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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09:16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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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8号
━━━━━━━━━━━━━━━━━━━
  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国防科学
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
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拟订地方性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
向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
  4.原电子机械工业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承担的电子机械工业和
国防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5.原轻纺工业厅承担的轻工业和纺织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6.原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工业局)、水利厅承担的电力行业管理(不含以
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的管理监督。下同)职能。
  7.原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8.原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
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职能。
  9.外贸货运、茧丝绸协调职能。
  10.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11.原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上市公司审核、推荐职能。
  12.原由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拟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职能。
  13.指导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职能。
  14.原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和协调全省经济技术协作职能。
  15.原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
备案制。
  2.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
  3.取消直接管理企业职能。
  4.取消审批代理供油资格认定职能,改为核准。
  5.将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的评审、宣传推广,节能节电的宣传推广,工商
企业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认证以及拟订地方性的行业技术标准等具体
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将技术创新(技术开发)计划、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
估等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
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
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
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地方性的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
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
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对电力、医药、轻工、纺织、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建材、
电子、机械、汽车、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破器材以及商品流通(含餐饮服务、
特种商品、拍卖业、生猪屠宰业)等实施行业管理;拟订地方性的行业规划、行
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地方性行业规章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
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审批、登
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商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
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
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五)拟订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
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编制和实施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
的进出口计划;协调外贸货运;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六)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负责国有
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
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研究拟订大型企业和
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
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
的培训工作。
  (七)研究拟订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对省属
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任免监事会主席,
提出董事会成员聘任(免)人选。
  (八)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国产
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
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九)负责交通、邮电及电子信息产业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关系
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外贸货物运输、联合运输、春节和暑期旅客运输工作。
  (十)负责经济技术协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一)指导安全生产、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十二)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交通战备工作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经济贸易委员会设2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政务信息、
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和行政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分析近期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对
经济运行中的中长期趋势作出预测;研究提出工业商贸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目
标和工业商贸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负责委内调控手段的综合协调;负责起
草重要文件、报告;负责组织经贸信息统计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经
济信息。
  (三)法规处
  提出经济法规的拟订计划并负责实施;对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
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处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规章制度。
