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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7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结果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7:21:21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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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7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结果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2007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结果的通告

信部科[2007]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鼓励我国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部开展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个人申报项目的基础上,组织信息产业领域的院士、专家,评选出2007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十项,现予发布。

  希望获选项目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积极进取,勇于开拓,为实现信息产业由大到强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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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入选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完成单位
1 AVS视频编码标准关键支撑技术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
浙江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联合信源数字音视频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2 移动通信砷化镓射频集成电路开发及产业化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
3 多业务宽带接入平台关键技术和产品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4 闪联标准底层技术的研究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闪联信息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5 WPS Office 2005办公软件 珠海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6 TD-SCDMA光纤拉远基站(BBU/RRU)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7 高端彩色打印控制关键技术 北京大学、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8 高温超导滤波器系统技术 清华大学、综艺超导科技有限公司
9 SWS型持续血液净化系统 重庆山外山科技有限公司
10 矽感CM、矽感GM二维条码技术 武汉矽感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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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商业网点建设和发展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网点是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有永久性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面积的国营、集体、个体从事商业、服务性经营活动的批发、零售、服务门点。
第三条 我市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要专业规划,必须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阶段纳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第四条 市商业网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点办)是我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计划、规划、房地、城建、商业、工商、银行、财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凡属我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商业网点规划管理
第六条 全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网点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经政府批准的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设置网点的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和占用。
第八条 商业网点的发展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布局合理,行业配套,方便群众,规模适度,有利于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完善。
(二)在有利于国营商业主渠道的前提下,实行全民、集体、个体共同发展。鼓励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商业网点。
(三)商业网点建设要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综合与专业相结合,大中小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
(四)统筹兼顾,搞好综合配套,与各项事业同步发展。
第九条 城区各主要商业街路两侧新建楼房的底层,要安排商业网点。原有门市房改做它用的,要根据条件逐步调整为商业网点,被非商业单位占用的可由产权或使用单位优先兴办商业、服务业。无力兴办的,由市网点办安排其他单位兴办商业、服务业。被居民占用的要逐步腾迁,由
商业或房产部门开发经营。

第三章 商业网点建设管理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必须在设计前到市网点办协调商业网点建设事宜,施工前到市网点办办理交纳商业网点费手续后,建委发给施工执照,银行给予拨款。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设计,必须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功能的要求,并按规定保证一定数量的仓储面积和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旧区改造和小区开发需拆除商业网点(居民利用原住宅作为经营门市房者除外),本着谁拆谁建,拆一建一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改建和翻建的商业网点,在位置和楼层安排上在不影响整体布局情况下,应尽量保持原有的条件和面积。
第十三条 凡在我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部队等单位建设住宅,都要按新增面积百分之七的比例代建商业网点;不适合代建商业网点的,建设单位要交出相等面积的住宅,用于安置商业网点建设的搬迁户;对既不适合建设网点,又不便于交出住宅的建设单位,要按建筑面积(总建
筑面积减去原住宅拆迁和新建配套面积)百分之七的比例缴纳网点费,每平方米按三百五十元计收。
第十四条 为鼓励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对商品住宅部分,开发单位要按提7%面积的规定减半(即3.5%)交付面积,无偿交给市商业网点办统一安排使用。开发单位不按规定交付商业网点面积的,其商品住宅部分,应按7%的比例折算的金额交纳网点费。
本办法所说的住宅小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小区。
第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包括小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都要按照商业网点规划和格局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要适合行业需要,保证建筑质量。

