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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一卢森堡经济联盟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2:12:26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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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一卢森堡经济联盟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 比利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一卢森堡经济联盟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比利时王国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并根据现有协定代表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为另一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缔约双方的友好关系和促进科学技术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一卢经济联盟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发展经济、工业、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原则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双方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进行合作:
  一、农业方面
  (一)通过组织和分生组织的培养进行繁殖植物;
  (二)农业化学:植物药物、改良土壤结构的方法和肥料的使用;
  (三)畜牧:兽医用药剂和动物饲料;
  (四)农业工业:与发展农村小工业有联系的经济和技术研究。
  二、公共卫生、医学和生物学方面
  (一)公共卫生和医学的研究;
  (二)来源于微生物的物质;
  (三)生物医学工程;
  (四)分子生物学和细胞生物学
  (五)内分泌学;
  (六)免疫学。
  三、地学方面
  (一)地质;
  (二)地球物理;
  (三)气象:数值预报谱模式和/或编制一个动力气象学软件。
  四、化学方面
  (一)石油化工:石油勘探、炼油工艺、石油产品和脂肪酸的生产;
  (二)聚合物和塑料加工;
  (三)光化学。
  五、物理学方面
  (一)固体物理学;
  (二)理论物理学;
  (三)声学;
  (四)核物理学。
  六、应用科学方面
  (一)建筑技术和材料研究;
  (二)机械:金属处理方法;
  (三)金属学:复合材料、腐蚀和氧化。
  七、核能方面
  双方一致同意的核能方面的合作。
  八、新能源方面。
  九、现代汉语教学和教学的研究。
  十、缔约双方经一致商定后可增加有益的有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各国应承担各自的大学教授、专家、专业人员、实习生等的旅费。逗留费用按双方同意的办法由东道国承担。

  第四条 原则协定第四条规定的混合委员会应定期地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本议定书终止,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根据本议定书已经商定的所有项目的继续执行和完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比利时—卢禁堡经济联盟
 代       表               代         表
     李 强                     克 拉 斯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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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几年来,各地不断发现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于各种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对于这种没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无法受理,也无法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审判,致使这些犯重婚罪者逍遥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有损法制的威严,影响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而且败坏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现为了及时依法处理这类重婚案件,特对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告》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
(三)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四)对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物价局拟订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点亮证挂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物价局拟订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点亮证挂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拟订的《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点亮证挂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点亮证挂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格的单位及其委托收费的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
第三条 收费单位必须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委托收费许可证》,向价格检查机构申领并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牌》(以下简称标准牌),实行定点亮证收费。
收费单位确需进行流动收费的,必须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流动收费许可证》,并按核定范围和时间收费。
第四条 收费单位应确定专职或兼职收费人员。收费人员应经物价部门培训合格。
第五条 收费单位需要变更定点收费场所地点和收费人员,应提前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第六条 收费单位应在定点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或《委托收费许可证》和标准牌;有多个定点收费场所的,应在其他定点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和标准牌。收费单位还应在定点收费场所公布收费单位负责人和收费人员姓名和收费投诉电话号码。
实行流动收费的,收费人员必须持《流动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标准牌收费。
第七条 收费单位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变更收费范围、项目、标准的,应及时申领新的《收费许可证》和标准牌。
第八条 收费单位应如实填写标准牌。收费标准一律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九条 收费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亮证挂牌收费的,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物价部门投诉。物价部门接到投诉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表格本刊从略)



199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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