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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革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8:24:20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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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革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革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现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增加其国有资本金的资产评估增值1422012.84万元,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允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资产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调整相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并按调整后的计税成本计算扣除折旧或进行费用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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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及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及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使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适应新形势下全市政府系统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的需要,更好地为政府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性、预测性的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应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思路、新举措,为党和政府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切实做到迅速、准确、全面报送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集、处理、上报、下发全市政府系统的各类政务信息。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定期下发信息报送要点,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综合、处理、报送、传输、存储等日常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服务;

(三)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认真组织调研,开发深层次、有份量的精品信息;

(四)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完成市政府办公厅和本地区、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五)每年要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第六条 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积极利用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加快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步伐,构建起安全、快速、便捷、高效的政府政务信息网络系统。没有组建专门信息机构的地区和单位2012年要组建并配齐配强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市情,具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能够从全局出发观察思考、分析研究问题;

(二)掌握政府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八条 上报政务信息内客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要决策贯彻落实的情况、问题及建议;

(二)本地区、本部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变、惠民生等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情况和政务动态,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在本地区或本部门的重要活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等;

(四)关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建议、对策、预测和调研成果;

(五)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等;

(六)重要的经济、社会、改革及社会各阶层的思想动态和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上级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指示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八)上级党委、政府要求报送的信息。

第九条 上报政务信息的质量要求:

(一)一事一报,真实可靠,有实据,全面客观,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准确;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必要时连续上报;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有深度、有新意,反映表象,揭示本质;

(四)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避免以偏概全: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制度;

(六)正确处理个别与一般,个性与共性、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善于从一般信息中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规律性的东西,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通过《政务信息》、《专报信息》、《调研信息》、《专报自治区政务信息》等信息载体,为自治区政府,市委、政府以及旗县部门领导提供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创办信息刊物,为本级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

(一)信息报送要点发布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将根据一段时间内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部署,不定期发布信息参考意见,供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搜集、报送信息时参考。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也要依据实际情况对下发布信息参考要点,以供下级报送、搜集信息时参考。

(二)上报信息专人负责制度。各旗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上报政务信息要指定专门的信息工作人员负责,做到专事专人专报,确保上报信息渠道畅通,符合保密规定。

(三)信息报送审签制度。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四)建立全员抓信息制度。市政府办公厅从2012年起实行领导秘书兼职信息员制度。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特别是各旗县市区政府办内部都要形成全员抓信息制度,并量化信息上报量,定期考核、表彰、奖励。

基本要求是:

市直部门全年上报信息不少于400篇(条),其中:上报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特色的调研类信息不少于12篇。各旗县市区全年上报信息不少于1000篇(条),其中:上报的综合性调研信息不少于50篇。

(五)定期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上报信息台帐。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由专人负责对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每月或每季度对各地、各部门上报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对连续两个月未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单位,特别是对于必报信息漏报、迟报或扣压不报的,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

  (六)上报信息考核评比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将根据《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进行考核评比。

  (七)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应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组织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交流,并建立调训制度。选调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工作骨干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或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进行调训。

  (八)好信息评选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对所采用的信息进行分析,将其中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评为好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信息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定期检查,兑现奖惩。健全信息工作机构和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各项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指示,由市政府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登记、办理、催办,并按时限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原则上研究工作的重要会议,要安排信息工作人员参加,允许信息工作人员阅读重要文件,参加调研,充分调动政务信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乌兰察布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考核评比办法

为加强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使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性、预测性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2、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3、被自治区政府确定的旗县市区政府直报点。

二、考评内容

1、上报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2、上报信息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3、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情况;

4、被考核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三、考评目标和任务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旗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进行考核。各旗县市区政府全年上报信息不得少于1000篇(条),其中:上报综合调研信息不少于50篇。市直部门全年上报信息不少于400篇(条),其中:上报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特色的调研类信息不少于12篇(条)。被自治区列为直报点的旗县市区全年在自治区的排名应在25名以内。

  四、考评办法

(一)采用计分

1、《政务信息》采用1条计5分;

2、《政府办公厅专报自治区政务信息》采用1条计10分;

3、《专报信息》采用1条计10分;

4、《调研信息》采用1篇计20分。

(二)奖励加分

1、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每日要情》采用1条计20分;

2、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政务情况交流》采用1条计15分;

3、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专送主席信息》采用1条计30分;

4、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1条计50分;

5、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20分,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30分;

6、市政府办公厅每季评选好信息,被评为好信息的在原有分值基础上再加10分;

