ-84 谭家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桐乡市
85 Ⅰ-85 南河浜遗址 新石器时代 浙江省嘉兴市
86 Ⅰ-86 钱山漾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浙江省湖州市
87 Ⅰ-87 茅湾里窑址 周至战国 浙江省杭州市
88 Ⅰ-88 富盛窑址 周至战国 浙江省绍兴县
89 Ⅰ-89 递铺城址 春秋至南北朝 浙江省安吉县
90 Ⅰ-90 小仙坛窑址 汉 浙江省上虞市
91 Ⅰ-91 郊坛下和老虎洞窑址 宋至元 浙江省杭州市
92 Ⅰ-92 永丰库遗址 元 浙江省宁波市
93 Ⅰ-93 人字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安徽省繁昌县
94 Ⅰ-94 临涣城址 战国 安徽省濉溪县
95 Ⅰ-95 北苑御焙遗址 宋 福建省建瓯市
96 Ⅰ-96 磁灶窑址 宋至元 福建省晋江市
97 Ⅰ-97 德济门遗址 宋至明 福建省泉州市
98 Ⅰ-98 南胜窑址 明至清 福建省平和县
99 Ⅰ-99 樊城堆遗址 新石器时代 江西省樟树市
100 Ⅰ-100 牛头城址 商至周 江西省新干县
101 Ⅰ-101 白口城址 汉至南北朝 江西省泰和县
102 Ⅰ-102 李渡烧酒作坊遗址 元至清 江西省进贤县
103 Ⅰ-103 御窑厂窑址 明至清 江西省景德镇市
104 Ⅰ-104 沂源猿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山东省沂源县
105 Ⅰ-105 北辛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滕州市
106 Ⅰ-106 王因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兖州市
107 Ⅰ-107 贾柏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汶上县
108 Ⅰ-108 小荆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章丘市
109 Ⅰ-109 东岳石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平度市
110 Ⅰ-110 白石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烟台市
111 Ⅰ-111 两城镇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2 Ⅰ-112 尧王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3 Ⅰ-113 东海峪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日照市
114 Ⅰ-114 后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淄博市
115 Ⅰ-115 三里河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胶州市
116 Ⅰ-116 傅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广饶县
117 Ⅰ-117 教场铺遗址 新石器时代 山东省茌平县
118 Ⅰ-118 归城城址 周 山东省龙口市
119 Ⅰ-119 郯国故城 周至汉 山东省郯城县
120 Ⅰ-120 邾国故城 周至汉 山东省邹城市
121 Ⅰ-121 偪阳故城 周至晋 山东省枣庄市
122 Ⅰ-122 东平陵故城 汉 山东省章丘市
123 Ⅰ-123 中陈郝窑址 南北朝至清 山东省枣庄市
124 Ⅰ-124 龙华寺遗址 南北朝至隋 山东省博兴县
125 Ⅰ-125 寨里窑址 南北朝至唐 山东省淄博市
126 Ⅰ-126 织机洞遗址 旧石器时代 河南省荥阳市
127 Ⅰ-127 杨台寺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驻马店市
128 Ⅰ-128 瓦店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禹州市
129 Ⅰ-129 石固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长葛市
130 Ⅰ-130 郝家台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漯河市
131 Ⅰ-131 王油坊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永城市
132 Ⅰ-132 李庄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柘城县
133 Ⅰ-133 王湾遗址 新石器时代 河南省洛阳市
134 Ⅰ-134 鹿台岗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河南省杞县
135 Ⅰ-135 新砦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夏 河南省新密市
136 Ⅰ-136 唐户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周 河南省新郑市
137 Ⅰ-137 蒲城店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汉 河南省平顶山市
138 Ⅰ-138 大师姑城址 夏至商 河南省荥阳市
139 Ⅰ-139 小双桥遗址 商 河南省郑州市
140 Ⅰ-140 宋国故城 周 河南省商丘市
141 Ⅰ-141 卫国故城 周 河南省淇县
142 Ⅰ-142 黄国故城 周 河南省潢川县
143 Ⅰ-143 共城城址 周 河南省辉县市
144 Ⅰ-144 滑国故城 周 河南省偃师市
145 Ⅰ-145 叶邑故城 周 河南省叶县
