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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务人员赴纳米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2:42:30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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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务人员赴纳米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中国政府 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务人员赴纳米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3日 生效日期1995年10月20日)
  鉴于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愿意进一步发展两国在卫生工作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派遣方)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接收方)就向纳米比亚派遣针灸医生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接收方邀请,派遣方向接收方提供两名针灸医生和两名针灸护士(以下简称专家)到纳米比亚工作。

  第二条 派遣方应保证专家具备必要的行医资格和临床经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医生并具备在纳米比亚共和国注册或批准行医的条件。

  第三条 专家主要在温德和克国立综合医院工作。
  接收方可安排专家到需要他们的地方进行工作,也可让他们在指定的地方工作。但须事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协商。

  第四条 接收方应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专家在医院院长、顾问医生或者接收方指定的监督员的监督下,在医院的理疗科工作。

  第六条 专家在纳米比亚工作期为两年,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延长一年。

  第七条 专家每天或每周的工作时间与纳米比亚公务员相同。

  第八条 专家在纳米比亚工作所需要的针灸器械和中成药由派遣方无偿提供,接收方负责这些器械和药品在纳米比亚的报关和提取手续,并用纳元支付有关费用,但派遣方需提前向接收方提交药品和器械清单,接收方同意清单内容和有关费用,并且清单上所列器械和药品需符合纳米比亚现行的药品和有关物资的进口管理条例。

  第九条 接收方为四名专家提供:
  (1)工作开始时北京至温德和克经济舱机票;
  (2)工作结束时温德和克至北京的经济舱机票及每人二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
  (3)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工作期满十一个月后专家休假期间温德和克至北京往返的经济舱机票及每人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

  第十条 专家在纳米比亚工作期间,接收方按月将专家每人每天四十六纳元的生活费拨给派遣方驻纳米比亚大使馆。纳元的购买力对公布的物价指数发生变化时,经双方同意后对专家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如专家工作不满一个月时,其生活费按天数计算。

  第十一条 接收方为专家提供与其他志愿者和专家同等标准的带家俱的住房。

  第十二条 如专家住地与工作地点超过步行距离,接收方应为专家提供每天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如果要求专家去纳米比亚其他地方出差,接收方应提供交通工具并报销有关费用,其标准与其他志愿者或专家相同。

  第十四条 专家有权享受纳米比亚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十五条 专家在纳米比亚工作十一个月后享有三十天休假。休假期间专家回派遣方国家和来接收方国家时的途中时间不得超过七天,该时间不包括在休假期内。

  第十六条 专家在纳米比亚工作期间,接收方为其免费提供医疗服务、牙病治疗、住院及药品,但不包括安装假体费用。如遇伤亡,接收方负责遣返伤员和死者遗体的费用。

  第十七条 派遣方应在所选派的专家抵达前至少三十天将其姓名和有关材料、抵离日期及护照内容告接收方。

  第十八条 派遣方有权替换或解除专家,但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接收方(紧急情况除外),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第十九条 接收方可以要求派遣方替换或解除某位专家,但需说明理由,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派遣方负责。

  第二十条 双方同意在专家往返派遣国和接收国之间选用最经济和快捷的路线。

  第二十一条 接收方负责为专家办理签证和其他入出纳米比亚国境及在纳米比亚居留的有关手续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遵照纳米比亚现行的法律和规定,接收方应免除专家根据本协议在纳米比亚行医所需要和进口物资的关税及销售税。

  第二十三条 在专家到达接收方国家之前,派遣方应使其英文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达到流利标准,以满足接收方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如接收方愿延长或重签协议,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派遣方,经协商一致方可生效。
  如其中一方欲中止协议,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通过谈判协商一致后方可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在温德和克签订,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安永玉              伊扬波

