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42:51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87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12月31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15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3月15日公布 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修改为“《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
2、将第十九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修改为“《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4、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十五日”修改为“六十日”。
三、《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
1、删去第二十七条。
四、《广州市渔业管理规定》
1、将第二十六条中的第一个“十五日”修改为“六十日”,第三个“十五日”修改为“三个月”。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五、《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将第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六、《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将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二十八条中的“由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修改为“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3、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七、《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将第四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删去第十六条。
八、《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1、将第六条和第十九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将第十一条中的“免收学费,可以收取杂费,用于补充学校的公用经费”修改为“不收学费、杂费”。
3、将第十八条中的“计划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部门”。
九、《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1、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为“《广东省专利条例》”。
2、将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修改为“依法”。
十一、《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经审计机关同意,”。
十二、《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将第十六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四、《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1、将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
2、将第二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3、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十五、《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1、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十六、《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七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修改为“依法”,“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七、《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将第五十七条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1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12号


为适应基金管理公司国际化业务发展的需要,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的创新,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CEPA补4)有关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以下统称香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香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地区设立机构前应当对香港的市场状况、监管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等进行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结合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兼顾基金管理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审慎决策,不应由于到香港设立机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的业务运营,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中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商业目标和商业计划,对香港机构的管理有明确安排,在对香港机构进行出资后公司仍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报送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申请报告,至少包括香港机构的注册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投资金额及对公司本身经营的影响;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三)商业计划书,至少包括对到香港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香港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分析;

(四)对香港机构的管理安排,至少包括拟任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安排、对香港机构实施管理的制度和措施、风险隔离措施等;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应当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决定6个月内有效,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批准决定有效期内到香港设立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与其香港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加强对香港机构的风险管理,防范由于香港机构的经营风险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香港机构注册登记及获得香港监管部门业务许可;

(二)作出变更、撤销香港机构决定;  

(三)作出变更对香港机构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或者香港机构股权结构决定;

(四)香港机构负责人员变更。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香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香港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机构及其人员受到调查或者处罚;

(二)机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香港监管部门对其现场检查后;

(四)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参股香港地区资产管理类机构、到其他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或参股资产管理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委办发[2004]13号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党委、管委会: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厅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6月26日

 

广元市发展中小企业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一、总则

  1.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广委发〔2003〕9号)和全市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奖惩。

  3.各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任务,由市委、市政府当年年初下达;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发展目标任务,由市中小企业局下达。对县区、开发区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考核,在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由市中小企业局委托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按照本办法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中小企业局审定。

  二、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

  4.对县区、开发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发展中小企业目标任务,实行100分制考核,即:当年新培育上规模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产值,标准分值:20分;中小企业当年完成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标准分值:15分;完成当年新增5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户数,标准分值:20分;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中小企业营业收入、中小企业工业产值、中小企业实交税金三项指标,标准分值:25分。

  5.对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的考核指标及标准分值。中小企业营业收入,标准分值:15分;工业产值,标准分值:15分;入库税金,标准分值:15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分值:15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标准分值:15分;新培育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标准分值:15分;招商引资,标准分值:10分。

  三、考核计分

  6.考核实行100分制,完成目标任务110%以内的,按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任务110%以上的按110%计分。

  四、奖励与处罚

  7.凡综合考核得分100分以上为发展中小企业先进单位;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8.对考核为先进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金各二万元;对考核为合格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考核不合格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

  9.在目标考核中严禁弄虚作假。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先进评选资格,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10.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开发区及25个重点乡镇和5个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结果,除给予表彰奖励之外,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区、开发区及重点乡镇和示范区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个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11.重点乡镇和示范区发展中小企业目标考核第一年不合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年不合格,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法按程序予以免职。

  六、附则

  12.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1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