146 Ⅰ-146 轵国故城 周 河南省济源市
147 Ⅰ-147 下河湾冶铁遗址 战国至汉 河南省泌阳县
148 Ⅰ-148 望城岗冶铁遗址 汉 河南省鲁山县
149 Ⅰ-149 瓦房庄冶铁遗址 汉 河南省南阳市
150 Ⅰ-150 三杨庄遗址 汉 河南省内黄县
151 Ⅰ-151 山阳故城 汉 河南省焦作市
152 Ⅰ-152 段店窑址 唐至宋 河南省鲁山县
153 Ⅰ-153 大周封祀坛遗址 唐 河南省登封市
154 Ⅰ-154 扒村窑址 宋至元 河南省禹州市
155 Ⅰ-155 当阳峪窑址 宋 河南省修武县
156 Ⅰ-156 张公巷窑址 金至元 河南省汝州市
157 Ⅰ-157 建始直立人遗址 旧石器时代 湖北省建始县
158 Ⅰ-158 马家垸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沙洋县
159 Ⅰ-159 陶家湖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应城市
160 Ⅰ-160 鸡鸣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北省公安县
161 Ⅰ-161 邓国故址 周 湖北省襄樊市
162 Ⅰ-162 施州城址 宋 湖北省恩施市
163 Ⅰ-163 唐崖土司城址 元至清 湖北省咸丰县
164 Ⅰ-164 容美土司遗址 明至清 湖北省鹤峰县
165 Ⅰ-165 高庙遗址 新石器时代 湖南省洪江市
166 Ⅰ-166 炭河里遗址 周 湖南省宁乡县
167 Ⅰ-167 舜帝庙遗址 宋 湖南省宁远县
168 Ⅰ-168 宝镜湾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广东省珠海市
169 Ⅰ-169 白莲洞遗址 旧 石器至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170 Ⅰ-170 鲤鱼嘴遗址 旧石器至新石器时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171 Ⅰ-171 感驮岩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战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172 Ⅰ-172 秦城遗址 秦至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173 Ⅰ-173 智城城址 唐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
174 Ⅰ-174 甘泉岛遗址 唐至宋 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175 Ⅰ-175 北礁沉船遗址 唐至清 海南省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
176 Ⅰ-176 儋州故城 唐至清 海南省儋州市
177 Ⅰ-177 营盘山和姜维城遗址 新石器时代 四川省茂县、汶川县
178 Ⅰ-178 金沙遗址 商至周 四川省成都市
179 Ⅰ-179 大洋堆遗址 周至战国 四川省西昌市
180 Ⅰ-180 城坝遗址 战国至汉 四川省渠县
181 Ⅰ-181 剑门蜀道遗址 战国至清 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182 Ⅰ-182 严道城址 汉 四川省荥经县
183 Ⅰ-183 老君山硝洞遗址 明至清 四川省江油市
184 Ⅰ-184 剑南春酒坊遗址 清 四川省绵竹市
185 Ⅰ-185 宁谷遗址 汉 贵州省安顺市
186 Ⅰ-186 万山汞矿遗址 唐至清 贵州省铜仁地区
187 Ⅰ-187 白羊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云南省宾川县
188 Ⅰ-188 山龙(山字旁加龙) 唐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山于(山字旁加于)
图山城址
189 Ⅰ-189 龙岗寺遗址 旧石器时代至汉 陕西省南郑县
190 Ⅰ-190 石峁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神木县
191 Ⅰ-191 石摞摞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佳县
192 Ⅰ-192 李家村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西乡县
193 Ⅰ-193 北首岭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宝鸡市
194 Ⅰ-194 东龙山遗址 新石器时代至汉 陕西省商洛市
195 Ⅰ-195 横阵遗址 新石器时代 陕西省华阴市
196 Ⅰ-196 凤凰山遗址 商至周 陕西省岐山县
197 Ⅰ-197 李家崖城址 商至周 陕西省清涧县
198 Ⅰ-198 梁带村遗址 周 陕西省韩城市
199 Ⅰ-199 杨家村遗址 周 陕西省眉县
200 Ⅰ-200 法门寺遗址 南北朝至清 陕西省扶风县
201 Ⅰ-201 麟州故城 唐至明 陕西省神木县
202 Ⅰ-202 林家遗址 新石器时代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203 Ⅰ-203 牛门洞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会宁县
204 Ⅰ-204 寺洼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临洮县
205 Ⅰ-205 西河滩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甘肃省酒泉市
206 Ⅰ-206 火烧沟遗址 青铜时代 甘肃省玉门市
207 Ⅰ-207 破城子遗址 汉至唐 甘肃省安西县
208 Ⅰ-208 八卦营城址 汉至晋 甘肃省民乐县