     关于中国医务人员赴纳米比亚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务人员赴纳米比亚工作的议定书,于1995年10月20日,由我驻纳米比亚使馆安永玉大使和纳米比亚卫生与社会服务部尼克·伊扬波部长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温得和克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英文)已送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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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6号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3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7日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畅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治路、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规划、市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会同规划、土地、市政部门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审理、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跨越、穿越公路的构筑物或设施事宜;
(七)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公路收费站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单位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 、畅通。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一)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国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上的;
(三)跨越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一)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省道或县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下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二)项需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十四条 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占用费和补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赔偿。
第十五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集市贸易、物资交流等商业性活动;
(二)挖砂、取土、采石、开矿;
(三)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弃土、物料;
(四)种植作物、焚烧物品、挖沟引水、堆物作业;
(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排放污水;
(六)损坏、擅自移动和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七)泄漏、抛散物品污染公路;
(八)车载物品不当损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破坏、损坏、污染或者非法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公路上设置棚房、摊点和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的用地范围至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临时性棚房、经营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设置。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者该公路改造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堆放公路维修养护材料,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车辆通过公路施工、养护路段,应当遵守现场交通秩序,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
公路改建应当保证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拦河筑坝、倾倒垃圾、堆放物资材料、压缩或者扩宽河床;
(二)取土、采石、爆破、烧荒、刷坡、伐木;
(三)停放装载危险品的车辆,停泊非车辆渡运船只、排筏;
(四)设置加油站、油库及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五)其他危及和妨碍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畅通的行为。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的安全。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十八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妨碍交通的,还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还应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
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超过轴载质量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使。
第十九条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损坏公路的,应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条 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妨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标牌、广告牌,必须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有偿设置。
第二十二条 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确需间伐更新的,应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手续。
行道树梢与电力线距离少于三米,与电信线距离少于二米,电力、电信部门可以修剪枝丫。剔除上述规定距离以外的枝丫,须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公路、已规划的公路、正在建设中的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少于五十米。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1988年1月1日前)修建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不得原地改建、扩建。在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管道、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应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并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修建的交叉道口,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集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集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净距:国道、省道不少于八十米,县道不少于五十米,乡道不少于十五米。
夹公路形成的场镇,一时不能改造的,应加强集市管理,划行归市,不应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场镇的,不得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
第二十六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和侵占战备渡口及其附属设施。确因城市公共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战备渡口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查,报经市交通战备主管部门同意。
占用并改变战备渡口原貌的单位,应按不低于该战备渡口功能设计技术标准还建;利用战备渡口的单位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国家决定启用战备渡口时,应无条件退还。
第二十七条 车辆通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按标志或信号灯指示减速驶入收费车道,自觉缴纳车辆通行费。依法免费通行的车辆,应主动停车出示证件,经查验后通行。
收费公路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轮式专用机械车、铁轮车、履带车、摩托车、教练车、拖拉机、非机动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二)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清障、救援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辆;
(三)上下乘客、装卸货物及随意停车;
(四)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施工作业;
(五)非执行紧急任务的人民警察、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九条 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原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仍由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需变更权属关系或改变用途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据情节轻重,对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的,可处三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对违反第二十六条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损坏路产不报告的,据情节轻重,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强行冲过收费站、拒绝或者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补缴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的罚款。
车辆故意堵塞公路收费站通行车道的,强制拖移。
收费公路路况下降,不及时养护而影响畅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物价部门降低收费标准;严重影响畅通的,应当依照审批程序中止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恢复原收费标准或恢复收费的,应经整改验收合格,并按原批准程序重新决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障碍、堆放物件材料,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安全,或违法在建筑物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又拒不服从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暂扣物品或强行排(拆)除。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七、八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拒不接受处罚或处罚难以事后执行的,可暂扣车辆。
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能当场处理的,可暂扣车辆。
本条二、三款规定对载有乘客、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不宜暂扣车辆的,可暂扣驾驶证(行驶证),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暂扣车辆或驾驶证(行驶证)应当出具暂扣凭证,限期到指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暂扣的车辆或驾驶证(行驶证)。
对依据本条暂扣的物品或车辆,当事人逾期三个月不接受处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保管费,抵扣应缴赔(补)偿费及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并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公民的人身权利的;
(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擅自许可个人或单位违法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放任占道、损坏路产的行为不管的;
(三)违法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或处罚明显不当、滥施处罚,造成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收费、罚款不开具规定的票据,私分罚没款或私分收取的占用、利用、损坏路产的赔(补)偿款项的;
(五)使用、私分或损坏暂扣的财物的;
(六)不维护施工现场交通秩序的;
(七)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路施工、养护单位不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导致交通混乱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施工、养护单位可给予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1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反映预算支出情况,简化预算拨款事务,合理调度预算资金,便于年终清理结算并加强国库和银行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九条“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预算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限额拨款”),是财政部通过人民银行总行,对用款单位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分期下达用款额度,用款单位在额度内,根据事业进度,随时从开户银行支取或转拨经费限额,并由财政部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结算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的一种预算拨款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经费限额拨款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由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包括分理处、营业所)负责经办。
各级经办行应当为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单位开立中央经费限额帐户,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帐、对帐及报表和年终结算签证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监督和协助限额拨款单位,管好用好国家预算资金。
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对限额拨款办法的执行,进行指导、检查。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预算的拨款,凡属独立核算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按经费核算管理的需要,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实行“限额拨款”。统称“限额拨款单位”。


