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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21:56  浏览:8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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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试验,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促进城乡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对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提供法制保障;积极支持市和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改革试验,努力探索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号召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 ,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为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率先在西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二、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就统筹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 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统筹城乡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重大事项制定相关文件,进行改革试验,并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示范区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坚持本 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就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制定相关文件和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苑围内,可以就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制定相关文件,在其辖区范围内进行改 革试验。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和修改,并 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 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支持和保障改革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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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
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
人寿保险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鉴于银行利率再次降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相应降低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下同)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并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二、自1999年6月10日接到本通知时起,各公司不得再签发预定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寿险保单。各公司务必将本通知于1999年6月10日内传达到各分支机构。
三、各公司应立即开始调整保单预定利率的精算工作,将调整后的条款、费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投入使用。对于条款经过备案、精算公式不变、仅对预定利率进行调整的险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优先审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暂不受理团体两全保险条款、
费率的备案。经本次及以后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一律在险种名称和费率表后加括号,在括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明核准备案表的年度和月份。
四、各公司应借这次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机会,调整险种结构,停办一些业务量形不成规范、市场潜力不大、效益差的险种。
五、各公司不得将本通知内容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宣传。



1999年6月10日

关于加强部分轻工产品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


关于加强部分轻工产品管理的规定

(1988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

规 定
为了加强对部分轻工产品,特别是耐用消费品发展的宏观指导,发挥经济杠杆、法律及其它调节手段的作用,加强对轻工产品的行业管理,指导生产,鼓励合理竞争,压缩长线产品和不适销对路的产品,增产市场短缺的名优产品,迫使假劣产品和质次价高产品退出市场,并抑制少数短线产品盲目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轻工业部是生产自行车、缝纫机、钟、表、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电风扇、吸尘器、钢琴、电子琴等产品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今后,凡新建厂点生产或转产、兼产这些耐用消费品时,需事先经轻工业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轻工业部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事宜。对于未经批准就生产上述耐用消费品的企业,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经批准生产第一条所列产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不得随意减免。对这些企业,不论有无亏损,非经财政部批准,任何部门和地方无权擅自减免增值税或给予财政补贴。凡不按此规定执行的,对擅自减免的税收或变相给予的补贴,应如数收归中央财政,并追究法律责任。
特区、开发区内生产、组装生产第一条所列产品的企业,其产品销往内地时,除按国务院特区办、国家经委、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办字[1986]020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外,还应按现行的税法规定,补缴各个环节的增值税;如果生产、组装的产品含有进口料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进口环节各项税收后,方准予销售。
三、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凡国家管理价格的轻工产品,属于国家定价的要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可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浮动幅度和最高限价范围内由地方或企业制定具体价格。
对放开价格的市场紧俏的轻工产品,要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建立价格变动申报制度,制止转手倒卖,易地涨价。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放开价格的市场紧俏的轻工产品实行最高限价,并且可以规定某些品种不许私人经营。
对于第一条所列产品,轻工业部和国家物价局要加强对其整机与零部件价格的指导。使零部件的销售利润略高于整机的销售利润率,或者二者大致相等,以鼓励提高零部件的质量,加快国产化的进程;并克服整机厂的盲目发展。
四、轻工业部和商业部在一定时期内(半年左右)联合或分别向各银行通报有关轻工产品的供求状况,特别是长线、短线产品的分析和预测;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有关轻工产品的供求状况和市场预测。
银行根据轻工业部和商业部提供的分析和预测,对盲目生产长线产品和生产产品质量差、资源消耗大、成本费用高的短线产品的企业,不予发放新贷款,按期清收已占用的贷款。同时,对于逾期占用、积压占用和挤占挪用的银行贷款,按现行的加息政策执行。
五、轻工业部要加强轻工产品的宏观管理,按行业统一制定发展规划。轻工业部对各部门生产轻工产品的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要一视同仁,在合理布局的原则下,扶持骨干企业,限制盲目发展,同时运用竞争机制,择优汰劣,不允许消极保护落后企业。
六、生产电子钟表必须进口的元器件,由轻工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共同负责审批,海关凭批件验放。
七、严格质量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轻工产品必须按有关标准生产(无标准的不在此列),凡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得以合格品上市出售。其中,第一条所列产品必须达到国家、专业(部)以上标准,方准上市出售。名优产品达不到名优质量标准的,不准使用名优标志,不得按优质优价方式加价。轻工业部要建立质量公报制度。
对获部优以上优质产品称号的轻工产品,要按规定年限复查和不定期检查。达不到标准的,取消优质产品称号,并公布于众。省级优质轻工产品由各地人民政府照此办理。已取消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广告经营单位不得经办冒充优质产品称号的广告,违者将按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广告的全部收入,并处以罚款。
在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的企业集团和联合体中,龙头厂对企业集团和联合体中挂牌生产的产品,有质量检测、监督、否决权,凡产品质量达不到名牌产品标准的企业,不准挂牌生产。
八、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七部门制定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加速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要根据上述条例和规定的精神,加速开展轻工出口产品,特别是出口拳头产品的质量许可证发放工作。
对第一条所列产品,生产许可证只发放给由轻工业部定点或预选点中的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专业(部)标准的,不发给生产许可证。
九、原材料要择优供应。在生产资料完全实行市场调节之前,对计划分配的物资,各级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与各级轻工部门的联系,对生产名优产品和市场紧俏商品的企业,择优供应原材料。
各地方、各部门不得截留供应给生产名优产品和市场紧俏商品的企业的原材料。各地方、各部门自行组织和采购的原材料,原则上也应优先供应这些企业。
十、积极推动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的联合,组织扩大经济批量,扩大名优产品的市场复盖率。通过竞争,优胜劣汰,迫使假劣产品和质次价高产品退出市场。
对于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的联合,要以自愿、择优,达到名优产品的质量标准、促进名优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为基本原则。申请进入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的企业集团和联合体的生产企业,其产品质量应经行业归口管理部授权的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具备经济批量生产条件,方准许进入企业集团和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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