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21:31:42  浏览:8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1988年以来,农业税收收入逐年增长,为平衡国家财政收支作出了贡献。但是,有些地区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税源流失较为严重。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国发[1993]51号)和落实全国财税工作会议精神,
确保完成今年农业税收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农业税的征收入库工作。一是做好农业税征实结算工作,财政机关要帮助粮食部门按质论价接收公粮,按期结算税款,及时足额上解国库;二是做好公粮结算价格的确定工作,凡保留合同定购价的,按合同定购价结算,取消合同定购价的按中等粮
市价结算;三是坚持农业税单独征收,坚决制止把农业税和其他收费、摊派混收的做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征收农业税的名义加重农民负担。
(二)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14号文件,切实加强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各地区必须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征税产品、税率和减免事项征收农林特产税。农林特产税税率调整后,要做好税源调查核实工作,坚持依率计征,防止税收流失。要坚决纠正不顾实际税源情况,借
口调低税率而采取一概减税让税的错误做法。
(三)要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重点抓好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中型水电工程的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工作。认真抓好耕地占用税政策大检查。及时掌握非农业建设占地的情况,坚持预先征收、据实征收的方法,大力组织耕地占用税收入。
(四)契税的潜力很大,要加强征收管理。要主动争取房管部门配合协作,对房屋产权承受方依法征收契税;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督促产权承受方首先要缴纳契税,然后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以利于加强国家对房屋产权转移的宏观管理。保障房屋产权承受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强化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手段,打击偷、骗、抗税行为,开展反漏税、避税、逃税的活动,努力做好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六)要严格控制和认真清理减免税政策,堵塞擅自越权减、缓、免税的漏洞。要切实按中央要求做到:今年下半年从中央到地方一律不得出台新的减免税措施;对临时性、困难性的减免税一律暂停审批;对给予地方减免税额的权限一律暂停;对地方已经出台越权减免的政策,应立即
停止执行,认真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上报财政部;凡减免税到期的,一律恢复征税。
(七)要彻底清理农业税收的欠税和占压税款,严格执行对欠税征收滞纳金制度,主动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欠税和占压税款清缴入库。
(八)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农业税收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实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人员力量;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农民群众,向国家缴纳农业税收是应尽的义务;要认真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积极组织征收入库,确保完成农业税收任务;要不断提高农业
税收征管人员的政策业务素质,加强廉政、勤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依法征税,文明征税。



1993年9月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行关于严格按国家金融法规开展外汇资金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严格按国家金融法规开展外汇资金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最近,总行陆续接到一些分行的报告,反映对开办外汇资金业务申报以及申报程序中的一些问题。为更好地做到依法、合规经营,落实总行一级法人的地位,经总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商洽,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开办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包括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的各级分行,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有权经营外汇业务并领取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分行。同时,你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开办外汇买卖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你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开办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包括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要求(见〔93〕汇业函字第83号之附件三)。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各分支行开办的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中核定的范围,并严格按此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三、有关申报业务范围的具体操作办法,请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1月1日公布)、《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汇业函字第83号),以及《
关于颁发〈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142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你行及辖内各分支行申报开办外汇资金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已开办的代客外汇买卖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是否按有关规定完成了报批手续。上述手续尚不完善的分、支行,抓紧时间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五、在外汇业务大检查中,当地外汇管理局对你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开办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资格是否提出异议。如有,请上报总行资金部。
各分行开展外汇资金业务要始终树立依法经营的观念。各分行主管外汇资金业务的处长要认真学习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外汇资金业务的管理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同时,认真做好对辖内行管理。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1996年8月30日

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机械维修点,包括农村机械的综合维修点和农村机械的专项维修点。
农村机械综合维修点,是指以从事拖拉机、柴(汽)油机、电动机、水利机械、植保机械、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综合维修为主业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户。
农村机械专项维修点,是指以服务于农村机械为主业的电气焊、机械加工、轮胎翻新、喷漆、电顺设备维修等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户。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城内农村机械维修点的主管部门。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经当地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农业服务的宗旨,贯彻以修为主,
综合服务的方针,保质保量地做好农村机械维修服务工作。

第五条 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持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申请书,到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说明情况,请其出具介绍信。
(二)申请人将申请书和介绍信一并呈交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并填写开业审批表。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开办的农村机械维修点审核定级,合格的逐级上报核准后,发给相应的技术合格证书;对该农村机械维修点的维修人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逐级上报核
准后,发给相应的修理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申请人持技术合格证书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然后持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改变维修业务范围,按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罚款、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
(一)技术人员、厂房(场地)、设备、测试手段、自有资金有一项达不到上级有关规定的;
(二)维修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三)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责任事故的;
(四)无故不参加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注册登记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农村机械维修点,整顿后,需经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九条 对停业的农村机械维修点,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收回技术合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当撤销税务登记。

第十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机械维修点的管理,每年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进行一次审验。审验的结果,作为农机维修点和修理人员晋级或降级的依据。

第十一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执行有关修理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建立健全维修质量责任制。无统一质量检验标准的农村机械,按该机出厂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修理。

第十二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承修的各类农村机械,都要有相应的保修期。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由维修点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三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技术革新,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有农机配件生产的维修点,要在开展农机维修优质服务的同时,争创优质产品。

第十四条 农村机构维修点收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机械维修收费结算发票,其印刷、发放、使用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金和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摊派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0年3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