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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39:59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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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办发[2003]41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的通知


  2003年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是交通系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党中央、国务院对交通工作非常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会前对交通工作做了重要批示。这次会议在回顾本届政府5年来的交通工作和总结13年来交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本世纪头20年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安排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交通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齐心协力完成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开创交通发展的新局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把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力量凝聚到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上来

  这次交通厅局长会议,是一个求真务实、团结奋进、成果丰硕的会,振奋了全国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将鼓舞和激励交通干部职工昂扬向上,奋发有为,为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奋斗。

  张春贤部长所作的重要讲话和会议工作报告,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分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交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明确提出了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历史任务,深刻阐述了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内涵,如实指出了交通改革发展中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强调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20年战略机遇期,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重要思想贯穿于交通各项工作中。讲话主题鲜明、内涵丰富,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是交通系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动员和部署。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集中精力认真做好这次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用会议精神统一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上下一心,昂扬向上,奋发有为,求真务实,努力完成好会议安排部署的交通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深刻理解、全面准确把握会议的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是这次交通厅局长会议确定的主题。要紧紧围绕这个主题,认真学习领会吴邦国副总理的重要批示、张春贤部长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全面准确地把握会议的精神实质,达到认清形势、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再鼓干劲的目的。

  认清形势,就是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分析和正确判断交通发展面临的形势、有利条件和存在的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分析现状和困难,用发展的眼光分析交通发展的机遇和潜力,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统一认识,就是要实事求是地评价交通发展的现状,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理清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思路,努力实现质量型、效益型、功能型和可持续的跨越式发展,不断提高公路水路运输的总体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这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服务城镇化,增加农民收入。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两个重点,一个是加快高速公路、港口专业化码头、内河水运主通道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另一个是加快县乡公路、农村公路和西部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积极推进交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树立安全新理念,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建设资金、基础设施、车船装备、科技教育、信息网络、政府管理等资源的整合和优化水平,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的联网收费,促进农村客运班线网络化和内河船型标准化。发挥交通的比较优势,不断拓宽对外合作领域,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车船的规划、布局和规范标准,提高出行的便利程度、舒适程度和安全程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出行需求。坚持交通发展与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相统一,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加强对交通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在积累实践经验和不断深化规律性认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措施。

  明确任务,就是要围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九项主要任务和三项改革开展工作。九项任务是:抓紧组织研究、补充完善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继续抓好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突出重点,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组织好有示范意义的四项“试点工程”;修改完善交通法规体系框架,促进交通部门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大力推进行业科技进步;继续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项改革是:深化港口体制改革、推进救捞体制改革、深化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这些交通主要工作和重要改革,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推进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必须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

  再鼓干劲,就是要牢固树立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和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经得起取得成绩和遇到困难、委屈的考验,不自满、不骄傲、不懈怠。交通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艰巨性和长期性,面对交通改革发展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须坚持做到“两个务必”,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勇于创新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求真务实、严谨细致、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团结和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三、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把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一是认真组织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重点是学习领会吴邦国副总理对交通工作的重要批示、张春贤部长的重要讲话和会议工作报告,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要结合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采取座谈、研讨、举办报告会、召开小组学习会等多种形式,在领会和掌握会议精神上下功夫。通过学习,在对交通发展现状的分析判断上统一思想,在把握发展交通的历史机遇上统一思想,在交通必须努力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上统一思想,在工作思路和明确任务上统一思想。

  二是要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多思考、多研究,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根据会议确定的新的跨越式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深入研究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问题,理清工作思路,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具体的发展目标,调整、充实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强前期工作,抓好交通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是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忌搞形式主义。要把激发出的热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把奋斗目标和扎实的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做好交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

  四是要加强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单位有关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总结和反馈,对各项交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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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人权的国际保护

倪学伟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推行所谓的“人权外交”,经常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损害别国主权。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对人权国际保护的立场和态度以及中国的人权状况如何,经常成为世界注目的焦点和中心。本文愿就中国与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一初步探析,并由此说明中国人权的基本特点。

