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50:45  浏览:9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不纳入计划管理项目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发[1992]889号

1992-06-05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92)闽税政三综函字第013号文收悉。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何理解和掌握的问题,经与国家计委研究,一致认为,上述规定系指:按照国家规定投资项目不纳入计划管理,并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而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5万元或超过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均应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统一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一九八六年准许列入成本的工资数额和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一九八六年准许列入成本的工资数额和不征收奖金税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一九八六年一月以财综字第001号颁发的《关于解决有困难的国营企业一九八五年调整工资标准所需资金来源的通知》中规定:除经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办法和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部分国营企业外,其他面上企业的
内部工资改革,原则上应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中解决。其中调整工资标准人均每月5元可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列入成本。这个文件下发后,有些企业反映,由于企业工资改革,奖励基金的相当一部分已用于改革工资,按上述通知执行后,虽然可以腾出一部分奖励基金用于职工奖励,但
是奖金仍然较少,不利于调动和鼓励职工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了适当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以利于贯彻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职工积极性,搞好生产,经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将原定面上的企业人均每月5元列入成本,改为7.5元列入成本。这样修改后,增加了列入成本的工资数额,就可以使企业腾出一部分
奖励基金,用于对职工的奖励。企业在使用奖励基金时,要同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不要平均发放。
二、实行上述办法后,国营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其计征奖金税的标准工资统一按照国家规定准许进入成本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进行计算。但是,原来规定的企业职工每人月标准工资不足60元的,按60元计算,现改为:企业职工每人月标准工资不足67.
5元的,按67.5元计算。这样修改后,奖金税的免征数额也放宽了。
三、为了照顾部分国营企业一九八五年奖励基金较少的实际困难,仍按财政部、劳动人事部(86)财综字第001号文中规定执行,一九八五年该补没补的要补。一九八六年这部分困难企业也按人均每月7.5元进成本,但国家不再给予补助。



1986年3月25日

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总后勤部


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联勤部:
    现将《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总 后 勤 部
                
2012年12月24日



    
(此件发至设有军供站的地、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各军供站,各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驻交通沿线师、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



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军队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全面提高军用饮食供应站(以下简称军供站)管理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供站实行分级管理。
 军供站分级管理应当严格遵循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的宗旨。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实现军供站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配套,管理手段高效,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的目标。
 第三条 军供站分为全国重点军供站和普通军供站。
 位于国家主要战略方向、战略要地、区域性交通枢纽,军供保障任务繁重的军供站,经综合评估划为全国重点军供站;其余的为普通军供站。
 第四条 全国重点军供站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军区联勤部提出,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审核确定,实行挂牌式管理;普通军供站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军区联勤部审核确定后,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备案。
    第五条 军供站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因情况变化需调整
资级的,应当本着“严格对照条件、严格审核程序”的原则,参照第四条按程序审核确定。
    第六条 在服从和服务于军事需求的前提下,可对现有军供站布局进行适当调整。每个市(地、州、盟)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军供站,两站以上应进行整合,必要时可设立军供分站。
    第七条 军供站应当按照不同地域、时段、任务、保障规模和输送方式,制定各类军供保障组织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军供演练。
    军供站应当从自主保障职能向代表政府组织社会化军供保障工作职能拓展,定期组织社会调查,确定任务定点单位,明确实施程序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社会化保障常态机制。
    军供站应当加强军供保障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多功能信息化指挥平台,建设军供网络通道,提高安全保障、精确保障、快速保障和高效保障能力。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施维修、设备购置和日常运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对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设备更新等军供保障经费给予补助。
    第九条 军供站应当根据军供保障任务特点和规模,加强设施设备建设,落实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确保炊事机
具、军供保障车辆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军供保障车辆根据军车号牌管理使用有关规定,限额配备使用军车号牌,并纳入军事管理。
 第十一条 民政部和总后勤部每4年对全国重点军供站资级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并结合例行工作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省级民政部门和军区联勤部每3年对军供站建设管理情况组织一次考核。
 对军供保障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重视程度不够、投入资金少、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军供保障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4日起正式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