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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02:19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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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8日 财税[2003]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大力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科研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二、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至本文下发之日期间已征房产税款不再退还。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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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广东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7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厦门市专利保护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从事旅游经营与管理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资源为载体,以旅游设施为条件,招徕、接待旅游者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营造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旅游环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把旅游业作为重点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改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发展。


第六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业实行监督管理。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旅游资源和名优旅游商品的开发及本市整体形象的宣传等。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制定和实施旅游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不断完善培养初、中、高级旅游人才的职业教育体系,提高旅游教育、培训水平,培养适应旅游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


第九条加强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的旅游意识和保护旅游资源的自觉性,发挥新闻传播机构与社会舆论对旅游发展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作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开发旅游资源。


第十二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因地制宜、注重特色、增加文化内涵,符合厦门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从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保护管理区域内的旅游资源。


第十五条兴建旅游饭店、度假村、游乐场(园)等旅游建设项目,须先征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三章旅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非法设定的收费、罚款和摊派;


(二)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


(三)抵制任何部门推销其指定的商品;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五)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服务收费和其他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四)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旅游安全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五)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旅游统计报表等资料;


(六)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旅游新产品,提高旅游品质,拓宽宣传促销渠道,发挥口岸辐射作用,增进旅游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条设立旅行社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的其他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受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旅游经营者不得采用付给司机、导游等人员介绍费的方式招徕客源。禁止旅游服务人员向旅游者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取消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对其经营的主要旅游线路,在对外促销报价时应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旅游线路的参考价格,并对不正当定价进行公布和监督。禁止旅行社以低于正常成本的价格进行招徕和竞销。


第二十六条从事导游服务、旅游咨询业务的,须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并经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或导游服务机构委派,任何人不得从事有偿导游活动。


第二十七条导游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佩带胸卡,按接待计划和导游服务国家质量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旅行社应当履行导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星级评定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经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或者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饭店聘请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或者饭店下属的餐厅、娱乐场所等部门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租赁、管理的,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有旅游服务质量的保证条款,并将合同等相关资料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以营利为目的、常年提供给非特定旅游者休息、住宿的公寓、别墅,应当参照饭店业的管理办法,接受旅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星级饭店加收服务费,必须在明显的位置告示。


第三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旅行车(船)队、旅游区(点)的质量等级管理实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的购物、餐饮、卫生、安全等服务设施,应符合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布局、加强管理。旅游景区、景点应设置中英文对照说明牌和指示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给予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者三个月的价格缓调期。


第三十五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旅游安全的规定,完善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旅游经营者旅游安全防范设施。


第三十六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旅游安全的投诉事宜,并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三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执法,并为旅游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九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如实地提供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行为;


(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旅游经营者停止违约、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国(境)外旅游者在本市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医疗、交通和购买景点门票,享受与境内旅游者相同待遇,享有同等服务、同质同价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讲究文明,遵守社会公德,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景区、景点有关卫生、安全的规定,尊重旅游区域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旅游资源、环境和旅游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旅游者要求停止违约、侵权行为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即时做出答复;旅游者要求赔偿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索赔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


接到旅游者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除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处理终结外,其他投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终结。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非法经营旅行社或其他从事旅游业务企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未按规定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索取小费三倍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导游人员不持证上岗、佩带胸卡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导游人员严重失职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扣留其导游证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导游证。


第五十一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因旅游者过错造成旅游资源或旅游设施、设备损坏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等


关于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4〕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乡镇企业局(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统战部、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国星火富民经验交流会和全国县(市)科技工作会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组织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

  “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将落实新时期星火计划的中心任务,积极推进八大科技行动,大力挖掘农业和农村经济中促进农民增收的潜力,加速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增强乡镇企业的科技创新与转化能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

  请各地按照《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的内容和要求,在实施过程中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领导,注重部门联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集成资源,加大投入,突出重点,制定规划,全面推进,切实把星火富民工作做好。


附件: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方案


科学技术部 农 业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 战 部 共青团中央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方案
(2005—2010)