209 Ⅰ-209 八角城城址 唐至明 甘肃省夏河县
210 Ⅰ-210 永泰城址 明 甘肃省景泰县
211 Ⅰ-211 柳湾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青海省乐都县
212 Ⅰ-212 沈那遗址 新石器至青铜时代 青海省西宁市
213 Ⅰ-213 鸽子山遗址 旧石器时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214 Ⅰ-214 菜园遗址 新石器时代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215 Ⅰ-215 照壁山铜矿遗址 汉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216 Ⅰ-216 灵武窑址 宋至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217 Ⅰ-217 张家场城址 汉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218 Ⅰ-218 丹丹乌里克遗址 南北朝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219 Ⅰ-219 麻扎塔格戍堡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220 Ⅰ-220 通古斯巴西城址 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二、古墓葬(共77处)
序 号 编 号 名 称 时 代 地址
221 Ⅱ-1 金陵 金 北京市房山区
222 Ⅱ-2 利玛窦和外国传教士墓地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223 Ⅱ-3 袁崇焕墓和祠 明至民国 北京市崇文区
224 Ⅱ-4 邢国墓地 周 河北省邢台市
225 Ⅱ-5 所药村壁画墓 汉 河北省望都县
226 Ⅱ-6 隆尧唐祖陵 唐 河北省隆尧县
227 Ⅱ-7 张柔墓 元 河北省满城县
228 Ⅱ-8 怡贤亲王墓 清 河北省涞水县
229 Ⅱ-9 纪晓岚墓地 清 河北省沧县
230 Ⅱ-10 崔家河墓群 周 山西省夏县
231 Ⅱ-11 沙梁坡墓群 汉 山西省天镇县
232 Ⅱ-12 古城堡墓群 汉 山西省阳高县
233 Ⅱ-13 王家峰墓群 南北朝 山西省太原市
234 Ⅱ-14 什贴墓群 南北朝 山西省晋中市
235 Ⅱ-15 栗毓美墓 清 山西省浑源县
236 Ⅱ-16 扎赉诺尔墓群 汉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237 Ⅱ-17 王昭君墓 汉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238 Ⅱ-18 韩匡嗣家族墓地 辽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
239 Ⅱ-19 吐尔基山墓 辽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
240 Ⅱ-20 萧氏家族墓 辽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
241 Ⅱ-21 张应瑞家族墓地 元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
242 Ⅱ-22 袁台子墓 晋 辽宁省朝阳县
243 Ⅱ-23 冯素弗墓 十六国 辽宁省北票市
244 Ⅱ-24 辉发河上游石棚墓 周 吉林省梅河口市、柳河县
245 Ⅱ-25 刀背山墓地 新石器时代 黑龙江省鸡西市
246 Ⅱ-26 鸿山墓群 周 江苏省无锡市
247 Ⅱ-27 徐州墓群 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248 Ⅱ-28 象山王氏家族墓地 晋 江苏省南京市
249 Ⅱ-29 东阳土墩墓群 周 浙江省东阳市
250 Ⅱ-30 高氏家族墓地 明 浙江省乐清市
251 Ⅱ-31 于谦墓 明至清 浙江省杭州市
252 Ⅱ-32 李白墓 唐 安徽省当涂县
253 Ⅱ-33 武夷山崖墓群 青铜时代 福建省武夷山市
254 Ⅱ-34 朱熹墓 宋 福建省建阳市
255 Ⅱ-35 朱轼墓 清 江西省高安市
256 Ⅱ-36 嘴子前墓群 周 山东省海阳市
257 Ⅱ-37 萧王庄墓群 汉 山东省济宁市
258 Ⅱ-38 洗砚池墓群 晋 山东省临沂市
259 Ⅱ-39 崔芬墓 南北朝 山东省临朐县
260 Ⅱ-40 韩氏家族墓地 唐 山东省莘县
261 Ⅱ-41 明鲁王墓 明 山东省邹城市
262 Ⅱ-42 应国墓地 周至汉 河南省平顶山市
263 Ⅱ-43 许慎墓 汉 河南省漯河市
264 Ⅱ-44 韩愈墓 唐 河南省孟州市
265 Ⅱ-45 范仲淹墓 宋 河南省伊川县
266 Ⅱ-46 欧阳修墓 宋 河南省新郑市
267 Ⅱ-47 李诫墓 宋 河南省新郑市
268 Ⅱ-48 青山墓群 周 湖北省枝江市
269 Ⅱ-49 九连墩墓群 战国 湖北省枣阳市
270 Ⅱ-50 关陵 三国 湖北省当阳市
271 Ⅱ-51 南汉二陵 五代 广东省广州市
272 Ⅱ-52 藤桥墓群 唐至明 海南省三亚市
273 Ⅱ-53 凉山大石墓群 战国至汉 四川省德昌县、喜德县
274 Ⅱ-54 瑞峰崖墓群 汉 四川省青神县
275 Ⅱ-55 塔梁子崖墓群 汉 四川省中江县
276 Ⅱ-56 黄伞崖墓群 汉 四川省宜宾县
277 Ⅱ-57 孟知祥墓 五代 四川省成都市
278 Ⅱ-58 石城山崖墓群 宋至明 四川省宜宾县
279 Ⅱ-59 泸县宋墓 宋 四川省泸县
280 Ⅱ-60 交乐墓群 汉 贵州省兴仁县
281 Ⅱ-61 八塔台墓群 周至明 云南省曲靖市
282 Ⅱ-62 营盘村墓群 明至清 云南省永胜县
283 Ⅱ-63 查木钦墓群 唐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
284 Ⅱ-64 秦东陵 秦 陕西省西安市
285 Ⅱ-65 张骞墓 汉 陕西省城固县
286 Ⅱ-66 明秦王墓 明 陕西省西安市