  (四)产业政策处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拟订省分行业的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向、
重点发展的行业有关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
大问题;综合分析近期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联系工商
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五)经济运行处
  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组
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
政、金融等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扭
亏增盈工作;负责组织横向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工作;协调军工转民用工作。
  (六)投资与规划处(经济贸易委员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
  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
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拟订和实施技术改造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指导工商企业、
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组织需要经国家和省审批、备案和安排资金的
工商领域投资与技改项目的审核、上报和协调落实工作;提出工商领域投资和鼓
励企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政策;监督上市公司投资项目资金投向;提出工商领域利
用外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引进
技术设备,指导利用国外商业贷款投向;指导机电设备招标工作。
  (七)企业改革处(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拟
订重点发展的大企业集团和工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省的
国家重点企业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规范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指
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
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组织企业划型工作。
  (八)企业监督处
  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对省属资产经
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的审批和公司上市的初审工作;负责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股权变动、经营权变更
的政策协调,参与审批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
承包、租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
织实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九)交通处
  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与交通、邮电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关系国计
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外贸货物运输、防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军事物资运输、
春节和暑期旅客运输;综合协调联合运输工作;指导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铁
路自备车、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十)贸易市场处
  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负责市场规划、市场
建设、市场供应和市场管理,监测分析市场运行状况并组织调控;指导国内市场
开拓;拟订工贸结合的政策措施;对商品流通、餐饮服务以及有毒、有害化工商
品和废旧商品等特殊商品的经营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对拍卖业、生化制药和全社
会生猪屠宰业的监督管理,并实施行政执法;监测分析重要商品的供求并组织调
控,组织重要商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肉、
糖、菜等)的市场调控储备基金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管理国家规定的
专卖商品;组织对外轮、军需、特需、民贸商品的管理;指导广告业的发展。
  (十一)外经贸处(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
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企
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海外投资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承担反倾销、反补贴的
国内工作和茧丝绸的协调工作;指导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重要工业品、原
材料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管
理商业、物资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工作;负责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
发企业。
  (十二)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拟订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及重大装备国产化的法规、政策和
措施;负责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和宏观管理;研究制订重点技术
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新产品试产项目计划;负责技术进步奖励工
作;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的技术
交流与合作;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指导
和协调重大装备项目的研制。
  (十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贯彻国家能源政策,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法规和经济技
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
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负责编制和实施全省煤、油的调控、配置方案;审核煤、
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四)质量处
  指导工业、商贸等行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推广
ISO9000族标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调查、分析重大生产质量事故,并督
促企业进行整改;负责生产质量奖励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十五)安全生产监察处(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规章并组织实施;对安全生产、职业和矿山安全行使监察权;组织协调重大安全
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综合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培育和监管安全生产、职业和
矿山安全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电力处
  拟订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实施行业管理、行政
执法与监督;研究提出电力工业改革方针、政策、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实施近
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
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出电、
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