  星火富民科技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实施这一工程的目的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继承和弘扬星火计划宗旨,充分发挥科技的带动作用,通过农村科技服务、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重大农业技术转化、乡镇企业技术创新、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农村信息化促进、科技扶贫、星火国际化等八大专项行动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农民科技致富能力,挖掘农业发展潜力,拓展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空间,开辟城镇就业渠道,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村小康建设。为全面深入推进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实施,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 贯彻十六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星火富民作为新时期农村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支撑手段,以让农民增加收入、得实惠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2. 以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以科技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基础,以提高农民致富能力为重点,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农民的积极性,依靠科技进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发展方向
  新时期推进星火富民工作,要更加注重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和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能力,建立依靠科技促进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把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摆在重要位置,把动员科技力量为农民服务作为重点;更加注重发挥龙头企业在带动产业技术进步中的主体作用,增强农业产业化不断发展的动力;更加注重农村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珍惜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与环境基础;更加注重拓展非农产业的发展空间,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更加注重增强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的致富能力,加大科技扶贫力度,为协调发展、保持稳定做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
  1.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类型多样、地域性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在统一规划、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东部沿海地区重点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强化科技创新、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积极拓展非农就业空间;中西部地区重点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大力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带动农民增收;粮食主产区重点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进一步挖掘农业增收潜力。
  2. 整合资源,加强集成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把所有涉及农业和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的科技工作都纳入星火科技富民科技工程之中,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条件,统一规划,分头实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科技、教育、财政、金融和产业措施共同推进的合力;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浩浩荡荡的星火富民科技大军。
  3. 依靠地方,服务基层
  工程的组织实施要注重发挥地方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地方党委政府的积极性,各地要把星火富民工作作为地方(特别是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其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力抓手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载体。
  4.突出重点,示范带动
  工程的实施要紧紧围绕科技致富亿万农民这个核心,以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企业创新能力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能力为重点,突出科技示范带动、产业发展带动、科技服务带动、科技能人带动和科技培训带动,通过科技项目和工作的试点示范,辐射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目标
  通过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的实施,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组织,探索推广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的新机制新模式,较大幅度提高我国农村科技服务能力;培养一批农村科技带头人队伍,造就千万农村科技服务大军;转化和应用一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支持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国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区域特色优势产业,进一步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建立起依靠科技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长效机制。
  2005~2010年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支持200家对农户和产业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成立研发联盟,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中心;
  ——加强50个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和3000家星火学校能力建设,完成5000万人次的农民科技培训,培养百万名星火科技带头人;
  ——建好50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转化、应用500项重大农业技术;
  ——建设20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支持300个科技工作试点县,抓好若干个星火产业带,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促进百万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带动百万户农民增收。
  (二)工作重点
  进一步推动县(市)科技进步,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和科技工作试点县作为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托和载体,通过资源整合、工作集成,大力实施八大星火富民科技专项行动。
  1. 农村科技服务专项行动
  坚持多元化、产业化、专业化、网络化的发展方向,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人才与乡土人才相结合、科技服务与其他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形成浩浩荡荡的农村科技服务大军。
  ——大力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重点在中西部地区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试点示范,以农民为直接对象,把科技人员引入农村,扎根生产一线,广泛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人才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
  ——大力加强星火科技专家大院模式、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农村信息化基地培育和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每个县(市)的农村科技服务网络。
  ——大力发展以大学、科研院所为主体的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中介,探索农村科技服务新模式。
  2. 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普专项行动
  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科学普及,实现“县县有星火学校、乡乡有星火课堂,村村有星火科技带头人”的目标,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以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为重点,与科技培训任务相结合,强化50个国家级星火培训基地能力建设,重点开展师资培训、科技管理培训和现代远程培训;在原有星火培训基地基础上,因地制宜,面向农民,支持3000家星火学校。
  ——以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为重点,打造星火科技培训品牌,注重传统培训与现代远程培训相结合,加强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培训、非农产业就业技能培训、市场经营知识培训和全面、整体素质培训,每年开展千万人次的农民科技培训。
  ——加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重点培养百万星火科技带头人,造就一支高素质农村劳动者队伍。
  ——以提高农民的科技意识,增强科学观念为重点,大力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列车、青年科技志愿者等各类科普活动,建立和规范一批农村科普试验、示范基地。
  3. 重大农业技术转化专项行动