经费限额拨款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中央主管单位”、“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3级。逐级转拨或支用经费限额。
向财政部直接申请经费限额的,为“主管单位”;向主管单位申请经费限额,并有所属限额拨款单位的,为“二级单位”;向主管单位或二级单位申请经费限额,只有本单位开支,无所属限额拨款单位的为“基层单位”。
主管单位下面无所属限额拨款单位的,视同“基层单位”,以上3级,在会计组织上统称“预算会计单位”。
第五条 限额拨款单位的事业行政经费,应当在主管单位,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之间自上而下地按系统实行限额拨款,逐级转拨“经费限额”,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随意改为“划拨资金”,以免形成“以拨作支”,造成帐务混乱。个别主管部门由于情况特殊,经财政部同意可采取“划拨资金”办法,不实行本办法。
第六条 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中央主管或二级单位向所属差额预算单位和报销单位办理预算拨款时,由于预算管理要求不同,一律实行“划拨资金”办法。
个别中央主管部门由于所属基层单位过于分散,经财政部批准后,可在本系统对部分所属单位实行“划拨资金”拨款办法。
第七条 限额拨款单位的下列资金,不属于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范围,应当严格区分,防止串户。
(一)预算外资金、代管经费等,不是本单位的经费预算,应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其它有关存款帐户;
(二)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以及其它专项资金等,实行“划拨资金”办法,不开立“限额户”;
(三)基本建设拨款、地质勘探拨款,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经办,应在建设银行开立“限额户”。
第八条 经费限额必须按国家预算科目的“款”级科目申请、按“款”核定、按“款”下达、按“款”开户。一个限额拨款单位有两个(款)以上限额户的,也应按“款”下达、转拨和支用。“款”与“款”之间不得串用。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经费限额拨款,坚持按月结算的原则。财政部应将款项足额拨付人民银行总行,具体拨款手续,按现行做法办理。
专业银行经办中央经费限额拨款所垫付的资金,可在向人民银行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中轧抵。当财政性存款不够轧减时,经人民银行核实,专业银行可将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自年初累计垫款金额划转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无县支行的直接划转人民银行二级分行)。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核无误
后,即分“款”转入“中央经费限额支出”科目的有关帐户待年终签证后上划。
专业银行划转“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后,即结平该帐户,不得为限额单位相应增加经费限额。专业银行编报限额支出月报时,应按限额单位的经费限额银行支出累计数(含已划人民银行支行的支出数)编报。年终办理清算签证时,限额单位和开户银行应按经费限额实际支出数全额填制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签证单,认真进行对帐签证,专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县支行按签证单的银行支出累计数与已上划的限额支出的差额进行资金清算,人民银行县支行向上级行划转的划款凭证必须与签证单的金额一致。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可比照上述办法直接划转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第二章 经费限额的申请、核定、下达和开户
第十条 中央各主管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结合事业进度和限额余存情况,在每季度开始前20天按季分“款”向财政部申请经费限额,并经财政部核定后,通过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到申请单位的开户行。
第十一条 各开户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经费限额的“经费限额申请书”或其他专业银行转拨经费限额的“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按“款”为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单位开立“中央经费限额”帐户,同时通知开户单位办理印鉴等手续。
第十二条 经费限额在银行的开户,应严格按年度划分,年终注销余额;对财政部或主管单位、二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限额,开户行应予提前开立下年度“中央经费限额”帐户。

第三章 经费限额的转拨和支用
第十三条 中央各主管单位在财政部核定下达的经费限额全年累计余额内,按季或按月对所属的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分款逐级转拨经费限额。转拨经费限额不得使用电报。
第十四条 各级限额用款单位(包括基层单位和本身有直接开支的主管单位和二级单位),在开户行的经费限额累计余额内,根据年度预算规定的用途和事业进度的需要,使用“预算拨款凭证”或签发银行支付凭证,支用经费限额。各用款单位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限额,也不得用其他资金自行增加经费限额。
限额支出后的多余现金,应送存开户行“限额户”抵减限额支出数。同时根据开户行送来的抄帐单及时进行对帐。
限额拨款单位向所属差额预算单位、报销单位等实拨资金时,应按财政部规定的预算拨款凭证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五条 经费限额户的预算资金不得随意转存其他帐户。按标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个别属于归垫性质款项,需要从“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户提款,转存其他存款帐户的,应由开户单位在银行支付凭证上注明情况,经开户银行审查属实后,予以转户。对于任意从“经费限额”户转移资金的或随意改为划拨资金向下转拨的,开户银行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反映。
第十六条 对于年终前财政预拨的下年度经费限额,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可以在新年度开始前逐级转拨,下达到基层单位的开户行,但要在限额拨款通知凭证上注明“预拨下年经费限额”戳记,开户行凭以开立新年度的“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帐户,但不能提前支用。上下年度的经费限额转拨和支用均不能相互混淆。

第四章 限额帐户的撤销、合并、移转和缴回
第十七条 限额拨款单位因机构撤销,相应撤销经费限额帐户时,应比照本办法年终签证的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经费限额帐户的合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单位全部并入新单位的,应比照限额移转办理;对在年度执行中因主管部门撤销,其所属单位分别挂靠新的主管部门的,对撤销前经费限额已实现的支出,比照年终结算签证手续办理,及时结清限额拨款帐务,由原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决算,并报财政部清算。其未支用的经费预算应由原主管部门划转到新的主管部门,由新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申请合并后的经费限额拨款,同时,在开户行重新开立经费限额帐户。年终时按新的隶属关系编报决算。
第十九条 限额拨款单位在本市区内因迁移地址需要改变开户银行时,应填制“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和银行对帐单,经开户行审核无误后,凭以结清原开户行的经费限额帐户。新开户银行凭“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相应办理开户等有关手续。对迁移到本市区以外的单位,为简化手续,避免差错,在办理迁移时,须同原开户行将原经费限额帐户的“核准限额累计数”、“银行支出累计数”进行核对,同时,将经费限额的余额交回上级单位,然后办理签证,撤销经费限额帐户;由上级单位重新转拨经费限额,并在迁移的新地址的当地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 如遇有经费预算变动或下达转拨限额时出现差错,财政部或上级主管单位需要收回所属单位经费限额时,应直接通知缴回单位,由缴回单位填制“缴回经费限额通知书”送该单位开户行办理限额缴回手续。
如果所属单位将需缴回的经费限额已支用一部分时,应用该所属单位的其他自有资金将已支用的经费限额恢复后,再办理限额缴回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经费限额移转、缴回时,不得将经费限额结余采用提划资金的办法处理,以免虚增支出。