287 Ⅱ-67 蔡伦墓和祠 清 陕西省洋县
288 Ⅱ-68 明肃王墓 明 甘肃省榆中县
289 Ⅱ-69 楼兰墓群 新石器时代至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290 Ⅱ-70 五堡墓群 青铜时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291 Ⅱ-71 洋海墓群 青铜时代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292 Ⅱ-72 阿日夏特石人墓 隋至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
293 Ⅱ-73 麻赫穆德·喀什噶里墓 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
294 Ⅱ-74 速檀·歪思汗麻扎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
295 Ⅱ-75 叶尔羌汗国王陵 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296 Ⅱ-76 艾比甫·艾洁木麻扎 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297 Ⅱ-77 哈密回王墓 清至民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三、古建筑(共计513处)
序 号 编 号 单位名称 时 代 地 址
298 Ⅲ-1 承恩寺 明至清 北京市石景山区
299 Ⅲ-2 地坛 明至清 北京市东城区
300 Ⅲ-3 德胜门箭楼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1 Ⅲ-4 月坛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2 Ⅲ-5 中南海 明至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3 Ⅲ-6 大觉寺 明至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4 Ⅲ-7 日坛 明至清 北京市朝阳区
305 Ⅲ-8 静明园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6 Ⅲ-9 健锐营演武厅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7 Ⅲ-10 万寿寺 清 北京市海淀区
308 Ⅲ-11 关岳庙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09 Ⅲ-12 醇亲王府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10 Ⅲ-13 广济寺 清 北京市西城区
311 Ⅲ-14 柏林寺 清 北京市东城区
312 Ⅲ-15 爨底下村古建筑群 清 北京市门头沟区
313 Ⅲ-16 安徽会馆 清 北京市宣武区
314 Ⅲ-17 报国寺 清 北京市宣武区
315 Ⅲ-18 石家大院 清 天津市西青区
316 Ⅲ-19 解村兴国寺塔 唐 河北省博野县
317 Ⅲ-20 万寿寺塔林 五代至清 河北省平山县
318 Ⅲ-21 宝云塔 宋 河北省衡水市
319 Ⅲ-22 修德寺塔 宋 河北省曲阳县
320 Ⅲ-23 庆林寺塔 宋 河北省故城县
321 Ⅲ-24 静志寺塔基地宫 宋 河北省定州市
322 Ⅲ-25 净众院塔基地宫 宋 河北省定州市
323 Ⅲ-26 天宫寺塔 辽 河北省唐山市
324 Ⅲ-27 圣塔院塔 辽 河北省易县
325 Ⅲ-28 西岗塔 辽 河北省涞水县
326 Ⅲ-29 兴文塔 辽 河北省涞源县
327 Ⅲ-30 成汤庙山门 金 河北省涉县
328 Ⅲ-31 柏林寺塔 元 河北省赵县
329 Ⅲ-32 正定府文庙 元 河北省正定县
330 Ⅲ-33 井陉古驿道 明至清 河北省井陉县
331 Ⅲ-34 扁鹊庙 明至清 河北省内丘县
332 Ⅲ-35 永济桥 明至清 河北省涿州市
333 Ⅲ-36 西古堡 明至清 河北省蔚县
334 Ⅲ-37 福庆寺 明至清 河北省井陉县
335 Ⅲ-38 时恩寺 明至清 河北省张家口市
336 Ⅲ-39 寿峰寺 明至民国 河北省唐山市
337 Ⅲ-40 暖泉华严寺 明 河北省蔚县
338 Ⅲ-41 真武庙 明 河北省蔚县
339 Ⅲ-42 常平仓 明 河北省蔚县
340 Ⅲ-43 蔚州灵岩寺 明 河北省蔚县
341 Ⅲ-44 单桥 明 河北省献县
342 Ⅲ-45 弘济桥 明 河北省永年县
343 Ⅲ-46 永年城 明 河北省永年县
344 Ⅲ-47 纸坊玉皇阁 明 河北省邯郸市
345 Ⅲ-48 大道观玉皇殿 明 河北省定州市
346 Ⅲ-49 邢台开元寺 明 河北省邢台市
347 Ⅲ-50 伍仁桥 明 河北省安国市
348 Ⅲ-51 万全右卫城 明 河北省万全县
349 Ⅲ-52 洗马林玉皇阁 明 河北省万全县
350 Ⅲ-53 金门闸 清 河北省涿州市
351 Ⅲ-54 大慈阁 清 河北省保定市
352 Ⅲ-55 承德城隍庙 清 河北省承德市
353 Ⅲ-56 普佑寺 清 河北省承德市
354 Ⅲ-57 净觉寺 清 河北省玉田县
355 Ⅲ-58 老君洞 唐至明 山西省浮山县
356 Ⅲ-59 卦山天宁寺 唐至清 山西省交城县
357 Ⅲ-60 下交汤帝庙 宋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358 Ⅲ-61 普光寺 宋至清 山西省寿阳县
359 Ⅲ-62 金洞寺 宋至清 山西省忻州市
360 Ⅲ-63 安禅寺 宋至明 山西省太谷县
361 Ⅲ-64 无边寺 宋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362 Ⅲ-65 狐突庙 宋至清 山西省清徐县
