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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8:47  浏览:8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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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决定

人事部


人事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决定
人事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领导班子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用建设,努力把人事部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人事管理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水平、政治水平和领导能力,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1、要增强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自觉性,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政治素质,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解决好世界观和人生观问题,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认真学习小平同志关于干部工作、人事人才和尊重知识、尊
重人才的论述,自觉运用所学的理论指导干部人事工作的实践。通过学习和实践,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2、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基本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学习世界历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和中共党史,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新知识,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3、建立和健全部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学习内容,做到学习有计划安排,有记录登记,有检查考核。在个人学习的基础上适时组织集体讨论。个人学习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汇报的重要内容之一。
4、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要求,有计划地派送班子成员参加中央党校的学习,近几年没有进党校的优先安排。
二、树立全局观念,坚决维护中央的集中统一
5、坚持全党服从中央,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6、坚决贯彻中央的决议、决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进行工作,保证中央的政令在人事部门畅通无阻。
7、正确行使中央赋予人事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坚持请示报告。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和宏观管理,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
8、动员和组织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站在推进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前列,胸怀大局,自觉维护中央的权威,坚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人事部的各项任务。
三、实行决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9、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时,要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
10、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意见,进行正确集中,使决策尽可能周全、科学。决策过程中,既要充分讨论,又不能争论不休。只要情况明了,认识比较一致,就适时作出决策。
11、建立和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逐步完善决策制度。力求使每项决策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符合人事工作的实际,便于贯彻落实。
四、不断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2、凡属人事部工作中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13、建立和健全议事规则,对重大问题的范围要明确规定,不能事无巨细都进行集体讨论,以提高工作效率。
14、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15、建立明确的分工负责制。每位成员都要在党组的领导下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属于个人职权范围内的事,要独立负责地处理。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半年要向党组汇报一次。
五、严格党的生活制度,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
16、要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省部以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要求和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义务,坚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
17、党组内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要平等相处、关心全局;书记要在集体领导中负起主要责任,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帮助,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18、要提高领导干部双重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会前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开展谈心活动,交流思想,作好充分准备。会上,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清是非,克服缺点,改进工作,达到团结的目的。
六、发挥党的优良传统,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19、要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处理好改革创新与继承优良传统、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与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和腐朽生活方式的关系;要有开阔的眼界,宽阔的胸襟,讲党性,顾大局,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讲究领导艺术,善于协调各方面
的关系,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20、善于结合人事工作的实际,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务实,勇于创新。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
21、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培养民主作风。领导干部要谦虚谨慎,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所分管的厅司和事业单位调查研究,解决人事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22、用人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严格执行中央下发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规定,防止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要以实际行动带好队伍,带头落实《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争做模范公务员。
23、按照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领导干部”的要求,注意培养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根据需要推荐他们进领导班子,以保持和增强班子的生机与活力。
24、廉政勤政,反对腐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部里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带头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切实负起领导者的责任;严格执行中央提出的廉洁自律的规定,以身作则,为机关和各级人事干部作出表率。要敢于坚持原则,无私无畏,刚直不阿,敢抓敢管,
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坚决地斗争。
七、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25、要作遵守纪律的模范,坚决执行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决策之前要多讲民主,决策之后要强调纪律。要保证各项决议、决定的顺利实施。
26、自觉接受监督。要疏通和拓宽民主渠道,为群众监督创造条件。部党组成员要定期听取党组织和所分管厅、司及事业单位领导的意见。部长、副部长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群众的呼声和工作建议。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进处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27、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定期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支持他们积极开展工作。对于涉及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要高度重视,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8、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领导干部违纪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本决定执行情况,要结合党组民主生活会认真进行检查。



199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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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49 号局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6月1日正式颁布,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行政规章,它的颁布施行必将对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为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入学习,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精神,积极宣传普及,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培训工作。网络商品交易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是新型交易和流通方式。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快速发展,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初步形成,网络消费正成为我国市场上重要的消费形态。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促进其发展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办法》的颁布施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不断更新“四个理念”、积极推进“四个转变”、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体现和实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内需有效扩大的高度,深刻领会《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办法》颁布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

  1. 全力服务科学发展,牢牢把握“两促进、两维护”原则。

  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服务科学发展、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总局党组提出,《办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要始终坚持“两个促进、两个维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网络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拉动居民消费的重要途径,是实现创业和就业的重要途径。发展是硬道理,特别是我国网络经济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必须把促进发展作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主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只有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才有充分发挥网络监管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做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

  经营者是网络市场发展的主体,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动力和保障,是实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要求。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贯彻落实《办法》时要牢牢把握“两促进、两维护”的中心思想和原则,将“两促进、两维护”思想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在促进当地网络经济发展、服务消费者、服务经营者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

  2.以网管网,努力实现网络信息化监管。

  “以网管网”是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网络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实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目标的总体思路和手段。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因此,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和手段,实现“以网管网”。由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无地域限制,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因此,以网管网的另一层重要含义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不是分散型监管,而是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目前,总局正在深入研究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即将出台具体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指导意见。总的思路是“两统一”,即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各地在总局指导意见出台后,要下大力气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总的目标是,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打下坚实的基础。

