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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33:01  浏览:8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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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办[2005]1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

为做好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研究,现将市发改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苏州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市区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以下简称“精减退职人员”),是指本市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期间精减退职、80年代初已办理社会救济证的职工。

第三条 精减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和住院医疗统筹两部分。

(一)门诊医疗费用包干费按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由企业(包括改制后企业)或主管部门(破产、关闭企业中行业托管的)于每年1月凭健在证明在发放生活补助费时一并发放。

(二)住院医疗统筹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建立精减退职人员住院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住院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住院统筹基金的资金来源:精减退职人员属原市属转改制或破产、撤销、关闭企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转让净收入或土地拍卖收入中列支;属于区属转改制或破产、撤销、关闭企业的,由企业所属的区政府统筹解决;属于部省属企业的,由企业自行筹资;属于民政部门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企业或主管部门应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精减退职人员办理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相关手续,统一领发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证、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病历和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就医证卡”)。精减退职人员首次领取的就医证卡的费用,由财政专项安排。

第五条 住院医疗统筹的用药目录、诊疗及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就医的定点医院等,参照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精减退职人员发生疾病需住院治疗时,应持就医证卡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享受精减退职人员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第七条 精减退职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以及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的办法。

(一)精减退职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1000元,县(区)级及相当于县(区)级医院800元,乡镇医院600元;专科医院按城镇职工起付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当年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200元。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精减退职人员个人负担。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二)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在1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住院统筹基金结付50%,精减退职人员个人自负50%。

(三)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住院统筹基金结付55%,精减退职人员个人自负45%。

(四)2万元以上至4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住院统筹基金结付60%,精减退职人员个人自负40%。

(五)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的住院费用,住院统筹基金结付70%,精减退职人员个人自负30%。

(六)精减退职人员在一个住院医疗统筹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以1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苏州市区住院医疗统筹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八条 精减退职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精减退职人员在定点医院使用IC卡划卡结付,其中应由住院统筹基金结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其它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院现金结付。

第九条 精减退职人员因病情需转上海、南京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长期(60天以上)居住外地的,应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外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办理转外或居外审批手续。

(一)精减退职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转外和居外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结付,然后凭《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或《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居外医疗登记表》、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指定医院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等有效票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结付时限为发生住院费用的180天内。

(二)精减退职人员因病转南京、上海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居外医疗住院起付标准参照本地同级医院标准事前确定。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数额较大或有疑问的转外或居外住院医疗费用,需经调查核实后方可结付。除急诊外,凡未办理转外、居外手续,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条 精减退职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享受城镇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在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后不再享受精减退职人员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其中住院医疗统筹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各市、吴中区、相城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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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一)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一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二)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坷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四)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作者:美溪区人民法院 孙桂娟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5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5人)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廖汉生
副主任委员
  朱学范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宋一平
  郑伯克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兆国   刘 伟   刘瑞龙   许 杰   孙敬文
  谷景生   张 杰(回族)      林月琴(女) 林丽韫(女)
  章瑞英(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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