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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药品再评价中发现问题的药品广告问题的处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0:18:24  浏览:9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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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药品再评价中发现问题的药品广告问题的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药品再评价中发现问题的药品广告问题的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年4月10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公布呼吸系统用药和维生素及矿物质类药品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结果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1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通知》公布的71种需统一、调整处方和补充资料品种中的增智助长灵冲剂、增智助长灵片、健长灵片、强灵助长晶、强灵助长片等5种药品,有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函建议在品种整顿调整期间暂停其广告宣传。

  我局经研究认为,为了切实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维护药品消费者和医药企业的合法利益,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和依法行政、依法治药的原则,根据再评价的不同结果,对有关药品广告的审查管理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现将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批准,但内容存在严重危及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和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的药品广告,可以依法启动调回复审程序,通过严格的复审工作,消除其广告内容存在的问题。

  二、对限定条件通过的品种和统一、调整处方及补充资料的品种,一旦新的法定标准公布,有关药品广告审查部门要立即依法调回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依据新的法定标准严格复审药品广告内容。

  三、对拟停止使用品种,一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批准文号,有关药品广告审查部门应立即依法撤销其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四、对不符合广告审查批准内容的,要依法撤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对已发现的未经审批非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应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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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柳州、百色、河池地区行署,桂林、梧州、钦州、贵港市人民政府,隆安、岑溪、来宾、阳朔,都安、平果、扶绥县(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是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解决贫困地区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的扶贫项目。为了促进农村改水事业和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项目水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项目水厂的还贷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
界银行签订的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信贷协议内容和全国爱卫办颁发的《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水厂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自来水厂(以下简称“农村项目水厂”)是指我区钦州、隆安、来宾、阳朔、贵港、都安、平果、扶绥、岑溪等九个项目市、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建造的管网系统和非管网系统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项目区内的各供水单位和用户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改水项目办”)是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改水建设和项目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各级农村改水项目办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编制农村改水事业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对项目自来水厂供水运行、业务技术进行管理和指导,开展健康教育,不
断改善群众饮水卫生条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水厂还贷的督办工作。
第五条 农村项目水厂是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内配套资金以及群众集资等多种资金来源建设的供水项目,是民办公助集体所在制的公用事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产权属市(县)国家和集体所有。行政上受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联营单位董事会领导。业务
上由市、县农村改水办管理和领导。
第六条 农村项目水厂经营管理,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在经营机制上可采取县(市)、乡(镇)或乡(镇)、村联办,或村独办,或个人或其他组织承包、租赁等多种多样的模式。不论那种模式,都要做到:有利于保证当地群众喝上安
全卫生水,有利于保证农村项目水厂不断巩固发展,有利于保证还贷和减轻当地政府负担。
第七条 农村项目水厂实行厂长负责制,水厂人员实行聘用制,厂长由镇(乡)政府根据条件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报市、县改水办考核批准后聘用。
第八条 农村项目水厂管理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
供水人口1000-5000人
管理人员1-2人
供水人口5000-10000人
管理人员2-3人
供水人口10000-20000
管理人员3-5人
供水人口20000以上 管理人员5-7人
第九条 农村项目水厂要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包括设计、施工资料和厂内历年的人员编制,各种报表,厂内大事记载;设备品种规格分项列表;设备维修和维护状况;历年按月累计的制水量、售水量、药耗量、耗电总量和制水成本;历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提供完备的安全供
水信息资料。

第三章 供水与水质标准
第十条 在农村项目水厂可供水范围内,居民、乡村企业、机关、学校、公共设施有关单位需要用水,均可向水厂提出申请用水。经水厂批准并办理接水手续后,才能用水。
第十一条 需安装、改装自来水管道的单位和个人,经农村项目水厂申请批准并交纳开户费(由各市、县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定)后,由水厂派人勘查、设计和安装。未经自来水厂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水。
第十二条 农村项目水厂的供水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和拆除,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水厂机电设备和供水管网维修保养制度,制定定期检测、检漏,确保水厂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使管网流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 农村项目水厂厂地要圈围保护。管网以及附属设施也要给予保护。搞好水厂水源环境卫生,做到绿化、美化环境。
第十五条 农村项目水厂水源地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要求,设置水源防护安全地带,严防农药、化肥、农灌污水、工业废水污染水源。
第十六条 农村项目水厂出厂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要建立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制度。水质检验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定期检验。

第四章 还贷和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农村改水项目办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财政局、审计局、卫生防疫、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农村项目水厂工程进行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财务建帐、产权移交,转贷协议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项目水厂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人员。
第十九条 农村项目水厂实行计量收费。当地物价部门要根据制水成本和供水性质,制定生活、企业、营业性用水等不同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费用水。水厂经费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市县政府和水厂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要建立改水项目还贷准备金,帐户设在财政部门。水厂的经营收入,除维持水厂正常开支外,首先要保证项目的还本付息,不足时由项目市县各级政府负责筹集还本付息所需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项目水厂财务收支,要接受地方财政、改水办、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财务当月报表需在次月5日前上报当地财政局和改水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农村水厂建立经济目标责任制和奖罚管理机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具体办法由产权单位制定,并报当地财政局、改水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项目水厂,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交水资源税费。农村项目水厂还贷期间用电按农业用电标准缴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9月25日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


屯府发[2006]40号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的通知

各镇府,县府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县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确保各种专项资金用到实处,现将《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解决部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的缺乏统筹、内容重叠、重点不突出、项目安排分散、长远性和全局性考虑不够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部门申报,集中审批,确保各种专项资金用到实处,发挥应有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下拨并指定用途或使用范围的财政资金、银行政策性贷款等资金。
第三条 各部门申报专项资金要坚持“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条条立项,块块申报,集中审查”的原则,拟定专项资金项目要注重全局性和前瞻性,做到全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均衡发展。
第四条 县发改局要以省和县的五年规划、近期工作重点、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年度乃至中长期专项资金项目库,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整合各种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我县的重点工作和急需项目。
第五条 各部门要以县发改局专项资金项目库为根据,建立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在申报项目前,必须对申报项目逐一进行论证。
第六条 各部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提交专项资金申报表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所有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为:
1、申报部门与县发改局协调,报经县分管领导同意,提出申报项目,填写县发改局统一编制的《屯昌县专项资金申报表》。
2、调查研究、部门之间协调、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3、申报部门班子集体讨论。
4、县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5、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今后不再申报使用。
第九条 我县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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