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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48:05  浏览:8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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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合函[2003]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企业在投资前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别地区选择和行业选择,促进我国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我部在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的国别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中东欧地区共有12个国家,人口1.2亿,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为4538亿美元,外贸总额为3749亿美元。

  中东欧国家实行多党议会民主政体,政局基本稳定,经济大多呈稳步增长态势。目前中东欧国家均在积极致力于加入欧盟,并已经与欧盟实现了贸易准自由化。联合国贸发会议认为,成为欧盟成员一方面将促使这些国家加快国内改革,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将消除商品、人员、资本流动的限制,推动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设立面向欧盟的生产基地。

  中国同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历史悠久。2002年,我与中东欧12国贸易再创新高,达53.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5%,其中我出口42.9亿,进口10.3亿。根据我部统计,截止2002年底,我在中东欧国家的直接投资约为5219万美元,项目数124个,主要涉及木材加工、家电组装、服装生产等行业。

  《目录》推荐了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的重点国别名单:波兰、罗马尼亚、捷克、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列举了这些国家投资环境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了相关注释和查询有关详细内容的网址索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供各地方和企业参考。

  附件: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的国别指导目录





商务部
2003年12月10日



  附件:
  在中东欧地区开展家用电器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一、波兰
(一)外资政策:外国投资者与波国内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投资不需行政审批,只需登记注册。波兰将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1),将实行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但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和劳工培训补贴等政策将保留到2017年。波有14个经济特区,面积6000多公顷(2)。
(二)家电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家电市场潜力大,对洗衣机、电冰箱、灶具等产品需求较大。波国内家电生产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竞争力不强。部分世界知名企业在波设立了电视机、冰箱、吸尘器和其他小家电生产企业,但尚无生产音响设备和空调的外资企业。劳动力素质高,2002年人均月收入550美元,失业率为18.1%。
(三)双边合作:两国政府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建立了副部级经贸混委会机制。在波兰尚未设立中资家电企业。(3)
(四)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4),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5)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五)主要家电产品进口税率(%)

二、罗马尼亚

(一)外资政策:罗预计于2007年加入欧盟。罗政府对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直接投资、困难地区投资、自由区投资和工业园区投资等专门制定了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减免、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增值税交纳延迟等(6)。
(二)家电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罗家电拥有量较低,除冰箱和洗衣机外,罗不具备其它家电产品的生产能力,市场缺口较大,依赖进口成品或散件国内组装生产。世界知名企业如惠物浦、大宇、伊莱克斯等已设立生产企业。劳动力素质较高,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月均116美元。
(三)双边合作:两国政府间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建立了正部级经贸混委会机制。国内少数企业已开始委托当地企业组装彩电。(7)
(四)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贸易普惠制协定组织(8)、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与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及相关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五)主要家电产品进口税率(%)


三、捷克

(一)外资政策:捷克将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已同欧盟委员会商定现有的投资优惠政策基本保持不变,个别优惠政策将按照欧盟标准在入盟前调整到位。捷对在投资额、创造就业、技术改造扩建等方面达到标准的投资者给予所得税减免、创造就业奖励、培训奖励、提供廉价厂房、提供低成本土地、免征所需机械设备进口税等优惠。(9)
(二)家电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捷家电产品市场主要以外国品牌为主,主要是电视机、洗衣机和冰箱等。国内家电生产企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使捷成为欧洲重要的生产基地。捷劳动力素质高,人均月工资近600美元。
(三)双边合作:两国政府间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建立了副部级经贸混委会机制。在家电生产组装领域尚未设立中资企业。(10)
(四)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五)主要家电产品进口税率(%)


四、匈牙利

(一)外资政策:《外国企业投资法》规定,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某些领域的外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减免。匈牙利将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现有的一些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在欠发达地区或高失业率地区投资的生产型企业,投资额在1300万美元以上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低息贷款、补贴等待遇,有效期至2011年。(11)
(二)家电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绝大部分家电产品从国外进口,国际知名品牌随处可见。世界知名公司如菲利浦、通用电气、三星等在匈设立了生产企业。匈劳动力素质高,人均月收入227美元。
(三)双边合作:两国政府间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建立了副部级经贸混委会机制。(12)
(四)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五)主要家电产品进口税率(%)


五、斯洛伐克

(一)外资政策:斯将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现有的一些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将逐步取消,实行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现行的减免所得税、免征设备进口税等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高新技术、出口型生产企业。(13)
(二)家电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电子工业历史悠久。1989年后,外资大量进入家电领域,菲利浦、索尼等设立了生产企业,可生产电视机、冰箱、电话机等。劳动力素质较高,人均月工资为260美元。
(三)双边合作:两国政府间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建立了司局级经贸混委会机制。(14)
(四)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五)主要家电产品进口税率(%)