  3.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市场交易的本身是信用交易,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诚信守约是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办法》将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体系列为重要内容:一是规定诚实信用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准则;二是鼓励支持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自律;三是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四是将信用监管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因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应当紧紧抓住信用监管这个核心,以信用监管为统领,不断建立健全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和体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思想,并将其贯彻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始终。

  (二)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抓好五个落实。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打好基础至关重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认真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实施指导意见,切实做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设备装备、监管经费保障、监管内外协调机制建立五个环节的落实工作,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保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目标任务,为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培训,准确掌握《办法》规定。

  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是传统商品和服务交易在网上的延伸和拓展,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它既具有传统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一般特征,又具有鲜明的不同于传统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特征。《办法》是以国家现行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为依据,针对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特殊性而制定的调整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关系的全新规范。全面理解和掌握新规范是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发展的基本前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办法》的培训力度,集中时间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领导和网络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工作,全面理解掌握《办法》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和原则,全面准确掌握《办法》规范的主体、规范的行为、规范的内容、规范的方式和方法、规范的职责和任务,全面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为实现“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培养高素质网络监管人才。

  (四)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广大网络消费者切身利益,关系到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切身利益,关系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大局。《办法》从起草调研阶段开始,就一直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办法》,扩大宣传的覆盖面。要向广大网络消费者宣传《办法》,使其了解和掌握如何实现和维护网络消费合法权益,从而有力促进网络消费稳定持续增长;要向广大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特别要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宣传《办法》,使其了解和掌握网络经营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自觉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向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广泛宣传《办法》,使其了解和掌握《办法》支持和鼓励个人通过网络商品交易实现创业就业的中心思想,了解和掌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促进社会就业再就业发挥职能作用;要向广大新闻宣传媒体单位宣传《办法》,使其充分了解《办法》的中心思想、主要内容,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深入推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新的监管领域,任务艰巨,工作难度较大,现有监管组织机构、人员、技术、监管机制、方式和手段还不能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各地应当充分认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紧迫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规划、抓住重点、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近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选准突破口,重点推进。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全新的监管职能,面临的任务多、难度大,各地应抓住重点、选准突破口,分层有序推进。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抓住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就直接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根据《办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着重要管理责任:一是交易平台主体准入管理责任。对申请进入平台从事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经营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中对审查合格且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还要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二是检查监控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三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四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如果能够切实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就有了基本保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住网络交易平台这个重点,特别是要抓住辖区内开办的影响范围大、交易频率高的网络交易平台,以其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研究如何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规范网络交易行为,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切实认真履行管理责任,使《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网络经营主体普查,建立网络经济户口。

  建立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是实施监管的基础。各地应当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对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主体开展一次全面普查,其中,重点是要查清本地区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的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别,认真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夯实网络市场监管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办法》的公布施行为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护权益提供了基础法律支撑和保障,标志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初步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是也应清楚认识到,面对新兴产业,面对众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首部规范的《办法》不可能将所有问题都予以解决。特别是网络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初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不少问题尚不具备立法的条件,而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能一刀切,需要因地制宜。因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指导意见。

  各地应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切实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支撑上下功夫。要切实做好实施指导意见制定工作,深入研究、分析、总结本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现状、交易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约发展的主要瓶颈等,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出台具体实施指导意见。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通过立法立规,完善规章制度,努力争取在法制建设上取得新突破和新进展,努力构建起比较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四)建立健全网络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机制。

   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监管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是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加快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研究网络交易主体信用特点,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当前,要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重点和突破口,积极研究和探索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并将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有机地融合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之中,为规范、维护好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方法。

  (五)建立健全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监管方式方法。

  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首先必须实现监管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网络信息化监管是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执法传统方式,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适应网络信息化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必然要求。各地应当认真做好网络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规划工作,明确建设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和具体目标,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经费保障要求和措施,明确工作进程时间要求,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努力实现“以网管网”的目标。

  (六)建立健全网上维权体系。

  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途径的同时,也为利用网络购物特点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消费维权比传统消费维权更加复杂和艰难。各地应当积极探索和研究网络环境下有效维护消费权益的制度和措施,推进12315进网络,通过建立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在经营性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及时受理消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充分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各地应积极指导和监督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自律工作。其中要重点抓好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自律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建立身份认证、交易者信用等级管理、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制度和建立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确实承担起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要针对网络商品交易跨区域性特点,采取有力措施扩大社会监督范围,通过建立网上举报平台、设置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有效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网站自律、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相结合的网上监管体系。

  (八)加大网络市场预警力度。

  充分利用并通过网络及时发布网络市场预警信息是有效防控网上违法行为、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防范风险意识和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地应及时将网络市场巡查中发现的网上虚假经营主体、网上消费欺诈行为、欺诈合同和不公平格式合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发布网络交易警示信息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有效提高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能力。

  (九)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由于对传统有形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以及全社会防假意识的提高,目前出现了网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向网上转移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易逃避监管的特点,不断变换手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严重危害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应当把查处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产品等违法行为作为当前查处网络违法交易行为的重点,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建立健全网络违法案件查处制度,保障案件查处技术装备和手段。