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
  (十七)医药处
  组织实施医药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医药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
整,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药品、药械储备及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 联系行业学
(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八)建材处
  组织实施建材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建材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
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
联系建材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九)轻纺处
  组织实施轻纺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轻纺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
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
联系轻纺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二十)重化处
  组织实施石化、冶金、有色金属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
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
质量管理等工作;负责执行有关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和协调完成国家重大专项任
务;联系石化、冶金、有色金属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
与调整。
  (二十一)电子处
  组织实施电子工业即电子信息制造业(含硬件、软件)的产业政策,研究拟
订电子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体制改革、
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工作;联系电子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
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二十二)机械处(省汽车工业办公室)
  组织实施机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
调整,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行业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质量管理等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上报汽车、改装车、摩托车企业和产品目录等管理;联
系机械、汽车行业学(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二十三)军工处(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办公室)
  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国家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指
令性计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和保障服务工作;负责军工动员管理工
作;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十四)人事培训处
  负责提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监事会主席和董事会成员人
选;负责提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监事会主席和董事会成员聘
任(免)人选;负责委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安全保卫、计划生育
等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境
人员资格审查、任务审批和办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经济系列高级技术资格
和工商领域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工作;组织协调全省职工教育工作,
提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经贸委系统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
国际间有关工商人才培训的合作;指导行业院校和企业管理培训机构工作。
  监察厅派驻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派驻经济贸易委员会纪
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以及党务、
工、青、妇工作;指导工交商贸系统的监察、纪检工作。
  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挂靠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
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规定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
交通战备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为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
组织交通保障。
 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挂靠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
省人民政府有关海上安全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
协调全省毗邻海域的船舶防台风、防止船舶污染海域和海难救助工作;负责与境
内外同行的业务联系和工作合作,批准境外搜救力量进入我省海域的搜救行动。

  四、人员编制

  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不含
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7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交通战
备办公室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办公室
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投资管理职能,待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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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与中国共产党

作者: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2000级国际经济法


前言: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为避免类似文革中决策的失误而给国家带来更大灾难的发生,邓小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总结了挫折中经验教训,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陆续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上了党和国家工作的议事日程,党的十五大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入了党章。厉行法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方式的转变,而不是党领导地位的改变。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的。党是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深刻理解党在依法治国具体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对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制思想在中国的建立
(一)法治思想的起源