363 Ⅲ-66 北义城玉皇庙 宋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364 Ⅲ-67 周村东岳庙 宋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365 Ⅲ-68 张壁古堡 宋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366 Ⅲ-69 佛头寺 宋 山西省平顺县
367 Ⅲ-70 兴梵寺 宋 山西省祁县
368 Ⅲ-71 定襄关王庙 宋 山西省定襄县
369 Ⅲ-72 妙道寺双塔 宋 山西省临猗县
370 Ⅲ-73 禅房寺塔 辽 山西省大同市
371 Ⅲ-74 开福寺 金至明 山西省阳城县
372 Ⅲ-75 白台寺 金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373 Ⅲ-76 灵泽王庙 金至清 山西省襄垣县
374 Ⅲ-77 西李门二仙庙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75 Ⅲ-78 润城东岳庙 金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376 Ⅲ-79 玉泉东岳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77 Ⅲ-80 石掌玉皇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78 Ⅲ-81 东邑龙王庙 金至清 山西省潞城市
379 Ⅲ-82 乡宁寿圣寺 金至明 山西省乡宁县
380 Ⅲ-83 净因寺 金至明 山西省太原市
381 Ⅲ-84 延庆寺 金至清 山西省五台县
382 Ⅲ-85 中坪二仙宫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83 Ⅲ-86 三圣寺 金至清 山西省繁峙县
384 Ⅲ-87 汾城古建筑群 金至清 山西省襄汾县
385 Ⅲ-88 福祥寺 金至清 山西省榆社县
386 Ⅲ-89 白玉宫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87 Ⅲ-90 二郞庙 金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388 Ⅲ-91 真圣寺 金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389 Ⅲ-92 清源文庙 金至清 山西省清徐县
390 Ⅲ-93 南神头二仙庙 金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391 Ⅲ-94 寺润三教堂 金 山西省陵川县
392 Ⅲ-95 三圣瑞现塔 金 山西省陵川县
393 Ⅲ-96 回龙寺 金 山西省平顺县
394 Ⅲ-97 普照寺大殿 金 山西省沁县
395 Ⅲ-98 昭泽王庙 金 山西省襄垣县
396 Ⅲ-99 天王寺 金 山西省长子县
397 Ⅲ-100 不二寺 金 山西省阳曲县
398 Ⅲ-101 净土寺 金 山西省应县
399 Ⅲ-102 义居寺 元至清 山西省临县
400 Ⅲ-103 舜帝陵庙 元至清 山西省运城市
401 Ⅲ-104 崇圣寺 元至清 山西省榆社县
402 Ⅲ-105 崇安寺 元至清 山西省陵川县
403 Ⅲ-106 东羊后土庙 元至清 山西省临汾市
404 Ⅲ-107 府君庙 元至清 山西省盂县
405 Ⅲ-108 坡头泰山庙 元至清 山西省盂县
406 Ⅲ-109 懿济圣母庙 元至清 山西省和顺县
407 Ⅲ-110 清虚观 元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08 Ⅲ-111 汾阳五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汾阳市
409 Ⅲ-112 清梦观 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410 Ⅲ-113 大阳汤帝庙 元至清 山西省泽州县
411 Ⅲ-114 霍州观音庙 元至清 山西省霍州市
412 Ⅲ-115 回銮寺 元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413 Ⅲ-116 夏禹神祠 元至清 山西省平顺县
414 Ⅲ-117 金庄文庙 元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15 Ⅲ-118 乔沟头玉皇庙 元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416 Ⅲ-119 长治玉皇观 元至清 山西省长治县
417 Ⅲ-120 四圣宫 元至清 山西省翼城县
418 Ⅲ-121 真泽二仙宫 元至清 山西省壶关县
419 Ⅲ-122 普净寺 元至清 山西省襄汾县
420 Ⅲ-123 晋祠庙 元至清 山西省灵石县
421 Ⅲ-124 后稷庙 元至明 山西省闻喜县
422 Ⅲ-125 宝峰寺 元至明 山西省屯留县
423 Ⅲ-126 福田寺 元至明 山西省寿阳县
424 Ⅲ-127 王曲东岳庙 元至民国 山西省临汾市
425 Ⅲ-128 龙香关帝庙 元至民国 山西省新绛县
426 Ⅲ-129 介休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介休市
427 Ⅲ-130 新绛龙兴寺 元至清 山西省新绛县
428 Ⅲ-131 襄垣文庙 元至清 山西省襄垣县
429 Ⅲ-132 光化寺 元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30 Ⅲ-133 稷山稷王庙 元至清 山西省稷山县
431 Ⅲ-134 南撖东岳庙 元至清 山西省翼城县
432 Ⅲ-135 古中庙 元至清 山西省高平市
433 Ⅲ-136 景云宫玉皇殿 元 山西省绛县
434 Ⅲ-137 大洋泰山庙 元 山西省夏县
435 Ⅲ-138 二郎庙北殿 元 山西省垣曲县
436 Ⅲ-139 埝堆玉皇庙 元 山西省垣曲县
437 Ⅲ-140 昔阳崇教寺 元 山西省昔阳县
438 Ⅲ-141 左权文庙大成殿 元 山西省左权县
439 Ⅲ-142 寨里关帝庙献殿 元 山西省运城市
440 Ⅲ-143 郭村泰山庙大殿 元 山西省运城市