  要针对网络违法主体隐蔽性强、违法行为跨区域实施、违法主体认定难度大、违法证据易删除篡改且采集固定难的特点,积极探索和深入研究建立有效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科学合理界定网络违法案件管辖权,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建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案件查处信息平台,积极运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发现、收集、固定、保存、认定电子证据,建立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和措施。

  (十一)  建立健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内部分工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覆盖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执法全部职能;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看,涉及公安、电信等多个职能管理部门。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必须建立起上下畅通、内外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应在内部细化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将各项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在深入研究政府其他监管部门职能的基础上,建立日常协作配合机制,努力实现互联、互通、互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立体系统。

  请各地于2010年10月1日之前,将本地贯彻落实《办法》情况总结报送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网络商品交易规范处。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网络发展与经营基本情况,《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意见出台情况,开展监管工作情况,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网络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情况以及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芜湖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已经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一百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刘伟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芜湖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的身体素质,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维护体育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佥权益,促进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体育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营业性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二)营业性体育竞赛 和表演;
(三)营业性体育培训、体育技术信息和体育康复;
(四)体育彩票、体育集资、体育赞助、体育中介服务及体育广告、体育旅游;
(五)营业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池)、体育度假村(区、营)、体育器材销售等经营活动场所。

(六)其它营业性体育活动。
第四条 鼓励一切有益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支持体育经营者参与实施人民健身培养优秀运动员的工作;禁止有体育经营活动中宣染暴力、色情等内容,禁止利用体育娱乐场所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以及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为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和况技体育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体育市场管理中,为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和从业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
(四)依法审批体育经营活动;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核发专业岗位证书等;
第七条 体育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和市辖区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另行规定。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合格证制度,体育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办进经营合格证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举办一次性或持续性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体育经营活动,经营者需申请输临时体育经营合格证。
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规定的场所、器材;
(二)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规定;
(三)有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四)经营活动内容应有益于消费者身心健康;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早办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体育经营场所及器材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资金信用证明;
(四)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证书或相关材料;
(五)体育经营场所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申办体育技术培训,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教练员或教师的有关资料;
(四)教学或培训计划;
(五)教学场地情况的说明、教材和器材的情况;
(六)其它有关资料。

申办颁发学历证书的体育技术培训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县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射击、探险、登山、漂流、热气球、飞行、赛车、人工制冷冰场、横渡长江、水上娱乐、滑稽体育表演(杂技除外)等体育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经营者还应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对场地、设施、器材、通讯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的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从事体育项目经营,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再办理体育经营的有关手续;特殊项目经营,须办完经营合格证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明,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核发《体育经营合格证》,对不合条件的不予签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由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体育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期限、地点等内容的,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管理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体育经营者必须每年到体育行政部门接受年度复核。复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收回合格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者应亮证经营,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检查所须资料,不得阻挠稽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八条 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服务的人员以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人员,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育经营者不得聘请未按前款规定取得资格谁的人员从事体育技术培训、辅导、裁判、咨询服务、应急救护和体育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禁止未取得《体育经营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营业性体育竞赛和表演。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稽查制度,体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体育市场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体育经营合格证。
(一)未取得《体育经营合格证》从事健身、竞技性经营活动的;
(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聘用未取得体育行政部门资格认证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裁判、咨询服务、辅导、技术培训、应急救护工作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买卖体育经营合格证的;
(五)为无体育经营合格证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性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提供场地或其它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利用体育经营从事渲染暴力、色情、封建迷信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志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体育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犯体育经营者合法利益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活动,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动力项目以及民间体育竞赛,体育健身、娱乐等项目(具体见附页)。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页 芜湖市体育经营活动项目


足球、篮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手球、水球、冰球、棒球、垒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曲棍球、高尔夫球、毽球、地掷球、藤球、橄榄球、壁球、木球、马球、门球、蹴球;
滑冰、滑雪、冰壶、游泳、跳水、花样游泳、赛艇、皮划艇、摩托艇、帆船(含帆板)、龙 舟、滑水、蹼泳、漂流、冲浪、潜水;
自行车(含山地车)、汽车、摩托车、卡丁车、独轮车、运动模型(含海模、空模、 车模等)、 无线电;
跳伞、动力伞、滑翔(含悬挂滑翔、滑翔跳伞等)、飞艇、热气球;
田径、拳击、柔道、举重、摔跤、体操(含艺术体操)、马术、现代五项、射击、射箭(含弓驽等)、击箭、武术、跆拳道、空手道、健身气功、木兰拳(含木兰剑、木兰扇等)、健美(含健美操、舍宾运动)、体育舞蹈、技巧(含蹦床)、 轮滑、赛马、棋(含国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连珠棋等)、牌(含桥牌、中国牌等)、铁人三顶、登山、攀岩、蹦极、滑板、探险、钓鱼、信鸽 、舞龙、舞狮、风筝、拔河、飞镖、秋千、斗鸡、斗牛、体育游戏。
台球、保龄球项目待国家规定后再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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