法治思想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中,“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以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普遍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了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又强调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原始的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义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1700年后的今天,经历了人类史上的数次思想革命,政治领域中的民主观念、人权观念开始为普通人所关注,并逐渐根深蒂固。保障人权,尊重民主,维护公平,体现文明的观念也不断为大多数文明国家所接受,基于这种变化,亚里士多德所定义的法治思想中的“法律至上”主义在近代有了新的意义。各国政治团体,政党派别更倾向于把法的至上性作为抑制民主被过分滥用的一个有效的武器来保障其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因为法制对民主的保障所具有的两面性:一方面保证其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又防止被人滥用,所以政治家们更关注法治的实施,学者们讨论的热点也集中在“法治”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是其具体内容有哪些。
英国学者戴西认为,法治的标准有三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个人的权利产生宪法。美国学者富勒也曾提出法治的八项原则,它们是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不溯及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行动要与法律一致。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专门以法治为议题形成的《德里宣言》把法治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①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和维持个人尊严得到维护的各项条件。②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规范行政权力的滥用,也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但赋予行政机关以委任立法权要有限度,不能取消基本人权。③要求有正当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辩护权,受公开审判全,取消不人道和过度处罚。④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等。
如上学者关于法治标准的论述虽然说法各异,但却都突出了法治最基本的方面:尊重法的权威,保障个人人权的实现,严格依法办事。这些对我国全面而又有重点地理解法治提供了重要启示。
(二)我国对法治思想的认识与接受
中国学界对法治思想的讨论明显晚于西方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上溯100多年,我国历经了无数次社会变革,遭致在中国大地上,从未有过一场真正意义上严肃的关于法治的讨论,虽然建国后,出现了短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时期,但却最终还是淹没在了混乱的中国政局之中。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个转折,这次大会前后在思想界引发的一场关于中国历史经验教训和现状的深刻反思与总结的讨论,打破了人们思想上的僵局,使法治思想的重生提供了可能。
当代中国人开始接受近代法治思想之初就不把它当作纯学理来看待。而是借鉴各国关于法治近代研究成果把其与政党、国家制度、及其周围环境因素综合起来考虑。
我国学者姚建宗在其著书《法治的生态环境》中对法治的生活立场、生存土壤、制度基调、人文情怀;时空领域,法律环境以及法治意义的现实载体多方面作了系统而又形象的阐述,提出了许多新的法治观点。法学理论界名宿张文显教授对法治意义也从“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的基本认识出发,作了全面而又富有特色的归纳,并提出了法治社会六大基本标志:①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律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基础上。②凝结着人民公意的宪法和法律高于任何个人、群体和政党的意志,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③国家一切权利根源于法律且要依法行使。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和信仰等特殊情况而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非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差别只能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一切人开放。⑤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的或准许的,每个人只要其行为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和公认的公共利益,就有权利按自己的意志活动。⑥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机会非经正当秩序和充分理由不受剥夺,一切非法侵害(不管使来自于个人或国家)都能得到公正、及时、合理的补偿。①
《宪政的中国之道》一书作者王人博也总结了法治八条原则:第一,法律必须使公开的、一般性的、明晰的;第二,法律应当使相对稳定的;第三,特别法(包括法律、命令和行政指令等)必须依据一般性的、公开的、普遍的和相对稳定的规则制定;第四,司法独立必须给予保证;第五,必须遵守自然正义原则;第六,法院应当享有审查权利以判断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应当容易、第八,不允许执法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委曲法律。②
综合各家对法治标准的认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中国的法治化”:首先指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过程,是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的秩序的过程;其次是指实现一种社会民主、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一)“依法治国”的概念意义
“依法治国”确立的含义究竟是什么?法治与法制有没有区别?主张“依法治国”有没有片面性,或者是否是一个超阶级的观点?所有这些问题从最初的理论探讨到实践中正式将其作为基本方略的相当长一段时间;从理论界到广大干部中都存在着广泛的意见分歧,存在着不同看法甚至疑虑。目前,已基本形成了较为统一的看法。
首先,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概念,有区别又有联系。实施法治,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而言的。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制的内容指法律及其相关的各项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而法制则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和若干原则。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施法治。党的十五大报告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就是考虑到这种区别而作出的重要决定,但是,我们同样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其次,提“依法治国”并没有什么片面性。法治同任何一个概念一样有自己特定的科学内涵、社会作用和使用范围。“依法治国”基本涵义是要坚持依照一套完备的符合时代精神,反映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志和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和公民的社会生活都要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非法的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和破坏。我们提法治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但并不否定道德的教化,行政手段的作用。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工作大会上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最佳选择。
再次,主张“依法治国”也不是一个超阶级的观点: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方法,是没有阶级性的。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这种法律制度所赖以生存并为其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以保证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为目的的,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领导权由共产党执掌,这就能保证我国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就能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也才是最终体现法治的真正内涵。
