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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50:00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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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重庆、湖北、湖南、贵州、四川省(市)旅游局、三峡办、移民局、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办、交通厅(委)、水利厅(局):
  长江三峡是我国最主要的旅游目的地之一,是我国参与国际旅游市场竞争的拳头产品。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发展,长江三峡旅游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推动三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动西部开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三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贫困人口比重高,产业发展基础弱,发展任务艰巨。
  随着三峡工程建设的推进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长江三峡旅游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极大地提高了三峡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库区交通条件、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为三峡旅游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进一步发挥好长江三峡旅游品牌优势、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协调和整合好各方面的力量,推进长江三峡旅游业发展,使之尽快成为三峡库区新兴支柱产业,是建设世界旅游强国,促进三峡库区移民稳定和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三峡移民安置和库区生态经济建设,促进三峡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进西部旅游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旅游局、国务院三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交通部、水利部共同组织编制了《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现将规划纲要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附: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纲要

                      国家旅游局        国务院三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交通部           水利部
                            2004年7月8日


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纲要

  一、规划性质、范围和期限
  (一)本规划纲要是指导三峡工程建设期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的总体性文件,旨在促进三峡库区及其周边地区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三峡库区移民发展致富,促进三峡区域旅游合理分工协作。
  (二)本规划范围包括以下核心区和辐射区:以长江三峡175米水位库区所涉及市县区为核心区,以重庆市其它区县、宜昌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张家界市、湘西州、铜仁地区、遵义市、广安市、泸州市等地为辐射区。
  (三)三峡工程建设期间是长江三峡旅游发展变化最大的时期,也是旅游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出现最多的时期,鉴此,本规划期限确立为2004年至2010年。2010年后根据规划区旅游发展变化情况进行修订。

   二、旅游发展基本原则
  (四)突出"新三峡",立足"大三峡",针对三峡工程建设所产生的一系列新变化对未来旅游发展的影响,整体推进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
  (五)坚持三峡品牌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着力打造"新三峡"旅游品牌,实施品牌开发、品牌经营和品牌管理。
  (六)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强化三峡区域旅游环境建设,加强自然文化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
  (七)坚持统筹和协调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推进旅游与库区移民工作协调发展,推进旅游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推进库区与周边旅游协调发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旅游业发展目标
  (八)长江三峡库区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将三峡旅游建设成以新三峡为品牌,以自然生态观光和人文揽胜为基础,以休闲度假和民俗体验为主体,以科考探险和体育竞技为补充,融生态化、个性化和专题化为一体,具有国际影响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世界级旅游目的地。
  (九)规划期内将旅游业培育成库区支柱产业。到2005年,三峡旅游区(不含泸州、广安、华莹,下同)接待入境旅游者120-125万人次,实现旅游外汇收入5.5-6.5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者9000万-1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达到500-55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12.5%,形成支柱产业格局。
到2010年,三峡旅游区接待入境旅游者195-215万人次,实现旅游外汇收入10.5-12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者1.6-1.8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达到1000-12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15%,进一步壮大旅游支柱产业。

  四、区域旅游形象定位
  (十)新三峡旅游总体形象为"永恒的遗产·巨变的景观"。永恒的三峡遗产内涵可包括:自然奇观宝库·峡江文化长河·民俗风情沃野;巨变的三峡景观内涵可包括:世界水电明珠·人间第一峡湖·全球移民奇迹

