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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08:14  浏览:9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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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北京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
你们《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请示》(京政文〔1999〕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请示》中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意见。
二、北京市中关村地区是全国科技人员和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地区,具有人才、科技和知识优势,高科技产业也有一定的基础。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通过科技成果和创新知识的产业化,把丰富的智力资源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对北京市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
大意义;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增强我国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增强综合国力的重大措施。要注意借鉴国外建设科学城的有益经验,创建有中国特色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挥示范作用。
三、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要认真总结过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国国情和中关村地区的实际出发,发挥优势和特色,科学规划,精心建设。要充分发挥中关村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的整体优势,推进产学研结合。要大胆改革,敢于创新,营造吸引、
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良好环境,建立能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和迅速有效转化科技成果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促进科技、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更大发展。要坚持对国际和国内其他地区的开放,通过竞争,促进自己的发展。要紧紧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发展趋势,以市场为导向,积
极发展软件产业和生物、医药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并带动教育、文化、体育、商业以及物业等产业的发展。要大力整治环境,把中关村地区建成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清新优美、文化氛围浓郁、社会秩序良好的现代化科技园区。
四、原则同意《请示》中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规划。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北京市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发展。在实施中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重要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或
会同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门报国务院。
《请示》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199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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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根据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字第40号)的规定,现就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审批程序、上报文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单独或同地方联合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报部审批。
二、报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论项目金额大小,在按法定程序报批前,项目单位均应以部内请示报告(以下简称项目报告)的形式将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事报主管部领导批准。该报告报部领导前需会签部计财司、外资司、人事司;报告中应写明合营外方的情况、项目单位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中方人事安

排等。
(二)上述请示报告经主管部领导批准后,限额以下项目,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报部外资司,外资司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会签计财司、人事司等有关司。限额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

贸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报部审批。
(三)需上报国务院或转报国家计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或需征求行业部门意见的限制性项目,或按国家有关规定需报我部审批的项目,在完成了上述第一款程序后,一律由部外资司统一受理,并会同部有关司、局上报、转报和审批。
三、项目单位上报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需文件: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上报的申请文件(原件);
(二)部领导同意该项目的书面文件(部内请示报告复印件);
(三)中方投资者单位盖章的项目建议书(正本);
(四)中外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合同和章程(正本);
(五)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境外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七)境外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八)工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九)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及中外各方法定代表人分别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十)上述第三款、第九款文件如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十一)项目单位如以国有资产作价出资,必须提交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书,其资产清单应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部属各商会、协会、学会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上报文件等有关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部直属企业单位(包括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仍按〔1992〕外经贸资字第40号文件的规定及现行办法办理。



1996年3月13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06〕7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贵阳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贵阳市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支持的城市建设、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含农村医疗)建设等项目偿债机制,维持项目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用于项目建设及偿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进入市财政局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均作为市人民政府对上述项目的投入。

第四条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市财政局在收到各项资金并与相关部门核准数字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城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

第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计划、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市城投公司负责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来源:

1、根据《贵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筑府发〔2006〕39号)、《贵阳市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发〔2006〕40号)、《贵阳市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发〔2006〕41号)、《贵阳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发〔2006〕42号)等文件规定,贵阳市出让土地获得的土地纯收益的30%全部进入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土地纯收益的剩余部分在保证上述项目贷款本息偿还及建设资金投入后方可进行分配。

2、财政安排的建设性资金支出扣除维护等刚性支出后的节余部分。

(1)一般预算安排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农业建设性支出、其他专项建设支出;

(2)资金预算安排支出,包括文教部门资金支出、土地有偿使用支出、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支出;

(3)预算外安排支出。

3、与上述项目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益。

4、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上述项目建设的部分。

5、其它可用于上述项目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确定项目的融资规模,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项目融资年度计划。

按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并根据每年政府项目建设资本金支出需要、政府项目还本付息支出需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确定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年度来源规模。

资金来源首先是贵阳市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若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不能满足当年还本付息的额度,优先由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剩余部分补充。若上述资金来源仍不能满足当年政府贷款还本付息需要,由财政局统筹安排上述其他财政资金划入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作为当年政府贷款还本付息的来源。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分解落实计划,督促各类资金按时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城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市城投公司必须对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单独计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应从各自职能出发,主动加强对市城投公司融资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其融资工作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全面掌握融资情况。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相应部门应督促市城投公司及时整改;触发法律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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