441 Ⅲ-144 利应侯庙 元 山西省平遥县
442 Ⅲ-145 灵石后土庙 元 山西省灵石县
443 Ⅲ-146 三官庙 元 山西省新绛县
444 Ⅲ-147 古垛后土庙 元 山西省河津市
445 Ⅲ-148 乔泽庙戏台 元 山西省翼城县
446 Ⅲ-149 善庆寺 元 山西省临县
447 Ⅲ-150 碛口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临县
448 Ⅲ-151 海会寺 明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449 Ⅲ-152 尧陵 明至清 山西省临汾市
450 Ⅲ-153 水神堂 明至清 山西省广灵县
451 Ⅲ-154 柳氏民居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2 Ⅲ-155 湘峪古堡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3 Ⅲ-156 郭壁村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4 Ⅲ-157 窦庄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沁水县
455 Ⅲ-158 平遥清凉寺 明至清 山西省平遥县
456 Ⅲ-159 文峰塔 明至清 山西省汾阳市
457 Ⅲ-160 代县文庙 明至清 山西省代县
458 Ⅲ-161 公主寺 明至清 山西省繁峙县
459 Ⅲ-162 王家大院 明至清 山西省灵石县
460 Ⅲ-163 郭峪村古建筑群 明至清 山西省阳城县
461 Ⅲ-164 孟家沟龙泉寺 明至清 山西省寿阳县
462 Ⅲ-165 天贞观 明至清 山西省吕梁市
463 Ⅲ-166 曹家大院 明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64 Ⅲ-167 净信寺 明至清 山西省太谷县
465 Ⅲ-168 明秀寺 明至清 山西省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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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大同市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0月27日山西省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设置
第三章 上市范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培育和发展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加强对集市贸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和从事集市贸易活动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专业性、综合性的批发、零售市场。
各种定期、不定期的民间物资交流会,商品展销会、交易会、早市、夜市,以个体经营者租赁经营为主的商场、商业街、商业摊群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集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和协调,使其达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集贸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物价、城建、规划、土地、卫生、技术监督、公安、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市场主办单位要积极提供各种服务,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支持和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
集贸市场内的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集贸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
第二章 市场设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利于商品流通,方便群众购销的原则,把集贸市场的设置、建设和改造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在开发居民住宅区时,应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要求,规划出集贸市场的场地。
集贸市场的建设要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及规范化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八条 集贸市场的设置,须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非法拆迁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三章 上市范围
第十条 集贸市场销售的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标准。凡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及限制销售的商品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持证上市经营和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的商品,上市交易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以提供各种劳务、技术服务为主的活动可以上市经营。