  与农业科技攻关、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相衔接,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为主渠道,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主要载体,通过实施一批重大农业科技项目,转化和应用一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以涉农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农村科技服务中介为实施主体,重点在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和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动物重大疫病防治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植物病虫草害预测预报与防治技术、农业资源高效利用与节水农业技术、现代农业技术装备等方面,每年选择百项具有较大推广潜力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应用,滚动支持,加快区域农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按照《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的要求,在区域农业主导产业明确、技术开发和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地区,进一步认定50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强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能力建设,使其成为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示范基地,农业高新技术扩散中心和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4. 乡镇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行动
  以提高乡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的创新示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难点,提高乡镇企业整体科技创新能力、产业带动能力和对农民就业增收的吸纳带动能力。
  ——推动百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合作成立研发联盟,开发行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并参与开发、制订行业和国家标准。
  ——推动百家对产业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乡镇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支持申请国内、国际专利,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推动百个产业集聚区建设生产力促进中心、行业科技服务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为乡镇企业技术升级服务。
  5. 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专项行动
  以提升区域特色优势产业整体优势为重点,通过建设一批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产业带,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抓好20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强化技术集成、企业孵化、区域特色资源开发,发展生态产业等区域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支持其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技术集成配套应用、人力资源开发。
  ——继续抓好若干星火产业带建设。在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星火产业带的科学规划和宏观指导,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按照“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则,建设一批特点鲜明、主导产业明确、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星火产业带,形成有效的星火产业带管理和运行机制。通过星火产业带建设,在更大范围内营造更好的创业、创新环境。
  6. 农村信息化促进专项行动
  以加快科技、政策、市场信息进村入户为目标,以信息资源的集成与共享、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信息服务和远程教育为重点,加大农村信息服务,带动农民致富。
  ——将中国星火计划网作为信息平台,建立农村科技信息资源库,开发农村信息技术产品,制定标准,整合相关涉农网站和数据库,实现星火科技信息资源的集成与共享。
  ——继续实施缩小数字鸿沟行动、电脑农业专项、数字农业专项等科技项目,加大信息技术和成果推广应用;利用农业科技110 、《星火科技》电视栏目、《星火科技30分》电视节目、星火信息快递等多种形式为农村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
  ——配合中组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做好相应教学资源开发。
 ——建立稳定的基层信息服务队伍,提高农民信息接受能力。
  7. 科技扶贫专项行动
  围绕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坚持开发式扶贫,加大科技扶贫的力度,示范带动广大贫困地区依靠科技脱贫致富,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以井冈山、大别山、陕北老区三大片为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扶贫开发力度,提高成效。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智力和人才优势,积极探索科技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的新模式、新机制,进一步推动毕节和黔西南等地区科技扶贫开发。
  ——面向全国贫困地区,进行科技扶贫开发指导。
  ——加大星火项目向贫困地区的倾斜和实施力度。
  8. 星火国际化专项行动
  充分利用国际合作资源和渠道,采取各种方式,引导、鼓励有条件的规模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积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利用好两种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不断开拓新产业和新兴市场。
  ——扶持百个有国际竞争力的规模企业,走出去开发农、林、牧、渔业等资源,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
  ——选择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在资源条件好、生产规模大和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建立百个优势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
  ——继续在发展中国家及周边国家举办各种形式的星火国际展和技术及产品推介会,促进星火技术、产品、企业走向世界,支持企业实行国际标准,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星火企业家、星火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发达地区或国家进行考察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人才、资金、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经验。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分级实施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星火富民科技工作,把工程的实施作为新阶段在农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的重要渠道,作为农村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作为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省、地、县四级联动的管理体系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发挥地方在实施星火富民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把星火富民工作摆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实施力度。国家层次要加强顶层设计、优化区域布局,完善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和细则,制订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考核机制,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当地工作重点,分级实施。
  2. 完善政策,创新机制
  在认真落实国家及各地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的同时,强化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进一步探索科技带动农民致富的有效途径。将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实施与市(县)科技进步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使星火富民成为基层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创新、创业,开展科技服务的机制和政策环境;建立部门联合表彰激励制度,每年对在推动星火富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 整合资源,加大投入
  加强科技资源和工作的集成,科技部凡是涉及农业和农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环境创造的资源和工作都要集成在星火富民大旗之下,较大幅度提高星火计划国拨资金的投入;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也要相应调整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科技的投入,重点向星火富民工作倾斜;要加强与各类银行、基金等金融单位合作,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参与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
  4. 强化宣传,增强服务
  要充分利用中国星火计划网、《星火科技》电视栏目、《星火科技30分》电视节目等星火科技信息发布渠道,进一步加大星火工作宣传力度;建立专家库、农村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库,搭建宣传服务平台、农村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合作服务平台、内部管理平台,强化星火富民工作面向社会的科技服务功能。
  5.加强协作,联合推动
  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加强与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统战等部门的合作,建立部门协调和共同推动的协作会商制度;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参与星火富民工作的积极性,使星火富民工作真正成为一项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事业,进一步营造“星火大合唱”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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