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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3:42  浏览:9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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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发〔2003〕 3号
 

泰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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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一月十一日

 

 



泰安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规定

为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全面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全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推向新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范围: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下达安全生产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省以上驻泰企事业单位。考核对象主要是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分管其他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市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由其主管部门或国资运营公司负责。

二、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市安委下达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重、特大安全事故数(即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及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经济损失率。
(二)安全生产工作指标:
1、建立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实施情况。是否将责任目标逐级分解下达,是否每月一调度,每季一通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是否与负责人的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起钩来,奖惩是否兑现。
2、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情况。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能保证正常工作经费,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能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能针对各自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季节性或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及时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与整改措施,能按市安委要求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的规定,年内投产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均应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5、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情况。重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不断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改善劳动条件,职工在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权益能得到保护。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职业危害能得到有效控制。
6、安全许可管理情况。管辖范围内没有无证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设备的现象;没有无证生产、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能及时制止无证(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合格证)采矿和超层越界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品的现象。
7、“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情况。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认真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8、信息统计报告情况。积极完成市政府、市安委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安全生产信息,按时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各类事故速报、月报、年报及时准确,无瞒报、拖报事故现象。
9、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能按有关规定查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及时结案通报,从中汲取教训;不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10、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情况。能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能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考核工作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省和市政府的要求,提出全市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分解下达各考核单位;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当年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和考核评分标准;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每月进行一次情况调度,每季进行一次情况通报;
(四)年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对各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四、奖惩:
(一)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记入档案;
(二)每年考核结束后,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工作指标经考核达到80分以上,单位考核评分在前15名及县市区政府排名在前两名的,由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先进集体的一名负责人由市政府授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给予记功以上奖励;
(三)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被考核单位评选先进单位资格;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取消评选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被考核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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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2006〕137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生育保险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
市本级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合为同一统筹单位,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由当地人民政府单独实行统筹。”
二、第七条修改为:“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照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四项关于“生育保险宣传、培训等费用;”
第五项修改为“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四、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定额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待遇,补偿标准与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相同:
(一)失业前已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且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费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各级卫生、财政、税务、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
市本级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合为同一统筹单位,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由当地人民政府单独实行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照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一并存入生育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根据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计发。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定额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服务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参照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待遇,补偿标准与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相同:
(一)失业前已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且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
第二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包括流产、引产,下同)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可由职工或所在单位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手续。其中因生育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除需提供前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失业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
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的,应当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生育保险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加收或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或擅自加发、减发、停发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给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造成伤害或生育保险基金造成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按本办法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全额拨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宁波市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甬政〔1989〕58号)同时废止。


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评选标准及办法(试行)

铁道部


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评选标准及办法(试行)
铁道部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和“围绕运输,发挥优势、扩大服务、开拓前进”的电务工作方针,落实历次全路电务工作会议的各项要求,抓好安全、维护工作,加强基础、基层工作,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更好地为运输、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电务段(通信段)方可申报安全优质电务段(通信段):
(1)消灭行车重大、大事故;
(2)消灭人身重伤以上及火灾事故;
(3)优质联锁道岔,优质轨道电路、优质信号机、优质通信电路、优质增音段、优质报话服务达到90%以上;
(4)安全优质工区(室、所)或标准工区(室、所)达到80%以上;
(5)按照本评选办法,总评分在700分以上(局级为800分以上)。
三、安全优质电务段(通信段)评分采用千分制,按照安全、质量、管理和为运输作的贡献四项进行检查。具体评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安全总分300分
1、发生险性事故每件扣50分;
2、一般行车事故超出事故率(1.2件/年百组换算道岔)每超出一件扣50分;
3、通信一类责任障碍超过故障率(1.5件/年换算千皮长公里)每超出一件扣25分;
4、发生严重违犯电路纪律每件扣25分;
5、发生严重报话差错,每件扣25分;
6、发生隐瞒信号事故或通信一类障碍每件扣50分;
7、发生轻伤每件扣20分。
(二)质量总分400分
1、设备质量:全部达标为240分。其中:
(1)优质联锁道岔、优质轨道电路,优质信号机,优质通信电路,优质增音段,各大于90%,每项达标为40分,每增1%增2分,小于90%不计分,达标为200分;
(2)设备状态质量合格率大于90%,达标为40分,每低1%扣2分;
2、运用质量:全部达标为60分。其中:
(1)信号显示合格率大于95%;
(2)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大于95%;
(3)无线列调良好率大于95%;
(4)电话听音一类率干线大于80%,局线大于90%;
(5)报话时限率大于80%。
以上五项每项达标各为12分,每项每低1%扣5分;部、局试验车检查时,任一项达不到指标扣12分。
3、工作质量全部达标为100分。其中:
(1)大、中、维修计划兑现率指标100%;
(2)大、中、维修验收合格率指标大于95%;
(3)出所设备返修率:通信检修所、信号检修所指标为小于2%;信号修配所、机车信号检修所、列车无线检修所指标为小于4%;
(4)电报、电话优质率大于90%;
(5)安全优质工区保持率大于80%。
以上五项每项达标20分;每降低1%扣5分。
(三)管理总分300分。
按通信、信号维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凡有一条未贯彻落实时扣15分;未完全贯彻落实时,酌情核减。
四、扩大服务
围绕运输、安全、提效、扩能所作的贡献,每作一件视效益大小和工作量大小,酌情加分。
注:优质联锁道岔、优质轨道电路、优质信号机的评定按信号维护规则第24条规定办理,其中良好得分即为优质设备。
优质通信电路,按铁电务(1987)908号部文规定;优质增音段按电性能指标合格,架空明线为有人段、电缆为无人段。
安全优质工区评定办法由各局自定。



198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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