   五、旅游发展的空间布局
  (十一)三峡旅游发展空间架构为"两极、三轴、三区、四带"。
  两极分别为重庆都市旅游增长极和宜昌都市旅游增长极。
  三轴为以长江干线航道及沿线公路和铁路等为骨架,以重庆和宜昌为两大节点,包含传统三峡旅游线路的所有旅游吸引物的主干发展轴线;以东北-西南走向的209国道为依托,辐射带动神农架、大宁河、恩施、张家界、湘西州、同仁等地的"湘鄂陕"旅游发展辅轴;以西北-东南走向的乌江下游和渝怀铁路及区内公路为依托,辐射带动川东、渝西、赤水河等地的"川渝黔"旅游发展辅轴。
  三区为重庆大都市商务旅游片区、新三峡生态·文化旅游片区、两坝一峡·水电明珠旅游片区,是三峡区域旅游核心区。
  四带为赤水河旅游辐射带、乌江-梵净山旅游辐射带、清江旅游辐射带,是三峡区域辐射区的子区域。
  (十二)三峡旅游中心地体系。重庆、宜昌为区域主导进出通道城市,万州、张家界为区域辅助进出通道城市;黔江、铜仁、遵义、卢州、恩施、吉首为区域内部旅游中心城市;其他县级以上城市为区域旅游目的地城市。

  六、旅游产品开发
  (十三)新三峡旅游产品开发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完善产品结构,着力构建游船旅游、移民旅游、历史文化旅游、自然生态旅游、都市旅游、节事会展旅游和三峡工程旅游等7大类旅游产品,深度挖掘产品内涵,形成多样化旅游产品体系。
  (十四)三峡旅游主干线着力提升游船度假旅游、高峡平湖观光旅游和峡江文化旅游。重庆大都市商务旅游片区着力开发商务会务旅游、环城市休闲度假旅游、三峡自然与文化博物馆展示;新三峡生态·文化旅游片区主要开发移民旅游、高峡平湖观光、自然生态探秘、峡江文化体验和体育运动旅游;两坝一峡·水电名城旅游片区重点开发水电工程参观和水电文化旅游。
  (十五)辐射区主要开发自然生态旅游和民族民俗旅游。赤水河旅游辐射带着重开发酒乡文化、长征之路和自然生态旅游;乌江-梵净山旅游辐射带主要开发乌江画廊观光、梵净山生物多样性观赏、宗教朝觐、岩溶奇观等旅游产品;清江旅游辐射带着力开发生态休闲旅游产品、漂流探险、洞穴探秘、民族民俗文化等旅游产品;湘西-张家界旅游关联带着力开发自然奇观、生态探险和土家族苗族文化旅游产品。
  (十六)进一步提升改造大三峡自然与文化旅游、小三峡自然与文化旅游、神农溪自然休闲与纤夫文化旅游、香溪河屈原·昭君故里文化旅游、白帝城古迹旅游、张飞庙古迹旅游、石宝寨古迹旅游、丰都名山文化旅游、白鹤梁水文古迹与科学考察旅游、神农架自然遗产旅游等传统旅游产品。
  (十七)着力打造三峡大坝世界水电明珠旅游、天坑地缝自然奇观旅游、坝区高峡平湖休闲度假与观光旅游、九畹溪漂流探险旅游、巫峡十二峰自然文化休闲旅游、万州文化村世界移民旅游、雪宝山生态休闲旅游、红池坝生态休闲旅游、仙女山高山草场自然休闲旅游、长寿湖湖泊度假旅游等旅游新产品。

   七、旅游线路规划
  (十八)着力推广库区4条精品旅游线:①长江三峡黄金水道旅游线(三峡大坝-巴东-巫山-奉节-万州-忠县-丰都-涪陵-重庆);②宜万旅游线(三峡大坝-巴东-巫山-奉节-万州);③东部"双神"旅游线(三峡大坝-香溪-神农架-神农溪-三峡大坝);④中部生态精品旅游线(万州-开县-巫溪-神农架-三峡大坝)。
  (十九)努力培育6条区域旅游线:①宜昌-神农架-神农溪-张家界;②万州-利川-凤凰古城-梵净山;③宜昌-恩施-利川-万州;④重庆-乌江画廊-梵净山-铜仁;⑤重庆-赤水遵义-贵阳;⑥武当山-神农架-长江三峡-张家界。