一、 中国对人权国际保护的基本立场与态度
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对国际人权的保护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中国在国际人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与态度是:
(一)中国一贯尊重并保护基本人权
首先,中国信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贯尊重基本人权。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又是安理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1945年6月26日,中国共产党的代表董必武在《联合国宪章》上签了字,表明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对宪章的承认和赞同。1955年4月24日,周恩来总理在亚非万隆会议上签署了《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公报明确提出“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正如周总理指出的那样,这些原则实际上都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张,也是中国一贯遵守的原则”。
其次,中国从来都赞赏和支持联合国对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中国的人权已经制度化、法律化。中国的人权立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为中心,将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上的个人能直接享受到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使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内容能在我国国内最终得到实现。中国以世界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上22%的人口,中国每年净增1500多万人,相当于统一前德国东部的人口,中国政府要向他们提供粮食、住房、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中国政府较完善地解决了这一艰巨的任务,这是中国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最后,我国加强了对人权工作的监督、检查,侵权行为要受到制裁和进行赔偿,我国还在不断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使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保证随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将会日益扩大,人权状况将会不断改善。
1991年11月1日,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的人权状况及中国政府对人权问题的基本立场。1996年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又发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以充分的事实说明中国的人权状况又有了显著的改善。1997年3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第三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说明中国人权状况继续保持并进一步呈现出不断改善的良好态势。中国政府发表的关于人权问题的三个白皮书,客观地介绍了中国的人权状况和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表明了中国尊重和维护人权的诚意,有助于国际社会较全面地了解中国人权的真实情况。
(二)中国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人权问题具有二重性,即国际法属性和国内法属性,“人权无国界”、“人权问题不属于一个国家的内政”的主张,不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抹煞了人权问题的特殊性。中国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要有效地保障和促进整个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就应该尊重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教和文化背景的国家的特点。各国在人权方面应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增进相互理解,求同存异,以正常的国家合作代替冷战。
长期以来,某些国家利用联合国人权讲坛作为进行冷战的场所,将人权作为推行强权政治的手段,干涉基本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务。它们割裂人权概念,奉行双重标准,片面强调某些人权,有意忽略某些重要的人权,在强调人权的国际保护时,主要偏重于属于各国国内管辖的某些个人人权,不顾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其他国家,而对目前急需国际社会通力合作保护的基本人权,如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等等,则有意回避,并多次袒护和纵容一些为国际社会一致谴责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所有国家都毫不例外地处于这一过程之中。各国的人权状况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同时又都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人权认识的深化而不断改善,因而每一个国家都有进一步提高人民享有人权程度的任务。如果把国家分为两类,一类专门监督他国人权状况而自己却无需改善,一类只被别国监督而没有发言权,这本身就是对人权原则的否定。但是,西方某些国家在强调人权问题时,只是针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不针对它们自己,而它们本身却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某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美化自己,攻击别人,不顾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具体情况,只以自己的好恶作为人权的标准。国际社会的这些不正常现象,不但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权领域中正常的国际合作,阻碍了全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实现。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在进行人权保护时,从内容到形式,从方法到步骤都会有所不同。要求不同国家套用同一模式,沿用同样方法,采用同等步骤是行不通的,只有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在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国际人权保护问题才可能获得解决。
(三)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中国从1971年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一直派团出席经社理事会及联合国大会历届会议,积极参与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为不断丰富人权的内涵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系统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多次派代表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组,在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各方面的重视。
中国政府自1980年起先后签署、批准并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力公约》等17个国际人权公约,一贯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有关公约情况的报告,严肃认真地履行所承担的义务。1997年10月28日,中国驻联合国大使秦华孙根据国家主席江泽民的授权,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一公约有10个条文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组织工会权、社会保障权、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等,要求缔约国尽最大努力采取步骤,以便逐渐达到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我国加入这一公约后,我国的人权保护将因此而上一个台阶,这是我国对人权保护事业的又一大贡献。标榜“人权的兵工厂”的美国至今也未加入这一公约。
我国在国际人权保护领域中,始终站在广大的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一边,主张发展中国家最紧迫的人权问题是生存权和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权,国际社会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消除世界经济秩序中不公正、不合理现象,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消除种族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外国侵略、占领和干涉等影响发展权的因素,为发展权的实现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二、 中国人权的状况及其特点
(一)中国人权的基本状况
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中国人民饱受英、法、日、美、俄等帝国主义的欺凌,帝国主义者在历次侵华战争中大规模地杀害中国人民,人民毫无生命保障,生存权只是一句空话。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权获得了根本保障,人民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生存权的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这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在争取和维护人权方面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当然,提高人民的生存质量,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仍然是中国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我们正保持国家稳定,沿着已取得的成功路线,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使全国人民的生活在温饱的基础上进一步达到小康水平。从1991年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到1996年发表《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五年的时间,我国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总体上已接近小康水平,农村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又有很大提高,又有1500万人摆脱了贫困,使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10.1%下降到8.2%,这是很了不起的进步。1996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继续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又有了新的提高,在本世纪之内,我国将彻底解决贫困地区人民的温饱问题。
中国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广大人民获得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在国家中具有主人翁的地位,中国人民享有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近50年的实践证明,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民是满意的。当前,我国正努力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以使人民更充分地享受作为国家主人的政治权利。
公民享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人权的发展历史表明,没有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人权,就不是完整的人权。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权利,切实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并就这方面人权的进一步改善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中国人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职责分工范围内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法律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加以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中国没有政治犯,任何人不会仅仅因为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以刑罚。中国监狱、劳改场所严格依法接受经法院判决交付执行的罪犯,犯罪服刑期间的应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享有必要的物质生活待遇,劳改产品一律不允许出口。中国修订了《刑法》、《刑事诉讼法》,近年来还颁布实施了《律师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并采取其他许多措施,加强了人权的司法保障。
劳动权的保障。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就没有保障。根据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劳动法制建设,除国务院和国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大量有关劳动工资和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法规和规章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法》的颁布,使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利保护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在中国,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全国职业宗教人员中有近9000人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们同其他各界代表和委员一样,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中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任何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以维护中国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除汉族外,有55个少数民族。中国对待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特殊照顾。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国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实行扶助政策,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援助,促进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总之,中国政府为保护少数民族的人权,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改变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从多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果。
残疾人的人权保障。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同健康人一样享有公民权利,中国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权利问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配套的政策、条例和规定,通过扶助、救济、补助、供养、保障和特别照顾等多种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中国政府和社会组织在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充分现实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为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努力,妇女依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妇女的健康状况有较大的改善。中国重视对儿童的保护,儿童的发展状况有明显改善,由社会各界开展的帮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希望工程”、资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春蕾”计划、提高贫困地区儿童医疗条件的“博爱工程”等发挥了很大作用。中国目前已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国重视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中国于1996年8月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国家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规范化、法律化。
计划生育和人权保护。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经济文化比较落后。面对基本国情,为了保障人民最起码的生存条件,而且生活水平能够逐步提高,中国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完全符合1984年联合国《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的要求,也符合联合国《人口行动计划》的原则,计划生育是中国的内政,不是侵犯人权,而恰好是对人权的保护。
(二)中国人权的显著特点
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权保护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中国人权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1、广泛性。首先是享受人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中国的人权不是少数人的人权,也不是某些阶级或阶层的人权,而是全体中国公民的人权,在人权主体上并不排除某一类人或某一些人,只要是中国公民,都享有中国法律所规定的人权。其次是人权的范围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不仅十分注重个人人权,而且也注重维护集体人权。
2、公平性。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建立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在这种社会制度和经济基础之上,中国的各项公民权利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的限制,也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
3、真实性。中国的人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符合人权发展的自身规律,有关的人权立法和人权保护制度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对人权的实现予以充分保障,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种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是一致的。