(二)“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历史必然性
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把“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战略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三大奋斗纲领之一,即我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
实施依法治国不是某种权益之计,也不是某些领导人一是心血来潮,是符合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是社会进步的是现实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促成党领导实施民主政治,促进人类文明的重要要求,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从历史发展规律的角度来讲,无论中外,“法”从一出现就是正义、公正的化身。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法的内容和形式几经变更,但却都与其所处时代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息息相关,彼此相应。“一部由低级到高级状态演变的法律状态和思想史是整个人类文明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发展历史的缩影。”①当然,绝对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公正与正义,因为历史的局限性束缚着人的思维与意识,所以阶级社会的法虽然存在着不合理性,但是法本身所诉求的正义精神却是不变的,而且随着时代发展逐渐趋于真正的正义与公正。从历史的经验教训来讲,曾经我们放弃过民主、践踏过法律,结果是带来国家十多年的贫穷与落后,几乎党亡国亡。
十年浩劫后,以邓小平为主要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如何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作了深刻的思考与总结。并最终找到了问题的答案:“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数次讲话中都用很形象精辟的语言概括了这样的道理:法制建设必须与民主建设相结合,法律制度应具有稳定性,法的意志应始终高于领导人的意志。在他的许多前期论述中,虽然没有用“人治”和“法治”的概念,但却从政治家的角度对法治的主要内涵,优于人治的明显特点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了十分精彩和透彻的概括。后来,他更明确指出,要通过改革来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正是我们不断发挥法律的作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民主政治建设才取得重大的发展,国家政权才得以有了前所未有的巩固。
从制度层面上来讲,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在现代西方国家仅仅是关乎执政党与政府政权关系的党政关系问题,在中国具有关乎中国政治发展的全局,决定中国政治性质与现状的重大问题。中国党政关系从“寓党于政”到“以党代政”再到“党政分开”很长的一段时期,都突出强调党对政权机关的绝对领导。凡属于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委讨论决定,然后分头执行。这样就过分强调了党的政治领导而忽略了党的组织领导与思想领导。人民民主国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与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无从发挥。实施依法治国就是要强调法的权威与尊严的至上,摆正党和国家的关系,恢复法定政治层面上中国宪政体制的本来面目。把宪法规定的本应由人大做的事从党委手中拿回来,才能真正实现一种“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另外,法制文明属于制度文明范畴,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大文明建设中,法制有其特殊的功能,法制政策的建立与实施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愿望。法制文明的社会排斥家长制,一言堂,搞特权,权大于法,较之独断专行,高度集权,政府权力不受制约无比优越。因此,法治反映的是事物的发展规律,体现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依法治国既保证两个文明建设的高效持续发展,又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当然,从最迫在眉睫的现实状况来考虑,依法治国更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需要一套既可以作为科学标准,又具有极大权威性,有一定公正性的法治原则作为保障。以法的形式来规范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型,社会问题的整合,制度合法性危机的消减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也趋于完善,中国法治化已初显端倪。这一点从哲学原理上讲就反映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映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客观规律。
三.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
(一)法是实现执政党政策的工具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国家从出现之初就以阶级统治的身份而存在着。任何阶级的政权都通过其代表人物或是代表组织来掌握和运用的。而其代表人物或是代表组织则往往是本阶级先进分子或是由其组成的机构。这样就形成了执政党来代表政权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形式。政党执政以后,把他们的纲领通过宣言或是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予以宣布和肯定。这样。在资本主义多党轮流执政的国家中,对轮流上台的执政党同所谓的“在野党”要求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执行执政党的政策,既保持了国家政策的稳定性,又充实和完善了他们的法律。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以法的形式肯定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对巩固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实现共产主义伟大纲领,贯彻各项方针,政策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党的政策是国家立法之源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树立党在国家活动中的威性是中国各项事业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主要依靠党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前进。体现在我国党委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中国社会主义具体实践与探索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往往先经党的代表大会讨论分析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再由全国人大以法的形式予以公布。关于政治方面和重大经济,行政方面的立法,在制定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呈报中共中央审批。1982年以来,中国四次修改宪法均是在中国共产党随时代发展,国情变化,不断将党的理论创新战略性根本政策反映到宪法中去。近年来,在对社会问题的整治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对弥补法律的空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党的政策与法的灵魂的结合点
在我国,党的政策与法的灵魂二者统一于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实现党的领导首先要靠党的政策的正确。政策的正确与否一个重要的检验标准就是看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否在人民群众的实践中经的起检验,从而得到人民的拥护。而法的灵魂是实现公平与正义。法所要维护的就是其所辖范围下所有个体的权益并确保其公平。一切公民个人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表达权与参与权无不通过法的形式得以肯定。
