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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6:48:08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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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1995年11月22日,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1995〕158号《关于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对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望认真执行。
此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请示(1995年8月9日 沪高法〔1995〕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标的金额也有很大增长。为了合理调配各级法院审判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和你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当前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形势,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市各级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诉讼标的金额普通民事、经济案件为人民币(下同)150万元以下,涉外案50万元以下,房地产案200万元以下。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普通民事、经济案件,为150—3000万元,涉外案件50—3000万元,房地产案200—3000万元。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以上的普通民事、经济案件。
上述意见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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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

招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招投标行为,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西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性开发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项目招标完成后,项目内所涉及具体工程建设,按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物价、纪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根据住房保障项目的实际情况,政府可指定非营利性住房建设机构承担重要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并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的确定,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放(出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勘察项目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办法;

(六)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发布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址、性质、规模和开发建设周期;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年限;

(四)保障性建设项目的附加条件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七)开发建设质量要求;

(八)招标文件答疑,现场勘察的时间、地点;

(九)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十)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十一)中标后拟签订的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需明确的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境外房地产企业须办理入市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进行投标。

(一)一级企业可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三)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四)三级以下企业一般不予承担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印鉴和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标书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

(一)技术标要求:

1、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xxx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附总平面规划图、建筑立面图、鸟瞰图、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公摊面积、廉租住房配建比例、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益性用房等;

2、建材及配套设施设备表;

3、工程成本分析;

4、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5、编制整个项目建设程序计划书(交房时间表);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二)商务标要求:

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要求,结合本企业的管理水平,考虑建材、设备、人力资源价格波动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等各项因素、风险,在此基础上对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平均售价进行报价,同时明确楼层、朝向差价。楼层及朝向差价的代数和应为零。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伪造证件,以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否则中标无效。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七条 开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技术标开标程序: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技术标开标后,由专家评委进行评分。

商务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企业名称、投标价格。

商务标开标和技术标开标评标在同一天进行,先进行技术标开标评标工作,再进行商务标开标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经济、技术及可行性等进行比较、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佳方案。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向中标人颁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与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确定相关保障条款。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和开发建设合同书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计划立项、土地、规划、施工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在准备开工前,需向物价和房地产部门申请核准基准价和上浮幅度。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整体或肢解转让中标项目。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中标的,中标无效,取消其两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取消其两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等部门不予办理计划、规划、征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整体或肢解转让项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未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实施建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督促履行或取消其中标资格。其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试行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试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并监督我们实行。实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知我们,以便修改完善。

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工作试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对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工作(以下简称会议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政令畅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是指省政府通过全省性、综合性重要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部署的重要工作,包括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阐述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全省政府工作会议、市长专员会议和省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省政
府领导同志在全省计划工作会议、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等会议上提出的工作任务以及措施、要求;其他有关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由省政府部门、市政府、行署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 会议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检查了解和综合分析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的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为省政府指导工作、完善决策提供依据;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对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五条 会议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务求落实。抓贯彻,重实效,促使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项项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检查和报告情况,既总结经验和成绩,又反映问题和不足。
(三)突出重点。围绕省政府每一时期的中心工作,选择关系全省政治、经济大局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四)讲求时效。对应督查事项及时立项,及时通知,及时催办,及时报告,防止拖沓延误,确保工作效率。

第二章 督查程序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会议督查工作。
(一)立项通知。对需要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单位、报告时间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秘书长或厅主任审签后印发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督查通知发出后,适时采取电话询问、发催办单和当面座谈等形式,检查了解有关单位对所承办事项的研究落实情况,并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向省政府作口头或书面报告。
(三)审查报告。收到承办单位对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后,首先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合乎要求的,整理成单项或综合简报,分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示;不合乎要求的,请有关单位重新办理和报告。
第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第六条所列基本程序做好面上督查工作的同时,选择重要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重点,是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的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必要时写出调查报告供省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领导同志参阅。

第三章 承办要求
第八条 省政府部门、市政府、行署对省政府重要会议决策,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按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政府。
第九条 报送省政府的书面报告,内容要准确、具体、简明,格式要规范,经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径送省政府办公厅查办处一式十份。
第十条 同一事项由几个单位共同研究落实的,主办单位应主动商同会办单位研究实施,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市地在贯彻落实省政府会议决策和工作部署中难以协商解决的问题,可径由省政府办公厅查办处报请有关秘书长协调。报请协调的问题,必须书面说明问题症结、协商过程、各方意见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部门、市政府、行署办公室组成会议督查工作网络,作为这项工作运转的组织保证。省政府办公厅由一位秘书长或厅主任分管这项工作,具体工作由查办处负责。省政府部门、市政府、行署办公室,都要确定分管会议督查工作的负责人、责任科室及具
体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省政府部门、市政府、行署办公室分管会议督查工作的负责人、责任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查办处。
第十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省政府部门、市政府、行署办公室的会议督查工作负有组织、指导、服务责任,以多种形式组织网络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199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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