第五章 限额支出月报
第二十二条 各开户行应于每月终了时,根据“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帐户“预算支出”栏的付方累计余额,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编制分“款”的限额支出(即累计银行支出数)电月报,直报或层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审核无误后,至迟于月终后4日内汇总报达总行。财政部根据总行汇总的全国限额支出数划拨库款,同时汇入国家预算支出月报。
第二十三条 限额支出电月报,是国家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一部分,各经办行应当认真审核,按期汇总,做到及时、正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限额支出月报的具体项目和要求,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当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商财政部后,于每年年度开始前另行制定下达。

第六章 年终结算签证
第二十五条 年终前,各限额拨款单位,要认真控制限额支出,努力节约事业行政经费,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同时,做好年终结算签证准备,为编制年度决算打下基础。
第二十六条 为了便于年终清理结算,及时准确地编制事业行政经费决算,当年中央级经费限额的核批、转拨、缴回等手续,各开户行一律截至12月15日为止,逾期停止办理。当年,中央级经费限额的支用,以12月31日为截止期,逾期一律停止支用。年度终了时,各开户行对“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帐户中的“年终经费限额结余”自动注销。
报销单位年终的经费存款结余,必须在年终前及时汇达上级单位的“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帐户。
第二十七条 “签证单”是限额拨款单位编制和汇总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决算的基础数字,是财政部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的依据,也是银行内部资金调度清算的凭证。年度终了后,各限额拨款单位和各开户行之间,应当及时地凭“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签证单”(以下简称“签证单”,格式附后),认真进行年终对帐签证。
“签证单”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款”级科目填制,每“款”一单,一个单位有几个“款”(即几个户)的,应分别填制,分别签证。
“签证单”各栏应按要求填写清楚,用款单位和开户银行签章必须齐全。各开户行应对签证单认真核查,并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八条 已签证的“签证单”发现差错时,应及时通知开户行和主管部门,由开户单位和开户行双方重新填制“签证单”办理签证手续,并在新签证单上注明“×月×日原签证单作废”字样。
第二十九条 “签证单”由有经费限额支出的限额拨款单位填制。本身没有直接经费限额支出,只办理经费限额转拨的主管单位或二级单位,其经费限额户年终如无余额,不再填制“签证单”办理签证;如有限额结余,应将“核准限额累计”和“年末注销限额结余”(两数一致),填入“签证单”,办理对帐签证,以便于银行、财政部和主管部门之间核对当年核准经费限额累计数。
第三十条 年终后,各开户单位应当主动同开户行联系,按期办理年终对帐签证。对于无故拖期,屡催无效的,开户行可以暂停其新年度限额用款。
第三十一条 空白“签证单”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经中央主管单位逐级下发,于年终前发到所属基层单位。“签证单”不得自行画制。自制的签证单,银行一律不予受理。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凭证、帐表格式,必须统一执行,不得自行更改,所需凭证向指定商店购买。
限额拨款单位的其他会计事务处理,按财政部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1973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出的《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限额拨款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拨款的具体手续和会计核算办法

一、经费限额的申请和核定下达
(一)经费限额的申请手续
与财政部有直接经费限额领报关系的中央各主管单位,需要请领经费限额时,在每季度开始前20天分“款”填制“经费限额申请书”一式5份(格式一),并在申请书的第四联上加盖在财政部预留的印鉴后,送财政部主管财务司审核。第一季度用款,中央主管单位可以从上年12月份开始向财政部申请预拨,并逐级转拨下达到基层用款单位开户行。但要在限额通知凭证上注明“预拨下年经费限额”,不能同上年帐户混淆。
(二)经费限额的核定下达
财政部主管财务司收到主管部门报来的“经费限额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单位实际需要,核定本次应下达的经费限额数、在“经费限额申请书”第四联“正联”签章后,一并送预算司核拨。预算司审核无误后,在第三联“核查联”加盖财政部“银钱专章”,并将每日各份“经费限额申请书”按限额支出月报项目汇总编制“核定经费限额汇总通知单”一式3份(格式二),连同各部门“经费限额申请书”的第一联“批回联”、第二联“通知联”和第三联“核查联”一并送人民银行总行。将第四联“正联”留作记帐凭证,第五联“副联”退主管财务司作为预算拨款登记的凭证。
对预拨下年的经费限额,财政部必须在“经费限额申请书”各联加盖“预拨下年经费限额”的明显戳记,严防上下年度相互混淆。
人民银行总行收到财政部送来的“核定经费限额汇总通知单”和“经费限额申请书”的第一、二、三联,经审核无误后,即按如下程序办理经费限额的下达手续:
将“核定经费限额汇总通知单”一联退财政部、一联送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一联留存登记经费限额拨款帐。同时,将“经费限额申请书”第三联作经费限额拨款的原始凭证,在第二联上加盖“全国联行专用章”连同一联一并寄限额单位的开户行。
限额单位的开户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寄来的第一、二联“经费限额申请书”,经审核无误后,凭第二联登记“中央经费限额”分户帐(表外科目)的收入栏,将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退限额单位。
限额单位收到开户行签退的“经费限额申请书”第一联,即表明所申请的经费限额已拨入本单位在银行开立的经费限额帐户,可据此登记“拨入经费”明细帐。其会计分录为:
收:拨入经费
收:经费限额