由此可见,政党政策所予以终极指向的与法所诉求的共同点都着眼于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初就始终服从于,服务于人民大众的利益。从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到“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再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为所谋,情为民所系,每一个印象都表现出中国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的光辉党性。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政策的成功与否得益于人民群众的拥护。当前,着眼于这个全局,实行依法治国是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中国共产党走向成熟的标志。
四.在依法治国各个具体环节中坚持党的领导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转变
依法治国这一方针政策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中国治国方略上的重大战略选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创新,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形态发生的最具历史意义的转型。目前,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以及新时期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及党政关系的新模式都仍处于探索之中。
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性质、任务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需要我们党实现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变革,实行依法行政。实施和坚持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就是中国共产党实行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于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政党活动的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再则,共产党是法定的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法理上讲虽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实际上党的执政活动总是同国家机构管理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各级国家机构的政治中心和领导核心,党始终拥有决定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实质性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标准化才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关键。真正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的精神和关键就是要从依法执政这个党执政方式转变的高度来认识和领会。关于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实行依法行政这一思路最初形成于邓小平同志关于十年动乱之后对党当时的现状的思考与总结中。邓小平强调,“健全法制的同时,还要改善党的领导制度。”随着党富国强民执政使命的不断驱使,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在实践中已发生了巨大转变,并不断改善。今天,我们充分肯定中国共产党在解决自身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上的实践性探索成果的同时,我们还要站在历史选择与发展进程的高度,敏锐洞悉中国政治体制变革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在选择与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史作为面前,正确把握中国政治体制变革与发展的方向与原则。努力倡导法制文明,创建有中国特色,可以超越或与现代西方文明并驾齐驱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们唯一正确的前进方向。
(二)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是要逐步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秩序的社会观念
中国法治化首先指的是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过程,是指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的秩序的过程。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目的是要使国家各项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党的工作重心,进而使各项规范化的政策通过法的形式得以巩固,确保了立法的正确方向。同时,以法的形式来肯定党的政策,不仅是执政党政策实现的保证,也使宪法和法律得到了尊重。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服从于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自觉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进而成为全社会一体化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的另一面是党必须正确对待自身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因为我党是国家之中的执政党不是国家之上的执政党,所以党不仅是立法的主体,还是法治的对象。党的十二大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个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写入党章,就是从党对自身行为规范的角度来完善在立法工作中作为的成熟之举。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正确对待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建立社会服从法律秩序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党的政策对我国各个时期完成国家各项工作具有至观重要的作用。法律是政策的上升,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与法律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有益组成部分。但只有法律才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公布的法律有最大权威性。这就要求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党组织及党员要建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深刻理解宪法精神,明确区分作为一个党员与国家干部,人民代表三者之间的职责与义务,用法律来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避免用党的政策干涉太多法律事务,逐步提高立法中的宪法至上意识。同时也要求党组织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应当与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相一致,要有利于法律的实施,不能与现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目前,宪法和法律已经成为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施政的出发点和基本手段。相信,随着党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过程中对新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探索的不断深入,党的政策与法的关系的处理将更加和谐,更加成熟。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署税(2001)1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SH003-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海关《核销手册》中相应的单耗标准同时予以废止。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HDB/SH003—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烟片胶、风干胶片、皱片胶、颗粒胶和标准胶等以顺式-1,4-聚异戊二烯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进口固体天然橡胶(商品编号:40012100、40012200、40012900)为主要原料之一制成的充气橡胶轮胎的内胎和垫带(商品编号:40129020、40129090、40131000、4013909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轮胎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轮胎内胎和垫带生产的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2.1 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一个充气橡胶轮胎内胎或垫带所需要耗用的天然橡胶质量。