第四章 商业网点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建成的商业网点在投入使用前,要经市网点办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凡商业网点的开业、关闭、停业、合并、转产、改作它用时,经营单位必须事先报市网点办核准后,由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手续。
第十八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网点,特别是中、小网点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九条 商业网点费要一次交清。当年投资不足50%的工程,可先交付50%,余款在续建时补齐。
第二十条 商业网点由市网点办统支,存入建设银行,并由市网点费办计划使用,审查立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商业网点,承包人或承租人应负责网点的维修、管理,不得擅自转租、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凡属开发小区无偿交给市网点办统一安排使用的商业网点和委托建设单位代建的商业网点,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从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市网点办管理三年,按规定收缴房租,满三年后交房地部门管理,租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其中经营粮油、副食、理发、浴池、洗染等微利企业可减低房租,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未对市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规划中商业网点用地的,除责令退还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没有按规定建设商业网点的单位,市网点办有权向银行提出停止拨款,并责令重新办理网点配套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擅自拆除商业网点的单位,除无条件地恢复重建外,按拆除面积计算,处以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擅自将国营、集体商业网点改变用途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用途外,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改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到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擅自将国营和集体商业网点转卖、转让以及直接或变相为私有人占有、占用的,除没收其网点以及企业或个人所得外,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商业网点费的建设单位,市网点办一经发现,要通知欠交单位限期补交,并缴纳欠交网点费的银行利息。经通知后,仍不交纳网点费的,市网点办可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收缴。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除补交商业网点费外,处以建设单位工程总造价的1%的罚款。
第三十条 商业网点费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积极工作,守职尽责,凡以权谋私、违法渎职,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业网点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该项处罚即行生效。由市网点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业网点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颂布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颂发的《长春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即计废止。



1990年12月25日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试行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试行办法

1980年10月24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为了保护医药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进一步研究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制度,促进生产的发展,搞好扩大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解决医药行业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工人的危害,根本的途径是从工艺技术和设备上进行综合治理,以改善劳动条件。改革有毒有害工种的劳动制度,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护工人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它不能代替治理或因此而放松治理。
二、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试点,要突出重点,从严掌握,慎重、稳妥地进行。
目前,试点工作先在医药工业中毒害较大的化学合成产品、工种进行。其他行业和产品,经过调查逐步扩大。
试行的产品和工种范围,只限于经国家劳动总局批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之内。
试点的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及直属有关公司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组织审定。
三、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的形式,要有利于恢复工人健康,便于组织生产和管理,可分别采取以下形式:
1.实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即让工人每年轮流脱离有毒作业两个半月时间,脱离期满后,仍回原岗位工作,采取这种形式,可以一年集中脱离一次,也可以一年分散脱离几次。
2.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即让工人每人每工作三天后休息一天。采取这种形式,还可以每年再集中脱离有毒有害作业一个月。
3.实行六小时工作制。即由每日工作八小时,缩短为每日工作六小时。
关于形式,目前暂不要求统一。各企业可根据毒物的危害规律和企业的具体条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改革的形式。
四、工人集中脱离期间的安排,应有利于体质的恢复。需要进行治疗或疗养的应安排一定时间进行治疗或疗养,暂时没有条件组织疗养的,可以组织文化技术学习或组织技术革新以改善劳动条件,也可以采用定期在家休息。
五、集中脱离期间,工资照发,关于保健津贴和经常性的生产奖励原则上不降低收入。为了有利于增加工人体质,原享受的保健实物计划供应量应照常供应。
六、所有试点企业都必须努力完成劳动生产率计划。在实施改革劳动制度前,必须首先整顿劳动组织,搞好定员定额工作,充分挖掘内部劳动潜力,尽量做到不增人或少增人。定员定额工作尚未搞好或缺少原材料、动力等原因,生产不正常或生产任务不足的企业,应暂缓试行。
试点企业确需要增加的劳动指标,经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审核,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统一报请国家劳动总局专项下达,该项劳动指标不得挪用。
七、为适应有毒有害工种的特殊需要,补充的新工人要保证质量,对有害妇女生理的有毒有害工种,不招女工。对患有各种就业禁忌症者,不应录用。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招工条件,商请地方劳动部门给予支持。
八、为了更好地总结改革劳动制度对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效果和规律,要随时注意观察工人体质的变化,建立工人健康卡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特别要注意与职业有关的特异指标的检查,并详细记载,经常进行对比分析,有关试点情况,每年总结一次,写成书面报告,报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医药总局。
九、改革医药有毒有害工种劳动制度,体现了党对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关怀。企业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同志挂帅,组织由劳动、安全、环保、生产技术、医务、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分工协作,切实把试点工作抓好。
十、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经过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和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商定的试点企业,各试点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经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批准后,送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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