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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01:08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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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我国目前禽产品出口的紧张状况,增强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支持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现就禽产品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禽类产品,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核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要优先办理退税。禽类产品的出口退税审批,可不受出口时间先后顺序限制,可采取单独申报,单独审批的办法。
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的精神。
特此通知。


20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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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新核定现有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经营范围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新核定现有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经营范围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
根据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经营,维护经营秩序,外经贸部决定对所有已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经营范围进行重新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依据
(一)企业具有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证书;
(二)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业务的业绩;
(三)企业的专业实力(包括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拥有的专业人员等);
(四)企业守法守规情况。
二、核定办法
对具有技术资质证书的企业,主要依据其资质证书核定;对无技术资质证书的企业,主要依据其业绩和专业实力核定。
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核定
(一)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赋予全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二)具有工程施工一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赋予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三)不具有一级资质证书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赋予全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1、近三年在国外实施过3个以上、不同行业、单项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企业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小于80%;
3、拥有不少于60名的工程预算、报价和管理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5人,并有15名以上的项目经理;
4、近三年来无对外承包工程经营劣迹,未受过外经贸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不具有一级资质证书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赋予相关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1、近三年在国外实施过单项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2、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小于90%;
3、拥有不少于40名的工程预算、报价和管理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0人,并有10名以上的项目经理;
4、近三年来无对外承包工程经营劣迹,未受过外经贸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处分。
(五)国务院确定的千家重点企业和120家试点企业集团,赋予企业所属行业或主营产品所属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核定
(一)中央、地方主营劳务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赋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可以向国(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海员、渔工,下同)。
(二)省、地、县级各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企业,赋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可以向国(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
(三)已具有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设计咨询经营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赋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向国(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
(1)前两年年均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人;
(2)前三年中未受过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外派劳务经营劣绩。
(四)其它具有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设计咨询经营权但达不到第(三)款条件的企业,赋予其承包工程或设计咨询项目项下的对外劳务合作权,对外派遣实施其所承揽的工程或设计咨询项目所需劳务人员。
(五)企业的外派海员、外派渔工经营权,将专项核定。
五、对外设计、咨询经营权核定
(一)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设计、咨询资质证书的企业,赋予对外设计、咨询经营权。
(二)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在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时,可从事工程项下的设计、咨询业务,但不得承揽单独的设计、咨询项目。
六、企业经营范围核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须申报近三年承揽的单项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情况;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须申报近两年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开展情况;
(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五)工程技术人员、工程预算和报价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七、核定程序
(一)本通知发布前获得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经营权的企业,应在2000年申请换发本企业《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同时,向归口管理的国务院各部委主管司(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中央管理的各外经贸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二)各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许可证》进行年审的同时审查企业核定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之后将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外经贸部核定。
(三)外经贸部在《许可证》年审工作中,按本通知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重新核定。
八、经营范围经核定发生变更的企业,应持新的《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变更原有登记。
九、企业须按核定后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范围经营的,须专项报外经贸部审批。
十、鉴于重新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保障此项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我部将于1999年第四季度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
十一、请各有关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企业,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合作司)反映。
十二、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今后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经营权,仍按《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执行。
特此通知。



1999年9月29日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粮油科技人员技术职称问题的通知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粮油科技人员技术职称问题的通知
粮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为了做好科技干部技术职称的考核晋升工作,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粮油科技干部队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粮食部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在粮食部门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干部的职称,在国家没有颁发统一规定之前,暂参照中国科学
院印发的科学研究人员技术职称有关规定考核评定相应的研究技术职称;从事粮油加工、检验、防治、粮仓机械和仓厂工程建设的技术干部,按照《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考核评定相应的工程技术职称。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的工资仍执行原规定的“农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印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补充说明》、《说明之三》,均适用于粮食部门的工程技术干部。
在对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进行套改工作时,将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根据(56)人劳安字第163号通知评为国家技术六级以上的总技师、副总技师、技师,套改为高级工程师,七至九级技师、技术员套改为工程师,十至十三级技术员套改为助理工程师,十四至十六级助理技术员套
改为技术员。
为便于各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工作,根据《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了《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人员考核晋升标准》(试行),供各单位参照施行。

附件: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人员考核晋升标准(试行)
第一条 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二条 确定和晋升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应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粮油检验、防治工作的技术干部,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和技术能力,能胜任以下技术工作的,确定为技术员。
检验技术员须能识别当地各种主要粮油品种、熟悉感官鉴定方法,能运用简易仪器进行物理或化学检验工作。
防治技术员须能识别当地主要储粮害虫及其生活习性,熟悉清洁卫生、物理机械防治方法,了解常用药剂、药械使用方法,进行一般化学药剂防治工作。
第四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四年制高等院校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本科毕业生、技术员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以下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熟悉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业务规章制度和有熟练的操作技术能力;
(三)能根据原则指导制订粮油检验、防治业务工作计划,独立进行工作,解决一般技术问题;
(四)能指导技术员进行工作;
(五)能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晋升为工程师:
(一)熟悉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理论,有较丰富的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二)能主持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工作,解决业务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善于总结经验,掌握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三)熟悉国内粮油检验、防治技术业务情况及发展趋势,能主持编制粮油检验、防治业务工作计划和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四)在培训技术人才,进行技术指导方面,做出成绩;
(五)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晋升为高级工程师:
(一)有系统的粮油储藏专业(或有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理论,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经验,能写出较高水平技术总结,能解决业务上重大技术问题;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国内外粮油检验、防治技术情况及发展趋势,能主持粮油检验、防治全面技术工作和编审技术业务规划、计划;
(三)在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有显著成绩,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
(四)在指导和传授粮油检验、防治技术、培养技术骨干力量方面,做出成绩;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健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成绩的工人,可评定为技师。



198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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