2.2 工艺损耗率(%):指在轮胎内胎或垫带正常制造过程中,因生产工艺所必需但不能物化在轮胎内胎或垫带成品质量上的天然橡胶耗用量占轮胎内胎或垫带质量的百分比。
2.3 天然橡胶含胶率(%):指轮胎内胎和垫带成品中天然橡胶的质量占轮胎内胎或垫带质量的百分比。
3.单耗标准
3.1 原料要求
该单耗标准对原料质级无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对质级的认定。
3.2 产品要求
该单耗标准对产品质级无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国内或国际行业技术标准及合同对产品质级的认定。
3.3 天然橡胶含胶率和天然橡胶工艺损耗率
------------------------------------------------------
| |成 品| 商 品 |成 品|原 料| 商 品 |原 料| 含胶 | 工艺 |
| 成品名称 | | | | | | |率(%)| 损耗 |
| |单 位| 编 号 |规 格|单 位| 编 号 |规 格| ≤ |率(%)|
|--------|---|--------|---|---|--------|---|----|----|
| | |40131000| | |40012100| | | |
|天然橡胶制内胎 |千 克| | |千 克|40012200|不 限| 58 | 8 |
| | |40139090| | |40012900| | | |
|--------|---|--------|---|---|--------|---|----|----|
| | |40129020| | |40012100| | | |
|天然橡胶制垫带 |千 克| | |千 克|40012200|不 限| 58 | 8 |
| | |40129090| | |40012900| | | |
------------------------------------------------------
3.4 天然橡胶单耗
对于原料和成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单耗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
轮胎内胎或垫带质量×天然橡胶含胶率(%)
天然像胶单耗=--------------------
1-天然橡胶工艺损耗率(%)


HDB/SH003-2000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制定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委托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经运司和国家石化工业局组织相关工业协会及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有关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定。
2.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类加工企业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贯彻国家有关产业和外贸政策,符合我国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信息的使用和维护。
3.编制过程
随着轮胎(外胎)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迫切需要与之相配套的轮胎(内胎和垫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订,以便于整套轮胎的出口核销。为满足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加工贸易管理的需要以及为了维护轮胎行业的有序发展,特制订统一的轮胎(内胎和垫带)(天然橡胶部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4.标准中主要条款的说明
本标准中的橡胶轮胎内胎和垫带是指全钢丝载重子午线轮胎、半钢丝子午线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和其它斜交结构轮胎的内胎和垫带。
内胎是一个富有弹性的圆环胶筒,充气伸张紧贴在外胎的内腔上,做密封空气用。是充气轮胎的重要部件,通常在70-120℃或更高的温度下工作,具有足够的气密性和强度。
垫带放在内胎与轮辋相接触部位,以保护内胎不受轮辋组合件的磨损。垫带按其结构分为有型式、无型式和平带式。垫带的边缘较薄,表面光滑,具有耐热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标准不适用以丁基橡胶制造的内胎;用丁基橡胶制造的内胎是不含天然橡胶成分的,而非丁基橡胶制造的内胎一般均采用天然橡胶和其它合成橡胶并用制造而成。其中采用丁基橡胶制造的内胎,在成品外壁上有一根或几根兰色标志线以示与天然橡胶制内胎的区别。
5.标准中涉及的主要工艺流程
轮胎内胎生产工艺流程图:
----- ----- ----- -----
|气门嘴| |配合剂| |天然胶| |帆 布|
----- ----- ----- -----
| | ↓ |
| | ---------- |
| | |烘胶,切胶,塑炼| |
| | ---------- |
| ↓ ↓ ↓
| ----- ----- -------
| |配 合| |混 炼| |擦胶,卷取|
| ----- ----- -------
| ↓ ↓
| ----- -------
| |滤 胶| |胶帆布定型|
| ----- -------
| ↓ ↓
| ----- ------ ------
| |加 硫| |胶皮定型|---→|垫片贴合|
| ----- ------ ------
| ↓ ↑ |
| ----- | |
| |停 放| | |
| ----- | |

| ↓ | |
| ----- ----- |
| |热 炼|-→|出 片| |
| ----- ----- |
| ↓ |
| ----- |
| |压 出| |
| ----- |
| ↓ |
| ------- |
|-------------→|成型,接头|←--------------
| -------
| ↓
| ----- ----- --------- ----------
| |硫 化|→|检 验|→|装配气门嘴充气|→|停放,包装,入库|
| ----- ----- --------- ----------
| ↑
-------------------------------

(各厂家的生产工艺有所不同,本工艺流程仅供参考)
轮胎垫带生产的主要工艺流程图:
----- ----- -----
|配合剂| |天然胶| |合成胶|
----- ----- -----
| ↓ ↓
| ------- -----
| |烘胶,切胶| |切 胶|
| |破胶,塑炼| -----
| ------- |
| ↓ |
| ------ |
-------→|配合混炼|←------
------

----- ----- ----- ------
|压 出|→|裁 断|→|硫 化|→|检验入库|
----- ----- ----- ------
(各厂家的生产工艺有所不同,本工艺流程仅供参考)
6.天然橡胶损耗的组成
天然橡胶的损耗伴随着轮胎生产的整个过程。即在烘胶、塑/混炼、压出、裁断、成型和硫化的过程中均会发生天然橡胶的损耗,各工艺点产生损耗的原因:
在烘胶的过程中,产生烘干水分等易挥发份的挥发;在塑、混炼的过程中,有胶料焦烧引起坏料、更换品种洗车用胶和塑、混炼过程中水分挥发等损耗;在压出的过程中,也有开车、停车造成的损耗和更换胶料造成的损耗;在裁断的过程中,有更换规格时造成的损耗;在成型的过程中,有更换规格造成的损失;在硫化的过程中,因修余边、修胶辫所造成的损耗等;在工具胶的制造中,有各种胶浆用胶、辅助工具所造成的损耗。
7.标准执行示例
--------------------------------------------
| | | 质 量 | 天然橡胶 | 工艺 | 天然橡胶单耗 |
|项 目| 规 格 | | 含胶率% | | |
| | | (kg) | ≤ | 损耗率% | kg |
|---|--------|------|------|------|--------|
| |6.50-16 | 1.76 | | | 1.11 |
|内 胎|--------|------| | |--------|
| |11.00-20| 4.72 | | | 2.98 |
|---|--------|------| 58 | 8 |--------|
| | 15” | 1.23 | | | 0.78 |
|垫 带|--------|------| | |--------|
| | 20” | 3.60 | | | 2.27 |
--------------------------------------------
8.标准的执行原则
本标准中天然橡胶含胶率为标准上限,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超过此限定标准。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申报轮胎内胎和垫带的重量并根据轮胎内胎和垫带实际含胶量进行轮胎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替代海关《核销手册》中的轮胎加工贸易天然橡胶单耗标准。


200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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