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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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简化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其起草、审议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省人大统一审议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
二、本修正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
为了提升黄冈市旅游目的地形象,扩大旅游消费,全面推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行社发展的意见》(黄政发〔201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在黄冈城区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含市外旅行社在黄冈设立的分社)。
第二条 奖励内容
(一)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30人(含)以上的汽车团队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10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二)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专列(或挂车厢)停靠黄冈境内的火车站、游客进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游客数达到1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三)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包船停靠黄冈境内的码头、游客进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游客数达到2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四)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入境游客25人(含)以上的团队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20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五)市外旅行社以旅游专列、旅游包船组织游客到黄冈市内游览2个(含)以上的收费景区(点)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实施程序
(一)旅行社组织来黄冈城区旅游的团队,外联组织旅行社需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的,应在团队抵达黄冈城区的前一天或当天和团队离开黄冈城区的次日分别向市旅游局报告游客人数和离开黄冈城区时间;
(二)市旅游局(业务科)受理登记,并会同市财政局派员对组团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三)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在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外联组织旅行社实行一次一奖。
第四条 资金来源及拨付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给外联组织旅行社。
第五条 罚则
(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市内旅游、餐饮、购物、娱乐、住宿等方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投诉事项的,经有关机构认定由旅行社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取消对该旅行社奖励,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旅行社如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奖励,追回奖金,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3年内奖励和各种表彰的资格。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试行期暂定两年(2011年1月---2012年12月)。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调整。
(二)在各县(市)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招徕地接游客的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执行。
附件:黄冈市游客招徕奖励登记表
附件:
黄冈市游客招徕奖励登记表
编号:____
旅行社名称
到达黄冈日期、时间
组团类型
离开黄冈日期、时间
接待导游员
接待人数
客源地
游览景点
名称
住宿饭店
名称
核实人数
联系方式
旅行社
申报意见
年 月 日
科室
审核意见
旅游局意见(盖章)
财政局意见(盖章)
说明
1、旅行社需提供:
接团确认书或组团合同(单位盖章,应有黄冈行程安排);
组团旅行社的出团计划书(单位盖章);
饭店住宿发票原件、复印件(发票原件由市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退还)。
2、来黄冈当日向旅游局进行电话预报;团队离开黄冈的次日旅行社向旅游局报告游客人数和离开时间,并上报登记表和上述资料。
3、旅游局联系电话:0713—8617537 传真:0713—8617257
备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5]0号
1995-01-0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79年以来,国家对用流转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曾作出一系列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对于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税还贷的办法不符合新税制的原则要求。为了规范新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原执行的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不再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
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待后通知。
三、为了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妥善处理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本通知所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所列的项目,认真调查填报,于1995年1月31日以前将外汇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报的外汇贷款项目具体范围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符合财政部(86)财税字第273号《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的通知》中所列可以用税款归还贷款规定的贷款项目。
附件: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号
附件:
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贷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单位
项目投产日期
贷款来源
按原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金额
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期限
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
已归还贷款金额
其中:用税款归还金额
尚未归还贷款余额
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
1994年需归还的贷款金额
其中:可用折旧归还的金额
可用税后利润归还的金额
需用税款归还的金额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