二、经费限额的转拨
(一)经费限额的转拨手续
中央各主管单位向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转拨经费限额时,按单位分“款”填制“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一式4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6联,格式三)送开户行。
拨出单位开户行经审核无误后,第一联作转拨经费限额的记帐凭证,记入“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的付出方;第二联加盖联行专章后,连同第三联寄拨入单位的开户行;第四联由拨出单位开户行盖章后,退拨出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将第五、六联加盖业务公章后第五联寄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第六联寄拨入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国库处备查。
拨入单位开户行收到“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第二、三联,经审核无误凭第二联登记“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的收入栏;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退拨入单位。
经费限额转拨不得使用电汇。
(二)经费限额转拨的会计帐务处理
1.拨出单位向下转拨经费限额、收到开户行退回的“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第四联后,做如下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付:拨出经费
付:经费限额
2.拨入单位收到上级拨入的经费限额,凭开户行转来的“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第三联做如下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收:拨入经费
收:经费限额

三、经费限额的缴回
(一)经费限额缴回的手续
限额单位由于特殊原因,在年度中需要向上级缴回已拨入的经费限额时,应填制“缴回经费限额通知书”(可将“转拨经费限额通知书”的“转拨”两字改为“缴回”后代用,以缴回限额单位为“拨出单位”,以收回限额的上级单位为“拨入单位”,运转程序和联次,按转拨经费限额的要求办理)送开户银行办理限额缴回手续。
缴回单位开户行根据“缴回经费限额通知书”登记“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付出栏,上级单位开户行根据“缴回经费限额通知书”,登记“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的收入栏。
如果需缴回的经费限额已支用一部分,应用单位的其他自有资金将需缴回的限额补足后(即冲减银行支出数恢复经费限额),再办理缴回手续。
(二)经费限额缴回的会计帐务处理
1.单位缴回经费限额帐务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付:拨入经费
付:经费限额
2.上级单位收到基层单位缴回的经费限额时,会计分录为:
收:拨出经费
收:经费限额
3.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应缴回经费限额时,会计分录为:
付:其他存款(或库存现金)
收:经费限额

四、经费限额的支用
(一)经费限额支用的具体手续
限额拨款单位(包括基层单位和本身有直接开支的主管单位和二级单位)办理本单位经费开支时,应使用预算拨款凭证或银行支款凭证支用经费限额。
各开户行根据限额用款单位开出的支款凭证办理经费限额支出手续,并登记“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分户帐。定期(按月或按旬)将中央经费限额支出抄帐单送限额拨款单位核对,如有差错及时查明更正。
限额拨款单位向所属差额预算单位、报销单位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可以使用“划拨资金”办法的所属单位划拨资金时,使用预算拨款凭证,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用款单位限额支出后缴回多余现金时,应填制现金交款单,送开户行办理恢复经费限额手续。
(二)经费限额支用的核算方法
1.限额拨款单位办理经费限额支出签发银行支款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转帐支出时
付:经费支出(或经费暂付)
付:经费限额
提取现金时
收:经费现金
付:经费限额
2.限额拨款单位向银行办理支款时,开户行的帐务处理手续如下:
转帐支出时,其会计分录为:
收:××存款
或“联行往帐”、“××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支付现金时、会计分录为:
收:库存现金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同时,登记“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分户帐(格式四)。
3.限额拨款单位向所属的差额预算单位、报销单位“划拨资金”时,开户行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或“××存款”××户)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限额拨款单位的会计分录为:
对差额预算单位拨款时:
付:经费支出
付:经费限额
对报销单位拨款时:
付:经费暂付
付:经费限额
4.用款单位限额支出后缴回多余的现金恢复限额时,开户行收讫现金即抵减限额支出累计数,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付:库存现金
5.用款单位以经费现金恢复本单拉经费限额时,会计分录为:
收:经费限额
付:库存现金

五、限额帐户的撤销、合并和移转
(一)限额帐户撤销的核算手续
限额拨款单位需要撤销经费限额帐户时,应比照年终结算签证的手续,办理签证结清帐务。
(二)限额帐户合并的会计核算手续
在年度执行中,限额拨款单位需要合并限额帐户,其会计核算手续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对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全部并入新单位的,其会计核算手续,比照限额移转手续办理。
对二级限额单位及基层限额单位,在年度执行中,因主管部门撤销而挂靠其他主管部门,需要合并限额帐户的,应由单位填制“银行支出数签证单”向银行办理签证,及时结清合并前的限额拨款帐务,办理决算,具体手续及帐务处理比照年终决算办理。未支出的经费预算及经费包干结余由原主管部门上报财政部划转到新的主管部门。
(三)限额帐户移转的会计核算手续
1.限额拨款单位在本市区内因迁移地址,需要改变开户行时,填制“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一式4联(格式五)和对帐单(以限额签证单代替),送开户行办理限额移转和银行支出数及限额结余数的划转手续。
2.开户行收到单位送来的“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和对帐单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根据“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的第一联和对帐单第四联的“银行支出累计”数,填制转帐收入传票并凭以登记“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表内科目)分户帐的收入栏,结平该帐。将“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的第三联和对帐单的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退限额单位作回执;同时签开联行代付报单,附以“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的第二、四联和对帐单的第三联,一并寄转入行。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付: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3.转入行收到“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第二、四联)、“对帐单”(第三联)及联行报单、经审核无误后,即通知限额单位办理新开户手续。同时根据“移转经费限额帐户通知书”登记“中央经费限额”(表外科目)分户帐的收入栏。并根据对帐单第三联的“银行支出累计”数,填制转帐付出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来帐(或××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表内科目)××户
4.限额拨款单位办理限额帐户移转手续,可不做帐务处理,年终在新的开户行办理限额签证。
5.限额单位因地址迁移到本市外的,在迁移时同原开户行对清帐务,并将经费限额结余交回上级单位,然后进行签证,撤销经费限额户。在迁移的新地址由上级单位重新转拨经费限额,并在当地银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原开户行对迁移限额单位已签证的签证单按年终签证结算办法,即将签证单第一、二联退限额单位;第四联作传票附件留存,同时开具划款凭证附第三联签证单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对上划的“中央经费限额支出”除及时结算资金外,要将上报的签证单妥善保管,并要每月编入限额支出月报,待年终后编入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决算,并连同其他限额单位的签证单一并报财政部。迁移的限额单位,年终决算时应将迁移前后的两次签证单一并随决算报上级单位。

