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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授予市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3:35  浏览:9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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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授予市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授予市外人士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1997年9月8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交流,增进与关心、支持铜川发展的市外人士的交往和友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积极促进我市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和地区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二)为我市引进资金或促成合作项目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我市引进人才或先进技术设备,帮助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在我市工作期间,认真传授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为我市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五)为促进我市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六)有必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其他人士。
   第三条 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各县区、各部门、部省属驻铜各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初步审定后,呈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凡被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政府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铜川市金钥匙”,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发。
   第五条 被授予铜川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要建立详细的工作档案。
   第六条 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荣誉市民到我市考察,参加我市的重大活动,及时向他们通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收集处理他们的工作建议。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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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废止《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废止《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教监[2012]5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1992年印发的《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监〔1992〕1号)已执行20年,对我部直属高校监察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我部决定即日起将该文件予以废止。

  各校可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内部监察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本校有关内部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深入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内部监察工作在招生考试、基建工程、财务监管、物资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监督作用,为我部直属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教育部

  2012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管理,明确税收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现就有关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对不属于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股份的面值,税率为4‰。
三、凡属于第一条范围内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由企业(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按所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的要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规程
一、企业或单位报送审批的条件和必备文件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给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单位)按下列要求提出申请报告:
(一)转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二)受让方企业(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企业或单位所在地址;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豁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四)申请报告应附证明文件和材料如下:
1.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审批文件;
2.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章程;
4.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受让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向社会公布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审批程序
(一)由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或者受让的企业(单位)通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提交税收暂不征收的申请;
(二)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提出税务处理意见,并附审核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后,行文通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送达证交所执行。



199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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