本文首次发表在《重庆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倪学伟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电话:020-3406 3886 电子邮箱:nxw8859@163.com


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市卫生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1〕综117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经研究,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二OO一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厦门市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村民实行“双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进一步健全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0〕080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1〕027号),落实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广农村合作医疗。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为由政府举办的市、区、镇三级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保偿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缴足个人参保金的本市农村村民(下面简称参保村民)。

  第四条 医疗费用减免优惠

  (一)减免优惠条件:参保村民经市、区卫生局会同市、区财政局核定后,由各区卫生局统一制发合作医疗卡,在参加合作医疗期间,凭合作医疗卡在上述医疗单位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时(住院患者需持有镇卫生院出具的转诊单)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减费优惠。

  (二)减免范围:各种医疗仪器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

  (三)减免比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市级5%、区级10%、镇级20—30%的比例核算减免费用。

  第五条就近就医报销优惠:

  参保村民就近在当地卫生院住院就医,可以享受报销优惠。即:按各区、镇、村规定的最高报销比例或最高报销绝对数,足额报销。对于经卫生院确诊,同意转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就医者,其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则按医院级别不同逐级递减。即:以镇级或村级就医报销比例为基数,在区级就医报销比例下降10%,市级就医报销比例下降15%,报销封顶线由各区、镇、村自行制定,以引导农民“小病在基层就医”,使有限的合作医疗资金得到合理享用。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减免及报销优惠:

  (一)各类纠纷、违法犯罪行为、服毒、自残、自杀、酗酒、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工伤人为事故和有第三责任者意外伤害、计划生育以及镶牙、配牙、假肢、假眼和矫形、美容及类似手术等,一律不享受医疗费用减免。

  (二)其他不予报销范围参照《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核验合作医疗卡、转诊单,将非优惠对象的医疗费用纳入优惠范围给予减免。

  (二)拒绝收治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的参保病人,或拒绝按优惠办法减免医疗费用。

  (三)不坚持因病施治,故意限制检查项目。

  (四)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以及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收费,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

  第八条 参保村民在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卡转借他人就医。

  (二)伪造、涂改处方、转诊单、医疗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

  第九条 参保村民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核验合作医疗卡,发现伪造、冒用的应扣留其合作医疗卡,并及时通知区卫生局。

  第十条 参保村民合作医疗卡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各区卫生局挂失或补办。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科学用药、合理检查、有效治疗,并将所有的各类检查、治疗及所开药品在规定的凭证上记录。接受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将参保人员每次就医资料输入医院电脑管理系统,以备审核查证。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区卫生局报送医疗费用减免明细表。

  第十四条 市、区卫生局有权稽核区、镇、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医疗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核实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和报销凭据。

  第十五条 市、区卫生局要定期组织专项考评,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医疗机构年度经费时,应考虑医疗机构对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的优惠情况,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定项安排合作医疗优惠补助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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