六、年终结算签证
年度终了,各限额拨款单位应抓紧帐务清理,及时同开户行办理年终对帐签证手续。
(一)限额单位所属报销单位年终经费如有存款结余,应在年终前缴回上级拨款单位,以便办理年终对帐签证。
报销单位向上级缴回存款结余时,会计分录为:
付:××存款
付:经费暂存
开户行根据单位上缴的经费存款帐面余额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付:××存款
上级限额单位的开户行收到缴回的结余款项后,抵减其银行支出累计数,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表内科目)××户
付:联行来帐(或“××辖内往来”)
(或“××存款”)
同时,上级主管单位根据开户行的收款单,作相应的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收:经费暂付
收:经费限额
(反映在经费限额明细帐收方的第二栏)
(二)各限额拨款单位及各级银行办理年终签证的具体程序:
1.开户行于年终后7日内,将“中央经费限额支出”对帐单(全年限额支出累计数)送限额开户单位。
限额开户单位收到银行对帐单经核对无误后、于10日内编制分“款”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签证单”一式4联(格式六,以下简称“签证单”),并将各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送开户行核对。
开户银行将限额单位的“签证单”中“核准限额累计”、“银行支出累计”、“年末注销限额结余”与银行帐面数字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将一、二联退限额单位;并根据签证单“银行支出累计”数,填制转帐收入传票,办理转帐,签证单第四联作传票附件留存;同时填制联行代付报单,附以签证单第三联划转管辖支行(办事处)。其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表内科目)
付:××辖内往来
2.管辖支行(办事处)收到其各所属行处寄来的辖内往来报单和签证单审核无误后,即设立“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予以集中,同时根据签证单的“银行支出累计”数填制转帐付出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管辖支行(办事处)收齐所属行上划的签证单,经与“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帐面数额核对相符后,填制转帐收入传票,结平过渡集中户余额,同时将签证单随同划款凭证交同级人民银行,以结算专业银行垫付的资金,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
3.人民银行支行收到同级专业银行的划款凭证和签证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专业银行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同时,根据签证单按“款”汇总编制“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汇总表”(格式七)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签证单第三联随联行报单逐级上划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付: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4.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收到下属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签证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来帐(或××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待下属行上划签证单收齐后,即编制全省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汇总表”一式3份,与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数额核对一致后,一份留存,其余两份附签证单随联行报单于年终后1个月内上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分录为:
收:中央经费限额支出(过渡集中户)
付:联行往帐(或××辖内往来)
5.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上划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汇总表”、签证单、联行报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帐,会计分录为:
收:联行来帐(或××辖内往来)
付: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然后,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银行支出数汇总表”及所附签证单编制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支出决算,连同签证单一并报财政部。


6.财政部根据上划的签证单与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决算核对无误后,与人民银行结算资金。
7.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在年终决算时分别实际支出数和注销数进行会计核算:
核销单位实际支出的核算
限额拨款单位根据事业行政单位经费支出决算冲转拨入经费时,会计分录为:
收:经费支出
付:拨入经费
上级主管单位汇编决算核销所属单位的实际支出数时,会计分录为:
收:拨出经费
付:拨入经费
注销经费限额结余的核算
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的限额单位、年终经费限额结余由银行自动注销后,应计提本级的经费包干结余,会计分录为:
收:经费包干结余
付:拨入经费
同时将注销的经费限额结余中的包干部分,转作上级应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会计分录为:
付:应返还限额
付:经费限额
不属于包干的注销经费限额结余部分,可直接冲销拨入经费,会计分录为:
付:拨入经费
付:经费限额
年终决算经财政部审核批复后,可由主管部门在下年度直接向财政部请领返还上年的经费包干结余数,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时,会计分录为:
收:应返还限额
(包括应返还所属单位的经费限额)
收:经费限额
中央各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返还的经费包干结余,再层层返还给所属的限额拨款单位时会计分录为:
付:应返还限额
付:经费限额
下级单位收到上级单位返还的经费限额结余时,会计分录为:
收:应返还限额
收:经费限额

