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4:33:32  浏览:9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移动通信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来电显示”服务是否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黔工商公〔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移动通信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移动通信公司滥用其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
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0年8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慎重对待停发精减退职救济费问题的函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慎重对待停发精减退职救济费问题的函
民政部


山西省民政厅:
据你省一些来京上访人员反映,你省一些民政局在对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重新进行审查时,强调没有原始凭证,就停发精减退职救济费。一些在六十年代或七十年代初期即已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现在生活仍然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也因没有原始证明,
停发了救济费,致使他们的生活发生困难。我们认为,审查原始凭证的工作,一定要具体分析、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应注意新办从严,对于过去已经多年享受精减退职救济的,一般不要再过分强调原始凭证。对停发精减退职救济费的问题要慎重。如上述情况属实,请给予注意。



1980年10月3日

关于严格遵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3号




关于严格遵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目前,我国相当于欧洲3号排放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尚未颁布。一些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擅自要求企业开始样车达到相当于欧洲3号排放标准的检测,收取检测费用,给机动车生产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我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汽车研究所等12家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业务范围的通知》(环办[2001]122号)确定的检测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待相当于欧洲3号排放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颁布后,我局将对实施该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单位资格进行评审和认可。在此之前出具的所谓达到欧洲3号排放标准的样车检验合格报告无效。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二月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