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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4:33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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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发展本市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支援郊县乡镇企业。支援乡镇企业,可以采取单位或集体创办、联营、承包、租赁和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式;也可以采用个人辞职、业余兼职、留职停薪、借调和大中专毕业生应聘等方式。
在上海市人事局核定指标内,经县人事局批准,乡镇企业可以从外省市引进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留职停薪或借调去为乡镇企业服务,须经单位同意。单位可按合同规定向乡镇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其报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乡镇企业自主决定。
留职停薪或借调人员可参加原单位的工资调整,调整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去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由有关部门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留职停薪或借调去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中,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由原单位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脱离原单位去乡镇企业工作,属于市区户口的,档案转至原单位所在地的区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属于郊县城镇户口的(包括在郊县的市属单位和中央部属单位工作的),档案转至原单位所在地的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
第七条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或志愿到乡镇企业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入学前是市区常住户口的,其户口可保留在市区;是郊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其户口可保留在城镇;是农村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可在该乡镇工业公司登记为集体户口。
大、中专毕业生去乡镇企业工作,属于市区户口的,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的区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属于郊县户口的,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的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允许流动。属于市区户口的,可向市、区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登记交流;属于郊县户口的(包括原在郊县的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和市属单位工作的),可向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登记交流。以上人员待业期间,由乡镇
企业按合同规定发放待业金。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去乡镇企业工作(包括业余兼职)涉及到原单位技术成果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注:※ 《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国办发〔1988〕4号文件。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不适用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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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2日)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印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十条的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决定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于一九八九年互派5人以内文化行政官员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交流两周。
  2.中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印。
  3.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4.印方派15人以内古典和民间舞蹈团访华演出两周。
  5.中方派15人以内古典和民间舞蹈团访印演出两周。
  6.国际剧协中国中心派4人以内代表团访印两周。
  7.印方派4人以内戏剧代表团访华两周。
  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或十二月派3-4人专家小组赴印度乌坚及喀拉拉考察梵剧两周。
  9.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5-6名古典音乐家访印演出并进行示范讲学。
  10.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印方派5-6名古典音乐家访华演出并进行示范讲学。
  11.印方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在华举办印度工艺美术展览,随展人员两人。
  12.中方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在印举办中国工笔画展览,随展人员两人。
  13.双方交换4-5部关于艺术珍品的标准艺术出版物。
  14.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名作家访印两周。
  15.印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名作家访华两周。
  16.双方互派舞蹈和美术界专家6人访问对方国家。细节另商。

 二、文物和考古
  17.印方于一九八九年派3名文物保护专家访华两周。
  1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3名文物保护专家访印两周。
  19.中国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与印度考古协会和印度人类学协会互换考古、人类学及有关题材出版物。
  20.为促进对佛学及两国文化关系史的研究,印方将探索派遣3名梵文学者赴华讲学考察6周的可能性。
  21.为促进对佛学及两国文化关系史的研究,中方将控索派遣3名学者赴印讲学考察6周的可能性。
  22.双方考虑举办由有关学者参加的研讨会的可能性,以促进对中印两国古代和中世纪文化及其他关系史的经常性研究。
  23.双方考虑从事中印佛教建筑物的研究。
  2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印方将考虑举办一次关于中印文化关系史的国际研讨会。中方将考虑参加这一研讨会的可能性。

 三、教育
  25.双方每年互换奖学金生12名(保持总数12名)。学习专业包括语言、艺术、社会科学以及其他经双方商定的专业。
  26.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1名印地语教师在中国一所大学任教两年。
  27.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1名教师在印度一所大学任教两年。
  28.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人大学校长代表团访印10天。
  29.印方于一九八八年派5人大学副校长代表团访华10天。
  30.双方鼓励和协助两国大学之间建立联系,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按双方认可条件尽力为对方国家学者从事研究和访问提供方便。
  31.双方同意互派2-3名专家和学者考察研究对方国家在儿童心理学和儿童教育方面的经验,访问时间互为1个月。
  32.为促进中印双方在教育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两国教育主管部门于一九八九年就继续合作问题进行讨论。讨论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商定。
  33.双方互换汉语和印地语教材及其他资料(包括文字、声象资料),并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合作。
  34.双方支持由印度尼赫鲁大学、德里大学及其他几所大学与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联合发起的定于一九八九年底在印度召开的南亚地区汉语教学研讨会。细节另商。

 四、广播、电影和电视
  35.双方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36.印方在华举办印度电影周。细节另商。
  37.中方在印举办中国电影周。细节另商。
  38.双方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
  39.双方原则同意为拍摄玄奘和达摩电视纪录片相互提供方便。细节另商。
  40.双方互派5-6人广播电视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1周。

 五、新闻、图书和出版
  41.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5人新闻代表团访印两周。
  42.印方于一九九0年派5人新闻代表团访华两周。
  43.印方于一九九0年在华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5人以内。
  44.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印举办图书和文学名著展览,随展人员5人以内。
  45.印方提供10部关于印度的书籍或学术著作,供中方翻译成汉语并付诸出版。
  46.中方提供10部关于中国的书籍或学术著作供印方翻译成英文或印地文并付诸出版。
  47.印方派5人出版和版权代表团访华两周。
  48.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商业性国际书展并努力提供方便。
  49.双方继续鼓励两国图书馆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和交换书刊资料。

 六、体育
  50.双方将通过两国有关机构另行商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度体育交流议定书,其中包括互派体育团队和教练,并在瑜珈、气功及武术等方面进行交流。

 七、社会科学
  51.双方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在印举办关于“农村经济--社会变革和组织形式”的联合讨论会,为期两周。
  52.双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华举办关于“传统与现代关系”的联合讨论会。
  53.双方互换4个人月的学者。

 八、其他
  54.未列入本执行计划的文化交流项目由双方协商并落实。
  55.本计划附件所列总则及财务条款均系本计划整体的一部分。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德 有           威拉拉格凡
    (签字)            (签字)  (签字)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租用外国飞机和直升机以及雇用外籍飞行(技术)人员在中国飞行的有关规定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租用外国飞机和直升机以及雇用外籍飞行(技术)人员在中国飞行的有关规定

1984年12月26日,民航局

各管理局、工业航空服务公司、乌鲁木齐管理局:
为明确责任,严格手续,确保飞行安全,凡租用在外国注册的飞机和雇用外籍飞行(技术)人员作为教员或工作人员,在中国执行飞行任务,应按照我局一九八三年八月廿三日,以(83)民航办字第79号文颁发的六项暂行规则的精神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机载无线电台执照以及飞行人员、维修人员的执照,应取得中国民航局的认可。在未取得中国民航局的认可证之前,不得执行飞行任务。中国民航局认可证的办理,由租机和雇用单位按上述暂行规则的要求,填报申请表,分别报请局工程司、科教司和航行司办理。
二、各单位与外国公司签订租机和签订雇用外籍飞行和技术人员合同时,应写明:
上述各种证件和执照,必须获得中国民航局的认可。否则,航空器不能在中国执行飞行或技术维修任务。
三、凡过去已租用的外机和雇用的外籍飞行和技术维修人员,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中国民航局认可证的,如继续租用和雇用,应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底之前,补办有关手续。否则,不能继续执行任务。
四、凡雇用外籍飞行员在机上执行任务,如担任机长或教员,应按照民航飞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飞行安全和完成飞行任务负责。
五、各级航行调度部门对雇用的外籍飞行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应严格管理,并检查其对中国有关飞行的规章熟悉情况。如发现不符合上述手续或不了解我国航行规章,不应放行。
以上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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