注释:
详见欧盟委员会网站:
http://ue.en.int/en/summ.htm
或中国驻欧洲共同体经商处网站:
http://www.chinacomeu.org
详见波兰信息和外国投资局网站:
http://www.paiz.gov.pl
详见中国驻波兰使馆经商处网站:
http://pl.mofcom.gov.cn
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组织:由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七国组成。成员间取消大部分工业品的关税,实行统一的商检标准。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为冰岛、芬兰、挪威、瑞典、匈牙利、瑞士六国,详见其秘书处网站:
http://secretariat.efta.int
详见罗马尼亚投资网站:
http://www.investromania.ro
详见中国驻罗马尼亚使馆经商处网站:
http://ro.mofcom.gov.cn
发展中国家贸易普惠制协定:1968年签订。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制度。
详见捷克投资网站:
http://www.czechinvest.org
详见中国驻捷克使馆经商处网站:
http://cz.mofcom.gov.cn
详见匈牙利投资和贸易促进局网站:
http://www.business2hungary.com
详见中国驻匈牙利使馆经商处网站:
http://hu.mofcom.gov.cn
详见斯洛伐克网站:
http://www.sario.sk
详见中国驻斯洛伐克使馆经商处网站:
http://sk.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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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西藏自治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疗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西藏自治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疗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100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西藏自治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疗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九日

西藏自治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疗养管理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西藏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副地厅级干部和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到珠海、三亚疗养服务工作,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西藏干部身体健康的关心和照顾,参照自治区省级领导干部休假去内地疗养的有关办法,以及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选派应与内地疗养基地的接待能力相结合,全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划每4年轮换疗养一次。
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疗养前,应先由所在单位与疗养基地联系,并填写《干部疗养介绍信》。疗养结束后,由疗养干部在《干部疗养结算单》上签字。自治区财政厅依据疗养基地提供的《干部疗养介绍信》和《干部疗养结算单》按季度与疗养基地进行结算。
第三条 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利用年度休假时间到珠海或三亚疗养(每次疗养只能去一处),疗养时间不超过20天,那曲、阿里地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次不超过30天。
疗养时间应计入休假时间内,疗养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自行前往,并尽量避开旅游高峰期。
第四条 珠海、三亚疗养基地委托企业管理,市场化运作。疗养期间,疗养基地统一安排疗养人员参观两次,并集中安排两次宴请(迎接和欢送各一次)。
第五条 全区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疗养期间发生的食宿费、考察费、宴请费,按照明补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并与疗养基地统一结算。往返疗养基地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在休假探亲费用中报销。自治区财政补助疗养基地的费用标准为:
食宿费400元/人•天,其中:餐费200元/人•天,住宿费:200元/人•天;
考察费300元/人•次,门票:260元/人•天,车票:40元/人•天;
宴请费250元/人•次。
第六条 地厅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疗养基地发生的通讯费、洗衣费等服务费用和超过规定疗养时间的费用,以及随行家属等人员在疗养基地的各项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干部疗养介绍信
2.干部疗养结算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87年)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2月18日 生效日期198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赴加蓬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蓬医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诊断、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和加蓬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经验交流。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及弗郎斯维尔卫生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加方供应。加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器具以及其他医疗供给,由医疗队协助加方编制订货单,经加方审核签字同意后提交中方,由中方负责供应,所需费用(包括至奥旺多港口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加方以当地货币支付。中方在每批药械发货后,即向加方航寄所发运药械的发货单及费用结算单证,加方在收到供给物品后最迟六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交付所列费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中成药、针灸器具、其他医疗供给和生活用品等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利伯维尔——奥旺多港。加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加蓬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假日,并且工作每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八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延至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加方的法律和尊重加蓬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加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加蓬与中国的旅费(包括二十公斤行李超重)及生活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提供带有水、电、空调设备、家用电器(冰箱、煤气灶)、必要的家具、卧具的住房,交通工具及维修、油料、司机。
  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的生活费(即伙食费和零用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级:队长、医生 18万 非洲法郎
  二级:医务技术员、译员 13万 非洲法郎
  三级:厨 师 7万 非洲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按月支付)和旅费由加方拨付给中国驻加蓬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帐号为:加蓬联合银行564579/06)。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加蓬工作期间,加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一切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加方要求延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马丹·邦戈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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