附:凭证、帐单样式
格式一: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一联
年 月 日 批回联
┌──────────┬─────┬──┬──────────────────────────────┐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 备 │ │
│ 开户银行 │ │ │ │ 此
∧├──────────┼─────┤ 注 │ │ 联
白│ 帐 号 │ │ │ │ 由
├──────────┼───┬─┴──┴───┬────┬─────────┬───────────┤ 开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户
├──────────┼───┴────────┴────┼─┬─┬─┬─┬─┼─┬─┬─┬─┬─┬─┤ 行
蓝│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转
├──────────┼─────────────────┼─┼─┼─┼─┼─┼─┼─┼─┼─┼─┼─┤ 申
字│ 限额申请数(大写)│ │ │ │ │ │ │ │ │ │ │ │ │ 请
∨├──────────┼─────────────────┼─┼─┼─┼─┼─┼─┼─┼─┼─┼─┼─┤ 单
│财政部核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位
├─┬────────┴───────┬─┬───────┴─┴─┴─┴─┴─┴─┴─┴─┴─┴─┴─┤ 作
│ │ │申│ │ 为
│财│ │请│ 上列经费限额已按“财政部核定数”转入你单位经费限额帐户。│ 记
│ │ 你单位申请的经费限额,已按核│单│ │ 帐
│政│定数通知人民银行总行下达。 │位│ │ 凭
│ │ 财政部预算司 │开│ 年 月 日 │ 证
│部│ 年 月 日│户│ │
│ │ │行│ │
└─┴────────────────┴─┴─────────────────────────────┘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二联
年 月 日 通知联
┌──────────┬─────┬──┬──────────────────────────────┐ 此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联
├──────────┼─────┤ 备 │ │ 由
│ 开户银行 │ │ │ │ 人
∧├──────────┼─────┤ 注 │ │ 民
白│ 帐 号 │ │ │ │ 银
├──────────┼───┬─┴──┴───┬────┬─────────┬───────────┤ 行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总
├──────────┼───┴────────┴────┼─┬─┬─┬─┬─┼─┬─┬─┬─┬─┬─┤ 行
红│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下
├──────────┼─────────────────┼─┼─┼─┼─┼─┼─┼─┼─┼─┼─┼─┤ 达
字│ 限额申请数(大写)│ │ │ │ │ │ │ │ │ │ │ │ │ 申
∨├──────────┼─────────────────┼─┼─┼─┼─┼─┼─┼─┼─┼─┼─┼─┤ 请
│财政部核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单
├─┬────────┴───────┬─┬───────┴─┴─┴─┴─┴─┴─┴─┴─┴─┴─┴─┤ 位
│ │ │申│ │ 的
│人│ │请│ 上列经费限额已按“财政部核定数”记入申请单位帐户。 │ 开
│民│ 上列经费限额请按“财政部核定│单│ 复核__ _记帐__ _ │ 户
│银│数”转入申请单位的经费限额帐户。│位│ │ 行
│行│ │开│ 年 月 日 │ 代
│总│ 年 月 日│户│ │ 收
│行│ │行│ │ 入
│ │ │ │ │ 传
└─┴────────────────┴─┴─────────────────────────────┘ 票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三联
年 月 日 核查联
┌──────────┬─────┬──┬──────────────────────────────┐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此
├──────────┼─────┤ 备 │ │ 联
│ 开户银行 │ │ │ │ 由
∧├──────────┼─────┤ 注 │ │ 财
白│ 帐 号 │ │ │ │ 政
├──────────┼───┬─┴──┴───┬────┬─────────┬───────────┤ 部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通
├──────────┼───┴────────┴────┼─┬─┬─┬─┬─┼─┬─┬─┬─┬─┬─┤ 知
黄│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人
├──────────┼─────────────────┼─┼─┼─┼─┼─┼─┼─┼─┼─┼─┼─┤ 民
字│ 限额申请 │ │ │ │ │ │ │ │ │ │ │ │ │ 银
∨│ 数(大写) │ │ │ │ │ │ │ │ │ │ │ │ │ 行
├──────────┼─────────────────┼─┼─┼─┼─┼─┼─┼─┼─┼─┼─┼─┤ 总
│ 财政部核 │ │ │ │ │ │ │ │ │ │ │ │ │ 行
│ 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 核
├─┬────────┴───────┬─┬───────┴─┴─┴─┴─┴─┴─┴─┴─┴─┴─┴─┤ 查
│ │ │ │ │ 登
│财│ │人│ 科目__ __ __ __ │ 记
│ │ 上列经费限额请按“财政部核定│民│ 复核__ _记帐__ _ │ 留
│政│数”下达到申请单位的开户行。 │银│ │ 存
│ │ 财政部 │行│ 年 月 日 │
│部│ 年 月 日│总│ │
│ │ │行│ │
└─┴────────────────┴─┴─────────────────────────────┘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四联
年 月 日 正 联
┌──────────┬─────┬──┬──────────────────────────────┐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 备 │ │
│ 开户银行 │ │ │ │
∧├──────────┼─────┤ 注 │ │ 此
白│ 帐 号 │ │ │ │ 联
├──────────┼───┬─┴──┴───┬────┬─────────┬───────────┤ 由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财
├──────────┼───┴────────┴────┼─┬─┬─┬─┬─┼─┬─┬─┬─┬─┬─┤ 政
黑│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部
├──────────┼─────────────────┼─┼─┼─┼─┼─┼─┼─┼─┼─┼─┼─┤ 预
字│ 限额申请 │ │ │ │ │ │ │ │ │ │ │ │ │ 算
∨│ 数(大写) │ │ │ │ │ │ │ │ │ │ │ │ │ 司
├──────────┼─────────────────┼─┼─┼─┼─┼─┼─┼─┼─┼─┼─┼─┤ 作
│ 财政部核 │ │ │ │ │ │ │ │ │ │ │ │ │ 为
│ 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 记
├──────────┴─────┼───────────┼─┴─┴─┴─┴─┴─┴─┴─┴─┴─┴─┤ 帐
│ 申 请 单 位 │ 财政部主管财务司 │ 财政部预算司 │ 凭
├───┬────┬───┬───┼─────┬─────┼──────────┬──────────┤ 证
│首 长│会计主管│经办人│公 章│ 负责人 │ 经办人 │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
├───┼────┼───┼───┼─────┼─────┼──────────┼──────────┤
│ │ │ │ │ │ 月 日 │ │ 月 日│
└───┴────┴───┴───┴─────┴─────┴──────────┴──────────┘