   八、旅游市场营销规划
  (二十)新三峡旅游市场应形成以观光旅游市场和商务旅游市场开发为基础,以休闲度假游、生态游、民族文化与民族风情体验游等旅游市场开发为主体,以其他特种旅游市场开发为补充的旅游市场格局。
  (二十一)新三峡入境旅游市场开发应以东亚、东南亚、港澳台地区市场开发为先导,以欧洲、北美洲和澳洲旅游市场开发为主体,其他地区旅游市场开发为补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应以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及珠江三角洲地区都市旅游市场开发为主体,以其他区域旅游市场开发为补充。
  (二十二)新三峡旅游产品的营销,要建立全球营销网络,主办系列化主题节事活动,建立三峡旅游产品信息中心,制定多方协作的宣传促销计划是,进行新三峡旅游产品系列宣传。国家旅游局、国务院三峡办会同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在加强和整合三峡国际旅游节庆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新三峡旅游产品和品牌宣传。

   九、旅游交通规划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航空口岸建设,把重庆、宜昌建设为国家一级航空口岸,加强万州、张家界、铜仁机场建设,增开库区主要航空口岸与我国主要入境旅游目的地的国际航线和国际航班,扩大库区与国内主要客源城市的航线和航班,加强长江三峡区域内部航线建设。
  (二十四)进一步提升三峡库区旅游航道体系,把重庆、宜昌、万州建设成为三峡库区对外旅游枢纽港口,把秭归、巴东、涪陵、泸州建设成为区域性旅游重要码头,加强香溪河口、巫山、奉节、云阳、张飞庙、石宝寨、西沱、丰都等地旅游码头建设,以人为本,完善旅游码头功能体系。
  (二十五)加快三峡库区旅游公路交通建设,完善库区内部旅游公路体系,加强旅游公路配套建设,提升库区与周边地区的通达能力。重点建设库区内8条跨区县旅游公路:
  奉节-巫溪-神农架大九湖-木鱼镇二级公路;
  木鱼镇-巴东神农溪-官渡口三级公路;
  巫山-大昌-巫溪三级公路;
  开县-雪宝山-红池坝-巫溪三级公路;
  奉节-新民-五马-兴隆-白杨坪三级公路;
  石柱-西沱三级公路;
  涪陵-丰都-石柱-忠县二级公路;
  石柱-彭水二级公路。

   十、库区旅游移民安置规划
  (二十六)加快三峡旅游业发展对促进库区移民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旅游业发展将为库区提供大量就业机会,进一步拓展移民安置渠道,加速库区经济与社会结构转型,促进三峡库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七)规划期内,库区旅游将新增就业岗位18.5万个,约占当前库区剩余移民总量(40.8万人)的45%。其中,旅游住宿业和旅行社业新增就业岗位约6.2万个,旅游带动交通、餐饮、商贸、通讯等相关产业新增就业机会12.3万个。
  (二十八)为实现库区旅游业对移民稳定和发展的目标,需要各地方和各部门制定更加积极的旅游投资、旅游消费和移民就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要通过简化移民安置旅游企业立项批复、工商登记程序,给予移民安置旅游企业更优惠的所得税政策、土地使用政策。

   十一、三峡旅游区域分工与协作
  (二十九)全方位对内、对外开放三峡旅游市场,鼓励优势资本、设施、人才、技术跨行政区域流动;在产品开发、线路组织、宣传促销等方面加强区域协调,杜绝地区割据;进一步探索更加紧密的省际旅游协作机制,整合三峡国际旅游节等宣传促销活动,按照"品牌共享、分工协作"的原则,打造精品宣传活动,避免品牌分割;进一步强化县域旅游合作,创新区县旅游合作机制,研究探讨巫山与巫溪等邻近地区,及神农架与兴山、巴东等地的旅游合作新机制。
  