7、未完成约稿任务或信息内容严重失实,一次扣减15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信息开展情况测评计分

1、有专门的信息机构和专职信息工作人员且信息制度健全的加50分;

2、召开政务信息年度工作会议或对基层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交流的加100分。

(四)累计得分

1、本年度上报信息得分=年度采用得分+奖励得分-失误扣分;

2、同一条信息被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加分。

(五)考评反馈

市政府办公厅每月或每季度在《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各考评单位本月(季)得分和累计得分情况,年终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布各考评单位最终得分情况。并根据分类排名进行表彰奖励,对完成目标任务的通报表彰,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通报批评。旗县直报点采取末位淘汰制(即:全区35个旗县直报点,按照末位淘汰原则,取消年度信息报送评分排名后5位的旗县信息直报点资格),按照《信息采用通报》改报全市评分排名靠前的旗县为新的直报点,并且被淘汰的直报点两年内不得再次评选直报点。

  五、评选及表彰办法

1、设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年度奖

根据各地、各部门全年综合考评排名情况,30%的上报单位被评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2、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年度奖

被评为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的单位,推荐1名先进个人,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确定。

3、对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在全市进行通报表彰。

本办法从2012年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科负责解释。



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州市税务局税一〔1994〕327号《关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反映该市部分国内企业将土地三通一平后以土地与外商合作建商品房,双方成立合作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中方将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合作公司,外方负责兴建商品房的一切资金并负责商品房
在境外销售,双方采取分建筑面积、分销售收入、提取固定利润等分配形式。并对上述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
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二、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三、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WRITTEN REPLY ON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LEVY OF BUSINESS TAXON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6 December 1994 Coded Guo ShuiHan Fa [1994] No. 644)

Whole Doc.

To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State Tax Bureau:
We have recently acknowledged the receipt of a letter from the
Guangzhou Municipal Tax Bureau asking for Instructions on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Levy of Business Tax on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Sector, a document coded Shui Yi [1994] No. 327. The letter says
that some domestic enterprises have cooperated with foreign businessmen in
building commodity houses on the land where the supply of water,
electricity and gas has been made available and the ground has been
levelled, both parties set up cooperative companies and received business
license, with the Chinese party transferring the land-use right to the
cooperative companies, while the foreign party being responsible for all
funds needed for the building of commodity houses and for the sales of
commodity houses abroad, both sides adopted the distribution methods of
distributing construction area and sales income and drawing fixed profits.
The letter demanded that the question as to how to calculate and levy
business tax related to the behavior of the transfer of land-use right
involved in the above-mentioned business activities. After study, we now
give the written reply as follows:

I. The taxation question concerning tax on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construction of houses.
After the Chinese side performs the procedures for the transfer of
the land-use right in its cooperation with the foreign party on the land
it obtains, the method of whether distributing the area of the completed
commodity house, or distributing the income from the sales of the
commodity house does not conform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urrent
policy that "business tax is exempt from the behavior of investing and
buying shares with invisible assets, participating in and accepting the
investor's profit distribution and jointly undertaking the investment
risk"; therefore, business tax shall be lev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category of "transferring invisible assets"; its business volume should be
all the income actually gained, including charges not included in the
calculated prices; the tax paying time should be the very day when the
income is gained.
At the same time, tax shall also be levied on the sales of commodity
houses. If the method of distributing houses (including the distribution
of area) which are then sold respectively by each party is adopted, then
business tax shall be levied on the incomes from the sales of commodity
houses by both Chinese and foreign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selling immovable property"; if the method of unified
sales of houses and redistribution of sales income is adopted, then
business tax is levied on the income from unified sales of commodity
hou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selling immovable property";
if the method of paying fixed profits to the Chinese party is adopted,
then business tax is levied on all the incomes gained by the foreign party
from the sales of commodity hous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selling immovable property".
II. The taxation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development expenses gained
from the first-phase project by the Chinese party
The development expenses for the first-phase project paid in advance
by the foreign party to the Chinese party shall be regarded as the
business income gained by the Chinese party by the method of receiving the
money in advance, business tax is calculated and levied in line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the transfer of land-use right. With regard to this already
taxed development expense, which shall be accurately deducted from the due
income of the Chinese party, may directly eat up the current business
income of the Chinese party.
III. The fixed profits gained regularly by the Chinese party shall be
regarded as the income gained by the transfer of the land- use right, on
which business tax is calculated and levied.



199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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