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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45:22  浏览:8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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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新闻出版署:
你署《关于申请出版物条形码胶片研制费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函》(新出计〔1999〕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署条码中心在为出版单位统一提供出版物条形码时收取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
二、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你署条码中心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时由财政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五、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一)条码中心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二)条码中心人员经费开支;(三)出版物条形码研制设备和维护材料的购置费用;(四)出版物条形码科研开发、应用推广以及开展国际交流费用;(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费用。
六、你署条码中心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99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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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7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审计署人事司研究,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后,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向各地发送考生成绩软盘和合格人员名单。考生也可在中国审计教育培训网上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三、请各地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1995年6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农牧业发展,公平税负,根据国务院关于屠宰税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收购或屠宰猪、牛、羊、马、驴、骡、骆驼 (以下简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条 收购应税牲畜,屠宰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按应税牲畜实际重量和当地收购价格从价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牲畜重量×收购价格×税率
第五条 宰杀自养自食应税牲畜,屠宰税按牲畜头数计算、定额征收。猪、牛、羊的税收定额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马、驴、骡、骆驼的税收定额收由市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 收购应税牲畜,屠宰税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
第七条 收购应税牲畜应当使用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制发的应税牲畜经营凭证。纳税义务人在收购时应向收购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持完税凭证起运、宰杀应税牲畜。
第八条 除宰杀自养自食应税牲畜的外,从事经营、屠 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理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第九条 屠宰税可实行委托代征,代征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地方税务机关提取代征税款的5%向代征单位或个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免征屠宰税:
(一)少数民族在其宗教节日宰杀应税牲畜,免税;
(二)敬老院、孤儿院宰杀自养自食应税牲畜,免税;
(三)部队及按部队供给标准供应的单位宰杀自养自食应税牲畜,免税;
(四)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减税、免税情形。
第十一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对收购应税牲畜偷逃屠宰税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宰杀自养自食应税牲畜偷逃屠宰税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纳税额两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同进废止。



199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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