   十二、旅游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三十)切实加强三峡库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持旅游景区容量与旅游开发活动的协调统一,严格限制可能导致景区内地质地貌、大气、土壤、水体污染的旅游活动项目。加强库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对库区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区,要科学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施分区管理。
  (三十一)加强库区各类污染物的管理和控制,按照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于水上旅游、岸边旅游及各类服务要增加排污控制及污染物处理,认真做好库区旅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加强库区监测,加强山洪灾害防治。
  (三十二)要认真研究三峡库区消落带的绿化和美化问题,合理安排库区生态绿化与景观绿化的有机结合,加快建设环库区绿色生态屏障。
  (三十三)要建立库区旅游突发事件救援体系和环境灾害预警系统,积极开展公众环境与灾害教育。大力开展文明旅游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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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各卷烟生产企业要依据《规定》认真进行卷烟包装标识的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立即着手进行改版印刷;涉及到卷烟产品注册商标的基本组成部分的,允许企业在今后的产品改造和品牌整合过程中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逐步修改;新注册的卷烟产品注册商标一律不得使用《规定》明确指出的禁止使用的用语.

  二、国家局将对2006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国产内销卷烟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三、2006年4月1日之后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卷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5606-2005),加强对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历次印发的有关卷烟产品包装标识(注)的各项规定,在充分考虑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以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条款的基础上,现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卷烟的包装标识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应符合国家标准《卷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GB5606.2-2005)的技术要求。

  二、卷烟箱包装体上也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一氧化碳量的中文标注。

  三、卷烟包装体上标注的焦油量不得超过15毫克。

  四、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五、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不得使用"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不得使用"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用语;已经使用"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或已经使用"御品"、"贡品"等带有封建色彩、或有虚假成分的用语的,要在该产品改造或品牌整合过程中予以修改。

  六、卷烟包装体上须印刷商品条码;包装膜条包的商品条码可采用贴标等方式。卷烟商品条码须符合国家局《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相关要求,卷烟条、盒的商品条码在带膜检测时应能够准确识读;在拆去烟膜后检测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1.5级。

  七、"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使用的"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可与卷烟生产企业现用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等效采用。国家烟草专卖局鼓励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卷烟箱用条码标签"中"检验合格"的标识替代现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识。

  八、礼盒包装卷烟,其礼盒上也须按本规定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刷在礼盒上,也可采用贴标的方式。

  九、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国外品牌卷烟,包装体上须使用规范中文的包装标识,还须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箱包装体上须有规范中文标注的卷烟牌号;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体上须以规范中文标注生产国(或地区);有外文品质说明的,须有对应的规范中文译文。

  十、本规定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雪茄烟等烟草制品(卷烟规格、价类、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以及一氧化碳量标注除外)。

  十一、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户籍年限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初审、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制订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总工会、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税务、价格、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减免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规定给予租金核减。

  每个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对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计算公式:租赁住房补贴额(元)=面积补贴标准(元/平方米)×(15平方米×家庭人口-家庭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一人户按2人补,2人及3人户按实补,4人及4人以上户按4人补(几人户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  

  第七条 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原租住公有住房的,实物配租后,原租住的公有住房无偿收回。不能交出住房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采取货币补贴方式。原居住私房的,在市重点工程拆迁时,必须服从市政拆迁安置。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月租金基价,按照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一层加5%;二层、四层加15%;三层加20%;五层基价;六层减10%。封闭阳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8元,半地下室(储藏室)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租金基价70%计算,阁楼前后檐高1.6米以上的按租金基价70%计算。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

  (三)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配租一套,优先解决市区低保无房家庭。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以户为单位确定,除申请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

  (一)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乘以1.33;

  (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四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按照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上级补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市政府每年要对市区、县(市)、贾汪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分别核算,属市区、县(市)、贾汪区的资金应及时结算并核拨。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宗地进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县(市)、区,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

  以上两项资金到位后仍不足的,由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货币补贴,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设要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

  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赠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

  (六)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市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或工作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单位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单位所在辖区民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五)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诉或者提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及各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按约定期限退出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房管部门及财政、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督促改正。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按照申请程序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条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年市区规定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由承租人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缴纳房租;

  (二)由承租人按照商品房价格购买。

  承租人拒绝接受前两项所列处理方式的,由市房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徐政发〔2006〕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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