第十三条 下列物品禁止上市销售:
(一)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二)枪支弹药,雷管、炸药、导火索等爆破器材;
(三)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四)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过期、失效、变质物品;
(五)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和肉类及其制品;
(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凡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均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农民持村民委员会证明,可直接进入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
经营饮食、食品的,应持有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经营药品的应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其他特殊商品和从事特种服务行业的,应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及失准的计量器具;
(二)短尺少秤;
(三)排斥或控制他人的正常交易活动;
(四)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五)哄抬物价,互相串通垄断价格;
(六)赌博、打卦、算命、测字、看相;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经营区域划行归市、亮照经营,并应保持市场的卫生环境,保护花草树木及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集贸市场设立公平秤(尺)。轻工、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家禽、干鲜果、粮油等商品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交易价格和服务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交易双方议定;在特殊情况下,由物价部门制定临时性最高限价。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旧机动车辆(包括客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及旧非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在指定市场出售,交易双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办理交易手续后,由买方持交易票据和证照到有关部门办理更名、过户、落籍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自养的大牲畜,须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畜牧部门的有效检疫证明,到指定的市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 城镇主要干道、繁华街道、重要公共场所,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各类商业门店除在限定的时间和范围外,均不得在门前、便道加工和摆卖商品。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负责。公安部门可根据情况设立市场治安管理机构或派出治安管理人员,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依法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均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集贸市场内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对非法乱收费、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二十六条 市场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遵守管理人员守则,廉洁奉公,文明管理,礼貌执法。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及未售出的物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不悬挂营业执照(摊位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没收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其补足缺少部分,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动植物检疫、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不足二百元罚款的,由市场管理机构决定;处二百元以上罚款或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