19 年 第 季度
经 费 限 额 申 请 书 顺序号:
第五联
年 月 日 副 联
┌──────────┬─────┬──┬──────────────────────────────┐
│ 申请单位全称 │ │ │ │
├──────────┼─────┤ 备 │ │
│ 开户银行 │ │ │ │
∧├──────────┼─────┤ 注 │ │ 此
白│ 帐 号 │ │ │ │ 联
├──────────┼───┬─┴──┴───┬────┬─────────┬───────────┤ 由
底│ 预算科目全称 │ │年度预算(千元)│ │ 调整预算(千元)│ │ 财
├──────────┼───┴────────┴────┼─┬─┬─┬─┬─┼─┬─┬─┬─┬─┬─┤ 政
绿│ 已拨限额累计数 │ 元,其中:包干结余: 元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部
├──────────┼─────────────────┼─┼─┼─┼─┼─┼─┼─┼─┼─┼─┼─┤ 预
字│ 限额申请 │ │ │ │ │ │ │ │ │ │ │ │ │ 算
∨│ 数(大写) │ │ │ │ │ │ │ │ │ │ │ │ │ 司
├──────────┼─────────────────┼─┼─┼─┼─┼─┼─┼─┼─┼─┼─┼─┤ 退
│ 财政部核 │ │ │ │ │ │ │ │ │ │ │ │ │ 主
│ 定数(大写) │ │ │ │ │ │ │ │ │ │ │ │ │ 管
├──────────┴─────────────────┴─┴─┴─┴─┴─┴─┴─┴─┴─┴─┴─┤ 财
│ │ 务
│ │ 司
│ │ 登
│ 上列经费限额已通知人民银行总行按“财政部核定数”下达申请单位开户行转入经费限额帐户。 │ 记
│ 预算司 │
│ 年 月 日 │
│ │
└──────────────────────────────────────────────────┘
经费限额申请书填制说明:
1.经费限额申请书应每“款”填制1份,每份一式5联,申请书上端的日期,填申请单位的填制日期;申请单位全称,应填写与本单位公章完全相符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填申请单位开户行的名称;帐号,填经费限额户帐号,新开户的,应注明“新开户”字样。预算科目栏,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填“款”和“项”的名称。
2.年度预算栏,填写本年度财政核准的预算数;调整预算栏,填写到本次申请限额止,经过追加追减调整后的经费预算;已拨限额累计数,填写本次申请限额之前财政核准下达的经费限额累计数。
3.本申请书第四联(正联)下面,申请单位栏的首长、会计主管、经办人、公章,应由申请单位按照预留财政部的印鉴签章;财政部主管财务司栏的负责人、经办人,应由财政部主管财务司核对申请单位印鉴、填好核定经费限额数后填写;财政部预算司栏的负责人、经办人,应由财政部预算司对本次下达限额审核后填写,并填写核准下达日期。
4.限额申请数,由申请单位填写本次所需申请经费限额数;财政部核定数,由财政部主管财务司填写核准的本次可下达经费限额数。
5.经费限额申请书的金额数码大小写均不得涂改,有关印鉴签章必须齐全相符,否则无效。规定的应填项目、内容必须正确完整。
格式二:
财政部核定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
汇总通知单(第一联) 顺序号:__ _
年 月 日 经费限额申请书编号: 号至 号
┌─────────┬────┬─────────────────────┬──────────────┐
│ 款 项 │ │ 核准下达经费限额 │ │
│ │ 份数 ├─┬─┬─┬─┬─┬─┬─┬─┬─┬─┬─┤ 备 注 │
│(按金库月报口径)│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本通知附送的核定经费限额请即下达申请单位开户行。 │
│ 负责人__ __经办人__ __ │
│ 财政部预算司 │
└───────────────────────────────────────────────────┘


财政部核定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限额
汇总通知单(第二联) 顺序号:_____
年 月 日 经费限额申请书编号: 号至 号
┌─────────┬────┬─────────────────────┬──────────────┐
│ 款 项 │ │ 核准下达经费限额 │ │
│ │ 份数 ├─┬─┬─┬─┬─┬─┬─┬─┬─┬─┬─┤ 备 注 │
│(按金库月报口径)│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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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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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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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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